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元见 韦康亮
一般认为,营商环境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运营过程和退出等流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社会服务系统中的政府公共服务环境、法治服务环境以及市场服务环境等所有外部因素以及条件的总和。营商环境既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经营管理软实力的最主要体现,更是衡量其如何增强综合软实力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多次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要努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纪疫情、中美贸易摩擦、经济下行压力、国内外不稳定因素以及其他各类风险频发叠加的背景下,营商环境的提升和优化成为了全国各地进一步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和坚强保障,也是各地综合经济软实力竞争的重要体现。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所言,只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才能“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1]
人力资源一般指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及其素能的总和。进行劳动要素交易的场所,与类似的机构如“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等称为狭义的人力资源市场。但广义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不仅仅包含狭义的人力资源市场,还包括对以就业创业为主体的人力资源供求双方进行引导,促进人力资源各类要素实现优化配置的系列机制[2]。本文的内容主旨和逻辑起点即以宏观广义的就业创业视角研究其与法治营商环境的多元互动关系。
就业创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发展之基。充分认识做优人力资源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每个人都要确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积极认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积极优化营商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质性发展决定着所有营商环节的法治化,即营商环节的全面法治化,这意味着市场的规范性、公开化、透明化、稳定性以及可预期性。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在劳动市场中的顺畅流动,实现对人才的优化配置,突出抓好创新驱动和工业振兴,突出抓好高质量发展环境,突出抓好开放协作和就业创新制度,才能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广西营商环境质量实现了明显提高,创建品牌、征收税收、申请破产等一系列的营商环境评价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对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了第三方评估,结果显示,广西营商环境整体水平由2018年的居全国末端攀升至国内中游,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缴纳税费、办理破产等多项重点指标达到国际国内一流水平。虽然广西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相对于国内营商环境一流的省份而言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2021年“资源锐观察”网站关于“广西营商环境全国倒数第二”的标签,在广西的官方和民间引发巨大关注和热议。如此不乐观的营商环境排名,的确让许多广西人五味杂陈,有从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感受出发表示认同的,更多的人则感到意外,甚至不认同。我们不必对此是否客观公正作任何辩解,而是要在优化营商环境上脚踏实地地对标排名居前的发达省份,找准差距和方向,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奋起直追,这才是广西在营商环境优化上最值得探讨和期待的真问题。
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着社会变革的力量、思想开放的深度、社会发展的方向和创新的高度。[3]近年来,虽然广西在营商环境优化上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群众所期待的、企业所期盼的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深层次的原因是思想不够解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在服务发展的意识方面。存在部门主义思想、本位主义思想,有的部门干部缺乏大局意识,思想保守,发展保守,常常画地为牢,对群众的诉求、企业的需求、企业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见或者干脆不予理会,只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扫好自己的门前雪,使得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二是体现在干事创业的理念方面。在新形势下,有些部门干部还抱有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心态,对于新情况、新问题还是按照老办法、老套路来解决,没能做到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不敢打破常规、打破传统,没有闯劲、没有干劲,跳不出条条框框的束缚,缺乏吸引资源要素和破解发展难题的创新举措。三是体现为体制机制不够灵活。有的政府部门不该管的管、该管的不管,一些审批机制死板,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现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第一,所制定的政策背离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要考量的经济发展指标比较繁杂,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治理,导致决策结果脱离科学发展的轨道,也不符合公众的利益。第二,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不够。许多重大决策虽然遵循了法定的公开公示以及听证等程序,但仍然存在着形式大于内容、表面多于实质的情况。可以说决策的公开性、透明性欠缺,导致没能如实反映民众的真实诉求。第三,简政放权的决心和力度不够。应该下放的权力未完全下放,而下放的一些审批权限又没有完整地做足配套,很难落于实处,存在半拉子现象。同时,一些下放的审批项目不是很恰当,该下放的没下放,不该下放的又下放了。
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部分行业准入限制仍然面临着很大的阻碍。比如,在民营企业准入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规定,如各地关于企业税收减免和项目审批的具体优惠政策不能及时传达给企业或不能及时兑现给企业;或者各地制定有关企业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与当地的实际情况不能很好地结合,造成政策浪费空转等。另一方面是金融改革进展缓慢。广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寻求的相关投融资路径较少、投融资成本高、投融资进度缓慢等问题都未能得到及时解决。主要是目前广西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尚不健全,未能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及时有效的金融服务,未能完全满足广西企业发展金融需求,根本原因是广西金融机构的整体实力较弱,金融产品及金融创新服务能力不足,针对企业的金融服务环境欠佳。
