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对外合作的税收风险防范

2022-11-27 05:19李兴国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税务税收农业

李兴国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一、引言

“洪范八政,食为政首”,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基础。立足新发展阶段,为了更高水平的粮食安全,提升我国农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必须着力推动我国涉农企业“走出去”。为此,需要稳步实施国际化经营策略,在合适的东道国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合作,进而培育出一批中资国际大粮商,掌握国际农业市场话语权,夯实我国粮食安全的外部基础。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经济运行中特定环节国民收入分配,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社会财富转移形式。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日趋多元化,除了传统的课税国的本国国民,也可能涵盖他国国民。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农业对外合作①农业对外合作,或称海外农业投资、境外农业投资、农业“走出去”,狭义上一般指农业对外直接投资,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创办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生产加工企业等涉农投资项目。,本质上是人员、技术、资本等要素的跨境配置,旨在于追求更优的经济利益,实现价值增值。因此,这一经济利益国际流转进程,必然进入资本输出母国及落地国的税收征管调控范畴。税收风险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种矛盾争议现象,可作多维度理解。从纳税主体微观角度,系悖离税收法律规则要求未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从而招致税收行政或刑事处罚,或与税务征管机关存在税务管理争议而引发的风险。

对于“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实施国际化经营策略的我国企业来说,税收风险是最为常见的系统非商业性风险之一。理论界就此税收风险已展开一系列研究:刘杰从规范混合错配安排、防止税收优惠不当授予等关键环节分析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风险及对策[1];张平、孙阳基于“一带一路”倡议从项目导向过渡到制度导向的新视角,分析“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课题组等提出构建“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新机制[3];梁红星梳理归纳“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常见的14种税务风险,并提出应对的措施建议[4];崔思凡分析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存在的税务风险点、产生原因以及具体防范应对措施[5]。

综上所述,目前理论界已从国际税收学、国际投资学等角度,对企业“走出去”税收风险进行了一定研究。但针对“走出去”的涉农企业这类特殊主体,聚焦农业对外合作的税收风险成因及防范理路的专门研究尚付阙如。当前推进适格的企业“走出去”实施农业对外合作已成为国家方略。另外,在现代社会,奉行税收法定主义,一国税制由该国税法确立,税收风险本质是一种法律适用风险。因此,立足法治视域,结合企业风险管理一般机理,从法学与管理学融合角度探析农业对外合作这一特定领域的税收风险及防范对策具有实践启示意义和理论发掘意义。

二、农业对外合作税收风险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一)农业对外合作税收风险的主要表现

农业对外合作作为农业领域的跨境资本转移配置的直接投资活动,涵盖农业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对照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税制,其可能涉及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前者典型的有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具体税种,后者有企业所得税及延伸出的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除此之外,在巴西等部分国家,从事农业生产还涉及农业土地税等财产资源税类。[6]上述这些税种在征管过程中,因为征纳双方利益博奕关系,都可能引发农业对外合作企业相应的税收风险。具体表现为企业税收负担额外加重,因税收违法被处以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罚金,以及涉案负责人遭受人身自由限制等刑事处罚;也表现为纳税服务受到限制、取消相应资质、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减免、企业信用声誉受损等后果。从本质上可归结为纳税主体经济利益受损、人身自由受羁束、经营行为受限制。梳理近年来农业“走出去”的具体税收实践,农业对外合作税收风险的主要集中于以下两大类:一是实体层面的税收风险,该类风险主要是因为对税收实体法律规则把握不准确、遵从不到位而引发的税收负担加重甚至遭遇处罚等风险,比较常见的有税收管辖权交叉给农业对外合作企业带来的所得税重复征税风险②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而拉美不少国家如巴西、阿根廷、委内瑞拉、乌拉圭等是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我国与该区域国家早期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避免双重征税约定不够明晰完善,因此容易导致双重征税,引发农业对外合作企业税收风险。此外,现行的多数双边税收协定亦未就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作出有效回应,如此我国农业对外合作企业在相关国家开展投资经营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收益回到国内还得补税,由此引发额外的税收执法风险。、转让定价等反避税调查风险③转移定价、受控外国公司以及资本弱化是国际避税的常见方式。其中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产品、劳务或技术所采用的关联定价,是世界各国反避税的重点调查领域。、在境外农业并购活动中因税收尽职调查不到位掉入被并购方的税收债务陷阱等。二是程序层面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为部分投资东道国税收管理及执法程序不够规范透明,随意性强,变动性大,农业对外合作企业的涉税管理服务诉求不能得到及时回应,税收争议无法得到及时解决,由此导致企业经营行为受限、经济利益受损、税务管理成本增加等额外风险。

