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伟民,贾其臻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自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的论断以来,主体问题成为哲学发展演进所围绕的重点,思想史上逐渐浮现了具有各种定义、作用、地位的“主体”,它们往往以第一人称形式,被表述为不同意义的“我”,例如,在笛卡尔那里,主体是广延与思维的分离对立之下所凸显的精神实体,是在思想着的“我”;在洛克看来,主体是不能被实体化的、持有感觉和反省能力的经验自我;康德对唯理论和经验论的综合,使得“我”显示出了功能性的“伴随”作用;黑格尔则以绝对精神的运动过程把握主体,将绝对精神视作大写的“我”;胡塞尔又再次考虑“我思”,试图通过现象学方法达至纯粹的先验自我;等等。随着哲学史上有关主体论争的不断展开,主体也在持续经历着从被高举和赞扬到被排斥和反对的反复演变。例如,对于主体,笛卡尔与尼采各自持有两种极端态度:笛卡尔将“我思”视作确定无疑的阿基米德点,并将正在怀疑的“我”排除在普遍怀疑之外;尼采则以一种更为夸张的怀疑思想,拒绝将“我”视作例外,从而彻底击垮“我思”的奠基意义。面对以往这些关于主体的论辩,法国现代哲学家保罗·利科为避免继续陷于“我思”的纷争,并不选择加入某一阵营,而是其著作《作为他者的自身》,试图在推崇主体与贬斥主体的颠倒态度之间,寻求一条避免相反抉择的“自身解释学”道路,迈向一种跳出“我思”和“反我思”的主体理论。基于这一目的,利科围绕着对于“谁”的种种追问,依次从语言哲学、行动哲学、叙事理论、伦理道德展开了全面探究。
利科敏锐地注意到,无论那些关于主体的不同理论秉持着何种观点,它们都仍然依照着笛卡尔所树立的表达范式,即以第一人称来表述主体。主体与第一人称“我”,总是表现为一种对应关系,“‘我’不管是被界定为经验的或先验的,还是被绝对地或相对地确立起来,无论如何,主体就是‘我’”(1)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Éditions du Seuil,1990,p.14.,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思哲学”才几乎等同于主体哲学。同样地,有关主体地位的各种论争,就是在赞颂“我”或者贬低“我”,因此,如果利科想要从这对待“我”的两极态度之间走出一条“自身(soi)”的中间路线,那么他就应当首先阐明“我”的内涵与意义。这样,在语言之中勾勒出人称代词的位置与作用,就可被视作重新解释自身的基础与准备,语言哲学视阈内的第一、第二研究,也就理应构成《作为他者的自身》的开篇。人称代词所带来的困难,贯穿于利科的语言哲学研究之中。在利科那里,语言哲学包含两重含义,即语义学和语用学,而面对人称代词下的疑问,语义学和语用学展现了全然不同的态度,这也就造成了两者之间对待主体的观点差异。在这里,利科仍然采取他一贯的“迂回”方式,并不投靠于语义学或语用学的其中一方,而是要促成两者间的交互与结合。正如利科所言,求助于分析,就是确立一种自身解释学所应付出的代价(2)Ibid.,p.28.,解释学的迂回特征,就这样最先体现在利科语言哲学的研究之上。由此,利科有关人称代词的疑难解决,就呈现为两条道路的交汇尝试。
参照过往的主体哲学范式,主体必然要借助语言中的人称代词,以其言语来自称为“我”,即,主体就是第一人称的“我”,这自然地引发了在语言中遵循此一范式讨论主体问题的可能。利科在《作为他者的自身》的第二研究即语用学进路中,直面了这一自称为“我”的“话语主体”,考察了“我思哲学”在语言内的呈现,这当然能够为利科提供从语言源头厘清主体问题的资源。从而,我们的讨论,也就可以先从利科的第二研究处入手。
当我们期望在语言中考察主体问题时,无疑就将涉及语言的使用和使用者的问题,这也就属于语用学的范畴。奥斯丁等哲学家的“言语行为(les actes de langage/speech-acts)理论”即为语用学进路的重要形式。但是,利科却表示,他更愿意将“言语行为”称作“话语行动(les actes de discours),并以“话语(le discours)”一词,着重表明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学家本维尼斯特所谓“话语之际(l'instance de discours)”之间的相似性(3)Ibid.,p.58.,可见,本维尼斯特的语言学工作,更应当被视作探究语用学进路的关键,利科第二研究的标题“话语表达与言语主体(l'énonciation et le sujet parlant)”及内容展开,也都指向了语言学家本维尼斯特的工作。利科在论述中总是强调本维尼斯特意义上的“话语(le discours)”,因此,透过本维尼斯特的话语理论,我们便也就能够了解利科所要阐述的语用学进路亦即话语表达(l'énonciation)(4)利科的文本中所涉及的术语主要有l'énonciation(话语表达)、l'énoncé(陈述)、le discours(话语)、l'instance de discours(话语之际)、la parole(言语)等,它们当然都可被归于广义的“言语行为”,但是其侧重却还是有所不同的,利科在这里并未专门对此进行辨析,本维尼斯特则在其《普通语言学问题》中较为详尽地辨明了它们的各自含义,详见Émile Benveniste,Problèmes de linguistique générale 1,Paris:Gallimard,1966,我们也将按照本维尼斯特的界定在后文中对此稍加区分。的进路。