近年来,广西在人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人才建设举措和人才培养方案,如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广西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开展“技能广西行动”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但广西总体的人才机制与沿海发达省份还存在较大差距,在人才的选用育留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广西在人才机制建设上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人才资源总量不足。广西一直存在着人才总量较少、高层次领军人才稀缺、重点企业领域创新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匮乏的问题。二是人才质量不高。近年来,尽管广西科研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高精尖创新成果稀少、整体的人才质量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三是人才结构欠佳。在东部沿海地区,人才多分布在企业、集聚在企业,而广西的优秀人才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和科研院所和高校,企业人才严重匮乏。以上问题究其原因,还是广西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坚持问题导向,就需要将工作落于实处。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讲真话、查实情,认真地为企业办实事,并持续协助企业处理各类社会发展问题。要健全问题分级处理机制,建立问题监督整改处理体系,主动发现问题,准确归集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明确单位责任和时间要求,分类分级办理,保证条条落在现场、件件落实、事事见效。要从归集问题中找出共性问题、找准共同原因,从源头上加以防范和治理。让企业专注于经营、轻装上阵、搏击市场,更好优化营商环境。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评价改革开放是否深化的一个标准就是要看能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能否惠及全体人民、能否获得人民的认同、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所以一定要坚持结果导向原则,以发展的实绩和效果为准绳,以强烈的目标意识引领营商环境优化及相关决策制度改革做实、做细、做全面,只有这样才能在攻克难关破解发展难题上所向披靡,在总结工作经验上自信满满。
要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合作共赢的理念,努力建设规范化、法治化、国际性经营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国际公平竞争环境,为本土经济发展创造更多机遇。要及时更新升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提高政府经济管理效能的推动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涉及思想观念的变革,只有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才能使地区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要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瞄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布局,打通市场经济发展的阻塞点,推动市场经济要素在更大区域内自由交换与流转,跳出条条框框的束缚,打破市场守成守摊的暮气,才能使社会经营发展环境有一种新提高、新气象。
营商环境的治理是一个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市场个体和人民群众组织等社会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和协调治理的复杂过程,要更充分地发挥综合统筹协调功能。一是要建立主体间行为协同机制,解决主体间的执法统筹、配合以及责权利分配方案;二是建立主体间的沟通联动机制,旨在让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常态化的交流,消除主体间沟通障碍和壁垒。优化营商环境,还需要通过地方经济发展有关主管部门等多方面联动参与,制定有力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从而创造方便快捷、高效的商业服务体系,以促进生产要素和人力资源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顺畅流动,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有力的保障。
创新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也是市场繁荣的助推器。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在于发挥市场经济的创新活力、创新经济发展的体制、激活市场的发展潜力。需要通过将营商环境对市场经济的有效控制方式由横向规制转变为纵向中央控制、横向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的合作管理,明确和取消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条款,才能进一步激发市场的发展活力。
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制度思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市场经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只有在实践中更注重发挥法治文化的积极规范、引导作用与法律保护的功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具有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应对复杂的国际挑战和抵御国内潜在的重大风险,才能不断地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法治社会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也是其良性运转的基础保证。对社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就应秉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系营商环境”的核心理念,政府部门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动市场主体养成自觉遵纪守法、遇事寻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增强各方自觉依法维权行为,理性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与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使市场主体放心创业、安心经商。
优化就业创业营商环境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既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硬性要求,更要注重在进一步提升行政商事制度合规运行效能、完善知识产权法治和保护机制等软性条件的建设机制上有创新和突破,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对接创新就业和创业人才市场制度安排的政策支持、保护、鼓励功能。这就要从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资源等每一项具体指标入手,完善创新广西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全方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管理工作提出的“三个定位”新目标和“五大扎实”的目标[4],要通过对指标体系评估,更直观地体现各地营商环境状况,尤其是企业面临的问题,更好地针对问题精准化解和改革创新,这样有助于进一步形成企业相互借鉴、竞相改造优化的良性局面。
基于调研以及广西营商环境状况,广西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可从政务、发展管理、人才、投资、税收、通关、诚信、法制等八个方面展开。[5]
1.成立公司、申办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注销公司四项指数的高低,反映着整体行政服务的效能、企业办事效率和行政环境的优良程度。
2.获得电力、获得用水两个指标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经营要素成本高低的问题,是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的关键指标。
3.获得信贷是融资指标,反映了企业融资的难易程度以及融资成本的高低,综合反映营商环境中融资指标的优劣。
4.就业质量指标,综合反映了营商环境中的人力资源要素,着力反映企业用工的难易程度以及人才吸引力等状况。
5.缴纳税费指标反映的是营商环境中的税费问题,其反映了企业税负程度,是优化税费征管环境的依据。
6.跨境贸易指标反映了营商环境的通关问题,可以反映出通关的效率,对处于边疆的广西优化通关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7.针对社会诚信机制不完善问题优化诚信环境,将诚信环境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8.履行契约、申请破产、专利保护、保障少数股东等四项指标综合体现了营商环境中的法治因素,是完善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
