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的法律意义

2022-11-27 10:35何柏生
法学 2022年7期
关键词:法律数字

●何柏生

数字,也就是数目字,表示数目的符号。数字是算术的基础,算术是数学的基础,因此,“数学是关于数字的科学”。〔1〕参见[英]郑乐隽:《数学思维》,朱思聪、张任宇译,中信出版集团2020 年版,前言Ⅲ。追溯数学的起源应该从数字开始。数字是符号,符号的用途在于表达意义、解释意义,因此,探寻数字后面表达的意义是研究数字的真谛。杜波依斯说:“一旦你掌握了数字,你实际上就不再是读数字,就像你读书不是在读单词一样,你读的是意义。”〔2〕[美]马克•钱伯兰:《数字乾坤》,唐璐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20 年版,前言第1 页。数字在不同领域表达的意义不完全相同。探讨法律中数字的意义,也就是探讨数字所代表的意义如何在法律中体现,这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数字在人类文明史上出现得非常早。两河流域是人类文明出现最早的地方,那时的人们已经开始数字运算了。埃及、印度和中国这些文明古国也都很早就与数字打交道了。作为个体的人,很小的时候就开始接触数字,生老病死都离不开数字。数学家认为数学文化体现在三个层面上:第一个层面与数字有关,涉及计算和测量的方法;第二层面指的是空间,表现为数学在定位和设计上的应用;第三个层面体现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上,在社会、经济、政治、艺术等领域影响着文明发展的边界。〔3〕参见[西]约兰达•格瓦拉、卡尔斯•普伊格:《丈量世界:时间、空间与数学》,孙珊珊译,中信出版集团2021 年版,第4 页。数字虽然属于第一层面,但它不仅仅涉及计算和测量,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关系上、在法律生活中影响着人们。数字不仅在数学中具有它的特定意义,而且往往越过数学的界限,在数学以外发挥其引申意义。所以,探讨数字的法律意义,重心要放在数字在法律中的引申意义上。

一、法律文化中具有神秘色彩的数字

(一)创造数字比创造语言更难

在现代人看来,数字很简单,算不上什么重要发明。但在原始部落发明数字并不容易,很多原始部落对“数”一无所知。生活在亚马孙河流域的一些原始部落直到现今都没有数的概念,连最简单的“1”在他们的文化中都不存在,你要问人家“几岁了”,那可是有意无意地在刁难人家。〔4〕参见[美]凯莱布•艾弗里特:《数字起源》,鲁冬旭译,中信出版集团2018 年版,第6 页。即就是一些原始部落有了数概念,也往往在“1、2、3”之间徘徊,3 以上的数字就变成了“许多”“数不清”。

数字与语言一样,都是人类创造的符号,但所有文化和族群都有语言,却不一定有数字。由此可知,创造数字比创造语言更难,因为数字更抽象。语言的产生重塑了人类的经验,塑造了人类的思维方式,成为思想传播的导线,使人类文化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语言和文化是人类与其他动物区别的最显著特点。当然,从广义上来说,数字也属语言的组成部分。现今世界上使用的语言大部分都有表示精确数量的词语。不过,一些原始部落使用的语言完全没有表示精确数量的词语,甚至连表达数量1 的词语都没有,如亚马孙河流域以狩猎和采集为生的毗拉哈人使用的语言就是如此。

人类经常把5、10、20 这些基数词语作为构造其他数字词语的基础,因为这些词语与人的生理特点,如手指、脚趾有关。采用二进制数字系统族群往往把关注的重心放在人的两只眼睛、两只耳朵、两个鼻孔和两颊上。当然,也有族群描述数量的词语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如亚马孙河流域使用哈普语的族群,表达数量3 的词语的字面含义为“没有兄弟姐妹”,而表达数量4 的词语的字面含义为“有兄弟姐妹陪伴”。之所以采用这种数字系统,是与当地盛行的用兄弟姐妹换婚习俗有关。甚至有的族群使用的数字系统与甘薯的储存和摆放方式有关。〔5〕同上注,第87-89 页。在世界上存在的约7000 种语言中,数字系统采用十进制的语言最多。表示较小数量的词语常以二进制为基础,表示较大数量的词语则以十进制为基础。除此之外,还有采用三进制、四进制、五进制、六进制、七进制、八进制、九进制、十二进制、二十进制和六十进制的。

数字是区分数量的语言工具;没有数字这一工具,人们就看不到数量之间的区别。对于不识数的人,3 以上的物品数量是无法准确知晓的,对数量概念是无法精确思考的。

早在旧石器时代,人们已经有了数量概念。狩猎—采集族群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贸易活动越来越多,这就势必要对商品进行估价,数词变得更加有用。到了农业社会,由于灌溉、耕种需要复杂的技术,贸易规模越来越大,数字系统也发展得也越来越高级。古代农业文明发达的地方数字系统毫无例外地都发达,人类文明的成就几乎都与数字系统有关,数字系统是大型文明存在的先决条件。没有发达的数字系统,大型文明就不可能发达起来。像古代的七大奇迹,即埃及胡夫金字塔、巴比伦空中花园、阿尔忒弥斯神庙、奥林匹亚宙斯神像、摩索拉斯陵墓、罗德岛太阳神巨像和亚历山大灯塔,以及中国的长城、大运河、秦始皇陵兵马俑等等许多人类的文明成就都离不开发达的数字系统;更别说在工业社会,机器的设计、建造和运转都与数字系统有关。所以,作为数学基础的数字,算得上一项重要的人类发明,它改变了人类生存和进化的环境,是人类文化成就的基石。没有相对发达的数字系统,大型文明就不可能出现,高级文明更无从谈起。

文字的发明是一种重大创新,而数字符号是创新的核心。在世界范围内,从古到今,发明的文字数量虽然不少,但独立发明的文字仅有不多的几次,分别发生于两河流域、埃及、中国和中美洲地区。而在这几种文字中,最早的文字范例大都以数字为中心。美索不达米亚人在发明文字的同时,就已发明了数字记账系统,甚至数字记账系统的发明比真正意义上的楔形文字出现得还要早。中国的甲骨文中记载了各种各样的数量。古代印度人发明了十进制计数方法,玛雅人发明了二十进制计数方法。可以说,在世界各地的考古发现中,数字符号比文字出现得更早。世界上最早的文字是美索不达米亚人发明的楔形文字,大约在公元前3 400 年前。而现今发现的一些数字符号的年限要比文字出现的年限早得多。如在法国出土的距今约28 000 年历史的瑟里尔遗址鸟骨,上面展示了一种简单的计数系统。在捷克摩拉维亚洞穴中出土的一块距今33 000 年历史的幼狼骨骼,上面留有55 道痕,这是刻痕记数的证据。在南非和斯威士兰边界的莱邦博山脉,发现了一块距今43 000~44 000 年历史的被称为莱邦博骨的狒狒腓骨,上面留有29 道刻痕,用来记录月运周期。〔6〕参见[美] 约翰•巴罗:《天空中的圆周率——计数、思维及存在》,苗华建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年版,第36-38页;[美]凯莱布•艾弗里特:《数字起源》,鲁冬旭译,中信出版集团2018 年版,第34-37 页。

(二)早期的法律文化中充满了神秘数字

原始思维具有神秘意识,原始人认为世界万物充满神秘的关联,因此,人们发明的数字也具有神秘性,成为神秘数字(或巫术数字、模式数字)。神秘数字的出现是由于原始社会的人们遵循以具体表示抽象的原则,而不是从神话思维表象中抽绎出数字概念,因此,史前人类是借具象化形式来表达其观念意蕴的。数字本来具有计数、计算的功能,但神秘数字给数字添上了计数、计算以外的功能,也就是被赋予了形而上学的蕴含,用来阐释“天命”与“人事”之间的关联性。几乎所有文明的初始,都有神秘数字。“人们给数字赋予了魔法的特性,用不合理的方式解释数字,试图从数字中读出上帝的旨意和世界的命运。”〔7〕[法]米卡埃尔•洛奈:《万物皆数:从史前时期到人工智能跨越千年的数学之旅》,孙佳雯译,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8 年版,第30 页。其实,人们不但给数字赋予了魔法的特性,而且给文字也赋予了魔法特性。唐人张怀瓘所著《书断》说:“古文者,黄帝史仓颉所造也。颉首有四目,通于神明,仰观奎星圜曲之势,俯察龟文鸟迹之像,采乎众美,合而为字。”西汉末年的《春秋元命苞》也称,仓颉造字,“天为雨粟,鬼为夜哭,龙为潜藏”。为什么会这样呢?唐代画家张彦远在《历代名画记》中说,有了文字之后,“造化不能藏其密,故天雨粟;灵怪不能遁其形,故鬼夜哭”。总之,早期社会的人类给一切文化都涂上了神秘色彩。“神话中的数是一种情感的载体,它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个原始‘实体’,它可以占命运、卜凶吉。”〔8〕高乐田:《神话之光与神话之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37 页。在世界范围内,数字的发展在人类创造神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发明的数字许多都具有神秘性,尤其是10 以内的数字或者其倍数。