(二)农业对外合作税收风险成因的剖析

企业的风险本质上系源于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对于“走出去”开展长周期、自然资源依附性强、比较效益相对低下的农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来说,其税收风险产生的主要根源,可归纳为:

1.外因:农业对外合作东道国复杂多变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企业“走出去”在境外以契约、设立实体等多种形式开展投资经营,必须基于税收主权原则、遵循投资东道国税法接受当地管辖。而东道国属地税法对于很多“走出去”的国内企业来说较为陌生,极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认知“盲点”。基于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考虑,近年来我国农业对外合作主要投向东南亚、拉美、非洲、东欧(俄罗斯)这些区域④根据《中国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分析报告(2020年度)》的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底,中国农业对外投资存量为348.37亿美元。其中,在东南亚的投资存量为110.14亿美元,占比为31.62%;在拉美的投资存量为20.13亿美元,占比为5.78%,在非洲的投资存量13.94亿美元,占比为4%;在东欧(俄罗斯)的投资存量为7.72亿美元,占比为2.22%。截至2019年底,中国共在境外设立农业企业986家,其中位于东南亚的有411家、位于非洲的有136家、位于拉美的有32家、位于东欧(俄罗斯)的有89家,以上这些合计超过境外农业企业的半数。,但这些区域内的国家绝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部分国家税收法律复杂多变。例如,巴西拥有全球最丰腴的土地,是国际农业投资热门国度。不过,巴西税法体系庞杂⑤据统计,巴西各种捐税高达58 种,总体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市税三大类。其中,联邦税包括所得税、工业产品税、进口税、出口税、金融操作税、临时金融流通税、农村土地税等;州税包括商品流通服务税、车辆税、遗产及馈赠税等;市税包括社会服务税、城市房地产税、不动产转让税等。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交纳各种社会性开支,具体包括社会保险金、工龄保障基金、社会一体化计划费、社会安全费等。除联邦税法外,巴西26个州和巴西利亚特区都有自己的税法。,税种繁多,税负沉重,执法管控严,极易招致税收风险。除了巴西,毗邻我国的俄罗斯地广人稀、水土资源丰富,也是我国农业“走出去”的优选地。然而,作为联邦制国家,在税制方面,俄罗斯实行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三级税收体制,税种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法体系同样庞杂多变,加之不透明不规范的税收执法环境,我国企业到该国开展农业投资合作亦面临较高的税收风险。总体来看,近年来,在反全球化等保守主义思潮影响下,部分国家对外来投资的税收立法趋于严苛,尤其是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涉及的流转税、所得税管控,通常设置了较为复杂的规制约束条款。这些导致我国开展农业对外合作的企业,会因为陌生、复杂多变的投资东道国税收法律体系而无法准确把握适用,由此引发因认知不足、遵从脱节产生的过失性税收风险。

