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有的情形选择是唯一而确定的 。
1.阿拉伯数字的使用原则 :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如 48、63%~68%、1/4、1:500。
(2)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 8 世纪 。年份 一般 不用简写 。如 :2000年不应简作 “00年”或 “oo年”。
(3)引文著录、行文注释、表格、索 引、年表等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的标记可按 GB/T7408—94的 5.2.1.1 中的扩展格式,如 2012年1月30日和2012年10月1日可分别写作 2012-01—30 和 2012—10-01。
(4)时、分、秒 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4 时、14时 12 分36 秒 。
(5) 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如 8736.80km(8736.80 千 米)。
(6)非物理量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550名 。
(7)引文标注中版次、卷 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
(8)多位整数与小数的分节,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二分之一一 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不使用千分撇 “,”分节的办法 。四位以内的整数不分节 。年份、部 队代号、仪器型号等非计量数字不分节 。
2.汉字数字的使用原则 :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十滴水、四氧化三铁、一 0 五九(农药内吸磷 )等 。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 开,如二三米、一 两个小 时 。
(4)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及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如秦文公四十 四年(公元前722年)。
(5)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 “一 ·一 七”批示 (1月17日)。
(6)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的,可以用汉字,如 四种产品、五个百分点 。
(7)部队医院编号有“第”字者,其编号用汉字,如解放军第三 0 四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