关于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的范式思考
——以“马魂、中体、西用”为中心的讨论

2022-11-28 09:21李卫朝荆玉杰
关键词:西学范式维度

李卫朝,荆玉杰

(1.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2.山西农业大学 中国农民发展研究中心,山西 太谷 030801)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农民主体性的讨论,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以来,学界掀起了又一轮高潮。但在关于农民主体性的学术探讨层面,特别是关于农民主体性建设的有关研究,由于所涉及的学科比较广泛(包括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目前似乎仍陷入一种笼统而模糊的概念框架之中。

管窥所见,几乎所有的研究都认为农民主体性是决定乡村振兴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而当前农民主体性不足或缺失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建设行动的实施与推进。但在如何加强农民主体性的讨论中,则出现了不同的表述:从乡村精英和农民的角色转型及其互动切入,探讨怎样通过角色转型以提升农民主体性[1];从农民自组织(经济自组织、生态自组织、文化自组织和治理自组织等)的主体承载、资源对接、能力培育等优势出发,激活乡村社会内生动力、促进农民主体性建设[2];从走出扶贫“内卷化”困境的角度,提出塑造农民主体性[3];从重振乡村经济活力以富裕农民、重构乡村合作动力以组织农民、重塑乡村文化魅力以凝聚农民提出重构农民主体性[4];从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建构综合自治组织、推动制度创新,提出以“把方向—提能力—强认同—添动力”格局重塑农民主体性[5];从政策、市场与社会的充分赋权,提出激活农民的身份认同、职业认同和文化认同,进而激活农民主体性[6]。

有鉴于此,当前关于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亟需一种学术范式予以规范,从而可以在相同的框架内展开深入的讨论,碰撞出有利于对现实中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效借鉴的研究成果。因此,本研究拟以“农民主体性建设”涵盖目前学界已有的“提升”“塑造”“激活”“培育”“建构”“重塑”“重构”农民主体性的多种不同提法,借鉴方克立先生提出的“马魂、中体、西用”的学术范式,探讨“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研究范式、理论机理,为关于农民主体性的探讨提供参考。

二、“马学为魂”: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的价值引领

方克立先生提出的“马学为魂”,基于中国新文化建设的角度而言,即“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坚持中国新文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7];从学术范式的层面而言,即“以马克思主义为当代中国学术研究的基本理论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和方法论”[8]。当前,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进程中的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自然而然地应该坚持“马学为魂”,从政治自觉和理论自觉两个方面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政治自觉,就是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要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来思考把握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工作,主要着眼于坚定的政治信念。理论自觉,就是要在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主体性的思想见解的真学、真懂、真研究的基础上,自觉将其运用到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研究过程中,主要着眼于理论上的正确和深刻。相较而言,理论自觉要困难得多,需要研究者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耐心耐力,在切实弄通弄懂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思想的前提下,将马克思主义关于主体性的思想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从而聚焦于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深刻分析中国农民主体性的历史生成过程,深入探讨当前制约农民主体性的“瓶颈”问题,全面探究乡村振兴进程中农民主体性建设路径,为扎实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提供思想遵循和方法指导。

追根溯源,马克思主义关于主体性的哲学思想当然直接来自于马克思关于“主体性”哲学问题的探讨。在“主体性”概念使用泛滥的当下,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主体性”问题,是一个关乎对马克思哲学的基本性质及其当代意义有益理解的重大问题。或者忽略或者过分强调马克思的主体性,都只会偏离马克思主体性思想的原意,造成根本性的认知与理解错误。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正确把握马克思哲学中的“主体性”思想,关键在于对马克思哲学中“主体性”自身的切近阐释,对这一“主体性”的基础及其性质的决定性判断[9]。俞吾金从本体论维度和认识论维度对马克思哲学中“主体性”思想的把握[10],为我们深刻理解、正确把握其个中要义提供了很好的治思理路。