2.内因:农业对外合作企业人才匮乏、内控缺失及决策层意识偏差

从事物矛盾论的角度看,外因是影响事物发展的环境条件因素,但内因是主导事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农业对外合作的税收风险,更多是企业内部原因造成的,具体又源于以下3个方面:首先是适应国际化经营要求的人才匮乏。我国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经营,除了必须具备雄厚的资本、技术实力,更关键的是要有大批适应各种岗位运营需要的国际化人才,其中包括具有丰富的涉外税收法律知识和办税经验的高素质财税人才。然而,现实情势是,不少“走出去”企业缺乏这类适任人才,已有在岗人员对涉外税收法律知识掌握及税务实践经验积淀上均有欠缺,尤其是涉及跨境并购、税收饶让、多层次所得税抵免等方面的税收处理。从而无法恰当有效地办理纳税申报问题并应对各种可能的税收争议。其次是企业内控机制缺失。“走出去”企业作为多种产权集合体,必须确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才能确保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行稳致远。这些内控机制包括税务管理内控机制。不过,部分“走出去”企业税务内控薄弱,未能构建科学的评估、测算、复核、申报、后续反馈等完整的内控流程,涉税事务仅由个别部门、个别人员对接负责,由此引发因为机制漏洞、执行人员过失带来的税收风险。再次是决策者的意识偏差。税收支出是企业一项无对价成本付出,纳税会切实影响企业及投资人的可支配资金量。我国当下“走出去”开展农业对外合作的企业,半数以上是民营企业。⑥根据《中国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分析报告(2020年度)》的统计数据,2019年度中国共有737家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农业企业。在这737家境内机构中,国有企业有33家,占比为4.48%;集体企业有2家,占比为0.27%。其余的均为民营或有民营成分的企业。对这些民营企业而言,尽量少缴税是大多数决策者的共同偏好。更有甚者,部分决策者为了达到少缴税、不缴税的目的,会指使财税经办人员采用虚假欺诈手法避税、逃税。因此,决策者依法纳税意识上的偏差,将误导“走出去”企业的相关纳税申报事项,由此引发税收风险。

三、防范农业对外合作税收风险的总体原则

税收本质上是政府作为“守夜人”依赖公权力向公众征收的一种公共管理捐费。在税收关系中,纳税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质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走出去”企业置身于错综复杂的国际农业产业“丛林”中,涉税交易事项层出不穷,牵涉属地国及资本输出国方方面面税收“游戏规则”,故税收风险在所难免。为此,除了遵循分级分类全面管控、可知可控可承受、风险收益匹配等企业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外,防范应对税收风险这种系统性非商业风险,应秉持的总体原则如下:

(一)践行法治积极作为原则

在现代社会,税收风险本质是一种法律遵从风险,法治亦是当今时代国际社会的主流治理模式。因此,防范农业“走出去”税收风险应秉持并践行法治原则,树立明晰的税收法治意识,洞察本国及投资东道国税收法律规则,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报税、依法维权,通过法治路径化解税收风险确保企业平稳运行。另外,鉴于税收风险的不确定性,为了防患于未然,保障企业在海外市场平稳运行,必须采取积极主动作为原则,确立有效的内控机制,预估评判未来运营中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梳理复核过往经营交易中存在的税收问题,设计应对预案并储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从而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二)统筹兼顾整体规划原则

农业对外合作涉及跨国因素,“走出去”企业可能遭遇的具体税收风险错综复杂,其成因亦可能缘于多种因素纷扰交织。因此,有效应对国际化经营进程中的税收风险,应注重统筹兼顾整体规划原则。农业对外合作的根本目标在于优化我国农业供应链,提升我国农业全球竞争力,保障我国更高水平粮食安全,进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涉农领域产业支撑。因此,防范农业对外合作的税收风险,应对照上述根本目标,统筹兼顾本国和东道国的宏观税收管控因素,着眼于农业对外合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全局进行合理有效的考量规划。为此,除了“走出去”企业微观个体层面上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科学防范外,应推动本国政府从宏观层面做好国内税收法制设计,并通过缔结友好型国际税收协定,为“走出去”企业创造透明化、便利化的税收法制环境。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机构应发挥其平台支撑作用,为开展农业对外合作的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税收风险咨询指导,并在企业遭遇具体税收风险时能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防范农业对外合作税收风险的具体举措