以话语作为研究对象,表明了言语及言语者在语言中的重要位置,然而,这并非向来就有的共识。“语言”和“言语”这样一对范畴的建立可被追溯到现代语言学的奠基者索绪尔那里,而作为结构主义的先驱,索绪尔并不在其语言学中为个人的“言语(la parole)”留有余地。索绪尔认定,在作为总体的语言(le langage)之下,“语言(la langue)”才是语言学的唯一对象,这一包含概念与音响形象的整体,亦即所指与能指结合下的符号体系,足以阐释语言的本质,从而,言语就应被排除在外,语言科学正要“没有这些要素掺杂在里面,才能够建立起来”(5)Ferdinand de Saussure,Cours de linguistique générale,Paris:Payot,1995,p.31.。不过,如此轻易地对言语及作为言语者的个人避而不谈,始终难以令人信服,针对索绪尔的观点,本维尼斯特在其名篇《论语言中的主体性》(Delasubjectivitédanslelangage)(6)Émile Benveniste,“De la subjectivité dans le langage”,Problèmes de linguistique générale 1,Paris:Gallimard,1966,pp.258-266.中,再次对“语言”和“言语”进行了思考,并力求将言语着的人重新拉回研究视野。在本维尼斯特那里,语言和言语的复杂关联可被概括为:语言之中有工具性的潜能,言语的工具性功能需要寻求语言的授权;言语是对语言的必要实现,人的言语在语言中是不可或缺的。这样一来,通过肯定言语及言语者,本维尼斯特确认了主体在语言中所应占有的空间,从语言出发探讨主体问题也就成为可能。
在利科看来,主体哲学无论倾向于选择何种界定主体的方式,它们总还是能够被归结为言语者口中所说出的那个“我”,因此,对于话语主体的考察,就将自然地围绕着人称代词展开。本维尼斯特正是这么做的,他认为,探求言语着的主体和语言中的主体性(亦即探究通过语言而自立为主体的能力(7)Ibid.,p.259.),就应从语言中的人称代词特别是第一人称处入手。本维尼斯特首先指出,人称代词在语言中是极为独特的,其最为突出的特点即为,“既不参照某个概念,也不参照某个个人”(8)Ibid., p.261.,这也就是说,“我”既非通名,亦非专名:首先,“我”不是一个普遍概念,“我”虽表现为一个相同的形式,但却不能够包含所有自称为“我”的个体,不可能涵盖每一个言语者口中每一时刻都在说出的“我”;其次,“我”不参照某一具体个体,“我”并不标明某一个体的独特性,这就正如安斯康姆在其探讨第一人称的文章中所强调的那样(9)G.E.M.Anscombe,“The First Person”,in Mind and Language,ed. Samuel Guttenplan,Oxford:Clarendon,1975,p.48.,虽然“我”和专名X在句法结构中占据着相同的位置,同样充当着主语,但是,如果将“我”等同于专名X,那么以“我”作为主语的命题的真实性,就将取决于这一命题对于X而言是否为真,讨论也就将围绕这一逻辑上的专名X展开,此时,“我”本身所具有的意义以及使用“我”意味着什么,似乎并没有被纳入考虑。
本维尼斯特没有停留在对于人称代词的否定性说明上,既然“我”既非参照概念,亦非参照个人,那么,“我”指的是什么?在从语言处明确了人称的基本特征之后,他回到了语言的实现即言语中去——“我”总是要被说出的,对“我”的界定也就应在言语之中展开。由此,本维尼斯特将“我”描述为,“在话语之际或言语表达的现实中(l'instance de discours),‘我’指代着作为‘主体’进行陈述的说话人”(10)Émile Benveniste,“De la subjectivité dans le langage”,Problèmes de linguistique générale 1,Paris:Gallimard,1966,p.262.,“我”所指向的,就是言语着的主体。本维尼斯特此处所谓“话语之际、言语表达的现实(l'instance de discours)”,当然可以被归于广义的言语行为,但是,“话语之际”更强调了具体言语表达的一个实例,与工具性的“言语(la parole)”相比,“话语(le discours)”进一步表明了言语的事实性。因此可以说,“我”就在言语的现实中,指向那一说话人,并且,这一说话人正是在说出“我”的当下自立为主体的。同时,通过说出“我”而自立为主体的行为,并非个别的或单独的,每一说话人都在其言语的现实中自称为“我”,而这显然已经预设了一个对话的情境。真实的言语总是面向他人的,所以,本维尼斯特将“话语(le discours)”定义为,“由言语(parle)着的人在主体间性的条件下承担的着语言(la langue)”(11)Ibid.,p.266.,这不但清晰地概括了“话语”与语言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关联,而且指明,言语的事实应以主体间的交流为前提。可见,在本维尼斯特那里,仅在个人言语的意义上讨论“我”仍是不够的,人称的构建,还有赖对话的条件(12)Ibid.,p.260; 按照本维尼斯特,即使是“独白”,也应算作是“对话”的一种,详见Émile Benveniste,“L'appareil formel de l'énonciation”,Problèmes de linguistique générale 2,Paris:Gallimard,1974,p.85.。