从本体论的维度而言,马克思哲学中作为主体性的人的本质内涵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只有深入了解并研究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才可能解开主体性的历史之谜;主体性和人的实践是须臾不可分离的,亦即主体性的人的历史作用必然始终是以实践的方式展开的,所以实践的含义与本体论维度上的主体性的含义是相互贯通的,前者有多么丰富,后者也就有多么丰富;其中主体性的人的历史作用最根本的方面在于使现存的世界革命化,亦即在具备社会历史条件的时候,以革命(实践)的方式彻底地改造现存世界,因为只有这种革命实践才能真正彻底改变旧有社会的生产关系,从而在根本上解放人——作为主体的人。由此可见,马克思把生产劳动、阶级斗争、社会革命等内容统统纳入其中,赋予本体论维度上的人的主体性及其实践概念以整幅的内容,从而构成马克思哲学中主体性思想的始源性存在——基础和核心。

认识论维度的主体性奠基于本体论维度之上,通过实践(最基本的形式即是物质性的生产劳动)与本体论维度的主体性相贯通。换言之,认识论维度的主体性主要牵涉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着重探究在生产劳动中人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以及利用自然规律对自然进行改造,关注的是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认识方法与如何获得真理等问题。如果忽视了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社会历史特征,忽视了本体论维度上的人与人的关系的逻辑在先,则必然对认识论维度上的主体性的理解是肤浅的。因此,深刻理解马克思哲学中的主体性思想,首先必须正确把握主体性在本体论维度与认识论维度间的关系。对于马克思哲学中的主体性理论而言,其本体论维度始终处于“始源性”的地位,构成了马克思主体性哲学概念的基础和核心,而认识论维度则是建基于本体论维度之上的,不是“始源性”的。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主体性思想逻辑展开延伸,“农民主体性”即可概括为农民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受动性,在历史维度上呈现为农民逐步确证自身主体地位的历史生成的过程,在现实维度其集中体现为乡村振兴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11]。围绕这一概念开展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应慎重对待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研究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问题,应该将其置于中国历史上各个阶段社会生产关系的框架内,因为农民主体性的本质内涵正是由其不得不置身其中的社会关系决定的,不了解并研究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农村的社会生产关系,就不可能真正解开农民主体性的历史之谜。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2]。”比如探究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民主体性的历史特征,就应该在对传统农业生产的社会关系进行深刻分析的基础上,围绕农民的生产劳动、社会地位、阶级关系等展开讨论。

依据 ISO24444:2010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测定方法中,选用预先曝光发预测受试者MED值。在测试产品24小时以前,在受试者背部皮肤选取一照射区域,取5点用不同剂量的紫外线照射,16-24小时后观察结果。以皮肤出现红斑的最低照射剂量或最短照射时间为该受试者正常皮肤的MED。通过使用日光模拟器,用不同剂量的紫外线照射受试者后背,能客观地反映人体对紫外线的敏感性,有效评价皮肤的光敏感性。此方法相对可靠,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

其二,研究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问题,应该首先高度重视本体论维度上的农民主体性,在澄清这一问题的基础上再探讨认识论维度上的农民主体性,而不应忽视主体性维度上的农民主体性。正如马克思所言:“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13]。”比如探究中国农民主体性受制约的原因,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农民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层面,将其归结为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受制于靠天吃饭的被动性,而应该首先从农民所处的社会生产关系中探求根本原因。

其三,研究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问题,应该将其置于农民轰轰烈烈的生产生活中,即实践中进行分析,因为农民正是在火热的社会生活中将本体论维度上的主体性与认识论维度上的主体性相互贯通起来,也就是说农民的主体性力量是以实践的方式呈现出来的。马克思讲到:“全部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2]。”比如,探讨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主体性的建设问题,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往往只聚焦于农民的思想认识层面,而忽略了农民开创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离土不离乡”、“离土又离乡”等社会实践,从而未能在农民对既有生产关系的突破性改变和对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中,把握农民主体性屡次突围的根本原因。这就是只从认识论的维度探求农民主体性建设路径的缺陷。

