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素华,闵卫国,钱秉毅,李芳燕
(1.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公共管理教研部,云南 昆明 650111;2.云南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云南 昆明 650500;3.云南省图书馆 文献资料研究部,云南 昆明 650000)
腐败心理是腐败者的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心理活动,是支配个体腐败行为产生的一切心理现象的总和。腐败心理是引发腐败行为的内因,腐败行为是腐败心理的外在表现和结果。腐败行为是个体在腐败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利用掌握的公权力所做出的谋取个人私利或他人利益的行为。腐败的心理预防,就是在腐败发生之前,依据腐败心理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运用科学的心理干预措施和手段,尽力消解或排除个体的不良心理因素,促使其腐败行为不要发生或减少发生的过程。
国内学者的主要著作为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腐败问题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也存在着对腐败心理预防机制的研究明显不足、从心理学角度解析腐败行为不够深入等问题。相对于研究腐败心理专著的稀少,探讨腐败心理的论文稍显丰富,但这些论文多集中在对腐败心理现象的描述和概括上,针对腐败心理预防机制的实证研究比较少,从心理预防角度探讨腐败犯罪预防措施的更匮乏。
1.关于腐败心理产生的环境因素的研究。
第一,长期不良社会习俗的影响。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其中不乏勤劳、善良、诚信、自强等传统美德,也不乏顺从、中庸、讲人情等易于腐败滋生的不良习俗。何家弘认为,不良社会习俗是中国腐败生成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为法律等规章制度的效用在关系的使用中黯然失色、参与腐败的心理压力在请客送礼的风气里得到消解、公为私用的做法久而久之得到大众默许、只许自己例外不许他人参与的特权心理拥有大量市场。[1]柯珠军和岳磊进一步从人情角度出发,探讨中国特有文化下贪腐的本土性解释,认为纯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的腐败行为理论在中国文化下不具有普遍的说服力;在中国文化背景下,腐败行为虽然也存在着出于利益和工具的目的,但建立和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进行的人情往来,是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人们有意无意的人情往来中,腐败行为双方会使用一系列自我道德化表演策略,形成“行贿者有义务地给予、公职人员有义务地接受和有义务地回报”[2]的人情循环过程,既降低了自己参与贪腐的心理压力,也使得人情收支难以估量,从而进一步滋生和加剧了腐败。
第二,市场经济给官员思想带来负面的冲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辟了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市场经济带来的效率、平等、自由、法治等理念,有其进步性和优越性,但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利益最大化、市场竞争等价值理念也相应带来一些负面效应。王煜民认为,这些效应腐蚀着部分官员的思想,如市场经济的等价性强化了官员的权钱交易意识,市场经济的求利性增强了官员的物欲观,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大大加剧了财富差距,进而引发腐败官员的心理失衡。[3]戴昌桥和金毅认为,公职人员将公权力转变为能带来利润收益的资本、视作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谋取私利、赋予市场的调节功能获得非法收益,即公共权力的资本化、商品化、市场化,是出现公职人员腐败的主要经济原因。[4]实际上这三个原因的背后,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并未结束的时代背景,高效稳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没有最终形成,政府介入和干预的范围和内容也没能明确界定,不成熟的市场、不完善的制度,加上市场经济一切以利益最大化准则的影响,促使部分公职人员将手中的公权力进行资本化、商品化、市场化,为自己谋取非法私利。