“我”只有在对着某人说话时才有可能出现,经过比照才会有“我”的凸显,“我”的确立,离不开作为对话者的“你”。在此,人称的又一特性,即人称的“极性(polarité)”(13)Ibid.,p.260.,就在言语的现实中显现出来了:一个人通过说出“我”而自立为主体,这同时设定了一个对话者“你”,“我”说意味着“你”在听我说,并且,在“你”那里,也有一个有待说出的“我”,“你”将同样以“我”的形式做出回应。在对话中,“我”本身就预定着“你”,“你”事实上也暗含了一个言语的主体,从而“我”和“你”就有着相互补充和相互转换的可能。然而,这并不代表着“我”和“你”是地位平等或完全对称的,虽然“我”已经蕴含了“你”且二者关系可逆,但“我”总还是优越于“你”,“你”总还是要从属于当下的言语主体“我”,并作为“我”的回声出现。从而,“我”就相当于是一个设定了坐标的原点。
除此之外,“我”还将在语言之外产生更多影响,语言中的主体性还能够在行动之上显现。本维尼斯特以“话语表达(l'énonciation)”描述通过个体使用行为实现的语言的实际运用(14)Émile Benveniste,“L'appareil formel de l'énonciation”,Problèmes de linguistique générale 2,Paris:Gallimard,1974,p.80.,亦即说话的真实行动,利科正是在此意义上借用了内涵更为丰富的“话语表达”。在语言被使用的条件下,发誓、承诺、保证等动词即揭示了话语主体的行动,例如,“我发誓”这一形式的特殊价值在于,这种话语表达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或执行,“我发誓”的陈述过程就是我做出担保的行为本身,从而,我的誓言和承诺所可能造成的(社会的、法律的)后果,就是从我进行了“我发誓”的话语之际开始而产生影响的。话语表达与行为的一致,也就正如奥斯丁所言,“我们的话就是我们的契约”(15)J.L.Austin,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10.。
至此,我们对本维尼斯特的论述已然揭示了利科所要阐明的“话语表达的主体”。可以看到,语用学进路下的第一人称“我”极其特殊:“我”不参照概念或个人,并显示出一种“极性”,内在地包含着“你”。但是,我们发现,本维尼斯特的讨论并不涉及第三人称“他”——人称的两极不包括第三人称“他”,话语和行为的一致在“他”那里也没有显现。本维尼斯特认为,不同于言语事实中的“我”对主体的确立和“你”对主体的暗示,“他”并不指向言语着的主体,而是参照一个言语之外的对象,“他”只发挥代词的作用,可以用于指代任何个体,甚至可以没有任何特指。而且,“我”和“你”之间的可逆性,在“我”和“他”、“你”和“他”那里也毫无可能。此外,“他”在话语表达中也不能体现话语与行动的统一,“他发誓”仅仅是一个描述,而不代表说话人的行动。由于第三人称“他”不具备“我”和“你”的特性,本维尼斯特视“他”为“完完全全的非人称(non-personne)”(16)Émile Benveniste,“Structure des relations de personne dans le verbe”,Problèmes de linguistique générale 1,Paris:Gallimard,1966,pp.230-231.,关于人称代词的讨论,不适用于第三人称,“我”和“你”作为一组紧密相连的对子,共同与“他”相对立。这就是利科所指出的“本维尼斯特对第三人称的咒骂”(17)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Édition du Seuil,1990,p.62.。
