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社会共治:逻辑、困境及进路

2022-11-25 22:23唐庆鹏
理论与改革 2022年1期
关键词:共治网络空间主体

唐庆鹏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重要部署,提出要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巩固国家政治安全的人民防线。2020年,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坚持系统思维,构建大安全格局”。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既是国家政治安全的新兴领域现象,也是国家政治安全工作的重要议题内容,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同样需要坚持系统思维、聚合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共同治理。新时代,如何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组织和团结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凝聚线上线下力量,无疑是一项亟待加强研究的重要课题。

构建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共治的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维护体系已成为基本共识,但问题在于,与“政治安全问题凸现相左的是,中国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存在严重不足”[1]。特别是,不同社会主体在维护政治安全的认知、动机及行动能力等方面参差不齐,成为构建社会共治框架的现实梗阻和关键短板。[2]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社会共治的理想与现实仍然存在巨大鸿沟。对此,一些学者在各自的研究论域内展开了一些理性探讨与反思,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倾向:一是立足于国家责任与能力本位,认识到社会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可以利用的“资源”,进而探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中国家对社会共治的吸纳与规制。[3]二是以网络技术为切入路径,把社会当作一种可以技术塑造的“手段”,进而研究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中经由互联网技术赋权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4]三是从政治安全风险因素出发,将社会视之为安全治理的“对象”,进而思考如何通过吸纳社会对象的参与来因应由社会问题(如网络社会舆情问题[5]、网络群体性事件[6])所引发的网络空间政治安全风险。总体上看,学者们虽然认识到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社会共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无论是“资源论”,还是“手段论”抑或“对象论”,多样而分歧的理解本身反映了学界对社会共治理解的片断性,特别是既有研究一定程度上对作为安全“主体”的社会能动性的观照不多,由此对社会共治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中的价值、实践定位及具体作用等的把握尚不充分。实际上,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中,社会的资源支持、手段作用以及对象功能的发挥,根本上是由社会主体派生而成。而且,社会主体能够也应该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行动中有着更高水平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担当性。基于此,本文聚焦网络空间的政治安全议题,从作为安全主体的社会角度出发,剖析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社会共治的现实缺陷及发展进路,为互联网时代维护网络空间的政治安全提供启示。

一、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社会共治的逻辑缘起

从安全治理的角度看,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状况最终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建构的结果。展开来说,发挥社会共治效能以实现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价值的缘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社会共治是因应多源复合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威胁的必然要求。就安全治理逻辑而言,“‘威胁’的存在支撑起‘安全’行动的话语理路”。[7]开放的网络空间,其日趋突出的政治安全威胁具有多源复合性。从威胁性质看,不仅体现在传统领域安全威胁(政治安全威胁),也体现在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网络安全威胁);不仅包含传统意义上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对抗、冲突,也会涉及到非传统意义上的非国家行为体(如一些没有政府支持的“独狼”式网络黑客和有组织的网络黑客团队等)实施的各类网络政治攻击,还有在互联网络策应下国内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引发的交织政治安全威胁。从威胁方式看,除了沿袭了诸多现实社会中政治安全威胁惯见的方式(如传统的政治宣传和渗透)外,而且还发展出更多新的方式(如利用大数据技术的算法宣传)。多源性的安全威胁往往对应着开放的安全行为体结构,国家行动在维护政治安全中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但安全威胁直接作用于网络社会本身,来自社会自我力量的参与合作应对无疑有其必要性。

其二,社会共治是网络空间政治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应有之义。互联网在社会政治生活的广泛接入和深度渗入,让普通民众获得了更多的彰显自我权利的政治参与空间。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来看,政治安全的核心就是维护政权的安全,而国家政权的有机平稳运行是网络空间秩序的保证,从而也为网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由此,社会主体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具有内在的政治一致性基础。而且,基于权利与责任的互制对等关系,共享权利的同时也应共担责任。实际上,我国《国家安全法》确认了社会主体国家安全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例如在第七条提出国家安全“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政治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性,同样适用于虚拟网络空间。也就是说,公民享有参与网络空间政治活动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政治安全义务,即公民应当参与到共同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行动中来。