第三,政府体制机制改革进程与公职人员思想转变均未完全到位。刘泽照认为,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在经济发展领域占有主导地位,虽然开展了多次机构改革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使国家功能从单一型向综合型转变、政府职能从指挥命令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干部人事制度从僵化型向优化型转变,但政府依旧掌握着大量的市场资源,政府对资源的过度和不当干预仍在蔓延,政府体制机制改革并未完成,体制机制中的权力寻租漏洞依旧存在,行政审批等政府的管制手段,若没有得到妥善限制和规范,极易给个别官员带来权力寻租的空间,进而引发腐败。[5]刘爱卿等认为,改革必将触碰部分人的既得利益,而且改革并非一蹴而就,在政府体制机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部分公职部门和人员继续伺机利用手中权力徇私,遵循部门利益高于集体利益的错误原则,以“末班车”“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思想自居,最终滑向腐败深渊。[6]
第四,部分制度运行过程保障不足。制度设计很重要,但有了好的制度设计只是基础,好的制度能否一以贯之地运行才是关键。何家弘等认为,当下中国,部分与公共权力相关的制度运行过程存在一些问题,如透明不足,权力的行使过程公开不足,不仅降低民众的参与性,还容易滋生腐败;监督不足,从制度设计中权力的监督几乎是全方位的,但上级监督、下级监督、民众监督、新闻监督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依旧很大;部分公职人员轻视规则,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制度运行目标的实现;执法不严,部分公职人员仍存在权大于法和人大于法的陈旧思维定势,有些工作人员执法时背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选择性执法等。[7]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增加了腐败出现的概率。李照作更是直接指出,有效监督和良好制度虽然是我国反腐当中的重点,但就当前国情来看,如何不打折扣地落实已有反腐制度才应是国内反腐的重中之重,因为监督只能控制小范围的腐败,只有设立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阻止腐败的大范围蔓延。[8]
2.关于腐败心理产生的个体心理因素研究。
第一,人格特点说。有学者着重从人格心理学的视角对贪腐心理进行思考,通过研究得出具有贪婪、拜金主义、马基雅维利主义、权威主义人格倾向的官员,更容易出现腐败行为。马晴认为,贪婪意味着个体对与自己实力不相称的目标有着过高的期望,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官员贪腐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贪婪;拜金主义人格让个体更有可能为金钱做出腐败行为;马基雅维利主义人格的人具有利用一切手段达到目的,且享受于此权谋过程的人格特征,已有研究证实了马基雅维利主义人格的政府官员在工作中更可能为了实现个人目标而侵犯公权力;权威主义人格的个体更容易对所归属群体的道德权威表现出顺从,做人做事时更多地参照权威和地位并以此为依据,遇事以是否符合权威进行简单判断,且在人际交往中呈现出信任低、怀疑高的特点。[9]个性心理中的意志力也被认为与腐败行为存在关联,曾南权认为,部分领导并无强烈贪腐动机,但其优柔寡断、意志薄弱的性格特点,极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干扰,最终酿成腐败的后果。[10]
第二,社会认知说。张忆军等研究了社会认知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的影响,指出官员的不良社会认知,诸如角色知觉偏差、互惠主义倾向、从众效应也极易引发腐败心理。[11]在做出腐败行为的决策之前,公职人员社会角色失调且在角色冲突中只顾其他角色而不顾公职角色,公职人员将谋取互惠的贪腐行为合理化而不认为是违法行为,个体感知到周围的人均做出腐败行为进而使得腐败从众得以大量存在;社会大众对公职人员已降低清廉期待且对发生腐败行为容忍度较高,这些社会认知会极大地影响着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抉择以及对自己行为的评价,即在偏离的社会认知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更倾向于得出自己的贪腐行为并没有违法犯罪的判断,从而使得其出现或者继续这一行为。
第三,需要和诱因说。许欢认为,不合理的社会需要与诱因相结合最终会产生扭曲的动机,成为腐败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12]当权力掌握者自身的生理、心理平衡被打破,使得个体处于一种缺失状态,个体就会产生紧张与不安之感,这种紧张和不安成为一种驱动力,促使个体采取行动消除焦虑与恐惧、恢复自身原有平衡,这种驱动力就是需要。当官员的腐败需要强度很高,且与适宜实施犯罪的外在客观环境相结合,如不良社会风气泛滥、缺乏监督情况严重等,就极易引发个体出现贪腐行为的动机,这种动机将驱使其选择一定的目标,并将贪腐心理外化为贪腐行为。