在语用学进路之下,话语表达的主体在其言语中自称为“我”,并以此预设了对话中的“你”,“我”和“你”从而构成了可以相互转化的二元性,并且将第三人称“他”排除在话语主体之外,这似乎已经清晰地表明了各个人称代词所应居于的位置。然而,要走一条不偏不倚的迂回道路的利科不可能在这里停下。作为话语主体的“我”固然为以往的主体哲学提供了新的视角,但是,这仍然属于“我思哲学”的某种变体。利科指出,当我们不仅仅探寻被视作一个个事实的话语表达,而是询问话语主体的身份时,语用学就将会遭遇某些悖论甚至疑难,“我”这一第一人称表达,将受到一种奇特的含混性的打击(18)Ibid.,p.65.:一方面,“我”是人称代词的一个成员并位列于词性变化表中,并作为一个无主的用语(un terme vacant)保持着一种普遍意义,能够被不同的人以相同的含义加以使用;但是另一方面,“我”不单是一个流动的指示词(shifter),而且还有着固定的作用,即“我”每次只指向这一个现在在此说话的人。利科将这一困难描述为“可替换性与锚地作用的不可替换性之间的明显矛盾”(19)Ibid.,p.65.。本维尼斯特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可能的疑问,并因此将“我”视作既不同于通名、又不同于专名的例外,试图以“我”的特殊性规避这一困难,然而,本维尼斯特将“我”置于不同于其他任何语言符号的位置,代表着他仍然无法正面回应,为什么“我”确实能够既有普遍含义、又能指示个人。与本维尼斯特的否认和回避态度不同,利科所要做的,就是直面这一悖论。由此,利科想要在语用学之外寻求语义学的帮助,我们也就随之回到了第一研究即语义学进路中去。
在语义学的进路中,我们首先遇到的是“人”的概念。“人”,是经过“同一化指称(la référence identifiante)”的事物,亦即在一系列同类事物中,被认识并区分出来的事物,这仍然涉及了主体如何指明自身的问题。利科将这一指称过程称为“个体化(individualisation)”(20)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Édition du Seuil,1990,p.39.,并且指出,个体化取决于不同于述谓的各种指称步骤,它以只保留一个样本为目的,排除了同类中的其他样本,利科以逻辑学上的“个体化的算子”(21)Ibid.,p.40.概括上述步骤,这些算子包含限定摹状词、专名和指示词,看起来,这三者都能达到个体化的目标,然而,利科却质疑了它们的作用,并认为“人”在这三者之中都没有特权:其一,限定摹状词就是只有一个成员的“类”,是一种排除了专名和指示词的人工语言,它的目标看起来是在分类,实则是把一个类中的一个成员与其他成员对立起来,但是,利科表明,“这并非一种能在具体对话情景中被说出的语言,而是一种只能被书写和阅读的人工语言”(22)Ibid.,p.41.,它在实践中并没有可操作性;其二,专名就是要突出一个不可重复和不可区分的实体,而没有规定其特点或谓词表述,这也就是以某种命名法,让某一指称与一个实体的不可重复或区分的特性对应起来,其目的仍然是排除一个类中的所有其他成员,不过,“在日常语言中,专名没有完全完成他们的功用”(23)Ibid.,p.42.;其三,指示词(indicateur)包括了人称代词、指示代词、地点和时间副词等等,并可引入动词时态,指示词尤其是“我”和“你”似乎明显地指向个体,然而,正如我们在语用学进路中所看到的那样,它们必须依赖于与话语表达的关系,在话语之外,指示词本身所指的内容并非固定的,而是每次都表示着不同的东西,只有当指示词通过与话语表达的关系而被确定下来,指示词才可能发挥其作用,“‘这里’最靠近话语发出地,‘现在’是与话语同时的时间,‘我’和‘你’则必然作为一组对话者从话语表达中呈现”(24)Ibid.,p.42.,虽然话语中的指示词能够以“我”“你”指向个体,但是这种指称只在话语事件中才是可能的,因而“我”和“你”并没有比其他指示词更具优先性。总之,对于如何从一般的个体到我们是其中之一的个体,个体化算子并没有提供合适的答案。
利科所概述的三个个体化算子,实则对应于分析哲学家斯特劳森关于殊相(particular)的考察,“个体化”的术语选择,也来源于斯特劳森的探讨同一化问题的著作《个体》。斯特劳森那里所谓的“殊相”,“如同最为人熟知的哲学用法一样,历史事件、物质对象、人和他们的影子都是殊相,而质量和属性、数量和种类则不是殊相”(25)P.F. Strawson,Individuals:An Essay in Descriptive Metaphysics,London:Routledge,1959,p.15.,而对于殊相的识别或确认,就是通过上述各个算子的作用。斯特劳森认为,“我们作为说话者用来指称殊相的各种表达,有一种标准功能,即在使用它们的情况中能够使听话者识别那一正在被指称的殊相。这些表达包括某些专名、某些代词、以定冠词开头的某些描述性短语以及由之所构成的表达”(26)Ibid.,p.16.,这也就是利科所说的专名、指示词以及限定摹状词。利科修改了斯特劳森的论证次序,将指示词放在最后着重说明,这是因为在所有个体化算子中,利科给予了指示词尤其是人称代词以特别考虑,认为只有它们指向了“我”和“你”,不过,利科已经认识到,脱离话语后,它们也并不能发挥作用,由此,利科继续援引斯特劳森的理论,希望能够进一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从而由一般的个体到达我们在其中的个体。斯特劳森的策略是,探究人在一般殊相中所占据的特殊位置,亦即考察作为基本殊相的人。