法律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神秘数字也充斥于法言法语中。可以说,早期的法律文化中充满了神秘数字。在历史上,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数字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是深刻的,用来表达法律制度背后所蕴含的理念。在中国古代,“律典的篇目结构、罪名构成、条款数目、刑罚体系,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裁判理念,以及礼法制度、官制设计等,无不存在着一种显著的数字主义倾向”。〔9〕杨立民:《论数字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意涵与功能及其现代启示》,载《交大法学》2021 年第4 期,第95 页。数字从一到十,都充满了神秘性,都具有法律含义。〔10〕十以上的一些数字也具有神秘性,具有法律蕴含。参见何柏生:《法律文化的数学解释》,商务印书馆2015 年版,第360-388 页。对其不能从表面意义上解读,而要揭起神秘面纱,从宗教、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角度来解读。比如数字7,就是一个世界性的神秘数字。

在许多文化中,数字7 表示生命的周期变化,具有周而复始、物极必反的意思。在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中,7 都被作为圣数。犹太教规定每到禧年(过七个安息年为禧年,即第50 年),给一切居民宣告自由;各种产业,包括土地,不可永卖,要离开买主的手,回归原主人;买来的奴仆及其儿女则宣告自由。〔11〕参见《圣经•旧约•利未记》“禧年”“赎房地产的条例”“赎回奴仆的条例”。一个安息年是一个小周期,七个安息年则是一个大周期。在《圣经》中,还记载了上帝对违反诫命者的处罚:“罪加七倍惩罚你们”“因你们的罪击打你们七次”“因你们的罪惩罚你们七次”。〔12〕同上注,“违反诫命者的刑罚”。犹太人、阿拉伯人从古到今习惯用“七”起誓,这是立约时的一个必要程序。罗马法规定,要有七位证人签字和盖章遗嘱方能生效。教会法规定,禁止第七层姻亲关系以内的人结婚。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也涉及到数字7,如休妻以“七出”为法定条件,天子以“七事”治国,大臣明“七教”以兴民德,等等。北魏时法律规定“拷讯不逾四十九”。〔13〕(北齐)魏收:《魏书》“刑法志”,卷111,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2874 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制度和法律有着显著的法天倾向,律学是“法天之学”。“除了‘民心’以外,‘天命’是统治者证明其政权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主要方式,也是衡量其法律制度权威性和存在价值的重要标准。”〔14〕杨立民:《论数字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意涵与功能及其现代启示》,载《交大法学》2021 年第4 期,第97 页。在现代社会,数字的“经世务,类万物”的计算功能无疑是其主要功能,但在古代中国,数字的“通神明,顺性命”〔15〕(南宋)秦九韶:《数书九章》,商务印书馆1937 年版,序第1-2 页。的神秘功能成为其主要功能,而“法律则天”的重要路径依靠的是神秘数字。“刑以平情,征乎心;心者,人之主,世之极,天之道也。……明刑必本乎律天,天听高而体圆,故郊见乎圜丘。圆数六,奠极于五,故气至六而极。律历之数六,律乐之数六,故律刑之数亦六:六曹、六杀、六赃也。证灾祥于五星,审治忽于五音,而祥五刑、明五听、简五辞、服五罚、正五过,何一非极于五而正其失哉。……又况乎律本十二,乃欲以刑之六律概其全,且艳称为法天,为乘气,何重视乎刑而蔑视乎天?……等五刑而上之有刑焉,等五刑而下之有刑焉,不应重,不应轻,将得谓为刑之正耶!即推而极之,以至于加加者,致气盈也;贷而缩之,以极乎减减者,法朔虚也。”〔16〕(清)王明德:《读律佩觽》,何勤华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本序第1-7 页。中国古代帝王被称为“九五之尊”,就是对上天的敬重。唐代学者孔颖达解释曰:“言九五,阳气盛至于天,故云‘飞龙在天’。”〔17〕《周易》,杨天才、张善文译注,中华书局2011 年版,第83 页。中国古代有许多与“九”有关的数字,如九鼎、九卿、九州等,都与敬天思想和皇权等级观念有关。

阴阳五行思想也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阴阳与五行最早是分开的,以后发展联系在一起了。“五行”一词在《尚书•洪范》中已经出现。五行是华夏先民宇宙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比附思维的体现。五行思想表明事物之间具有互相联系、互相转化、相生相克的辩证关系。到了汉代,阴阳五行思想成了当时人们普遍的思维方式,用于解释宗教、政治、文化等等现象。史学家顾颉刚说:“有阴阳之说以统辖天地、昼夜、男女等自然现象,以及尊卑、动静、刚柔等抽象观念;有五行之说,以木、火、土、金、水五种物质与其作用统辖时令、方向、神录、音律、服色、食物、嗅味、道德等等,以至于帝王的系统和国家的制度。”〔18〕顾颉刚:《秦汉的方士与儒生》,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年版,第1 页。《河洛原理》曰:“太极一气产阴阳,阴阳化合生五行,五行既萌,随含万物。”《说文解字》对“五”的解释是:“五,五行也,从二,阴阳在天地间交午也。”〔19〕(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宋]徐铉校,中华书局2013 年版,第309 页。《孝经援神契》曰:“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公白虎通义•五行解》记载:“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五行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胜金。”这就是说,法律中的五刑是从五行思想中来的,先有五行后有五刑。神秘数字模式分为基本类型和引申类型。〔20〕“中国古代神秘数字模式包括基本类型和引申类型。前者基于神话宇宙观的元语言范畴,后者则是在前者基础上生发的模式构型。……神秘数字基本类型的特点在于它们都具有基数性质,成为表达上古神话宇宙模式的载体,同时充当引申类型的生成前提。神秘数字的引申类型主要包括规制数字、占卜数字和宗教数字。所谓规制数字,是指将一定社会背景下的数字符号投射到王权架构、祭祀礼仪、文化现象中,形成不同的文化结构。形形色色的‘人道六制’、祭祀礼仪的等级制度,都反映着某种权力意志,而‘五典’‘七教’等组合,则将伦理规范落实于圣神的君臣关系。作为数字基本类型的衍生与变体,规制形式具有极强的生成性。占卜数字并不等同于数术,却以天文历算为本,基于‘法天地,象四时’之道,属于借数字形式呈现的历算占卜符号。八卦则是占卜数字的突出代表。宗教数字是指儒释道文化中由神秘数字构成的宗教名目或术语,诸如‘六道轮回’‘八大金刚’等名目,强化了宗教世界中弥漫一切的生成性力量。”参见田大宪:《中国古代神秘数字的历史生成与研究路径》,载《社会科学评论》2009 年第4 期,第57-58 页。五行无疑属于基本类型,而五刑则属于引申类型。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五刑的内容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先秦以前的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隋唐后,五刑发展为笞、杖、徒、流、死。笞、杖、徒、流是“生刑”。唐律规定,每个刑种的等级是奇数,五等或三等,奇数为阳;而死刑只分绞、斩二等,“二”是最小的阴数,故而死刑被称为“阴刑”。所以,一个“五刑”,便把阴阳五行思想尽含括在内,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所在。解读这样的法律文化,没有深厚的文化背景知识是做不到的。

由于神秘数字的出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数字就带有神秘的色彩,不仅仅具有数学意义,而且具有哲学、宗教、人类学、社会学意义。所以,理解世界各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数字,一定要具有宗教、哲学、人类学、社会学眼光,不能仅从字面意义上解读。因为神秘数字的出现是世界范围内的事情,不是某个文化、某个国家的事情。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来看,神秘数字对之影响与其他法律文化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就更需要用宗教、哲学、人类学、社会学的视角阐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往法学界在这方面关注不够,近二十年关注的学者越来越多,人们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解读便多了一个视角,加深了理解。