第四,腐败过程中的“心理绑架”效应。徐瑞婕等采用质性研究的方法,对由廉变腐的官员的原因、过程与特征进行探索,验证了腐败过程中的“心理绑架”效应。心理绑架是一个描述特定的交往过程的现象模型:在交往过程中,绑架者为获取某种利益,在被绑架者不知情的条件下,通过人情关系的互动建立起双方的联系,并最终利用人情关系达到其工具性目的。心理绑架效应的特征主要有三个:一是隐性手段。指绑架者在交往开始时隐藏其真实目的,对被绑架者示好,投其所好,进行情感投资,从而让被绑架者建立一种安全感。二是风险与成本知觉错位。绑架者通过与被绑架者建立情感联结,降低被绑架者的防御心理,从而降低风险知觉。拒绝成本是指被绑架者拒绝绑架者的要求所要付出的代价,包括产生认知失调、亏欠感、失去情感联结、偿还资源、被对方举报等。此类拒绝成本会随着双方关系的深入而逐渐升高。因此风险知觉与成本知觉产生了“错位”现象。三是软性胁迫。当绑架者与被绑架者建立了足够的联系之后,为了获得收益,绑架者会使用软性胁迫的方式,即通过关系、人情、舆论等软性因素,而非强硬地施压,来迫使被绑架者答应自己的要求。心理绑架效应包括三个阶段:一是绑架者寻找联结点,或者通过中间人介绍,与被绑架者建立初步关系,开始资源输出和累积。二是随着交往深入,双方信任加深,形成紧密联结。此时绑架者主要通过不向被绑架者提要求,而是不断加强资源输出和累积的方式加深双方的关系。三是绑架者提出要求,进行软性胁迫的阶段。心理绑架效应应用在腐败问题中,行贿者即绑架者,官员即被绑架者。行贿者是通过与官员建立情感联结的手段,来达到工具性目的,在此过程中,官员会体验到被胁迫的感觉,不得不答应行贿者的要求,心理绑架成功。[13]许燕等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心理绑架的过程与特征是典型的中国本土的腐败模式之一,在心理绑架的过程中,人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4]
3.关于腐败心理类型的研究。从以往的研究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腐败心理是一个集多种心理状态于一体的复杂综合体,基本上很少存在贪腐官员身上仅有一种腐败心理类型的情况,很多时候是几种腐败心理交叉复合并存,只是其中一种腐败心理类型占据主导地位。
在腐败心理的类型分析中,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把腐败心理分成以下几类:认为自己足够小心、聪明,游走在监督之外且难以被发现的侥幸心理[15]106-107;不适当社会比较与自认劳苦功高引发内心不平衡而产生的攀比、补偿心理[16];易受他人影响又没有自我判断力和抵制力的从众心理[17];人生观、价值观腐化堕落的享乐心理[18];惯性贪腐、难以自持的成瘾心理[19];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过时心理。[20]俞国良等进一步分析了腐败不同阶段主要的腐败心理类型后认为,在动机阶段,攀比心理、侥幸心理可能占主导;从动机到行为实施阶段,享乐心理和心理定势可能占优势;持续腐败阶段,可能会出现后悔、恐惧心理,但心理成瘾(腐败成瘾)占主要比例。[21]朱小宁等根据腐败行为类型的不同,把腐败心理分为集体腐败的组织心理、群体腐败的群体心理、个人腐败的个体心理,每种腐败行为类型的腐败心理模式各有其特点:组织心理主要表现为平衡、为公无过心理模式;群体心理主要表现为法不责众、集体决策心理模式;个体心理主要表现为有恃无恐、靠山撑腰、可靠“关系网”、补偿、攀比、从众、侥幸五种心理。[22]在多层腐败心理相互影响下发生了腐败行为。龙太江等则以腐败行为是否以满足官员自身需求为目的、是否认为腐败正常(合法合情)、是否亲自参与腐败、是否亲自接受腐败所得、是否最初对腐败行为知情、是否存在最初对腐败抵触到后期接受的转变等为判断标准,从主动与被动、需求与接受两个维度,把腐败心理分为主动需求型、主动接受型、被动需求型、被动接受型、被动主动型五种腐败心理类别,不同类别各有其心理特征,且公职人员的腐败心理类型也并非完全独立。根据对“贪官忏悔录”的研究,发现腐败心理绝大部分是两种类型的复合,且每种心理占的比重也不尽相同。[23]
对腐败心理的研究,最终想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预防尚未发生的腐败行为、矫治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最大程度减少腐败给社会和国家带来的危害。一般认为,应该根据腐败心理形成的动态过程,在不同阶段侧重不同的防控重点。李晓明等认为,在腐败心理的不良意识形成阶段,加大良性文化的作用力度;在不良意识发展成腐败心理的转化阶段,根据不同腐败心理的表现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纠偏干预;在腐败心理的稳定、强化阶段,重视法律的警示和惩罚。[19]马晴认为,在反腐败措施中融入心理学的方法,如在事前防范环节特别关注那些具有贪腐易感性人格的官员;在事中监督环节不仅关注官员权力使用的合法性问题,更应当注意用权者对权力的感知状态;在事后监督的反腐行动和反腐宣传中应始终贯穿“只要伸手必被捉”的原则,以杜绝贪腐侥幸心理。[9]龙太江等则从内控、外控机制来分析腐败心理的干预和救治措施,腐败心理的预防和控制,要内控、外控并举,努力培养官员自律心理内控机制的同时,也要强化官员对廉政价值的自觉心理认同;积极发挥各项反腐败体制机制的作用,促使体制机制的普遍约束转化为官员自动心理抑制;要充分发挥心理行为学科在腐败预防配套改革中的作用。[23]许欢从滋生腐败的内容入手,认为可以通过加大官员腐败成本、规范官员职务行为、构筑官员抗腐心理三个方面出发,最终实现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目的。[12]
从心理学角度看,关于腐败心理及其心理预防机制的研究,国外学者也进行了探讨。