斯特劳森表明,对某一类殊相的确认总是取决于对另一类殊相的确认(27)P.F. Strawson,Individuals:An Essay in Descriptive Metaphysics,London:Routledge,1959,p.17.,这样就总会有某类更为基础或根本的殊相,斯特劳森将其称为“基本殊相”,并指出,只有物质物体(material body)和人(person),才能够成为基本殊相,它们所需具备的必要特征有:必须是具有时间延续性的三维对象,必须是通过观察可得的对象,必须共同具有充足的多样性、丰富性、稳定性和持久性(28)Ibid.,p.39.。物质物体显然满足了这些要求:首先,对于物质物体而言,由于其在时间维度和三维空间中的存在,我们的概念图式才得以形成,“物体构成了框架”(29)Ibid.,p.39.;其次,物质物体不仅通过视觉,而且通过更为真实的触觉压力被认识,触觉的确定性展现了物体所具有的特性,这再次表明,“物质物体必定是基本殊相”。(30)Ibid.,p.40.在将物质物体归于基本殊相后,斯特劳森展现了其真实目的,即把“人”同样看作基本殊相。我们发现,“人”因其身体的物质性,也应被归于某种物质物体,又因其意识活动,而应被视作独特的物质物体。当“人”最终被视为与物质物体一样的基本殊相时,人也就成为和物质物体一样的原始概念,获得了定位时空的能力。对于人的个体化的诉求,通过将人归结为基本殊相而被实现了。
将人视为基本殊相,使得我们可以说,个人也是物体,这显示了物体或身体的优先性,为我们提供了界定人的新视角。“识别性的私人殊相依赖于识别性的指称完全另一类的殊相,即人”(31)Ibid.,p.41.,所有私人的感觉和意识等等完全依赖于物质性的身体,私人殊相(private particulars)的确认就依赖于作为另一种殊相的人,这也就避免了唯我论的困境,破除了身心二元论中心灵的优越,此时的人,不会依赖于主观的或唯心的观念,也不会被当作纯粹的自我意识,相反,它是公共的、可观察的,是私人殊相的基础。此外,斯特劳森提出,人的概念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实体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原初的,在逻辑上先于个体意识,这样的“人”不能被分析为具体的灵魂或有生命的身体,而是被扩展到了更大的范围。当人被赋予谓词从而被界定为主体时,无论是赋予了意识状态的谓词,还是赋予了肉体特征、物理情景的谓词,都可以应用于所有具有相同逻辑类型的个别实体之上,这意味着,“人们把自己看作这种谓词的主体的条件,也应当把他人看作这种谓词的主体”。(32)Ibid.,p.104.因此,这些被赋予谓词的人,绝不是以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所表达的,它们同等地被给予了第三人称的某个人,这也就如斯特劳森所说,“当主体是自己或主体是他人时,赋予的短语有着完全相同的意义”(33)Ibid.,p.99.,“我的经验”和“某个人的经验”,“你的经验”和“任何别人的经验”没有什么不同,第三人称的“某个人”“任何人”表现出了其所具有的力量。
在语义学进路之下,作为基本殊相的人,是由我们赋予它的谓词来界定的,相应地,主体的地位也就是根据心理或物理的谓词规定的。这种使谓词有所归属的操作,针对的是任何人、每个人,我们可以用第三人称的“某个人”或“任何别人”取代自身和他者,“我”和“你”并不需要出现。然而,人被同一化为基本殊相,却意味着自身问题将不再被加以考虑。相同性掩盖了自身性,要回答的并非“谁”的问题,而是“什么”的问题。通过时空框架的定位,得到的是同一个“东西”,即独一无二和可重复发生的相同“物”,这无须个人在说话时的自指为“我”的能力,而只需要对“人们或任何人(on)”的指认。然而,利科认为,自身性的问题仍然是重要的,特别是当我们谈论到某种意识状态(un état de conscience)时,如果要将其归属于自身,那么则是“被感觉到”,如果要将其归属于他人,那么则是“被观察到”(34)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Édition du Seuil,1990,p.53.,询问归属标准为何不同,显然就会将重点再次拉回自身之上。“某人”与“任何别人”之间的关系,仍然有待于经由反身性思考,成为“自身”与“他者”的关系,这就又要求了话语理论即语用学理论的补充。于是,我们还需同语义学进路一道,再一次来到语用学进路之上。
随着利科终于完成了对本维尼斯特和斯特劳森等人的理论借鉴与重新论证,语用学和语义学进路所各自面临的困难就集中地以人称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了。我们已经看到,本维尼斯特在其关于语言主体性的阐述中,极其注重人的言语,着力于论述言语者如何通过自称为“我”而自立为主体,探求第一人称“我”的意义以及“我”和“你”的特殊关联,并以第一人称“我”及“我”和“你”的关系来阐明话语主体;而在斯特劳森那里,“我”和“你”并不占有任何特权,只是作为“个体化的算子”出现,此时,重要的不是话语中有所特指的“自我”,而是一个类似于某种“东西”的“人”的概念,“人”即为像物质物体那样的基本殊相,从而以第三人称形式出现的“某人”便也有可能要求其地位。可见,在语用学进路即话语的反身性之路下,主体显现为说话的“我”和对话的“你”,第三人称处于非人称地位,“我”及“我—你”极性,排除了第三人称“他”;而在语义学进路即同一化指称之路下,“人”则作为一个基本殊相,成为我们所谈论的“他”,主体由各种心理或物理谓词界定,“我”“你”甚至无须出场。如此看来,两条道路指向了相反的结果,因而也应被尖锐地对立起来,但是利科却认为,这看似不同的两条道路,从一开始就有着交织和重叠。