二、司法活动中具有判断证明力强弱的数字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广泛的概率思考

“使用数学方法量化证据,进而通过数学推理认定事实,是探索精细司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佳途径。”〔21〕梁权赠:《用数字证明:从周文斌案的概率分析说起》,载《证据科学》2015 年第4 期,第475 页。这句话把数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讲得非常清楚。数学是不断发展的。世界史是从四大文明古国开讲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古埃及文明、古印度文明及中华文明,数学都有相当的成就。但是,四大文明古国的数学属于经验数学,数学的发展经验在其中起了决定性作用,结论大多没有经过演绎证明。而古希腊的历史虽然短,但数学的发展却独树一帜,采用演绎法研究数学,使数学成为一门严密的科学。演绎法是古希腊数学家对数学的最大贡献,从此,演绎法成为数学的特有方法,也成为法庭证明的重要方法。到了17 世纪,随着解析几何、概率、微积分等数学分支的出现,代数重新引起人们的重视,数字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对法律影响大的数字除了神秘数字外,还有概率。概率研究的是不确定性问题。应当说,概率论诞生的时间非常早,但成为一门学科却比较晚,直到20世纪30年代,柯尔莫哥洛夫构造了概率论的第一个公理定义,概率论才形成一门数学学科。

学界公认,帕斯卡是较早研究概率演算的学者。一位赌徒向帕斯卡提出一个赌场中出现的问题,帕斯卡从理论上予以解决。所以,概率论是一门开始于研究赌博机会的科学,显得不是那么高雅。但真正的概率论建立在测度论基础之上,这是定义概率的关键,标志着概率论的正式诞生。表达概率的数字介于0 和1 之间,概率为0 表示“不可能”“假”,概率为1 表示“必然”“真”。通常情形下, 概率评价都取值于0 和1 之间。由于概率是对不确定现象发生可能性的度量,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信念度越高,概率值越大。可以看出,概率是离不开数字的。“法律也使用概率,而且实际上属于最早运用概率语言的学科。”〔22〕[美]罗纳德•J•艾伦:《司法证明的性质:作为似真推理工具的概率》,汪诸豪等译,载《证据科学》 2016年第3期,第367页。无论中外,法律中使用概率的地方非常多。《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在这里,“合理根据”就采用了概率语言。“合理”意味着不是确定性,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成。

法律以追求确定性为目标,但在现实社会里,风险和不确定性却如影相随。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愈来愈高,进入互联网社会的人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越来越紧密,人们在社会中的安全性不是变得高了,而是越来越无从把握。不可预测的黑天鹅事件层出不穷,有时针对的是社会,有时针对的则是个人。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以追求确定性为目标的法律冲击是巨大的。这是因为,“现代法律本身带有一种决定论的特征。在16 世纪的欧洲,学者们考虑合理化问题时所依据的模型,与其说是科学,不如说是法律。因为近代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强调自然法则,而自然法则的前身是自然法,近代科学试图通过严密的理由论证找出一个正确的答案与既定的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近代法律的思维方式确实与近代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有相似之处。”〔23〕季卫东:《法律与概率——不确定的世界与决策风险》,载《地方立法研究》2021 年第1 期,第2 页。牛顿是近代最伟大的科学家,而对近代科学影响最大的是牛顿力学,牛顿力学体现出了决定论的思维方式。牛顿力学对社会的影响是全面的,当然也包括法学,所以,法学的决定性思维在科学的影响下更加强化。但在19世纪20世纪之交,法学的决定性思维受到严重冲击,强调法律形式化特征的思潮遭到批判,在审判中强调经验、正义感、习俗的主张影响越来越大。诉讼程序虽然是确定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当事人所追求的诉讼结果却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各种因素,具有盖然性。法庭诉讼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证明本身具有盖然性。总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广泛的概率思考,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还是原告、被告、律师,都要进行概率计算,离不开数学头脑,离不开数字。

(二)在司法证明的各个环节中均要运用概率

发生在1894 年著名的德雷福斯案,在审判过程中就曾运用概率作为证据证明德雷福斯有罪;同样,也曾运用概率作为证据证明德雷福斯无罪。由于德雷福斯案闻名于世,所以,该案运用概率定罪也就非常有名。德雷福斯是一位犹太人。历史上,犹太人广受欺凌,日子过得非常艰难。法国上尉德雷福斯被诬陷,说他向德国提供备忘录,出卖军事机密,遂以间谍罪被捕。在军事法庭上,笔迹专家不认为备忘录是德雷福斯写的,说德雷福斯无罪,但法国政府却执意要判德雷福斯的罪,任命阿尔方斯•贝尔蒂隆调查此事。贝尔蒂隆认定字条是德雷福斯写的,看起来像故意伪造的。贝尔蒂隆又根据相同备忘录中多音节词笔画的相似之处用概率判定德雷福斯有罪。贝尔蒂隆声称,“任何两个相同单词的开头或结尾笔画相似的概率是1/5。……在13 个相同的多音节词的26 个开头和结尾处发现4 个巧合的概率是1/5 的4 次方,约为万分之16。”〔24〕[英]基特•耶茨:《救命的数学》, 江天舒译,中信出版集团 2020 年版,第69 页。贝尔蒂隆认为这不是巧合,而是精心策划的结果。他的观点说服了陪审团,德雷福斯被判有罪,终身监禁。贝尔蒂隆错误地运用了概率,但陪审团、法官、包括律师并没有发现其错误之处。十年后,一位大数学家发现了其错误,这就是亨利•庞加莱。庞加莱是20 世纪最杰出的数学家之一,是一位数学全才,几乎在数学所有分支领域都有深厚造诣。庞加莱发现贝尔蒂隆计算的是4 个单词中出现4 次巧合的可能性,而不是13 个相同单词的26 个开头和结尾组成的集合中出现4 次巧合的可能,前者当然可能性更低。贝尔蒂隆发现的4 次巧合同时出现的真实概率大约是18%,比他用来说服陪审团的数字大了100 多倍,实际上找到4 个或更多巧合的概率约为80%,找到贝尔蒂隆认为“不寻常”的巧合的数量远比找不到它们的可能性大得多。〔25〕同上注,第69-70 页。贝尔蒂隆运用概率把不精通概率的陪审团、法官糊弄了,但在精通概率的庞加莱这里却原形毕露。庞加莱用概率计算最终为德雷福斯平反提供了强有力证据。所以,法庭也是数学家驰骋的场地。

从德雷福斯案可看出,概率运用得好也不容易,经常有人在法庭上错误运用概率,造成冤假错案。对数字的错误解释司空见惯。一般来说,错误地运用概率、运用数字只有两种可能:不是对数字无知,就是有意欺骗。所以,对于司法人员和律师乃至当事人而言,精通概率知识是必要的,因为在司法证明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证明力、证明标准、事实认定等各个环节均要运用概率。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与效力的大小强弱的状态或程度。证据对案件事实都具有证明作用,但每一证据,证明作用力的大小是不同的,证明力有强有弱。证据与事实的相关性越强,证据的证明力越强。在法律庭审活动中,每一司法人员都对证据进行审查,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对证据证明力强弱作定量分析,这属于概率问题。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要高,“高度盖然性”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排除合理怀疑”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要高,比刑事诉讼则要低,处于中间地位。虽然三大诉讼法对于证明标准要求不同,但都具有不确定性,都是在可能与不可能之间作盖然性衡量(证据确凿的是极少数案件)。美国把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为七个等级,即“有罪的确定证明”(第七级)、“超出了合理怀疑的证明”(第六级)、“清楚的证据”(第五级)、“优势证据”(第四级)、“可能性理由”(第三级)、“合理根据”(第二级)、“无明显证明”(第一级)。〔26〕参见李一枝:《评析归纳概率推理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载《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17 年第2 期,第62 页。司法证明无法做到精确性,一般案件能做到高度盖然性就不错了。

美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七个等级,即从第七等级到第一等级,概率由高到低不断降低,都是可以借由数量大致衡量的。事实认定是一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对司法人员来说,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甚至多年以前,司法人员不可能身临其境地直接感知,只能依靠掌握的各种证据查清以往的案件事实。所以,没有证据就无法认定事实,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司法人员对事实的认定是通过分析证据完成的,而司法人员的认识具有局限性,不可能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客观的还原,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用概率来把握其可能性的大小,在可能与不可能之间作盖然性衡量。

对证据的赋值是司法证明的关键。司法人员会把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转化成数量问题,然后通过概率对案件作出判定。所以,民事案件中各方提供的证据需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能性大于0.5,这样的证据证明力才强;刑事案件中检控方提供的证据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可能性远大于0.5。众多的证据,在司法人员心目中都变成了不同的数字,对案件的判定变成了对数字的加减。