此外,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坚持“马学为魂”的指导原则,切不可在没有弄通弄懂甚至曲解错解马克思主义主体性思想的前提下,就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地做出研究结论。当前学界的一些关于马克思恩格斯与农民主体性的研究,往往只摘录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有关农民的只言片语,而不深入分析这些话语的根本要义,采取浅尝辄止、蜻蜓点水的态度,导致对马克思恩格斯话语生吞活剥的现象。这恰恰是对“马学为魂”指导原则的戕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有的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没读几本,一知半解就哇啦哇啦发表意见,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有悖于科学精神[14]。”

三、“中学为体”: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的主体依托

“马学为魂”没有否定也不可能代替中国文化的主体性,“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外来文化,要在中国生根,不能没有中国文化这个接受主体”[15]。方克立先生超越了近代“中体西用”的“体用之辩”话语,提出了“中学为体”,将“中学”明确地界定为“有着数千年历史传承的,经过近现代变革和转型的,走向未来、走向世界的活的中国文化生命整体”;从追问到底什么是文化的生命主体、创造主体和接受主体切入,将“体”的涵义明确界定为文化的民族主体性。由此“中学为体”即为“以有着数千年历史积淀的自强不息、变化日新、厚德载物、有容乃大的中华民族文化为生命主体、创造主体和接受主体”[8]。“中学为体”突出地强调了中国文化主体性的重要意义,也成为“马魂、中体、西用”论突出的理论贡献——有机地统一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和中国文化的主体地位[16]。

从学术范式的层面而言,所谓“中学为体”“就是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以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为研究目的,以中国文化为主要学术资源,以本民族话语为表达方式”[8]。这一范式为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涉入文化领域提供了规范遵循。中国农民主体性的历史生成当然与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中华民族文化对中国农民主体性的生成具有潜移默化的深层影响作用。那么,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自然就绕不开将其置于文化范围内的探讨。问题在于,在中、西、马三流交融的今天,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究竟应该依托于哪种文化?“中学为体”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中华民族文化主体地位,为我们拨开了笼罩在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上的思潮激荡、观点纷争、众说纷纭的迷雾:应该更加重视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的意义,应该更加坚持中华民族文化主体地位。

固然,中国历史上的封建文化所造成的依附性人格,对于农民主体性的生成是一种极大的制约和伤害,所以,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如何将农民从传统的依附性人格中解放出来。当然,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比较困难漫长的,因为“传统是已经积淀在人们的行为模式、思想方法、情感态度中的文化心理结构”,并“溶化浸透在人们生活和心理之中了,成了这一民族心理国民性格的重要因素”,而农民作为传统文化的固守者,对包括规范性文化和非规范性文化在内的传统具有极强的依附性[17]。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在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研究中就彻底否定乃至抛弃中国传统文化,因为中华民族文化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延续力,优秀的文化基因保证了其五千年薪火相传、奔腾不息、绵延不绝的蓬勃生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农民主体性建设还必须依托于中华民族文化这个生命主体。正如方克立先生所言:“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虽然精华与糟粕并存、资源与负担同在,但是它必有能够战胜一切自然的和人为的灾难,维系整个民族生存发展的伟大精神传统存在,这个伟大精神传统就存在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18]。”

依托于中华民族文化这个生命主体,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一方面要谨防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对积极因素的腐蚀,切实厘清中国传统文化中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相适应、与现代社会不相协调的消极落后的“魔魅”,将农民从依附性人格中解放出来,防止其成为阻挠农民主体性建设的障碍;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积极的营养因子,促使其成为涵养农民主体性生成的重要思想源泉。

中华民族文化因其具有的顽强生命力,可以因应时代的变化推动自身的创新发展,使其具有了鲜明的创造主体特征。尽管历史上的中国农民具有依附性人格的特征,但即使在背负这样的枷锁之下,农民主体性依然在有限的范围内艰难生长,其集中体现在由农民创生的农业生产的文化习俗之中。为了能够在“水深齐颈”的生存状态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农民不仅在有意无意之间适时调整着行为规则、生产方式、资源组合等,而且也在不断地反观自己的行动,反省这些行动的后果,从而在日积月累的生产劳作中摸索出根据季节和气候变化进行耕作的时序、节令以至形成的文化习俗。这恰恰是他们主体性的最大发挥。“农民在生存困境的长久煎熬中世代积累传承下来并使其家系宗祧绵延不绝的岂只是理性,那应该称为生存的智慧[19]。”这种“生存智慧”正是农民主体性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这也充分证明了中国文化的创造主体特征。由此,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坚持“中学为体”,就应该充分重视中国文化的创造性,尤其要在深入把握传统农民主体性特征的基础上,因应时代的变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创生出新时代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生长点。这也是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中彰显文化自信的表现。