税收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之一,防范税收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风险管理的范畴。“现代企业风险管理,是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一些危险因素和负面影响进行控制和管理。企业实施风险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营过程中风险产生的概率,也能够在负面事件即将出现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从而保证企业顺利完成发展目标。”[7]基于税收风险本质是一种法律适用风险的论断,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机理,从静态的组织制度设计、人员储备与动态的组织行为两个维度出发,防范农业对外合作税收风险可采取如下具体举措:

(一)建立健全企业税收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类行为互动的约束”。[8]在保障经济平稳发展、社会有序运行方面,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调控规范作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其实是一个行为受到现有制度严格规范的组织。”[9]机制属于制度范畴中的一个层面。社会学视域下的机制,系指事物内各个部分之间的结构关系和协调运行方式。为了有效地应对农业企业国际化经营税收风险,必须汲取境内外优秀企业运营管理的有益经验,经由严谨的设计论证和恰当的审议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税收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1.农业对外合作投资决策阶段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

(1)企业对拟实施的每一农业对外合作项目,应调动自身财税法务人员,必要时聘用外部税收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深入而全面的涉税尽职调查,搜集充足的宏微观涉税信息,形成书面税收风险调查报告以供决策之用。调查的重点,一方面,聚焦于宏观税收法律规则体系,检视本国及投资东道国关于跨境投资及农业领域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了解农业对外合作总体税收法制营商环境,尤其是在外来农业投资涉税事项方面是否有特别规定。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当前我国企业开展农业对外合作方式主要是与东道国当地企业合资或并购当地企业,所以应慎之又慎,深入考察拟投资合作对象的纳税诚信状况,探明其是否存在隐性税收债务或执法争议,据此采取合理的投资议价策略,防范“信息不对称”而被卷入合作对方的“税收陷阱”。

(2)对农业对外合作项目进行全面的涉税尽职调查之后,应立足调查所掌握的信息,运用恰当的方法,对税收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测定。为了得到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结论,应通过广泛采集相关的指标、数据,运用信息、大数据技术,进行深入的定量比对分析,同时结合必要的定性分析评判,从而对总体税收风险达致相对科学精准的结论。此后,基于前面的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融合市场、法务、技术等投资考量指标,采取相应的投资对策——“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若分析认为该农业对外合作项目总体税收风险较低,不存在牵扯不清的税收争议,税收调控环境总体较为明朗友好,则可以进一步采取投资行动;反之,则投资活动宜暂缓直至取消。

2.农业对外合作后续运营阶段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

(1)企业的财税部门要建立信息追踪制度,持续关注本国、投资东道国税收立法和执法动态变化,尤其是投资东道国颁布或修订的涉及外国投资及农业行业的税法以及相关的税收监管执法活动。根据所掌握的这些信息,分析其可能带来的纳税影响,及时调整纳税申报方案。另外,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流程要进行持续的税收合规性分析,即企业运营中的销售、投资、融资、采购、资产处置等重大行为,要由财税、内审等机构,对照东道国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同时遵循我国税收法律域外管辖要求,进行深入的税收合规审核分析,评估是否存在税收风险点,提出规避税收风险的具体举措,并据此形成书面税务合规审核分析报告,提交企业管理层决策使用。“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在合适的条件下,还可委托客观公正执业能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对“走出去”企业一定期限内涉税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税务审计咨询报告,籍此从第三方独立角度提示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2)确立税收风险应急机制,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在农业对外合作经营过程中,不管“走出去”企业如何谨慎,但面对复杂的境外税收监管环境,难免会遇到不期而至的税收风险。因此必须在企业管理层及员工中培育危机意识,确立税收风险应急机制。具体举措如下:一是储备应对突发税收风险的人力资源团队。除了企业本身葆有的财税、法务人员之外,可考虑与国际化的税务师、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业务顾问协作关系,利用这类机构专门化的执业团队提供专家服务,应对复杂的跨境税收风险。二是提留必要数额的税收风险责任基金。在遵循投资东道国财税核算法规的前提下,每年根据营业收入额及利润额,计提一定比例的税务风险责任基金。通过这笔预留基金来保障处理税收风险的费用开支,以及作为缴纳税款及处罚金之用。三是建设处理突发税收风险的信息资料库。“走出去”企业平常要做到有备无患,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有的放矢地建设契合本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风险信息资料库,一俟风险出现能随时引证使用,支撑自身维权诉求。四是建立应对突发税收风险的外部救济机制。企业可根据自身财力,通过透明化的比价,有选择地投保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商业保险,以此作为外部救济方式,适当减缓可能的巨额罚款带来的冲击。