在第一研究即语义学进路中,利科点明语义学的“困难在于,理解第三人称如何可能在话语中被当作某个自称为第一人称的人”(35)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Édition du Seuil,1990,p.48.,在第二研究即语用学进路中,利科指出语用学的“问题在于,了解对话之中的‘我—你’如何能够显露在‘他’之中”(36)Ibid.,p.56.。在利科看来,语用学进路和语义学进路的交叉是必然的,因为“其中每一个想要实现自己的目的,都必须借助另一个”(37)Ibid.,p.69.。首先,在语用学所强调的对话之中,话语的主体向对话者指明他将要谈论什么或谈论谁,这就是一个在双方间确定基本殊相的过程,通过对话,话语主体确认了他的对话者接收到了与他相同的基本殊相;再者,在语义学所侧重的同一化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作为个体化算子的指示词尤其是人称代词,它们被当作同一化指称的工具,指向了“我”和“你”。我们已经看到,在话语反身之路中,“我”面对着可替换性与锚地作用的不可替换性之间的矛盾,而在同一化指称之路中,“他”回避了“谁”的问题并掩盖了自身性,在两条道路的最后,我们并没有收获完满的结果,由此,如果要从语言哲学研究中得到更多价值,就应当寻求两条道路的结合。
利科以指示词(indicateur)作为探究道路结合的出发点,因为两条道路的交融,就将能够支配所有指示词的功能。以“这里”和“现在”为例,在语用学那里,“我”标记了围绕主体而展开的空间和时间,例如“这个”、“这里”、“现在”,“那个”、“昨天”、“明年”,它们都必须参照言语表达的现实,依附于话语之际的“我”。其中,空间的组织方式在物理意义上以被确立的“我”为中心,依据“我”所在的地点被指明,而时间则参照言语的事实,内在于语言的主体性中,被描述的某一“现在”事件,与描述它的“我”的言语表达的现实在时间上重合,所以,我们所位于的“这里”和“现在”,就在于我们通过言语自立为主体的当下。然而,这种意义下的地点和时间,总是无处可循的,它们将会陷入某种同义反复——这里就在这里,现在就在现在。我们必然要向其发问:这里在哪里?现在在哪一天?对此问题的回答,需要提供一个地点和一个日期,即一个定位了的坐标和一个注明了的历法,这也就是语义学所追寻的时空图式。通过纳入客观的日期与地点,围绕“我”的“现在”和“这里”获得了其完整意义:“这里”不只是“我”的立身之处,更是“地点明确的这里”,现在不只是“我”的言说当下,更是“时间明确的现在”(38)Ibid.,p.70.。
依照指示词“这里”和“现在”获得完整含义的方式,“我”和“你”也有了吸纳某种类似于历法日期或地理方位的客观标记的可能。我们还记得在语用学进路的最后,“我—你”所处的矛盾境地,即它们似乎既能被用于普遍的所有个体,又可被用以分辨每一个体的不同,并且,当第一人称被宣判完全不同于专名时,这一矛盾已经走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我们不能知晓,“我”究竟是哪一个“我”。利科并不赞同仅以话语事实定位“我”,而是认为,过多考虑“我”的独特和优先位置、从而使“我”与专名相对立是错误的做法。一个更为适当的方式是,将作为主语的第一人称“我”和作为基本殊相指示的、第三人称视角的“专名”联合起来加以思考。根据利科的设想,话语主体和基本殊相之间应是一种“铭文(inscription)”关系(39)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Édition du Seuil,1990,p.71.,“我”不仅依照着话语主体的言语表达,而且还依照着“称呼”这一特殊的第三人称视角话语行动,被铭刻在专名的公共名单上,从而,主体同时包含了纯粹自指的“我”以及可从公共层面上被确定的“人”,这既解释了话语主体“我”的双重功能,又回应了基本殊相“人”的自指要求,在此,语用学与语义学以相互补充的方式汇合了。
这样一来,确认一个主体就总是需要两条道路的互助协作,除了话语表达的“我”及以“我”中心的“现在”和“这里”以外,一个指示基本殊相的、被称呼的“专名”,一个历法规则所确定的日期,以及一个方位坐标所指明的地点,都被同时“登记在身份簿上”(40)Ibid.,p.71.。由此,“我”和“我的名字X”均内在地包含了以上两重意义,“我”和“X”也就能够意味着同一个人。“我”既是在话语中自指的“我”,又在对话中呼唤了“你”,还同时是被称呼的“他”,从而,向“你”言说的“我”与大家所称呼的“他”相互吸纳,构成了“我—你—他”的交互汇集。两条进路的结合下,“我—你”显露在“他”上,“他”也内化在“我—你”中,那么,对“谁”的询问,也就应以“我—你—他”的融合作为回应。