其三,社会共治能够弥补通过单方面国家规制来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局限性。在高度复杂而不确定的信息社会环境下,国家“最为典型的事实和最令人困惑的感受是控制的失灵”[8]。由此,国家安全治理的一个趋势是国家越来越愿意依赖非政府行为者的合作和资源,如私人安保公司、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9]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威胁,传统国家规制手段往往较为被动、滞后,难以适应治理之需求。因此,国家需要与国家之外的社会主体合作,运用社会共治手段充实安全行动之力量、提升安全行动之效果。此外,在开放的网络空间,社会各主体不再是政治信息和政治意志的被动接受者,也不是单纯的被国家保护的对象,而是能够主动生产并传输政治信息、表达政治诉求、影响政治行为和生态、在政治安全实践中能够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的主动施为者。也就是说,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实践中,吸纳广泛的社会力量可以带来显著的治理效能产出。

其四,社会共治有利于提升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认同基础。在政治安全内容结构中,价值层面的安全观是最深层次的内核。人们对一个国家所倡导的主流思想观念越认同,就越容易支持和拥护这个国家以及其政权。反过来,外在行为也会塑造其内在认同,典型的如基于社会实践的政治社会化。政治认同是一种心理意识,而意识根源于实践,并且为实践所推动。政治认同与政治安全实践相互影响甚至可以相互强化,而且,政治认同本身不是突然形成并始终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的生成过程,表现出政治认同、政治安全实践、再政治认同的过程。因此,社会主体的政治认同与维护政治安全的行为具有同构性,在国家开放与社会的安全共治行动中,也在不断养成和建构彼此相互信任、相互承认的合作关系与文化氛围。

总之,在包括政治安全治理在内的国家治理领域中,社会共治的理念近年来被频繁提及并广泛应用。事实上,“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语境下,社会共治是植根中国大地、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转型向度之一。”[10]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社会共治同样有其必要性,在中国场域的实践中,顶层设计者在部署网络治理能力建设时同样明确了社会共治的重要性,从而提出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11]。(1)从宽泛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看,这里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属于国家行动方面,而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则可归为社会共治方面的内容。

二、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

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社会共治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断增强社会主体治理安全能力的过程。从现实来看,迅速成长的网络社会主体虽然活跃于网络空间政治生活领域,但在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事务治理上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和不足,社会共治的力量还很脆弱,作用发挥相对有限。也就是说,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格局中,社会共治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失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力缺陷:技术风险与开放空间的社会脆弱性

在技术上,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结构,使其特别容易受到各种威胁因素侵袭。开放性内嵌于互联网的技术基因,从技术上来讲它意味着不排斥任何人,人人都可接入其中。然而,开放性也意味着系统暴露于风险环境中的触面越广、程度越高,受到威胁侵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从安全治理的理路看,系统的安全状况不仅取决于向外的风险暴露度,还取决于在风险情境下系统本身响应各种风险威胁的能力脆弱性状况。在开放的网络空间,安全威胁产生实质的安全影响,往往通过网络社会内部脆弱性作为介质来传递破坏力。由此,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中,与其说国家主导,不如说是脆弱的社会建构。网络社会归根到底是由人构成的,然而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技术虽然可以在事实层面促进人的行为,但人的能力素养才是最终决定其行为价值性的内在核心要件。互联网极大地延伸了人的行为,但行为的延展并不意味着人的能力也会随之提升,而且可以看到互联网扩展人们行为空间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公民网络能力素养的提升速度,由此也形成了社会维护政治安全能力的相对脆弱性。

一方面,网络社会的脆弱性直接受制于网民个体自身特质。中国网民总体规模庞大,但个体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相关实证研究已经证明,个体受教育程度和信息辨别能力显著正相关。也就是说,学历越高的公众,其知识储备体量和知识组合运用水平越高,辨别信息的能力也就越强。[12]仅从受教育的角度看,当前我国网民总体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CNNIC的第47次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在9.89亿中国网民群体中,初高中、中专学历比例高达60.9%,小学及以下学历占比19.3%,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网民仅占9.3%,总体受教育水平偏低。(2)参见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102/t20210203_71361.htm。个体自身特质直接决定媒介素养状况,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网民的媒介素养总体上并不高。

另一方面,网络社会的脆弱性还体现在网民媒介素养和能力发展的滞后性。在快节奏的网络生活中,人们适应新媒介技术、处理信息的能力受到极大挑战。节奏越快,对个体的媒介素养要求越高。但一个人的素养提升是一个渐进过程,这样在一快一慢之间也会造成公民媒介素养滞后于公民网络政治生活需求的情况。此外,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所消费的东西相当明显:它消费的是信息接受者的注意力。因此,信息的丰富会造成注意力的匮乏”[13]。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在海量且快速流动的信息汪洋中,面对一些自己不能确认的信息时,更多人选择的是盲目跟风。这样导致在网络政治传播中极易出现信息“流瀑”效应,即普通民众极易追随多数意见随波逐流而可能朝着偏激方向发展。社会主体能否自主自觉地维护政治安全,取决于其自我治理的能力强弱。如果构成网络社会基本单元的网民媒介素养发展滞后,在海量而复杂的政治信息冲击下不能够保持清醒认识并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其不仅不能发挥社会的自治自净功能和维护政治安全的作用,甚至可能被一些不良倾向的信息所影响、操控,反而成为破坏政治安全的负向力量。