1.与腐败心理活动相关的理论。国外学者们立足于经济学视角,从需要、思维、信息沟通等心理活动方面来考量一系列腐败心理与行为,虽然该类型的理论常常因为过于重视经济理性因素、忽视非理性文化等因素而受人诟病,但它的确给反腐败工作注入了强劲活力。
第一,“寻租理论”。寻租理论认为“市场自由运作存在失灵,但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又会产生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24]是该理论提出的社会背景。所谓寻租,指的是在各类非生产性经济活动中,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个人和利益集团进行干预和管制,在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的情况下,使得少数特权者和政府自身获得非法收益的行为。对官员来说,寻租的实质其实就是官员通过钱权交易等违法行为,来满足自己不正当的各类需要,诸如过度享乐、迷恋财色、满足私利、贪图控制等,设租和寻租只是方法和途径,满足不正当需要才是其最终目的。寻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财富的不正当转移、经济效益的降低,最终导致腐败横行、阻碍社会发展。该理论认为只有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让市场自由地对资源进行配置,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灭政府设租、特权者寻租。[25]但对于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与西方国家政治体制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其理论的解释和说服力存在很大争议。
第二,成本—收益理论。成本—收益理论认为,政府官员虽然代表着国家公权力,但他并不能做到绝对的大公无私,相反他也兼具普通个体的特点,即会自觉不自觉地对自己的利弊得失进行对比,并且努力寻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当官员的公权力和自己的私利相遇,又缺乏相应监督的情况下,官员的经济人特性就很容易凌驾于政治人特性之上,从而做出最有益自己私利但侵犯公权力的腐败行为。[26]整个腐败行为是否发生的利弊分析过程,从心理学来看其实就是对腐败行为进行判断、推理等一系列复杂的思维过程。从成本—收益理论的观点出发,如果腐败行为中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官员会选择冒险从事腐败行为;如果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那么出现腐败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减少。因此如何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腐败成本,并适度提升政府官员的收益,让对比的天平更多地落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是该理论寻求腐败解决的主要关注点。
第三,委托代理理论。经济学家对企业代理人的激励研究产生了委托代理理论,后来该理论被引入到公共管理领域。公共管理领域的委托代理理论将政治学的主权在民、社会契约思想,与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巧妙结合,认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人民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再把治理权力委托给各级政府,这样层层委托,最终形成了国家权力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27]虽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经济、高效、可行的效果,但是也大大增加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信息掌握不对称的风险,信息不对称一旦遇上行使腐败的便利时机和诱惑,腐败就极有可能发生。怎么找到最适合的代理人、如何保障委托人的监督权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是从该理论出发应对腐败的最大难点。
2.与腐败文化心理相关的理论与研究。如果说“与腐败心理活动相关的理论”是从个体视角在微观层面来探讨腐败心理问题,那么“与腐败文化心理相关的理论”就是从宏观的文化角度探讨腐败相关内容。文化心理相关理论主要突出法律、道德、宗教、文化等社会价值背景对腐败的定义及标准、人民对腐败的态度和容忍度、腐败今后的发展态势、反腐败的着力点等产生的系列影响。
第一,现代化理论。亨廷顿关于价值观对腐败的影响研究认为,现代化的过程容易导致腐败,并且腐败的程度与现代化的进程存在某种规律性的关系。一般来说,现代化程度越深、社会经济发展越快,腐败现象就越突出,是社会和经济的现代化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的腐败水平。现实中腐败在某些社会更普遍、在某些社会的某个发展阶段更普遍的情况就是最好的证明。在其对自己观点(现代化引发腐败)的进一步解释中,就提出原有价值体系受到强烈冲击或者崩塌是引发腐败的重要原因。[28]