1.加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研究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长期工程,随着新矛盾新问题的持续产生,必须实时调整评估指标。因而要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持续性研究和升级式更新,特别是注意营商环境评价需要树立“短板意识”和“问题意识”,抓住补齐营商中环境的短板、弱项,持续做好营商环境优劣的调研工作的准备。
2.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机制
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必须要在全面调查企业实际需要和社会各界诉求的基础上实施,要充分考虑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意愿后提出环境改造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科学地评估企业营商环境优化改造的结果效应。通过评价工作体系来识别营商环境各方面的问题,有关单位根据评估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以便在下一个考核阶段开展持续性的跟进与考核,建立一个有效的“评估—发现问题—制作任务清单—整改落实—继续评估”的作业循环管理机制,以此实现改革政策与行业、企业需求同频共振。
3.营造良好的评价氛围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自治区政府全面推进的决策措施,各地政府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相关政府文件的传达和解释,如实地向社会公众全面介绍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进展情况,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环境评估气氛,有序指导各级营商环境评估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4.完善现代企业市场经营管理体系
市场经济发展对传统营商环境段化带来了众多挑战,推动其发生深刻的变革。营商环境的根本性改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壮大的迫切需要,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又直接推动了营商环境的改变。而产生这一相互效应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正是要通过改革培育完善现代市场体制,推动各类市场力量的成长,以最终促进整个社会治理体制结构的深刻变革,同时也真正改变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动力和整体社会创新活力,关键在于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只有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才能为市场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才可以增强地方发展软实力,增强中小企业在经营活动环境中的踏实感和创新信心。这就需要极大地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以法治思维和决策规范政府公共管理职能。
立法体系机制的建设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根本和保障。要不断完善营商环境立法规划,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正民主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一是加强与市场主体有关的包括投融资、土地保护、市场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二是加强政企沟通,完善立法体制,修改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相关的立法文件,将市场主体全面纳入立法体系当中,扩大市场主体在立法过程中的话语权,不断强化立法与市场的实际衔接交融。三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提高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科学法治保障。
全面深化综合执法体系制度改革,要完善法治政府治理体系。一是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向下移交,建立多部门的联动执行制度,强化各部门行政执法配合与合作,构建国家权力统一的法制管理体制。二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采取法治督查、法治监督等多种方式方法执法。三是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部门服务市场的能力水平,采用“互联网+”手段,进一步提升政府政务效率和政府服务水平,全面推进证照一体化等政务服务改革,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成本。
建设民主法治的营商环境,需要政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法律职责,坚持合法职权必须为、法无许可不能为的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认真将法制政策的规定落实到正常化营商场所管理的全过程,从严落实政府决策程序要求,注重政策质量与效果,坚决防止因政策失误引发矛盾纷争、产生社会危害、引发重大损失。二是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推进“一件事一次办”的“广西样本”,通过实施好已制定的部门职权目录、职责目录、负面名录,有效发挥市场主体(包括就业创业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高效缓解部门职责相互错位、越位、空位的问题。三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公平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坚决避免滥用政府职权排斥、控制市场活动。
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在各级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以及个体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沟通合作协调机制,立足于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差异点和共同点进行协同治理和配合,进而推进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高效互动,以实现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协同目标的达成。首先,作为营商环境优化的服务者和引导者,各级地方政府要深入市场、了解市场,围绕市场主体在实际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科学合理且有针对性的政策和举措。其次,要发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在市场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中的基本功能,以此深化市场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市场活力,发挥市场机制灵活性和自洽性,为市场主体的安全规范成熟经营提供法治保障。最后,要加强各个部门间的配合和互动,形成区域政务数据融合资源共享制度,以释放政务数据在营商环境优化中的最大能量。
劳动者是市场主体中最重要的要素,也是市场的第一资源。要全面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同发展管理制度当中,并建立用工报告机制[6],进一步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优化提供就业创业引导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与咨询服务、城市建设综合服务、文化教育供给服务。随着劳动新业态的出现,现行的法律法规,需经一定调整才能充分保障各类劳动者的权益。要适时视情况对新业态劳动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又充分考虑实际的新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一是构建多元解纷机制,为劳动纠纷提供多渠道、多方式的解决机制。二是共建联合解决机制。根据集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牵涉人员多、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等特征,与司法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等有关部门共建劳动纠纷解决联动机制,通过及时协调配合,进行协同疏导,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地维权,避免矛盾冲突升级,稳妥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形成“民众协调+司法机关审核”的解纷新模式。三是推动公众法治服务体系建设,制订公众法律服务建设发展计划。通畅民企依法自主维权服务的绿色通道,建设民企法律服务体检中心,为市场主体的发展防范化解各种法律风险。充分运用政府执法和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对中小民营企业进行法律运营风险提示。同时,健全普法宣传机制,积极开展普法宣讲,主动深入街道、社区、企业开展法律宣讲,现场以案释法,提供法律咨询,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劳动纠纷。