(二)机会缺陷:政治统合与虚拟社会自组织的内在张力

历史地看,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权力全面渗透社会领域,形成事实上的以国家政治统合为标识的总体性社会,而在国家安全治理领域则表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治理格局。虽然在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和全球结社运动背景影响下,国家权力开始逐渐从社会撤出,社会自组织发展的机会空间不断释放。然而,“国家权力不受约束的惯性依然存在”[14]。这种惯性也在延伸至虚拟网络空间。社会自组织发展状况是社会成长和活跃的重要标识,与现实社会发展状况相比,网络社会自组织的发展及其治理的机会空间仍较狭窄。目前在我国注册登记的网络社会组织数量仅1492家。在分布上,东部地区如江苏省网络社团共有264家,中部地区如湖北省有65家,而西部地区如贵州省则是38家。总体而言,发达地区网络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上均高于欠发达地区。(3)数据来源于笔者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检索并整理所得。检索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检索网址为https://datasearch.chinanpo.gov.cn/gsxt/newList。网络技术提升了结社的便捷性。网络社会组织实际数量超过这个数字,在“双重把关”(4)根据中央网信办、民政部《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2016年)的规定,民政部门在审核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申请时,凡涉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应征求同级网信部门意见,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界定。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网信领域社会组织,继续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同级网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应征求其意见。也就是说,网络社会组织要通过登记取得合法身份,必须要经由民政部门和网信部门共同把关。的登记管理体制下,大量自发组织起来的或基于共同爱好或基于热点话题/事件或基于共同利益的网络社会组织,因难以达到注册条件(5)这里的条件包括“双重把关”注册管理体制、注册所需资金、住所等要求。按照现行规定,凡未经批准、未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属于非法社会组织。而选择不注册登记,这使得这些网络社会组织社会影响力、公信力、资金的募集和专业人才的招募等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其发展和功能发挥。

网络空间属于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延伸和反映。虽然社会自治力量的优势表明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必要性,但要进入治理场中切实发挥作用,其前提是能够获得“准入”的机会空间。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基于地方维稳的考虑,对快速发展的民间社会组织往往过于担忧、焦虑甚至不信任。[15]再加上网络社会组织构成的复杂性和流动性,使得国家有限度地允许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例如,2017年成立的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获批的23个全国性网络社会组织会员全部为有官方背景的行业协会组织。无疑,现行的网络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使诸多社会自组织缺少实践场域和机会,也使得他们在面对多元而复杂的社会需求时,因社会自治能力不足而表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16]

(三)自律缺陷:利益碎片化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离散

互联网的强大社会吸引力在于可以提供一个开放包容的公共交往空间,但这一新的社会公共空间的健康生成、有序运转以及活跃发展,还取决于生活在其间的多元社会主体能否形成具有公共性意识、互动合作的有机共同体。从治理主体结构上看,就是要再造一个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网络空间社会治理共同体。马克思指出:“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7]是否具有共同利益和能否形成利益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产生与发展的前提。然而,互联网对现实经济活动的深度介入,使得网络空间日益演化成强利益空间。由此,大量的私营营利机构投入到网络空间的经营活动之中。据统计,目前网络空间90%以上的基础设施由私营互联网企业所掌管[18]。数量庞大的私营互联网企业在网络空间追逐各自利益的同时,也让网络空间利益格局呈现碎片化。私营互联网企业具有天然的私人属性,其公益共识难以自然形成。有学者甚至直言:“大多数网络是被商业公司所控制,他们的目标是谋求私利而不是建立公共空间。”[19]在数字经济环境下,“数字化成为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引擎”[20],互联网企业以营利为目标,这本身并没有问题。但互联网企业也要有社会责任意识,要能够为净化网络空间生态环境、维护政治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一些互联网企业盲目追逐企业利润,忽视自我管理以及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一些商业媒体受利益驱使或在行业竞争的压力下,倾力于博眼球而忽略自身的“守门人”责任,让未经核实的消息得以肆意传播,助长了威胁网络政治安全的信息传播。可以说,在互联网营利机构参与建设的网络空间中,政治安全问题的衍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机构社会自律意识和责任的缺失。