(三)司法鉴定活动中运用概率情况

司法鉴定活动中也常运用概率。DNA 是一种生物证据技术,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在司法活动中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几年,我国公安机关利用 DNA 生物证据技术破获了不少二三十年前的积案,如白银连环杀人案、南医大奸杀案、湖州旅馆灭门案。DNA 生物证据技术大显神通,成为各国司法机关的宠儿。据科学实验报道:“140 亿个人中才可能会出现一个人的DNA 特征与另一个雷同,由于现在人数总数离140 亿相差甚远,两个人的DNA 特征雷同的理论几率为零,因此该技术实际上是利用DNA 多态图像进行个体识别的方法。”〔27〕文盛堂:《论DNA 证据技术及其法治功能的实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 年第5 期,第107 页。即使是孪生兄弟,DNA 的相似概率尽管非常高,但绝不可能是1(DNA 完全相同),所以,概率仍然在DNA 生物证据技术中起着作用。

DNA 证据技术除了在刑事案件中可以用来做鉴定外,还在诸多法律事务中起作用,如亲子鉴定、寻找失踪人、订立遗嘱、确认继承、保险索赔等。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DNA 数据库,许多悬案得到破解,许多被拐卖儿童得以团圆,许多遗嘱得以确认,许多冤案得以昭雪。美国联邦调查局官方报告指出:“自1989 年以来约有10 000 例性侵犯案件,其中约有2 000 例没有定论(通常缺乏足够的高分子DNA 来进行检测),约有2 000 例检测排除了首要的犯罪嫌疑人,还有大约6 000 例检测与首要犯罪嫌疑人的DNA 相匹配。……当地执法部门与检察官们认为他们掌握了对强奸犯的定罪量刑,但许多年以后由FBI 或私人实验室进行检测的DNA 证据却证明错误率一直大约为25%。”〔28〕[美]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苑宁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148-149 页。我们知道,美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方面在全球各国中应当是不错的,刑讯逼供很少,即就这样,在DNA 检测技术使用之前,强奸案件错误率竟高达25%,着实令人震惊。由此可知,DNA 证据技术在对真凶身份识别问题上所起作用是多么的大。我国于1985 年开始研究DNA 证据技术,1999 年开始建立罪犯DNA 数据库。现在,DNA 作为证据在国内国外其地位日益重要,这也是数字(概率)对法律重要影响的一个方面。

三、互联网时代具有实现正义、开启新型民主的数字

(一)互联网时代实现正义的数字

1.数字正义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

改革开放40 多年,在经济上虽然富裕了,但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程度人们仍觉不够满足。目前,我们这个社会人们最渴望的就是正义。凤凰网曾进行过一次大调查,81.7%的人认为我们这个时代最缺乏的精神是正义。〔29〕参见周濂:《正义的可能》,中国文史出版社2015 年版,第115 页。正义是法的先导,从正义观念产生之日起,正义就成为法发展的灵魂。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交往更加频繁、密切,人们对正义的渴望更加迫切。以往由于信息不灵通,人们对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还不清楚,认识不够,但在互联网时代,万物互联,人们相互之间的了解比过去更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程度更高。而在数字时代,由于信息技术的发达,人们实现正义的途径更为多样,甚至更容易抵达正义的彼岸,数字正义就是例证。

数字正义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而互联网时代是建立在数字技术基础之上的。数字技术与电子计算机相伴相生,离开了电子计算机数字技术就无从谈起。而二进制数字0 和1 是计算机进行运算、加工、存储、传送、传播、还原信息的基础。只要能把信息资源的传统形式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二进制编码技术,就实现了数字技术。可以说,数字时代是建立在0 和1 这两个数字之上的,是电脑引发了数字革命。数字的进制虽然多样,但几千年来以十进制最为辉煌。谁也没想到,进入20 世纪,由于计算机的出现,被人们淘汰了的二进制竟然变了个花样,以0 和1(以前是1 和2)的模样出现,给人类带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数字计算机的一切运算和功能都是用数字来完成的,数字化是数字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信息社会、智能技术的基础。

目前,数字技术已经全面地介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入了我们赖以生存的世界,一切都被数字化了。数字化离不开数据,每个人都是数据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数据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能为社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引起产业变革。数字化带来了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方面,数字化治理卓有成效,不少地方已经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了在政府治理、服务等方面的数字化改革。

2.数字正义是传统正义观在互联网时代的转型和发展

那么,什么是数字正义呢?“数字正义是传统正义观在数字时代的转型和发展,是人类发展到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具有更高水平需求的体现,是数字社会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字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因此,只有通过对数字司法良性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数字正义。”〔30〕卞建林:《立足数字正义要求,深化数字司法建设》,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2 期,第24 页。由于数字化带来了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所以,数字正义有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人们对它的期望值更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各个环节,数字正义都会实现。而且,通过数字,能够表明我们这个社会是如何实现正义的。

正义是法律永恒的追求,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而现代文明社会中的法律本身就代表着正义。法律能否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法律是否文明的试金石,因为人权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如果法律有意识地否认追求正义的意愿,例如任意地同意或者拒绝赋予人们人权,那么法律就缺乏有效性,那么民众也就没有义务来服从这些法律,那么法学人士就必须鼓起勇气来否定这些法律的法的特性。”〔31〕[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225 页。而在数字社会,对人权的保护比过去更加有力,更加全面。一些学者甚至提出了“数字人权”的概念,“把对数字科技的掌握和运用奉为‘权利’并将其归属于‘人权’,提炼出‘数字人权’概念”。〔32〕张文显:《无数字,不人权》,载《北京日报》 2019 年9 月2 日,第15 版。研究人权的学者曾经将世界范围内人权形态划分为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数字人权”被称为第四代人权。〔33〕当然,数字人权是否属于第四代人权存在争议,如刘志强教授就认为数字人权属于第三代人权的范畴,难以构成代际革新,只属于在人权内容上的增量。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本质、道德基础,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当然,徐显明教授认为第四代人权是和谐权,试图“以和谐精神超越传统三代人权的对抗精神”。参见刘志强:《论“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载《法学研究》2021 年第1 期,第20 页;邵建:《何谓“第四代人权”?》,载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61125/n246609360.shtml,2022 年4 月23 日访问。以往的人权观念建立在自然人基础之上,而现在的人权观念一定程度上建立在数字化的信息人基础之上。

1946 年联合国通过的第59 号决议指出:“获取信息的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致力维护之一切神圣自由的基石。”现在,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信息的主要特征体现为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和智能化。数字人权“以数据和信息为载体,展现着智慧社会中的数字化生存样态和发展需求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数据信息自主权、数据信息知情权、数据信息表达权、数据信息公平利用权、数据信息隐私权、数据信息财产权等。其目标不再局限于以往的反压迫、反特权、反权力控制,而是旨在反技术霸权、反数据信息控制,努力来消解和应对信息鸿沟、侵犯隐私、算法歧视、监控扩张、知情权障碍等诸多人权难题与挑战。”〔34〕马长山:《迈向数字社会的法律》,法律出版社2021 年版,第140 页。数字人权实现了人权品质和人的自主性的极大提升,推动了数字正义的发展,使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在立法过程中,利用互联网可以快速而广泛地征集立法建议。现在许多立法机构都在网络上设置专栏,面向公众征集立法建议。当然,有的立法部门做得比较好,有的做得差一些。立法机构把法律草案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已经成为常态。如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布到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起草部门。〔35〕参见《央行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载新浪财经,https://finance.sina.com.cn/china/bwdt/2020-10-23/doc-iiznezxr7713575.shtml,2022 年4 月23 日访问。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公众踊跃参与,征求到的修改意见特别多。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征求到的意见就非常多,198 891 位社会公众在网上提出的意见达237 057 条,群众来信5 635 封。〔36〕参见梁晓辉:《走过2019,中国立法机关更加开放透明》,载新浪新闻,https://news.sina.com.cn/o/2019-12-29/doc-iihnzhfz9046214.shtml,2022 年4 月23 日访问。在数字时代之前,只有个别重要法律草案(如《宪法》)才会在报刊上刊出,征求公众意见,一般法律草案是“享受”不到这种待遇的。但在数字时代,所有的法律草案都有条件公之于众,征求公众的意见。