在分别探明语用学进路和语义学进路下人称代词的各自作用以及主体的不同显现之后,利科的语言哲学研究终于走向了两条道路的交汇。围绕“我”“你”“他”三个人称的关系问题,利科借用本维尼斯特和斯特劳森等人的工作资源,并以一种迂回的方式,寻求不同哲学传统的交流与综合。正是在作为话语主体的“我”与作为基本殊相的“人”的结合之下,“我—你—他”的交融,给出了关于“谁”的问题的重新答复,这不仅在语言的层面阐明了主体应当如何被认识,并且从语言的角度回答了“作为他者的自身”是如何可能的。
虽然利科声称,在他的主体理论之中并没有哪一研究或哪一进路是首要的,相反,他期望《作为他者的自身》中的一系列研究呈现出一种片段性,读者也就能从任意程度进入他的研究之中,这也为我们在此调整第一、第二研究的顺序以展开论述提供了合理支撑,但是,我们同样看到,对于利科的主体理论而言,语言哲学的研究确实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首先,利科始终认为,“任何对于存在者或者存在论的理解,都首先并且总是在语言中得到彰显”(41)Paul Ricoeur,Le Conflit des interprétations:Essais d’herméneutique,Paris,éditions du Seuil,1969,p.15.,从而,语言哲学研究也就被赋予了更加根本的意义,若要讨论主体问题,语言本身就应被最先加以澄清,《作为他者的自身》中语言哲学框架下的第一、第二研究,也就理应被置于行动哲学、叙事理论、伦理道德的考察之先。当利科试图回答《作为他者的自身》的总问题“谁?”时,在澄清语言的前提之下,答案并不可能再次落入笛卡尔所确立的主体范式即“我”之中,主体不再被表述为“我思”之“我”,而是呈现为“我—你—他”的交汇,那么,在涉及主体的更多意蕴之前,任何可能的回答都已在语言层面得到了保证。
其次,由于关于“谁”的问题被利科进一步细分为“谁在言说?”“谁在行动?”“谁在叙述?”“谁是被归责的道德主体?”四个具体问题,语言哲学研究的成果也就更表现出基础性作用,并与其余三个研究紧密相连。利科以“人的行动(l'agir humain)”(42)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Édition du Seuil,1990,p.31.这一论题,统一起整个片段化的研究,而行动的多义性最先便体现在,话语行动本身也是一种行动,且行动的施动者只有通过话语才能表明自己是施动者,因而语言哲学与行动哲学的研究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复杂的关联。而至于看似较为独立的叙事理论与伦理学考察,实际上也与语言分析相互照应。利科在引入“叙事同一性”时指出,语言哲学中的话语理论只聚焦于当下而忽视了主体存在的时间向度,而叙事理论下“自身性(l'ipséité)”与“相同性(la mêmeté)”的辩证法,即可填补这一空白;进而在伦理与道德向度的考察之中,“善的”和“应该的”不过是附加于行动之上的谓词,这也有着与相对于“话语”的“言语者”相同的结构作用。可见,即使我们要从整体来看利科的主体理论研究,语言哲学仍然能够作为一个合适的切点。
此外,利科一直强调,他的主体理论所最终达到的自身解释学与我思哲学之间有着相当远的距离。利科的解释学,并不要求一种具有奠基意义的确定性,而是追求某种“不可分类(atopos)”(43)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Édition du Seuil,1990,p.33.,而这一远离过去主体哲学范式的努力,就时刻体现在利科所使用的迂回方法上。正如我们在利科研究语言哲学的过程中所看到的那样,他并不偏向于语用学和语义学的具体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的综合,“分析的迂回”,就是要既与我思保持距离,又不直接陷入反我思的极端。只有在平等对待、全面考察已有学说之后,利科的迂回与辩证才能发挥作用,而他的语言哲学研究和人称新阐释已然清楚地向我们显明了他自己探究主体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与策略。
最后,通过对主体与人称关系的细致考察和语言哲学研究的不断展开,利科的主体理论尤其显示出了不同于其他哲学家的特别之处,这种创新既体现在利科的哲学方法上,也体现在利科的哲学目标上。例如面对“我思”与“反我思”的冲突,梅洛·庞蒂尝试以“我能”代替“我思”(44)Maurice Merleau Ponty,Phénoménologie de la perception,Paris:Éditions Gallimard,1945,p.160.,强调主体的感觉能力及知觉的首要性,并将他人的知觉引入自我主体性的形成过程中,认为要成为主体的关键就在于走出自身,向一个他者开放,由此,主体不再囿于“我思”与“反我思”的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走出了自我的封闭状态,呈现出全人称的主体内涵。而与梅洛庞蒂尝试以模糊界限来避免冲突的做法相比,利科的主体理论则更加倾向于综合已有的各种学说,并试图使看似矛盾的道路走向交汇,从而达到某种融合与统一。