当然,网络社会自律缺陷除了内生的利益因素之外,还受组织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一方面,网络社会自律动力受制于外部的法制环境、社会文化环境、行业自治环境等的影响。当下互联网法制建设还存在不少缺口,对网络政治安全的界定、追责等方面内容还有待完善和细化,这使得网络社会自律缺少刚性外部压力。一个社会的责任文化氛围则构成了网络社会自律的柔性外部压力。目前我国市场化改革仍然处于“进行时”,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还有待提高,这是当前网络社会履责自律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网络社会自律动力受制于其内部的技术、组织环境的制约。从技术角度看,互联网环境下的自我规制对相应的信息技术要求较高,然而并非所有互联网机构都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源和能力储备,很多规模较小的互联网机构无力进行自我监管和自我治理。与规模较小的互联网机构技术能力不足相反的是,一些大型互联网巨头则容易出现过度技术依赖或者说是滥用技术手段,而导致不自律行为。近年来,不少互联网头部企业为了提升用户黏性,盲目偏好采用大数据算法推送用户所关注的信息内容,此类个人化订制使得“人们可能因此眼界窄小,或只沉溺于固有的品味”[21]。当然,组织管理体制状况也决定了互联网机构的管理能力。而一个涣散的企业也无法承担对内对外相应的职责和功能。如果在一个社会场域中,相关主体缺少对外合作与奉献的自觉,那么我们很难指望有机团结、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生成并发挥相应的治理合力。

(四)认同缺陷:去意识形态化与网络社会的价值冲突

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在其最深处是价值层面的意识形态安全,触及到的是政权存在与运行合法性资源之内核,反映的是政治安全的思想基础。从价值层面审视政治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对网络空间中“政权存续与运行是否以及何种程度被社会所认同”问题的回答。在开放的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存在形态和传播形式上都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从而深刻影响人们认同和维护政治安全的社会文化环境和价值基础。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所发生的结构性变化,集中体现在“去意识形态化”上。具体来说,网络空间去意识形态化的风险,突出表现在客观上的意识形态认同挤出、消解、滞后效应与主观上的主流意识形态引领要求之间的价值冲突上。

一是去意识形态化表现在非主流意识形态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挤出效应上。作为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中时刻激荡着多元化意识形态思潮。这其中不乏一些负向的思潮对广大网民思想观念的冲击。特别是,国外反动和敌对势力已然将网络空间作为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主阵地。西式自由民主意识形态通过互联网进入舆论场,致使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大量充斥于网络空间,大量反党反国家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给人民群众的思想造成混乱,极大地冲击和挤压着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而且,在开放自由的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渗透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由国外向国内的渗透。有些渗透源本身就扎根于国内网络空间之中,这使得一些深受西式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影响的网民,在网络意识形态传播中,自觉不自觉地成为意识形态渗透工具。

二是去意识形态化表现在网络亚文化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消解效应上。网络空间是亚文化聚集的重要场域。网络亚文化通常生成于民众日常网络生活实践之中,是网民在网络空间个性表达和社会互动中演变而来的群体的、底层的、边缘性文化。网络亚文化是由网络社会生活实践所决定的,并随着多样化网络社会生活实践条件的变化而丰富起来。现如今,网络亚文化已经蔚然成风,这其中也包括演绎出来的大量消极网络亚文化,例如消费主义网络文化、非理性网络文化、功利主义网络文化、泛娱乐化网络文化,等等。网络亚文化虽然在思想层面上与主流意识形态尚未形成激烈对抗关系,但在人们注意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卷吸了大量的文化流量,也意味着在无形中消解了民众对主流意识形态认同的心理空间。

三是去意识形态化还表现在主流意识形态自身的认同滞后效应上。意识形态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现实在发展,意识形态工作也要与时俱进。特别是,活跃在网络空间的网民群体年龄趋向于年轻化。相对而言,年轻人的思维更加活跃、观念更加开放、价值取向更容易被影响。因此,主流意识形态能不能跟上年轻人的认知规律、把握年轻人的思想动态、契合年轻人的话语表达,都会影响到其对年轻人认同的引领力。如果意识形态工作不注意与网络社会发展相适应,必然会使意识形态与其作用的社会对象相脱节,不利于主流意识形态实际引领功能的发挥,进而势必在深层次上削弱社会对国家政权存续和运行的价值认同基础。