事实上,立法机关的开放透明已经成为中国各地立法机关透明度指数评估指标体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指标体系。2019 年,学者刘雁鹏通过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对31 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公开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设置立法工作信息公开(权重20%)、科学立法信息(权重30%)、民主立法信息(权重30%)和立法优化信息(权重20%)四项一级指标。四项指标平均分分布在50~60 之间。这说明,在数字时代,我国31 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公开情况做得还不够好,许多地方需要提高。但可喜的是,27 家人大常委会设置了立法草案征求意见专栏(占比87.10%),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创造了条件。〔37〕参见刘雁鹏:《中国人大立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 ——以省级人大常委会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载《人大研究》2020 年第3 期,第45-48 页。要使法律符合正义,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最为关键。制定法律的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广大公众能够参与立法无疑使其成为博弈的重要一方,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可能无视广大公众的声音。数字时代为制定出符合广大公众意愿的、正义的法律提供了条件。以往在人数很少的城邦国家才能实现的广大公众参与立法的事情如今在十四亿人口的中国已经实现了,这就是数字时代给人们带来的好处。

3.数字技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方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司法过程中,数字技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方式。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上购物、网上签约不断增加,在线纠纷的数量大幅度上升,传统的法院是无法应对这种爆炸式增长纠纷的。比如,在2021 年的“双十一”活动中天猫交易额达5 403 亿元、京东交易额达3 491亿元,两大电商交易额总计8 894 亿元。〔38〕参见《电商“双十一”成绩单:天猫交易额5403 亿元、京东3491 亿元》,载证券之星,https://finance.stockstar.com/IG2021111200005473.shtml,2022 年4 月23 日访问。如此大的成交额,发生的纠纷绝对不会少。倘若这些纠纷都由法院处理,无论人力、财力都应付不过来。所以,需要新的适应互联网发展的纠纷解决机制,于是,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2017 年6 月26 日,中央深改小组通过了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这是全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托互联网技术,诉讼程序全部在线化,当事人一次都不用跑即可完成诉讼,方便了群众,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效率,实现了公正。目前,在北京、广州相继增设了互联网法院。相信,在不长的时间内,全国许多地方都会设立互联网法院,方便数字时代的纠纷解决。

互联网的兴起不仅促使了互联网法院的出现,新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也产生了。eBay 平台上的纠纷解决系统就非常成功。eBay 是美国一家线上拍卖及购物网站,每年eBay 平台系统解决的交易纠纷都高达6 000 万宗。eBay 线上纠纷解决系统采取两种形式解决纠纷,一种是无第三方介入的结构化线上谈判,一种是eBay 员工主导的线上裁决流程。〔39〕参见[英]理查德•萨斯坎德:《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何广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年版,第98 页。我国的电子商务企业阿里巴巴制定的交易争议处理规则也非常成功,每年巨大交易量产生的海量交易纠纷几乎都通过公司制定的交易争议处理规则顺利化解,纠纷到法院解决的很少。“模糊的法律规定确实会导致纠纷的产生,不过实际上大部分的纠纷只是因为沟通不畅、数据使用不当,或者数据的恶意使用才产生的。尽管eBay 确实会遇到一些诈骗或欺诈销售的案件,然而6 000 万起纠纷中绝大多数仅仅是因为出现意外或者沟通不畅。”〔40〕[美]伊森•凯什等:《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赵蕾等译,法律出版社2019 年版,第23 页。正因为大多数纠纷是由于“出现意外或者沟通不畅”引起的,恶意引起的纠纷甚少,所以,网络平台纠纷处理系统才会比较成功,大量的纠纷不用到法院就可解决。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提升了公平,促进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重实现。这也是数字正义比传统的正义观念更为进步之处。

目前,我国浙江省诸暨市“枫桥经验”原发地枫桥镇已经创立了“网上网下无缝对接、矛盾纠纷网上解决、正面力量网上凝聚、消极因素网上消解的基层社会的网络治理经验”,〔41〕参见汪世荣等:《“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332 页。被中央政法委称为“网上枫桥经验”。这种“网上枫桥经验”现已在全国不少地方推广。

建立在0 和1 二进制基础之上的数字技术,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更重要的是改变了我们的正义理念,从法律上来说是一大进步。当美国学者伊森•凯什发现数字与正义之间的联系时,提出了数字正义理论,对此,我们应当积极的欢迎,热烈的拥抱。数字正义拓宽了正义的实现途径,使正义更易实现。政治制度决定了司法守护什么样的公平正义,而现阶段的数字科技水平则决定了司法如何守护公平正义。

(二)开启新型民主的数字

1. 数字民主开启了民主的新形式

互联网时代带来了数字正义,也开启了数字民主的时代。所谓数字民主,也称电子民主、网络民主,指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学技术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科学技术的进步会促进民主的进程,在世界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如印刷机、蒸汽机的发明,广播、电视的出现,都曾极大地推进了民主的进程。以互联网引领的数字时代,宣布民主的春天到来了。因为“因特网正在重构政治影响力、拓宽公共空间、提升政治参与,使公民涉足那些之前对他们封闭的政治活动,并且挑战传统精英们的垄断”。〔42〕[美]马修•辛德曼:《数字民主的迷思》,唐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7 页。可以说,因特网是最为民主化的发明,超过了以往的任何一次发明。据统计,2021 年全国互联网上网人数10.32 亿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10.29 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73%。〔4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在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一种技术让这么多的人参与进来,人人都有政治表达的机会,都可参与公共讨论,实现了多元化思想共存的局面。

数字民主开启了民主的新形式。1995 年,美国学者马克•斯劳卡提出了“网络民主(cyber democracy)”一词,标志着网络民主理论(或数字民主理论)开始兴起。在民主生活中,政治参与最为关键。古希腊城邦国家人口不多,城邦公民实行直接选举,但在现代社会,盛行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民主限制了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使许多公民不能直接参与民主活动。而且,代议制民主存在歪曲民意、低效率、腐败等问题,使普通老百姓对其越来越不满,数字民主正好可以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

数字民主具有直接性,公民不需要代表代替自己行使权利,利用网络平台就可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发表政见。数字民主依赖于网络技术,网络技术开辟了民主参与的新途径,为实现直接民主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互联网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人们的交流不受地域的限制。人们从网络上可以获得更多、更有效的信息。尤其在5G 时代,手机普及率很高,上网非常方便,从网络上获取信息更迅捷,看到的人更多。现在政府的许多讯息都通过网络渠道发布,即使有些人出于种种原因想封锁信息也无法做到。在代议民主制下,官员垄断信息,选民对信息的知悉非常有限,即使在广播电视发达的20 世纪,选民对信息的知悉也是有限的。但是,网络技术改变了一切。互联网信息储存量大、高效、快速,信息交换不受空间限制,官员想要垄断信息非常困难。

数字民主具有平等性,公民不论身份如何,都可自由发表意见。在网络上问政时,任何公民都可自由向政府官员发问。以前,普通公民向政府官员直接发问的机会很少,但在网络时代,这种机会越来越多。普通公民在网络上甚至可以与国家领导人进行交流,提出治国的对策建议。〔44〕参见《胡锦涛通过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实录)》,载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80620/n257627236.shtml,2022 年5 月6 日访问。数字民主具有廉价性,公民坐在家里,不需千里迢迢去省城、首都等地方,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不需上街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在网络上就可把自己的政治主张宣告天下。以往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发表自己的政治主张所费不赀,许多人因经济原因而放弃;现在则花费不多,甚至无需花费(如发送电子邮件,在自己的微信群发表宣言、竞选纲领等)。〔45〕以往进行竞选活动或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离不开主流媒体,而影响大的电视、广播、报刊这些媒体收费不少,一般人根本掏不起这笔钱。现在通过博客、微信发表政见不但方便,而且影响也不小,一些著名博客、微博的影响已经不亚于传统媒体,如美国排名前十几位的政治博客与美国著名传媒《纽约时报》《时代》《新闻周刊》的读者人数不相上下(参见[美]马修•辛德曼:《数字民主的迷思》,唐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5 页)。而在我国,作家韩寒的博客影响也非常大,一篇文章的点击率动辄上百万次,影响一点也不亚于许多著名媒体。韩寒的博客还不能说是政治博客,但“干预生活”却是其许多博文的主旨,著名的“韩三篇”(《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就是政论文章。遗憾的是,韩寒已经很久没更新过博客了,以前的博文甚至都已经无法浏览了。

2. 数字民主挑战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组织原则。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没有民主集中制。之所以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是因为“组织”“上级”“中央”代表多数、代表全局利益,体现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在历史上,“多数——种族的、宗教的或仅仅数量的多数——事实上一直在迫害少数派,有时甚至到了灭绝少数的地步。今天这种做法(非洲十分突出,但世界其他地区也有)是以多数统治的名义,因此不言而喻,也是以民主的名义干出来的。”〔46〕[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 年版,第34-35 页。但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原则仍然在世界各地通行,因为在任何社会,群体的意见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因追求的利益不同,群体的意见就会不同,这样,在群体中出现少数、多数再正常不过了。通常情况下,多数人的智慧要胜于少数人,而在民主社会中,总要有一个处事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自然就上升为这样的一个处事原则。这样的处事原则当然在处理许多事情时起过积极作用,但从历史上看,所起负面作用也不少。虽然保护少数早已引起现代社会的关注,但毕竟无法脱离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原则。好在数字时代已经开启,数字民主已经到来,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原则遭到了冲击。