当前,要特别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源头治理,切实遏制欠薪案件发生。加强根治欠薪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三个严禁”和“一金七制度”的规定,各行业与工程主管部门依法规范本领域工程市场秩序,并加大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处理因违规发包、违规转包,非法承包、挂靠、拖欠工程款支付等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薪资案。加强企业规模性裁员监测,做好风险隐患化解处置工作。同时,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保障扩固优惠政策,对足期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失业职工以及不符合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职工,要核发失业风险补偿金。深入开展失业保险的范围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治理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存补助金发放等保就业工作。对因疫情影响而临时下岗,或尚未参加失业保险但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职工,及时列入临时救济范畴,缓解其基本生活困难。
当前,要特别关注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到1076 万,这是我国年度高校毕业生首次突破千万大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应届毕业生就业形势比往年更加严峻。如果营商环境不好,会加剧创业难和就业难。要做好就业服务和兜底保障,包括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签约系统;对延迟离校的毕业生,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取消毕业生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手续;研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的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行为的用人单位,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
一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保障。地方财政要落实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经费保障,在执法软硬件建设上给予必要的投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案场所应合理设置、具备较完善的设施,如接待劳动者举报投诉的服务窗口、协调双方劳动关系的调处室、有监控设备的案件办理室、长期存放案件卷宗的保管室以及其他必要的办公场所。根据实际和规范执法的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逐步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履职设备,如统一标识的执法专用车辆、全过程执法记录仪等,从而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在执法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应适当补充协管员,并由财政落实其工资、保险等。仿效环境、安全生产等其他执法部门,出台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特岗津贴制度,为一线执法人员专门发放办案补贴,以提升人员工作积极性。[7]二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制度,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规范和建立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在法律法规上,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增加在情节恶劣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中冻结企业资金账户、查封企业资产等强制手段。[8]建立劳动保障监督指挥平台体系,有效接受劳动者的检举申诉,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构建劳动关系风险预测系统,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研判预警能力等。三是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劳动保障监察与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征缴、职业中介许可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建立案件快速处置机制,简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衔接程序,缩短执行时间,及时高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加强与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执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信息共享互通,形成长效机制。[9]加大恶意欠薪惩戒力度,完善与公检法机关的衔接程序,规范证据要求和文书格式,建立案情会商制度,减少行政执法案件转化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四是推进监管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运用公权力对劳动违法行为实施惩处也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重要手段,但实际上劳动保障监察的终极目的是提高政府对劳动法案法规的执行力度,以促进社会公平发展和实现体面劳动。从这方面来说,劳动保障监察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公平、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首先是建立劳动关系领域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围绕劳动关系风险易发多发的新型经济业态公司,及转制改造、并购重组、倒闭破产的企业,利用工资统计调查、企业失业率监测、劳动争议诉讼仲裁、企业经济性裁员调查等常态化统计信息与大数据分析技术等手段,形成劳动关系风险常态化监控机制。其次是建立劳动关系风险定期研究机制。通过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功能,剖析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趋势与主要问题,并提供风险防治对策意见与建议,以进一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与发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三方会商研究机制,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定期对劳动关系风险开展会商研究。出现重要情况或特别情形,可以随时召开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会商沟通,在必要时聘请相关的政府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进行会商研究,根据会商研究情况向上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构汇报,并视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构要根据劳动关系风险监控的情况,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每半年对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影响因素、重大风险及发展趋势开展分析研判,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并及时相互通报。再次是构建劳动关系风险等级警示体系。针对劳动关系风险的危害程度、风险范围、变化趋势等状况,对劳动关系风险构建两级警示体系。对个别行业、部分企业出现严重劳动关系危机,同时已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集体停工,且涉及人员较少、波及区域限于本地区域以内的,实施一级预警。