第二,腐败三色论。海登海墨的腐败三色论也考虑到社会各阶层对腐败判断的普遍氛围,即腐败感知和腐败忍受力,对反腐败来说具有广泛影响。他按严重程度把腐败分为三色(类),分别是黑色、灰色、白色,颜色越深表示公众对腐败的感受就越强烈、忍受力越低。黑色腐败也叫做大腐败,是公众最难以忍受和最希望受到惩罚的腐败;白色腐败则被称为小腐败,相对来说人们对其的感知力不强,甚至对此抱有无须惩罚的态度;对社会来说最具危害性的是灰色腐败,因为它介于大腐败和小腐败之间,且社会精英和民众对它的判断和感知不统一,难以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因此对其进行判定和处理也存在极大的难度,但是大部分腐败又属于灰色腐败。[29]所以除了正确判断腐败的颜色以外,在把握和预测人们对腐败的判断力、忍受度的基础上,如何合理地引导公众对腐败的判断和感知,营造良好的腐败感知氛围,是这个理论从文化心理方面给予的启示。
第三,与文化心理相关的研究表明,一旦腐败形成制度、普遍、深刻之势,将会给反腐工作带来巨大阻力,妨碍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30]A.Budiman等在印度尼西亚的研究发现,当地公务员对腐败已经习以为常,并且通过否定自身责任、将自己的腐败行为与上级的腐败相比、把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为藉口等方式把腐败进行合理化。[31]在非洲很多地区与其说是腐败的制度化,更不如说是腐败的社会化,因为长久以来,官员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在大多数非洲民众看来是合理的,公共官职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规则或意识形态并没有形成。[29]因此在其他文化传统中被大家唾弃、谴责的腐败行为和现象,在类似非洲的文化土壤里并没有引发民众相类似的反应,所以文化习俗与西方世界差异甚大的国家和地区,在借鉴和学习西方国家反腐经验和做法时,须对文化差异带来的经验适用性保持谨慎态度,如何调整和改善有利于腐败蔓延的文化环境因素,也是这些国家反腐过程中面临的长久挑战。
第四,从跨文化心理学视角来研究腐败心理。通过大量国家和地区的对比研究,得出是否有殖民传统、种族语言的差异水平、信仰的宗教类型、集体主义偏向是否明显等文化因素均对腐败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32]从新加坡、中国香港、泰国、韩国等的反腐成效比较得出,民众对反腐的支持力度、对腐败的容忍度等是影响它们反腐成功与否的关键变量[33],并且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成功经验也表明,对公众进行反腐败宣传和教育,不仅能有效改善社会风气、提高腐败的成本[34],这样才能够大幅度提升政府反腐败的社会公信力,进而取得更好的反腐败效果。
第五,从腐败动机来研究腐败行为。M.Gorsira1、A.Denkers和W.Huisman强调腐败动机在腐败行为产生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个人是否有贪污倾向的最具提示性的因素是:他们是否有贪腐的道德观念、对他们的同事是否赞成和参与腐败的看法、以及是否在遵守有关贪腐规定方面存在着困难。同样的动机不仅可能构成私营和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而且也可能构成主动和被动形式的腐败行为。[35]
1.与腐败心理的社会控制相关的研究。社会控制最先在社会学领域得到关注,也属于社会心理学研究的范畴。社会控制是从一开始对越轨行为和社会问题进行约束,逐渐扩展到对社会结构、社会系统、环境等更广阔内容进行规范与控制。有害社会现象最好先进行消灭,实在消灭不了就将其限定在最小范围,以达到危害最小的目的,这是社会控制理论的主要出发点。[36]虽然从某种层面上来看社会控制理论具有悲观消极倾向,但该出发点对腐败来说极具适切性,因为无数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无论何时何处何制度,腐败都如影随形,难以彻底根除。因此,可以通过加强社会控制来预防或削弱腐败行为的发生。权力制衡理论就是从社会控制角度出发应对腐败的典型理论。亚里士多德的权力制衡思想、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思想,都为权力制衡理论的系统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并且美国现行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就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制衡思想的典型实践,通过三权分立的方式,来使权力之间相互制约,遏制权力的滥用。