这一方法虽然意味着更为漫长的迂回过程,但对于发展至今的主体问题而言,无疑是更加有益的。又如,列维纳斯的他者伦理学同样击碎了主体的封闭性,使“我”不得不面对一个“他人”,甚至一开始被确定的并非主体本身,而是他者。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列维纳斯对于语言的思考体现出一种特殊的伦理向度,言语主体的话语行动必须由他人的话语来保证,因而主体更像是一个能够“回应”的主体,“回应”则就意味着“我”与“他人”之间的某种责任或许诺关系,正是作为“负责任者”,“我”才被引向了“最终的实在”(45)Emmanuel Lévinas,Totalité et infini:Essai sur l'extériorité,Haye:Martin Nijhoff,1971,p.153.。利科将列维纳斯的工作概括为“由他者到自身的伦理运动”(46)Paul Ricoeur,Soi-même comme un autre,Paris:Édition du Seuil,1990,p.391.,指出在列维纳斯那里,他者性意味着完全的外在性,他者与同者(l'Autre et le Même)的对应构成了最大的问题,这样一来,“我”与“自身”的区分以及更多关于“自身”的考察便被理所当然地忽视了,而“自身”问题却正是利科自身解释学的目标所在。不同于列维纳斯的理论旨趣,利科试图从语言、行动、叙事、伦理四个层面去理解不同于“我”的“自身”,去思考“作为他者的自身”,这显然为理解主体自身增添了更多的内涵、层次和可能性。
当然,利科对于主体问题的探究并不止步于语言哲学研究,他的迂回策略也并不仅仅体现在语用学与语义学两条道路的交互钩联之中。实际上,对于语言哲学的整个研究过程,只是利科所要进行的迂回“长程”的起点。在《解释的冲突》中,利科曾设想从语言的分析出发,在语言之中通过“自反”到达存在论的根基这一长程路径,并以此相对于海德格尔所谓“理解的存在论”的“短程”途径。利科评论道,海德格尔从未考虑过“任何有关这个或那个存在者之理解的特殊问题”(47)Paul Ricoeur,Le Conflit des interprétations:Essais d’herméneutique,Paris:Éditions du Seuil,1969,p.14.,而只是借助一种激进的询问方式,将理解视作一种存在模式而非认识模式,从而直接想象了通过理解而生存的此在,并直接置身于这一存在论中。利科表明,虽然他与海德格尔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他怀疑构建一种直接的存在论的可能性,在他看来,若要真正达到理解的存在论,必须经由语义学层面、自反层面、存在层面三个阶段(48)Paul Ricoeur,Le Conflit des interprétations:Essais d’herméneutique,Paris,éditions du Seuil,1969, p.23.,这也就体现了利科将解释学方法嫁接至现象学之上的努力。利科指出,解释学所面对的基础问题,是语义学所处理的多重意义与象征表达的问题,解释学“最深层的愿望”(49)Ibid., p.20.,则在于语言理解与自身理解的相互连接。经由语义澄清,自身理解的“自身”之多义性便可能得以彰显,“我思”的含义也同样能够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加深。对于我思的批判与重新把握,构成了利科所言的自反中介,在此,解释学发现了“自身”的更多内涵,而通过理解自身,生存的意义也在解释中得以显现。就这样,在探求实施着的理解亦即在语言层面上的理解之后,利科经由异于“我思”的自反中介,最终完成了对于存在的说明,践行了这一不同于海德格尔的、渐进的认识论方式。语言问题总要走向存在问题,这个问题在《解释的冲突》中呈现为如何将语义学整合进存在论的实践之中,在《作为他者的自身》则构成了由语言哲学视阈下的第一、第二研究如何走向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第十研究的整体布局之中。而在这些相似的路途上,“谁”的问题一直是并且必须是一个问题(50)Ibid.,p.229.,利科将“谁”的问题视作和存在问题类似的同构问题,主体的真正面目,也就在这种从语言到存在的迂回询问中被逐渐揭开了。
总的来说,利科的语言哲学研究始终呼应着其主体理论的目标,并构成了他迈向存在论的首个必经阶段。在语用学与语义学两条道路的结合之下,利科探明了如何能够避免第一人称不合理的优越性及排他性,从而实现了“我—你—他”的某种交织,这就从语言层面率先给出了关于主体的完整认识,并且在语言的角度回答了何为“作为一个他者的自身”,交出了“谁”的问题的合理答案。虽然利科的探究必定不能被限制在人称乃至语言之内,而应继续延伸至更大范围(行动哲学、叙事理论和道德哲学),但他对语言哲学的此番考察,无疑能够帮助我们从语言的根本处,破除以往主体哲学的第一人称强势范式,给予主体一个不失偏颇的恰当位置。由此看来,即便进一步考察主体问题不断要求着我们走出语言哲学研究,我们仍然必须坚守从语言处获得的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