《第三次浪潮》的作者阿尔文•托夫勒在该书中说,多数统治原则是第二次浪潮时代最重要的原则。多数统治原则意味着为穷人谋福利,因为在第二次浪潮时代穷人占多数。而在第三次浪潮时代,穷人已成少数(当然这指的是发达国家),富人人数更多。在这样的国家内,多数统治不再合乎人性、合乎民主,不足以构成一个合法的原则。我们需要为这样的民主设计新方法:以显露差异为主,提高少数团体的地位,准许它们形成多数力量;不再采取简单的是非选择,而要列出多种选择答案;融合多数统治和少数统治,在信息社会实现“迷你多数主义”。〔47〕参见[美]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黄明坚译,中信出版集团2018 年版,第437-444 页。在传统选举过程中,阿尔文•托夫勒为民主设计的新方法是无法实现的,但在数字时代,这些新方法轻而易举地就会做到。网络使民主程序变得完善、精密,变出新的方式方法;这就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仅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困难,而且从技术上也难以妥善解决。当然,就目前来说,数字时代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缺陷,但要完全替代这一原则或者在合理性上宣判这一原则死刑为时尚早。毕竟步入数字时代的时间太短,相当多的人尚未融入数字时代,贸然丢弃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副作用只会更大。

3. 数字民主运用数字技术更易了解民情吸纳民意

在现代社会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所作所为都应为人民办好事服好务。所以,了解民情吸纳民意也是民主社会题中应有之义,是各级政府每个公务员的必修课。“民意,即人民群众共同的心声或意愿。民意的广泛形成与有效表达,既是人民群众不断提升民主意识的过程,又是充分体现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为。对民意的分析、判断能力,可直接反映出一个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及政治敏锐度;对民意的理解及顺应程度,可直接判定出一个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及执政根基。”〔48〕王大超:《群众路线视角下的民意、民主和民生》,载《光明日报》2014 年10 月9 日,第16 版。在数字时代,利用新技术了解民情吸纳民意更为方便。没有互联网的年代,民意很难上达,尽管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但民意都要经过编辑的筛选。许多人虽然被侵权、被冤枉,但在程度上又不及他人,所以这些被侵权、被冤枉的人连上媒体的资格也不够,只能继续遭受被侵权、被冤枉的命运。在网络时代,这些被侵权、被冤枉的人既可以把自己遭受侵权、被冤枉的事实诉之网民,也可以诉之有关部门。在网络社会,由于舆情容易发酵,造成大的社会影响,有关部门也会认真处理。“……没有互联网,民众的舆情就不会通过网络表达出来;没有大数据,这些网络舆情也得不到收集和处理;没有人工智能,这些收集和处理的网络信息就达不到可用的高精度。”〔49〕佟德志 :《当代西方数字民主的导向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 年12 月24 日,第A06 版。总之,民情民意,在网络时代,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会对之更加重视,更加精心搜集。

四、大数据时代使无用变得有用的数字

(一)数据治理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

虽然人们很早就开始使用数据了,但在很长时间里对数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尤其在中国,历史上缺乏“数目字管理”,缺乏量化考核的手段和工具,致使管理水平长期落后,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在中国生活了54 年的美国传教士雅瑟•亨•史密斯对中国人的国民性有深切的认知:“实际上,中国人完全能够像其他民族一样,学会非常精确地对待一切事物。因为他们有着无限的耐心,他们甚至可以更加精确地对待一切事物,然而有一个事实我们必须指出来,他们目前对精确不重视,甚至不知道什么是精确。假如这一看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断出两个结论:一、在考查中国历史档案时,必须考虑到中国人漠视精确这一特性。所以,我们采用中国人所提供的数字和数量往往会受骗,因为他们从来没有考虑到精确。二、我们必须对中国人提供的所谓‘统计数字’保留很大的余地,因为这只是他们抬高自己的权威性的各种材料而已。整体不可能大于部分之和,可是,中国人的统计数字恰好相反。”〔50〕[美]雅瑟•亨•史密斯:《中国人的性格》,李明良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年电子版,第465-466 页。即使在现代社会,中国人对数据也不是太重视,学者写论文广泛引用数据的实证研究不太多(从20 世纪90 年代后期法学界开始发生变化,运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论文愈来愈多〔51〕参见程金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 年第6 期,第64-65 页。)。美国学者韦伯斯特指出:“在所有的事实当中,用数据描述的事实是最准确、最锐利、最有说服力的。因此,描述一个事实,增强客观性、减少主观性的最好方法,就是尽可能地使用数据。”〔52〕涂子沛:《数据之巅:大数据革命、历史、现实与未来》(第2 版),中信出版集团2019 年版,第34 页。伴随着互联网而来的大数据改变了一切,中国人开始认识到数据的重要性。看似杂乱无章的数据,经过对大数据进行分析,竟能找出规律性。这就是说,昔日无用的数字或数据,经过大数据分析其作用就显示出来了。由于计算机存储量巨大,所以,在互联网时代,不但商品数据化,生活服务数据化,而且人也数据化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无不打上了数据的烙印,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成为重要的创新资源,蕴藏着社会发展的规律。数目字管理早已实现,数据治国正在一步步变为现实。2015年9 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将数据作为战略性资源加以重视。2022 年4 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数据治理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数字政府,数据先行。

(二)大数据中的数据量也是数字

当然,我们知道,传统意义上的“数据”仅指数字,而大数据中的“数据”不仅指数字,还指具有一定意义的文字、字母、数字符号的组合、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数据可以是连续的值,称为模拟数据,如声音、图像;也可以是离散的,称为数字数据,如符号、文字。数据虽然包括数字以外的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但这些数据也是可以计算数据量的,而数据量就是数字。大数据时代建立在数字时代的基础之上,离不开对数据的挖掘、采集、处理、分析、应用等流程。所以,数字时代的大数据也是一种数字,数据以二进制信息单元0、1 的形式表示,统指一切电子化的记录。在数字时代之前,数字当然有它的价值,西方社会的数目字管理就是在运用数字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当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和重要的创新资源时,运用数据就不仅仅是为了追求精确,而是为了掀起一场数据革命,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

(三)开放数据,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开放数据,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基本人权之一。在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及官员活动的权利,享有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所以,政府部门的整个运作过程和最后作出的决策都应是透明的,政府有义务开放数据,让公民知悉,接受公民的监督。数据开放,就是让数据自由流动,让公众分享数据的所有权。开放公共数据应遵循八大原则,即数据必须是完整的,数据必须是原始的,数据必须是及时的,数据必须是可读取的,数据必须是机器可处理的,数据的获取必须是无歧视的,数据格式必须是通用非专有的,数据必须是不需要许可证的。〔53〕参见涂子沛:《大数据:正在到来的数据革命,以及它如何改变政府、商业与我们的生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92 页。在数据不开放的年代,大多数据只有少数人才能看到。许多数据以保密为由,躺在保险柜里无人顾及,难以发挥其作用。当信息自由法或阳光政府法在各国纷纷颁布时,开放数据成为文明社会的象征。这时,昔日发挥作用不大甚至从不发挥作用的数据,起死回生,成为新的生产力。

(四)数据开放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开放数据,不仅仅能够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而且让政府接受公民的监督。其实数据开放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美国的环境保护立法的制定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由于工业化的迅速推进,环境污染问题变得日益严峻。但要制定防治污染的环境保护法又非常困难,利益攸关方都在进行博弈,制定法律的阻力很大。1986 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规定相关企业每年都要公布排放到空气、水源或土壤中的有毒化学物品的数量。在立法过程中,工业界极力反对,最终的法案作出了很大的妥协。人们对通过的法案并不看好,监督企业排放有毒化学物品数量的国家环保局也认为立法只是在走过场。谁也没想到,这部法律竟出人意料地获得了巨大成功,工业界不但认真遵守,而且不断改进技术,减少排放量。因为,每年公布污染物排放量,就意味着把企业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其自觉自愿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对社会负责的企业,社会形象自然会更好,生意当然不会差。如同一些饭店,有意把厨房置于公众的视线下,让公众看到厨师是如何清洁、卫生地烹饪菜肴,从而使饭店的生意更加兴旺。由于这部法律的示范作用,美国此后制定了不少要求公开数据的法律,如财产公开法、产品质量法、安全引用水法、药物安全法、食品卫生法、汽车安全法等等。〔54〕参见涂子沛:《数据之巅:大数据革命、历史、现实与未来》(第2 版),中信出版集团2019 年版,第254-260 页。这就是说,法律规定相关企业公布的数据,起初对这些企业是沉重的负担,影响其发展,但坏事能变成好事,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会变压力为动力,把对自己不利或“无用”的数据变为有利或有用的数据。