(二)培养储备适应国际化经营需求的高水平税务人才

人才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企业经营制胜的核心资源,也是我国涉农企业顺利“扬帆出海”的根本依托。为了稳步推进农业对外合作,有效应对国际化经营进程中错综复杂的税收风险,必须在拟“走出去”的企业内培养储备一大批高素质的税务人才。这类人才在专业素养上应满足如下要求:其一是具备必要的农业行业知识背景,即不但精通税法,还能掌握对口企业经营的农林牧渔等农业细分行业专门知识,属于“致广大而尽精微”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其二是熟练掌握外语及电子信息检索技术,具备国际化知识视野和业务操作技能,能自如有效地进行跨国沟通交流[10];其三是具有丰富的涉外财税专业知识及实务办理经验,对主要的农业对外合作东道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能够从容处理农业对外合作进程中的各类税收“疑难杂症”。

1.人才来源:广开贤路,既注重企业内部原有财税人员的提升培养,同时以海纳百川的胸怀从外部引才纳士

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应注重对“走出去”企业原有财税人员的内涵式培养,通过输送到国内外高校、财税服务专业机构进修培训和业务锻炼,使这些人员职业素养持续提升从而适应企业国际化经营进程中办税业务之要求。当然,对于企业确实需要而内部又暂时无法培养的税务人才,应以海纳百川的胸怀视野、严谨的招录考核程序从外部引进。企业寻找税务人才的检视范围,不仅要瞄准国内,还可以放眼全球——“唯才是举”;不仅要找有实际财税业务工作经验的,还可以招聘刚走出校门但有培养前景的毕业生。通过公平透明的竞争录用程序,不拘一格地引进优秀称职的税务人才。

2.人才建设:通过有效的培训考核机制,保障企业税务人才的可持续职业胜任能力

“走出去”企业应对已组建起来的税务人才团队进行常态化的后续教育培训,使其专业知识得以不断更新、业务能力得以不断提升,确保这些在岗专业人才的可持续职业胜任能力,从而在处置税收新问题应对新挑战时能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座钓鱼台”。为此,应当贯彻终身学习理念,对标国际先进经验,制定契合本企业实际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及长远规划,通过合理的投入,从经费、时间、培训渠道上对这些已录用税务人才接受后续职业学习培训提供保障。另外,要借鉴ADM、邦吉、嘉吉、路易达孚这些大型国际农业公司的有益做法,采用量化测评指标,完善对企业税务人才的定期考核机制,通过这种竞争性动态考核,扶优弃劣,使这类人员葆有持续学习的紧迫感和动力。