作为生命整体的中国文化,不光是变化日新、自强不息的“创造主体”,同时也是有容乃大、厚德载物的“接受主体”。方克立先生提出的“接受主体”的概念,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又突显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主体性,“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外来文化,要在中国生根发展,不能没有中国文化这个接受主体”[20]。中国传统文化独特而巨大的包容性,使其无可争议地具有“接受主体”的特点。坚持“中学为体”,也应该充分重视将中国文化作为“接受主体”这一学术范式,将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置于中国文化作为“接受主体”的框架之下,深入研究中国农民主体性作为“接受主体”的特点特性,为新时代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开拓出更多的方法与路径,在乡村振兴中扎实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

同时,应当谨记的是,在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中坚持“中学为体”的学术范式,坚挺中国文化的主体地位,一定要将中国文化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来对待,尽管以上关于“中学为体”的探讨分作生命主体、创造主体、接受主体而展开,那也仅仅只是为了理论探讨的便宜,从根本上来说“只有中国文化生命整体才能够作为自强不息、变化日新的‘创造主体’和厚德载物、有容乃大的‘接受主体’,某一阶段、某种形态、某个流派的中国文化都不足以担当此任”[8],任何形式割裂的做法都是行不通的。

四、“西学为用”: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的借鉴资源

在肯定“马学为魂”、“中学为体”的前提下,方克立先生发扬中国文化中“和而不同”的精神,提出了“西学为用”,以处理不同民族文化的关系。“西学为用”既反对“华夏文化优越论”,也反对“殖民文化心态”,主张对中西文化采用比较平实客观的评判态度,以中西文化交流会通、综合创新来消解“东化”与“西化”之间的尖锐对立[20]。从中国文化建设的层面而言,方克立先生提出的“西学为用”包含两层涵义:对于马克思主义指导原则而言,其为“应事之方术”,亦即原则的具体应用;对于中国文化的接受主体而言,其为为我所用的“他山之石”[8]。“西学为用”高度概括了中华文化所具有的善于学习、借鉴其他民族文化中的合理因素的开放性品格。从学术范式的层面而言,“西学为用”就是以其他的民族文化作为“他山之石”,作为比较会通、学习借鉴的精神资源。换言之,“西学为用”从学术范式上为开展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在坚持“马学为魂”(价值引领)、“中学为体”(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提供了范式作为评价标准的具体所指和丰富内涵,给予了思想与方法上的补充。这也从学术范式上指出了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的思想所指与方法遵循。

“主体性”作为一个哲学问题和思想命题,肇始于西方的文艺复兴运动。期间经由笛卡尔(我思故我在)、康德(先验意识)、黑格尔(绝对精神),再到费尔巴哈(人本学),主体性的讨论经过了主客分离、对立,到主客对立统一的过程,直到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吸收和改造了一切有价值的主体性思想的基础上,把实践和“现实的人”作为主体性的根基,以主体性哲学深层关照人类现实命运和生存境遇,解决了长期困扰西方主体性哲学主客二元对立和分裂的难题,从而为主体性哲学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改革开放伊始,随着“真理标准”大讨论和“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大讨论的展开,主体性作为哲学问题在中国学界勃然兴起。“农民主体性”正是在新世纪初,从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视角拓展出来的主体性哲学研究的新领域。因此,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从“主体性”的始源性思想的角度来说,当然应该坚持“西学为用”。