(五)大数据关注数据的关联性

大数据注重的是数据的量,没有相当量的数据就不能称为大数据。在互联网普及之前,人类拥有的数据量并不大,与今天人类拥有的数据量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一个普通图书馆的藏书约等于1 太字节,而马蜂窝自由行交易与服务平台每天生产的数据量超过3 太字节。据统计,2011—2018 年,全球数据增长了18 倍。〔55〕参见涂子沛、郑磊:《善数者成——大数据改变中国》,人民邮电出版社2019 年版, 第5、49 页。但是,仅仅数据量大还不能称为大数据,多维度和完备性才是大数据的灵魂。把看似无关的事件联系起来,对事物进行全方位的描述,依靠的就是大数据的多维度和完备性。在互联网之前,许多数据都是孤立的,相互之间缺乏联系,显得无用。而进入互联网时代,数据之间有了联系,数据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在海量数据面前,许多以往无法处理的问题、无法破获的案件都能顺利解决。例如,中国公民章莹颖前往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交流学习,2017 年6 月9 日下午,章莹颖上了一辆黑色轿车,街口的摄像头录下了这一过程。由于视频不太清晰,车牌号码无法辨认,警察通过黑色轿车的颜色、型号,在车辆数据库排查出了涉案车辆。车主承认章莹颖坐过他的车,但中途下车了。警察利用大数据发现车主4 月份曾经访问过一个网站,并搜索过“绑架”“完美绑架”“如何策划一次绑架”等关键词。随后,警察又通过电话监听,听到车主向别人承认自己绑架了章莹颖。于是,警察逮捕了车主布伦特•克里斯滕森。2019 年7 月18 日,绑架和谋杀章莹颖的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56〕参见百度百科“章莹颖”辞条,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B%A0%E8%8E%B9%E9%A2%96/20848257?fr=aladd in,2022 年5 月3 日访问。可以说,此案在侦破过程中就运用了大数据,大数据成为法庭上的重要证据。罪犯克里斯滕森在网站上搜索关键词的时候,这一信息显得无用,但在应用大数据破案时无用就变得有用了。又如,大家对“表叔”杨达才一定记忆犹新,杨达才就是网民利用碎片化数据揪出的贪官。2012 年8 月26 日,时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去陕西安塞县处理特大交通事故,谁知在事发现场不够“稳重”,竟然以“微笑”示人。网民觉得这位官员的“微笑”实在不该在那时那刻显露,就展开人肉搜索。不搜不知道,一搜吓一跳。“微笑”官员竟是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这位官员喜欢戴名表,在不同场合留下了佩戴多块名表的各类图片,且佩戴的这些名表价格不菲,其中一块达40 多万元。就这样,陕西省纪委在网民的引导下,利用大数据把“表叔”杨达才受贿之事揪出来了。“表叔”杨达才没想到他的一张张普通的照片,放在一起,竟然把他送到监狱去了。这就是互联网的厉害!这就是大数据的厉害!

数据在法庭上就是证据。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数据往往是孤立的,缺乏相互联系。但在数字时代,数据不再孤立,万物互联,互相印证。现在人们的一言一行都可能留下数据记录,存储于云端,永久不会消失,这就无形中为破案提供了证据。正是运用大数据,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幅下降,全国公安机关命案现案破案率连续5 年超过95%,全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016 年比2012 年下降43%。浙江省命案破案率甚至高达99%以上。〔57〕参见涂子沛:《数文明——大数据如何重塑人类文明、商业形态和个人社会》,中信出版集团2018 年版,第156 页。用好大数据,就会给社会带来安全。命案必破是过去公安机关的一个传统,而有案必破日益成为互联网时代的现实。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盛世,那是由于丰衣足食、安居乐业、国泰民安、善施教化的结果。我们这个时代,迎来的可能是人类历史上犯罪率低的时代,而这主要是高科技带来的结果。

(六)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最为关键

许多国家曾设想建立超级数据库,把每人的基本资料、医疗保险记录、信用卡交易信息、乘坐的交通工具信息、住宿酒店信息、出入境记录、电话记录、电子邮箱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数据整合在一起,完善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管控。新加坡已建立了这样的超级数据库,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数据治国的愿望。

开放数据后,重要的是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实现从“大容量”到“大价值”的转变。这就是说,把昔日无用的数据,也就是没发现潜在价值的数据,转变为有用的数据最为关键。数据采集、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是大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三个基本步骤,其中,数据采集和数据存储是基本功能,而数据分析最为重要。例如,美国每年都有犯罪数据统计和交通事故数据统计,但从来没有人将这两个统计数据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某天,有人把20 多年的犯罪统计数据和交通事故统计数据映射到同一张地图上,竟发现了一个大秘密,即犯罪活动和交通事故的高发地带、频发时段都高度重合。这一发现引起了司法部门和公路交通部门的重视,它们联合行动,共治数据“黑点”,使犯罪率和交通事故率都很快降下来了。〔58〕参见涂子沛:《大数据:正在到来的数据革命,以及它如何改变政府、商业与我们的生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340 页。

开放数据还使许多文抄公原形毕露。以前,学术书籍、期刊发行量小、受众小,抄袭他人成果不易被发现,致使文抄公泛滥,包括一些著名的学者、文学家、政治家都成了文抄公。〔59〕国内此类抄袭事件最后大多不了了之,但国外类似事件则影响极大。如德国家庭、老年人、妇女和青年事务部部长弗兰齐丝卡•吉费曾因在博士论文中剽窃被发现,不得不引咎辞职。此前,2011 年德国国防部部长古滕贝格就因在博士论文中剽窃而辞职,2013 年德国教育和科研部部长沙范也因在博士论文中剽窃而辞职。参见《论文涉嫌抄袭,德国部长在调查结果出炉前主动请辞》,载环球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0225384035995941&wfr=spider&for=pc,2022 年5 月6 日访问。但网络时代让这些文抄公无法藏身,抄袭他人成果很容易被人发现。所以,大数据会使文抄公知难而退,变得越来越少,学界、文坛、政界的风气越来越纯正。这也算是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

我国在开放数据方面可以说是比较落后的,不仅开放的数据量少,而且数据的公信力弱、质量低。早在2012 年4 月,有31 个国家和地区就建立了公共数据的开放网站。2016 年,已有106 个国家提供了政府数据开放目录。我国国家层面在开放数据方面做得不尽人意,好在党和政府已经注意到了这方面的不足,建立数字政府就是在往这方面做努力。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在开放数据方面做得比较好,如上海市就走在了全国前面。截至2019 年5 月,上海市政府数据服务网开放了45 个政府部门的2000 多个数据资源,在省级平台排名中名列第一。〔60〕参见涂子沛、郑磊:《善数者成——大数据改变中国》,人民邮电出版社2019 年版,第31 页。

在开放数据方面,我国做得比较好的是各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2010 年11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颁布实施,从此,在我国开启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新篇章。截至2022 年4 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书总量超过1.3 亿份,访问总量超过840 亿次。〔61〕参见薄晨棣、李楠楠:《最高法:中国的司法公开已走在世界前列》, 载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22/0422/c64387-32406053.html,2022 年5 月5 日访问。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是司法公开的一部分。通过公开裁判文书,一是能遏制司法腐败,使法官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二是以公开倒逼法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三是从裁判文书中可以挖掘犯罪线索,使犯罪嫌疑人以往的累累罪行暴露无遗,有利于准确的定罪量刑。当然,公开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法学实证研究的兴盛。10 多年来,许多学者从公布的裁判文书数据中收集、分析案例,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了法学的繁荣和法律的发展。可以说,这些裁判文书,如果不在网络上公开,躺在各级法院的档案库里,数据的潜在价值就难以被发现、利用,成为无用的数据。当初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但经过这么多年,这些裁判文书成为研究社会的最重要的资料之一。