3.人才维系:提供合理的事业发展环境及激励报酬机制,留住税务人才团队

“走出去”的涉农企业,要高度重视税务人才资源维系管理,确保已有的税务人才队伍稳定壮大。在市场经济环境里,“物质是基础”,要对那些确实能为企业排忧解难、创造效益的税务人才予以良好的薪酬待遇,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择优予以股权分配激励,提升其与企业“荣辱与共”的职业归宿感;要完善员工考核晋升机制,为税务人才创造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使之清晰地感受理解晋升的愿景及自身价值实现的路径;要营造和谐有为、团结进取的理念和氛围,使税务人才的个体“小我”能深深地融于企业集体“大我”之中,增强其对自身属于企业“命运共同体”的认同感。总之,通过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措施,维护好税务人才团队,留下可堪企业大用的税务管理领域“千里马”,为企业规避税收风险、顺利开展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持续的税务智慧支持。

(三)运用正当合规救济方式依法维权和处理涉税争议

农业属于较为敏感的基础民生产业,涉及民生“米袋子”“菜篮子”,关乎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在境外开展产业周期长、基础自然资源依赖性强的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可谓“树大招风”,容易遭遇各种非议。所以,在波诡云谲的国际农业产业“丛林”中,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农业对外合作难免遭遇不经意的税收风险。

面对农业对外合作实践中内因、外因引发的各种税收风险,在当今国际经济治理总体趋于法治化的大时代背景下,“走出去”的企业应当正确面对各种税收风险,坚定法治信仰,恪守法治底线,坚持运用法治手段来处置这些风险争议,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正当权益。在遭遇税收风险困境时,切忌为了消解争议而采用灰色寻租、无原则妥协等不恰当手段去“求得平安”,从而引发更大后患。实际上,很多税收风险争议,只要勇于面对,依法去申诉处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困境。⑦例如,根据 2017年5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中《106份双边税收协定助力中企投资一带一路沿线》的报道,广东东莞华坚集团在埃塞俄比亚投资女鞋制造厂,东道国税务部门拟按10%税率对其在该国企业所得股息征税,经华坚集团申请,东莞市国税局协助华坚集团向该国财政部门递交申诉信,因为根据中埃税收协定,应按5%的税率征收股息税。经多番沟通,最终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回函承认中埃协定的有效性,华坚集团由此减免税款30万美元。因此,“走出去”的企业面对各种风险挑战,要有“敢于亮剑”的斗争精神,积极主动地运用正当合规救济方式来应对:一是启用前述应急机制中所储备的处置突发税收风险人力资源团队,其成员主要是来自于企业自身,同时根据需要聘请外部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有经验的专家参与,组成高水平的“迎战智囊团”;二是及时收集固化与税收争议相关的内外部凭证资料,用合法合理的证据来支撑自身的主张诉求;三是尝试多层次的争议救济解决方式,先与争议管辖的税务机关主动沟通和解,力求将可能的执法处罚金额最小化。对初步的税务处理结果若不服,尝试按法定程序提起税务行政系统内的复议。如对税务行政复议结果仍无法认同,再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司法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维权解决;四是在穷尽各种申诉救济方式后,对最终的税务争议处理结果,要勇于正视接受,依法及时缴清税款及处罚金,避免税收信用不良记录及可能导致的后续风险。

结语

农业对外合作是新时期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国际竞争力、达致更高水平粮食安全的必由路径,是经济全球化时代农业产业做强做大的应然拓展方向。农业对外合作平稳发展受制于诸多外部因素,税收因素是其中重要的利益分配影响因素,税收风险是农业对外合作进程中“走出去”的企业可能面临的较为棘手的非商业性风险之一。为了有效防范应对税收风险,“走出去”的企业应顺应国际经济治理法治化的趋势,对标企业风险管理的一般机理,兼顾农业行业特点,从制度机制、人才储备、运营行为等方面,夯实企业税收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基础,通过正当合规渠道化解税收风险,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可能带来的冲击,在维护正当涉税权益的基础上树立企业良好的税收声誉,达致企业经营利益和税收公共利益的协调平衡,推动农业对外合作事业稳健有序发展。

猜你喜欢
税务税收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国内农业
擦亮“国”字招牌 发挥农业领跑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税收(二)
税收(四)
税收(三)
税务达人的小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