对个别行业、部分企业出现劳动关系危机恶化趋势、群体性事件或集体停工多发趋势且波及人员较多,危害区域在两个乡镇(街道)或以上的,实施二级预警。一级预警由各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研究确定和发出预警,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三方机构报告;二级预警由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研究确定和发出预警,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三方机构报告。最后是建立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和分级响应制度。各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处置预案,按照预警等级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一级预警的,各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迅即成立紧急处理工作组,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件现场或采取其他方法搭建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已经或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或集体停工原因、诉求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并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及时采取协商方式和合法程序处理劳动纠纷,防止事件扩大和劳动关系问题升级,对存在裁员情况的,要指导有关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履行义务职责,对裁员程序和经济赔偿标准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或国家政策要求的,及时进行修改。指导劳动关系双方积极采取协调措施化解纠纷,对协调不成而进入仲裁程序的,妥善进行处理;对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要督促企业多方筹措资金解决所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对有支付能力但拒不履行责任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同时,在二级预警应对的基础上,各区县通过统筹劳动关系并督促所涉及的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加强企业内部集体协调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间劳动纠纷协调组织,以有效缓解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及其中可能产生的倾向性、苗头性等问题。
一个地区的治安和人文环境是最基本的营商环境要素,一旦投资者和人才对一个地区失去信心和安全感,那么它的吸引力将大大下降。一个地方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是地方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共同塑造的,但政法部门是主力军之一。政法部门要自觉地将政法工作放在经济蓬勃发展社会政治大局中策划与推动,认真担当优化经营发展环境保护之责,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创新法律公共服务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各类活动,完善司法机关保障制度,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度,努力营建安全的生存发展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平等的法律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环境,主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优化经营健康发展生存环境、扎实推动利民兴桂事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谱写新时代广西经济蓬勃发展历史新篇章做出法政制度与司法机关的新奉献。
常态性开展扫黑除恶活动,全面铲除黑恶势力,为企业健康运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全面严厉打击各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开展“亮剑”系列专项打击行动和严打整治毒品犯罪专项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加强对重要人员和重要物资的动态监管,注重从源头防范和控制命案事件,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健全社会治理新机制,完善平安建设考核考评指标体系,构建平安建设纵横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市域管理现代化新样板,根据“全面建、重点创”的要求,指导建设一批市域社会管理现代化试验城市,全面完成试点任务。提升基础管理创新实效,完善村级管理和乡风文明建设,形成党建带动下各方参与的共同治理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整合基础资源能力,强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实体性建设,健全“综治中心+网格化+信息化”的基础管理机制。构建网格治理新机制,进一步规范网格化管理,科学合理划分网格,进一步完善网格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做到“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在格上、事在格中、格事致知”。完善对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及药品安全等行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常态排查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重大安全技术培训和演习,全力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严防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深入开展企业生产运行和建设施工周边环境整治专项活动,依法打击各种聚众破坏企业发展秩序、寻衅滋事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敲诈勒索、绑架他人、流氓地痞等其他严重的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快批捕、快起诉、快判决。建立公安机关与辖区内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严格落实首接首办负责制,对企业的报警请求及时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有效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扎实推进企业问题纠纷的精确排查和细致解决管理工作,逐步加强对企业内部和中小企业、大工程项目及周边环境问题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着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大力加强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六级社会调解管理工作的网络构建,积极推进政府专门协调、行业调解机构服务向民营企业全面拓展,完善面向民营企业的风险评估、问题预警、协作交流、救助帮扶等制度,健全案件立案与调解衔接、诉讼与调解衔接、公证与调解衔接等制度,积极推行网络协调新模式,及时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便利化的争议处理途径和解决方式。
严防干部违规干预涉企业司法行政办案,切实为涉企案件办理营造公正司法环境。强化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民营企业产权争议诉讼案件中,坚持以法律为办案准则的基本前提,重视和培养良好的“谦抑”宗旨,即使经过各种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后也是可以找到妥善的办法应对处理的,尽量不要直接使用法律强制的管理手段;注重遵守“审慎”原则,严格划分企业经济合同纠纷和市场经济犯罪行为、民营企业内合理投资和非法集资的界线,依法谨慎实施刑拘、抓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防以刑事犯罪技术手段介入企业经济合同纠纷;培育社会公众“善意”,对于经法律确认后需要扣押、封存、速冻涉案财产诉讼的,严格按法律规定扣押涉案财产,防止出现超时限、超范围的封存、扣押、冻结,结案后要及时依法和依规足额返还当事人保外候审的保证金款和其他办案的扣押款项。
