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废止的合同法等九部法律的主要区别和重要规定之七
——合同编之案例分析

2022-11-26 04:25向世靖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2年11期
关键词:中南佣金发货

向世靖 杨晓峰

合同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将原《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吸收与增补,单独形成了第三编——“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制度也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具体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与细化,以期能更好地为人民进行经济活动保驾护航。《民法典》在合同总则方面增加了处理身份关系的合同不得直接适用合同编规则,但根据性质可以参照适用的规定。《民法典》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没有设置债权编,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行为统一称之为准合同,为非合同之债,适用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在合同的订立方式方面增加了电子合同的订立、预约合同的效力等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国家订货等制度。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绿色原则”,即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下面跟大家分享2个案例,以加深了解。

案例1 (2022)浙0213民初186号(本案例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主要事实:原告根据被告璟辰公司销售人员推荐,成为被告的全民经纪人。后原告推荐案外人夏某购买被告璟辰公司开发的中南樾府商铺2间,总价为252万元,按照2%的佣金比例,原告可获得佣金50 400元,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此成诉。

被告璟辰公司辩称:①原被告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②原告提供的平台确认单仅作为夏某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而非认定原告可获得佣金的依据;③原告不是全民经纪人,全民经纪人不包括老带新客户,故不应向原告支付佣金;④璟辰公司对老带新客户和全民经纪人的佣金政策不同,即使判定被告应支付佣金,佣金比例也应小于全民经纪人的佣金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璟辰公司系奉化中南樾府项目的开发商。被告璟辰公司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潘某发送了“全民有薪意”的广告宣传单及“中南美好购全民经纪人”注册链接。后案外人夏某经原告介绍于2021年7月19日签约奉化中南樾府项目商铺,实际成交总价约240万元。另查明,被告对外发放的中南樾府“全民经纪人”广告宣传单主要内容有:“全民有薪意,一铺荐万金”“樾府商铺全民赚佣金,推荐成交即享丰厚奖励,成交总价2%(税前)”……《中南美*购注册及推荐协议》特别提示:中南美*购是中南集团的全民营销平台。中南美*购全民经纪人(个人)注册协议是用户通过自愿注册“中南美*购”全民经纪人,在规定时间内推荐有效客户成功购买中南指定楼盘房源并完成签约手续,继而获取经纪人推荐奖励的有效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在楼盘销售过程中,对外发放“全民有薪意,一铺荐万金”的商业广告。《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结合本案,案涉商业广告内容涉及项目名称、主体资格、佣金比例、活动期限等主要条款,内容具体明确;另外注明“推荐成交即享丰厚奖励成交总价的2%(税前)”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要约。原告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推荐新客户夏某购买奉化中南樾府商铺,系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义务。被告对外发放的广告宣传单以及《中南美*购注册及推荐协议》,并未对“全民经纪人”是否是老客户进行限制约定,仅对被推荐客户进行了约定,现被告以原告系老客户,不予支付其佣金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双方确认,案外人夏某购买商铺成交总价为240万元,被告应按成交总价的2%向原告支付佣金48 00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支付佣金48 000元。

案例2 (2021)湘02民终965号(本案例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匡某因与广州*尚贸易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诉。匡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价款的3倍,即1 832×3=5 49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匡某于2020年12月9日在被告京东商城开设的店铺下单购买4盒广西野生金花茶。匡某网络下单后经过多日,仍查不到物流信息,和被告沟通,被告置之不理,匡某于2020年12月12日通知对方在72 h内发货,否则解除买卖合同。2020年12月16日,匡某通过京东客服解除了该买卖合同,同日匡某收到退款1 832元。《京东开发平台发货管理规则》规定,交易达成后48 h内消费者可以查询到订单的物流公司揽件跟踪信息(以物流公司系统揽收时间为准),订单迟延发货后48 h内无揽件信息的,视为缺货/无货。平台认定虚假发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商家填写了物流单号后查询不到物流信息;②物流揽收后超24 h未更新,物流揽收后超24 h未更新,消费者投诉成立后商家应以发放京豆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赔付,赔付标准为商品实际成交金额30%的等值京豆,单笔交易最低不少于5元,不高于5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价款3倍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告通过京东平台在被告处购买4盒广西野生金花茶,提交订单成功,并支付了货款,应视为合同成立。被告提供的发货信息显示的承运单号为YT21***11,但多日后,该承运单号并无物流更新信息,根据《京东开发平台发货管理规则》规定,平台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发货。而虚假发货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而非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存在欺诈,符合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之要件,但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欺诈。因该行为属一般性合同违约,被告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非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京东平台的注册会员,通过京东平台投诉成立,根据《京东开发平台发货管理规则》规定,消费者投诉成立后商家应以发放京豆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赔付,赔付标准为商品实际成交金额30%的等值京豆,单笔交易最低不少于5元,不高于5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5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匡某诉讼请求作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尽地分析和充方地阐述后作出的正确判决。现上诉人匡某又以同样的理由提出同样的上诉请求,且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上诉请求,据此,上诉人匡某要求被告按3倍赔偿价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理由本院不再赘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2个案例,可以看到合同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电子支付和网络购物飞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纸面意义上的合同存在明显减少的趋势。而网络订立合同的时候,因为没有物理载体后,人们往往会面临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去举证合同内容的困扰。

律师提示:网络订立的合同与纸质合同文件有同样的效力。在网上订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相应的电子文档作完善的备份,必要的时候可以打印保存。对方公司的电子印章也与实体印章具有同样的效力。在网站上注册用户的时候要注意对注册须知之类的提示进行阅读,以避免对方在格式文件里作出对己方不利的陈述,而此类陈述往往都是要求阅读者以“打钩”确认之类的选项,如果不阅读就打钩,很有可能在后期的维权中陷于不利地位。电子合同的内容要仔细核对清楚,必要时应当保留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交流的电子数据文件,如微信聊天记录和QQ聊天记录。电子邮箱的好处是文件一旦打开,永不过期。所以通过电子邮箱的形式进行交流沟通也是非常可靠的网络订立合同的方式。关于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很多,本期就介绍这么多,如读者还有问题需要了解的,可以联系本律师进行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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