五、一切皆可量化突出了数字时代数字的法律作用

(一)“一切皆可量化”是大数据时代的口号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是两种研究方法。早期人类研究问题以定性分析为主,采用定量分析的非常少。而在近现代,越来越多的问题都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在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而在当今的物理学、经济学著作中,大量出现数学公式,采用量化分析已习以为常。许多人都认为,某些事物是不可量化的,世间不是所有的事物都可量化。但是,在大数据时代,这个观念开始在人们头脑中动摇。“事实上,不仅每一个被认为不可量化的事物都有量化手段,而且最难量化的无形之物也往往可以用令人吃惊的简单方法量化。”〔62〕[美]道格拉斯•W•哈伯德:《数据化决策》,邓洪涛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 年版,自序第3 页。所谓“无形之物”是指从物理上无法触摸到的东西,如法律的价值、法理学年会的效果、公众形象、破产的风险、赢得大选的机会、某个公共政策对执法的影响等等。

化质为量是近现代科学、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人类的计量是从长度和重量开始的,然后扩展到面积、体积和时间。随着科技的发展,气压、温度、声频、电流等也可测量。现在, 能量化的事物已经非常多了,不但自然科学是这样,社会科学也在紧追慢赶。不过,能提出“一切皆可量化”的口号却是需要有相当的底气的,这同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密切相关。大数据是信息化、网络化社会高度发达的结果。在大数据时代,只要是人们的活动就会留下数据痕迹,整个世界成为一个数据化的世界。有人甚至提出“世界的本原是数据”的论断,于是,“一切皆可量化”自然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口号。数据化思维的核心是定量化,靠着大数据,万事万物都开始迈开量化的步伐。“一切皆可量化。如果人们找到观测事物的方式,并找到某种方法,无论这种方法多么‘模糊’,它能让你知道得比以前更多,那么它就是一种量化方法。”〔63〕同上注,第2 页。

量化与决策有关,它为决策提供信息。量化意味着减少不确定性,是优化问题的有效手段。量化必须用数量描述,需要把不确定性数量化。立法、执法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需要量化。20 世纪90 年代,公安部曾规定,公交汽车上不允许做广告,因为广告影响交通安全。但公安部的这一规定是缺少量化指标支撑的,公安部没有在全国做过详细的、大量的样本统计,来证明人们观看公交车上的广告会造成大量交通事故。公安部的规定只是想当然,觉得人们观看公交车上的广告会造成交通事故,所以,各地公交部门也从没认真遵守过这一规定,造成法规条款的“搁置”。其实,在大数据时代,公安部完全有条件进行统计,全国到底有多少例交通事故是行人因观看公交车上的广告引起的。如果这方面的案例数量很多,那么,就要严格遵守法规的规定,禁绝公交车上的广告;如果这方面的案例数量很少,甚至是个案,就不应禁绝公交车上的广告,因为发展经济才是硬道理。所以,科学立法就需要有数据的支撑。在大数据时代,种种数据的获取并不难,关键是有无这样的意识。如果仅仅出于推卸责任,出了事后,告诉上级或公众,我们管理部门早有规定,是有人没有遵守规定酿成事故的,那么抱着这样的态度立法、执法就永远制定不出科学的法,永远在执法的过程中做不到公正。我国的立法、执法部门在大数据时代要学会用数据说话,要用量化的眼光观看万事万物,不但要做到科学,还要做到合理。

(二)在数字时代,量化方法越来越多

在数字时代,量化方法越来越多,从前一些不可量化的事物变得可以量化。全球定位系统GPS就是一个革命性的测量仪器,是一种量化方法。比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速度超过限驶速度,从GPS 上就可查到。通过GPS 还可以查到车辆的位置、司机的驾驶习惯、车辆在某处的停留时间等详细数据,这些数据对于交通警察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合理合法地处理交通纠纷。

人脸识别技术也是一种测量方法。目前,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可以迅速地从几亿量级的面孔中识别出一个人,误报率可降低到亿分之一以下。北京铁路警方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在某一站点于24 小时内就查获4 名公安部通缉的网上在逃人员,其中包括1 名潜逃19 年的在逃人员。2018 年7 月以前的几个月,北京铁路警方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查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近2000 名,其中网上通缉的在逃人员100 多名。〔64〕参见余建斌:《让计算机“看人更准”》,载《人民日报》2018 年10 月15 日,第20 版。当然,在数字时代,互联网可能是我们时代最重要的“测量仪器”,通过搜索引擎就可得到想要的数据,使许多事情得以量化。

(三)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可以预防犯罪,进行法律预测

美国许多城市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警务”,决定对哪些街道、群体、个人需要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在孟菲斯市,警察利用大数据为警员提供情报,分配警力,使重大财产和暴力犯罪发生率约下降了26%。英国警察运用大数据对犯罪人再犯罪的风险进行预测。英国达勒姆郡警察局在剑桥大学的协助下,对2008 年至2012 年共104 000 个监禁案例进行分析,提取案例中罪犯的年龄、性别、邮政编码、犯罪历史及犯罪类型等信息。这些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被捕,警察就会利用大数据对被捕者未来24 个月的风险进行预测,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65〕参见[美]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年版,第202-203 页;胡铭、严敏姬:《大数据视野下犯罪预测的机遇、风险与规制——以英美德“预测警务”为例》,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12 期,第85 页。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进行犯罪预测、预警的现象也日益普遍。虽然在大数据时代之前,利用小数据也可预测犯罪、预警,但由于数据量有限,预测的精准度会受到限制。现在,在大数据面前,预测的精准度不断提高,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互联网还促成了预测市场的诞生。因为“预测市场不是魔术,它仅仅是聚集公众知识的一种方法”,〔66〕[美]道格拉斯•W•哈伯德:《数据化决策》,邓洪涛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 年版,第251 页。所以,诸如公司合并、重要诉讼的结果、总统候选人谁将胜出等等问题,都可预测。美国早在1988 年就创立了一家名为“爱华达政治股票市场”的预测公司,预测当年的美国总统选举。由于预测非常成功,优于传统的民调结果,所以被人们看重。1992 年,“爱华达政治股票市场”正式走上互联网,引领了美国预测市场潮流。我国台湾政治大学也成立了预测市场研究中心,推出“未来事件交易所”,其预测的准确率超过了95%。2017 年,我国大陆也有了专注预测的互联网平台——未来无限网。〔67〕参见《首家互联网预测平台在我国诞生》,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163630737_188550,2022 年5 月9 日访问。相信,不久的将来,随着互联网预测市场的发展,对许多法律问题也可进行预测,比如某个法律草案能否通过、某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能否被判死刑、某位犯错的官员应否引咎辞职等等。预测的过程可以说也是普法的过程,公众通过参与,会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六、结语

数字是一种符号,蕴含着特殊的意义。数字不仅能计数,还具有丰富的哲学、社会学内涵,是解释法律现象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当人们要使数字有意义的时候,就必须要把数字放到具体的社会环境中。也就是说,数字的意义并不在数字本身,而在于数字所代表的事物。”〔68〕邱泽奇:《社会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3 页。数字要具有法律意义,就必须进入法律环境之中,与法律紧密相连。数字是不断发展的,数字的法律意义也是不断添加的。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数字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前就出现了,所以,数字在形成初期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只是在法律出现后,数字与法律的关系才越来越紧密,其法律意义才不断添加。或者说,法律文化在发展过程中,曾借助数字建构自己的理论、方法和体系,使自己烙上了数字的印记。

早期的数字具有神秘色彩,带给幼年法律文化的也是魔幻。近现代科学在数学引领下得以大发展,以科学化为发展目标的法律文化也在数字引领下取得了重大发展。证明本身是具有盖然性的,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证明力、证明标准、事实认定等各个环节均要运用概率。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还是双方当事人都进行着广泛的概率思考,诉讼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在做数字运算。互联网使数字正义、数字民主冲破了旧有的正义、民主的羁绊,使正义、民主在新的更高水平上得以发展。大数据使许多法律现象的量化变为现实,促进了法律的科学化进程;也使许多无用的法律数据变得有用,挖掘出数据的潜在价值。

互联网时代之前之后的数字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从本质上来说是一样的,否则也不会说互联网时代是数字时代。我们需清楚,大数据中的“数据”虽然包括数字及文字、字母、符号、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等,数字以外的数据看起来不是数字,但它们也是可以计算数据量的,而数据量就是数字。况且,大数据由于太“大”,离不开计算机,而计算机语言都是用二进制0 和1 这样的数字的。

数字从人类法律文明诞生之日就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了,至今的影响不是缩小而是愈来愈大,这是因为在互联网时代,数字的作用越发突出。研究法律文化有许多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视角反映了不同的认识角度。凭借着方法论的不断创新,理论才会不断发展。从数字角度认识法律文化会对法律文化有新的认识,加深对法律文化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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