三、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社会共治的发展进路

如前所述,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需要来自社会的治理资源和合作行动,而社会自身的发展与能力脆弱性一定程度上又导致社会共治的结构性失衡。在此背景下,从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出发,现阶段比较务实的选择是在国家主导下发展网络社会共治。由此,改革的关键在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能够顺应发展和治理的需要,深化改革、主动施为,携手互联网技术共同赋予社会参与共治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之条件。这里的“赋”(empowerment),按照罗伯特·亚当斯给出的最小术语定义,即“让个人,团体和/或社区拥有控制自己环境、行使权力、实现自己目标之可能性的过程”。[22]在社会共治的语境中,“赋”代表了一种积极的社会全面提升过程,使社会具备足够的动力和权能以更好地发挥治理效能。据此,针对前述社会共治的缺陷现实,基于赋的逻辑递次提出赋权、赋责、赋能、赋意四个方面的路径规划。

(一)赋权以激发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的社会活力

网络社会自组织状况是网络空间社会活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体参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的组织化力量。网络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沟通国家与社会的纽带、协助国家治理网络社会的伙伴,对网络社会平稳运行、政治安全有效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强国家-弱社会”的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格局下,要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组织的功能作用,则需要国家赋予网络社会组织更多的治理权力以更有效地激活网络社会活力,也即赋予网络社会组织更明确的治权地位、更广阔的治权空间以及更充实的治权资源。

第一,赋予网络社会组织更明确的治权地位。发挥网络社会自组织力量在政治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前提是明确其在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地位。考虑到现行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中欠缺关于网络社会组织的专门性内容规定,(6)虽然2016年中央网信办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但该通知属于规范性的政策文件,效力层次有限,且很多内容停留在原则指导层面,操作性有限。当下法制建设的重点是针对网络社会组织的发展特点,一方面寻求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将网络社会组织纳入规范,为进一步明确其治权地位奠定法律基础;另一方面继续利用政策规范的灵活性,优化细化现行网络社会组织的具体政策,为进一步明确其治权地位提供操作性条件。同时,法制建设不仅在于硬法之治,还应发展软法之治。组织章程、自治规范等软法在网络社会组织运行与治理中具有核心作用,国家应推动网络社会组织在自身制度建设中明确维护政治安全职责,促使其在网络政治安全治权角色上的自我确认和规范。

第二,赋予网络社会组织更广阔的治权空间。发挥网络社会组织在维护网络政治安全中的作用,需要国家在厘清与网络社会组织治理边界的基础上加强与网络社会组织的合作。一方面,正确处理政府与网络社会组织的关系。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中,赋权网络社会组织不是让其与政府功能重叠甚至成为政府的附庸,而是促其成为得力的治理伙伴。国家需要立足“元治理”角色基础上,尊重社会组织治理的自主性,发挥网络社会组织自身中立、公正可信的本来优势。另一方面,积极创造共治条件与机会,让政府与社会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行动中实现“密切的”合作。政府要保持开放的合作态度,完善与网络社会组织的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积极吸纳各类网络社会组织参与到治理实践中来。实践中,可以邀请网络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空间专项治理行动(如网络扫黄除非打黑行动、网络辟谣等),在实践中培育网络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自觉性,在实践中不断固化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惯习。

第三,赋予网络社会组织更充实的治权资源。发挥网络社会组织在维护网络政治安全中的作用,离不开充足的治理权力运行的资源保障。首先是加大鼓励性政策资源的支持力度。国家应适当调整传统的管控与限制性政策,通过政策松绑(如降低网络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在会员数量、开办资金、场所等登记条件方面予以放宽)与政策扶持(如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等双管齐下来鼓励和引导其发展。其次是加大治理信息资源的支持力度。信息资源是网络社会组织顺利、有效参与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重要支撑。作为政治信息资源最主要拥有者的政府,需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信息资源的开放标准与机制,及时与网络社会组织分享政治安全治理相关信息,例如涉政网络谣言的监测数据、真实信源的供给等,从而更好服务于网络社会组织精准有效地参与政治安全治理。再次是加大共治信任资源的支持力度。主体间的信任是促成网络社会组织与政府彼此共治行动的心理基础。从主观上看,共识是信任资源生成和累积的前提条件。由此需要通过国家安全思想特别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宣教,增进网络社会组织维护政治安全的共识,不断累积与网络社会组织在政治安全治理中的信任基础。从客观上看,信任资源是在持续的交往关系网络和互动实践中自我积累并强化而成的。政府应通过联席会、交流会等积极搭建与网络社会组织沟通的制度化渠道,并在网络政治安全领域扩大并促成彼此间的联合行动实践,以不断巩固合作的互动联系、积累共治的信任资源。