2.与腐败心理预防相关的研究。J.Abraham等认为,腐败心理是情境因素与个人因素之间的互动协调的结果。道德推脱作为一个社会认知变量,代表认知变量、情感变量以及自我变量和情境变量的交互作用。道德推脱作为腐败心理产生的重要变量,伪善自我、内隐自我、道德观念、道德情感等则是影响腐败心理及其道德推脱机制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解释腐败心理的假想模型,用来解释和预测腐败心理与行为的产生。该模型可用于设计预防腐败行为的教学课程(在学校范围内)、培训课程(在办公室范围内)和社会干预策略(在社区范围内),以提高对影响腐败心理倾向的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的认识。例如,根据模型可以设计一个社会干预和培训个人管理心态和情绪的方案;可以把道德情感和道德推理结合起来提高道德水平;还可以建立反腐败电子学习网站等。此外,强调在预防腐败心理时应注意由具有特定伦理思维、道德情感倾向和内隐自我的群体所组成的环境的影响。[37]J.Abraham等进一步指出,通过基于违背心理契约的道德情感中内疚和羞耻倾向的测量,在一定程度上来预测腐败心理的发生是有积极意义的。[38]I.A.Damm和I.V.Shishko指出,在教育上要形成统一的反腐败行为标准,保障公开透明、执行力强,积极开展反腐警示教育。[39]D.P.Rivest运用犯罪学理论来分析腐败心理及其预防,提出防止腐败心理的模型。强调有效的预防模式应包括积极的工作环境和道德治理、实施合规风险管理方案并进行欺诈风险评估、为员工提供无障碍的心理援助、定期进行员工反欺诈培训课程和各级管理层的透明沟通、实施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采用公平的薪酬水平和现实的个人绩效目标、建立匿名举报机制等。预防模型有助于阻止腐败行为,改善内部控制,提高被发现的可能性和减少实施腐败的机会。通过降低腐败风险,该模式还有助于组织和政府部门降低项目成本(公共支出),提高项目质量,从而提高经济竞争力。[40]H.Y.Prabowo和S.Suhernita强调了以行为为导向的方法在印尼公共部门减少腐败的重要性。通过系统地进行变革性学习,重构组织的思维方式,使其对腐败具有零容忍性,提出了以羞耻为导向的反腐败识别刺激(SADS),侧重在印尼公共机构中激励反腐败识别的“羞耻管理”,系统地激发集体主义社会组织内部的反腐败识别,从而有助于反腐败策略的发展。[41]E.Dimant和T.Schulte认为,需要采用多学科方法来认识腐败的复杂性质。腐败行为是由多种不同的机制驱动的,这些机制的起源既有个人的,也有集体的。在道德方面的考虑,对于理解腐败行为在微观、中观和宏观各个层面的蔓延至关重要。实施有效的监管政策、适当的行为准则、增加制度的透明度、有效的反腐败措施,有助于减少腐败行为的传播。[42]
K.Dupuy和S.Neset分析了认知心理学对腐败行为的研究,主要涉及社会地位(权力)和风险认知、个人利益与自我控制作用、情绪和合理化作用对腐败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具体内容主要有:一是权力拥有者倾向于更能接受风险、寻求奖励、体验较少的内疚、对他人缺乏同情心、更多地出于自身利益行事。针对拥有权力的个人更有可能滋生腐败心理的特点,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建立预防和惩治权力拥有者腐败行为的制裁机制、制定权力拥有者的诚信措施、确保对权力拥有者决策过程进行监察的透明度和权力、为腐败行为提供清晰的定义以防止道德推脱等。二是当个人能够获利时或自制力较低时更有可能滋生腐败心理,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健全限制权力拥有者从他们的地位中获得不当利益的制度机制、制定权力拥有者的诚信措施(如奖励系统)等。三是当承受损失和接受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大时很可能会增加腐败行为,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提供关于腐败行为的负面结果信息、减少不确定性和可接受风险的行为等。四是合理化作用似乎使腐败心理更容易被接受,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明确界定腐败心理,防止把腐败心理合理化和正常化。五是内疚与羞耻情绪可能会降低个人滋生腐败心理的可能性,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提供关于腐败心理的负面结果的信息以培养道德情感并做出道德行为。[43]
总之,通过上述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学界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腐败心理及其心理预防机制进行了探讨。虽然目前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腐败心理问题的相对较少,尤其腐败的心理原理和心理预防机制的研究就更少,但现有的关于腐败心理的研究与心理学基本理论为腐败心理及预防机制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证据,如上述国内外关于腐败心理与预防机制的研究,以及心理学基本理论中的认知失调理论、需要动机理论、态度改变—说服模型、社会学习理论、人格理论等,都为我们研究腐败心理及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心理预防机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宝贵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