第一,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坚持“西学为用”,应该深入研究西方近代以来的主体性哲学思想的历史发展,深刻分析主体性哲学所产生的历史文化土壤以及所蕴含的丰富内容,正确把握主体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从而为农民主体性的概念廓清、历史生成、现实困境、建设路径等,明确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可资学习借鉴、比较会通的目标资源。“农民主体性”是新世纪初在学界刚刚提出来的,尚属一个比较新的学术概念。如何在厘清“农民主体性”学术概念的前提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话语体系,西方近代以来的主体性哲学思想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借鉴的思想资源。

第二,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对西方主体性哲学思想的比较会通、学习借鉴,不能采取表象化、扁平化的路径诠释,应该选择一种立体的视域,力求全面展现其积极成分与消极成分之间的内在辩证张力。西方近代高扬人的主体性的原则,在20 世纪后半叶遭到了激烈的批判:“主体性”的合法根源何在?“主体性”是否具有自明性?“主体性”能否作为知识、道德和价值的规定者和立法者?……围绕着这些问题,当代西方的思想家(比如霍克海默、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德里达、哈贝马斯等)对西方近代以来高扬的主体性原则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揭示了高扬人的主体性的偏颇与缺陷。因此,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应该正视西方主体性哲学思想动态流变的多重冲突,深入研究西方主体性哲学思想文化的流弊,从西方主体性哲学思想的言说之物中形成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的思想话语,既要有“视域融合”的借鉴自觉,同时也要有“视域转换”的研究自觉,以求在更高形态上实现与新时代中国社会的新语境、现实中的新问题的高度契合,从而达到对“西用”的自我化、本土化和与时俱进的学术话语体系构建[21]。

第三,坚持“西学为用”不能简单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简单粗暴地将西方近代以来由主体性哲学生成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权利等,强行嫁接给中国农民主体性,从而陷入“拿来主义”的陷阱。一方面,应该深入研究西方近代以来的主体性哲学的研究方法,尤其要深刻把握从主体性哲学研究扩展到现实的人的主体性生成的方法,从而明确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可资借鉴的研究方法,以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切实建设农民主体性的方法路径。另一方面,应该摈弃西方的主体性哲学思想之流弊的“恶之花”,创建性地解决“共性问题”上的痛点,变“照着走”为“自己走”,因应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进行创新性的发展,创生出新时代中国农民主体性的新形态。

同时,应该明确的是,坚持“西学为用”是在坚持“马学为魂”、“中学为体”的前提下展开的,当前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只有坚持“马魂”和“中体”创造性结合,才能在深入批判、主体借鉴和前景前瞻的基础上,保有对“西用”的充分驾驭能力以及前景前瞻和预防风险并重的学术定力。另外,“西学为用”的理论旨归在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中要真正生发,不能止于只取西方主体性哲学思想的“表层结构”,还必须对其“深层结构”进行理性的认知和批判,实现对西方主体性哲学思想从“学之以鱼”到“学之以渔”的逻辑转向,从而在现实中超越西方主体性哲学思想,建构中国农民的主体性话语体系。

五、简短的结语

以上,围绕“马学为魂”、“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三个层面,从学术范式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所应该坚持和遵循的原则、内容与方法。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学术范式的“马魂、中体、西用”,是一种在学术研究中探讨具体问题的核心基质,是一个具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整体。因此,将其运用在农民主体性建设的学术研究中,追求的目标愿景应该是“三流合一”,实践路径是“综合创新”,而不应将三者割裂开来。换言之,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才能在坚持“中学为体”中激活传统文化中的优质资源,也才能在坚持“西学为用”中充分吸收外来文化的营养因子;只有坚持中国文化的主体性地位,“马学为魂”在中国生根发展才有明确的接受主体,才能在坚持“西学为用”中正确对待“体用”关系;只有以“西学”为学习借鉴、比较会通的对象性资源,“马学为魂”才有“应事之方术”,“中学为体”才有更多为我所用的积极因子。

总之,以“马学为魂、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作为中国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的学术范式,一定要有整体的视野,既不能简单地将三者变相叠加、糅和掺杂在一起,也不能将三者割裂开来。只有这样,作为学术范式的“马学为魂、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才能在农民主体性建设研究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才能在具体的学术研究中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农民主体性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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