以实施企业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做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畅通立案大厅现场立案、预约电话立案、上门电话立案、网络电话立案受理等其他各类便民立案途径。加快推进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化解工作,健全案件快速审理化解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实现案件快批立、快送审、快收执,减少案件成本,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审判助推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着力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研究建立并健全企业破产启动机制、府院联动机制、破产重新整建企业识别机制,切实缓解企业破产案件的立案难、审查难、协调难问题。研究设立企业破产简易程序,推动简易诉讼的迅速审结。综合利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使重要的危困企业再生。进一步健全企业破产管人体系,积极引进富有技术、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的非中介人才参加管理工作。
健全党委政法委主管领导、地方人大政府政协监督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主办、各联动机关共同参与的基本化解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优化执行效果。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推动金融机构全部上线网络冻扣功能。积极融入和推动国家诚信自律管理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征信管理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有效协调和衔接配合机制,加大对企业恶意集资逃债、恶意集资诈骗、恶意提供担保、拒令不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行为等严重失信和违法失信犯罪行为的打击惩罚震慑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紧密结合政法部门职责,深入开展政法部门业务保障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研究活动,坚持问题引导、民意引导、成果导向,主动进企业、问企情、解难题,切实下大力气解决一批企业急需急盼、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积极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围绕国家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认真抓好政府法律顾问、风险管理、普法和宣教工作。利用好全民普法活动宣传日、立法周年宣传日等关键时间节点,组织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律师代表等深入辖区企业现场进行以案释法的普法宣传活动。积极推动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制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律师在推动企业依法运营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企业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完善和提升公证业务质量,丰富和规范司法鉴定业务,特别是及时把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等影响营商环境的事件纳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努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中全方位、宽领域的司法业务需要。
积极推动地方政法部门在政府服务中心的工作“一站式”办理和“全流程”的网上办理。继续大力减权放权,将户籍迁入、消防设计与审批工作、电子出入境证件的再次签注工作等移交给基层单位,通过精简审核工作所需资料,有效压缩行政许可范围和事务办结时间,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加快推进公安机关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同广西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平台的系统对接[10],提供广西常住人口信息、暂住人口、机动车、驾驶人等13 类数据查询核对服务。强化电子证照应用,建成身份证、驾驶证等各类电子证照库存,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交流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管。充分发挥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职能作用,通过不断清查涉企“挂案”、积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涉企犯罪立案和侦破行为的监管,积极预防和制止涉企犯罪中应该立案而不立案、不应该立案而立案以及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严重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涉企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个案指导、分类引导、同步监督等工作机制。对涉案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谨慎地适用涉财产强制性保护措施,为其保留生产经营必需的资金和往来账户,以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危害。同时加强民事及行政法律诉讼活动监管。注重督促纠正涉企业虚假起诉、非法诉讼等严重民商事案件,采取提请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严格惩处虚假起诉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涉企产权申请监督检查案件审核力度,对确存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对出现的政府主管部门不担当、乱作为等重大问题,适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积极推动政府依法施政,帮助企业解忧纾困。开展公益诉讼稽查。加大力度处理因企业损害自然环境和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导致的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民事、政府公益投诉案例,促使企业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健康成长。积极推动建设与自然资源保护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交等管理机制,推行“专业性监察+恢复性行政司法+社会性综合治理”生态检查工作管理机制,全方位推进“河长(湖长、林长)+检察院院长”的合作管理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安全舒心稳定的健康宜居环境。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亟待科学配备专业的机构和队伍。针对各地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力量配备不足的实际情况,升格优化营商环境机构的设置,明确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便于其独立开展工作。新形势下政法团队建设工作要根据“五大过硬”的标准,着力推进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勇于负责、清正廉明的社会主义政法机关团队,为服务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可靠支撑。要加大现有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创造有利于法律人才成长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人才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法律事务处理方面的专业特长,将优秀的法律人才选拔到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同时,拓宽法律人才引进、培养、聘用渠道,加快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聘请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担任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助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