(二)赋责以强化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的社会担当

网络空间既是共享政治权利的空间,也是共担政治责任的空间。承担政治责任体现了社会主体的公共意识和共同管理能力,对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来说,强化各类社会主体的政治安全责任意识和责任机制,有助于激发其在政治安全治理中的担当作为。

第一,赋责于心,强化社会主体的政治安全责任意识。在强利益性的网络空间数字经济环境下,许多社会主体进入网络空间主要还是基于私利目的。而要促使社会主体超越个人私利的狭隘心境,形成高尚的公共关怀以及维护政治安全的自觉性,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树立和提升其政治安全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一种促使主体向善的内在力量,政治安全的责任意识就是要求从事互联网社会活动的各类社会主体能够在行为理念上不局限于自我私利的索取,而是把维护政治安全当成一种持续的公共性追求。当然,维护政治安全的责任意识不啻是一种情感上的自发意识,而且很多时候也是一种经验理性的考量。从国家与社会交互关系理性来看,国家在终极意义上源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因此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有利于增进网络社会的有序运转和健康发展,根本上也是在维护网络社会自身。

第二,赋责于形,明确社会主体的政治安全自律责任。有学者在论及我国互联网自律责任时指出,当前面临的最大困难在于,我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互联网行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标体系。[23]考虑到网络空间虚实交融的特性,笔者认为明确网络社会自律责任至少要考虑互联网信息环境和现实国家体制特性两个方面的内容。就互联网信息环境的独特性而言,网络社会主体的自律责任就是信息自律。信息安全是互联网的第一屏障,维护信息安全也就构成了网络社会自律责任的起点。就现实国家体制特性而言,维护社会主义政治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上至宪法,下至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都明确了公民及社会组织维护社会主义政治安全的义务。这些内容构成了社会自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第三,赋责于果,完善社会主体的政治安全追责机制。从责任实现原理看,如若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那么,社会主体自觉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责任担当也就会成为奢望。特别是在当下不少社会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自律责任不明确、自律功能发挥不理想的情况下,通过刚性的政府监管、整顿和追责,将有助于更有效率地强化社会主体政治安全责任意识、推动社会自觉维护政治安全工作。比如,近年来国家在对网络平台监管上发力,通过专项整顿和执法活动,促使他们深化改革,加强自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此外,作为最大规模互联网国家,我们很难对广泛的网络社会主体进行一一督促,可行的做法是通过紧抓典型互联网头部组织、新媒体中代表性人士的自律工作来以点带面,压实政治安全责任。典型社会主体影响力大、具有表率作用,狠抓典型,有助于影响和带动整个互联网社会主体的政治安全责任意识和自律工作。

(三)赋能以巩固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的社会防线

人民群众是最广泛的社会实践主体。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广大人民群众是根本的力量源泉,是能够真正防范和化解各类复杂政治安全威胁的基本依靠。但是,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治力量,其前提是人民群众有能力施展应有的作用。赋能的中心思想是唤发人们内在的潜能,重点是提升公民网络政治安全素养和能力,并动员他们维护政治安全的自助努力。

第一,开放实践的赋能原则。实践是个体发展的基本场域和根本环节,公民网络政治安全素养和能力的提升也必然需要落实在具体的政治安全实践之中。对于网络时代的公民来说,这意味着要在实践中实现自身政治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能力的统一,积极主动地加强网络政治安全相关知识与技术的学习,掌握多种工具交叉分析、多种信源信道比对等网络政治信息辨别的方法技能,从而切实提升自身的网络政治安全素养。而对于国家而言,则是要求能够开放和创新各种政民互动平台和渠道,鼓励公民参与到网络政治谣言辟谣等网络政治安全维护的具体行动中来,在具体的共同行动中提高网络公民政治安全意识,将公民网络政治安全素养外化为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现实行动。

第二,宣传引导的赋能方针。人的政治安全素养不是与生俱来的,除了实践中自我提升之外,外在的系统化引导和培育同样至关重要。就此而言,国家应重点加强公民网络政治安全意识和媒介素养的提升工作,赋能于网络公民。公民的网络政治安全素养是公民网络素养的重要组成,相对于其他素养而言,网络政治安全素养特殊而重要,需要国家投入更多力量加强引导和培育。依靠人民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国家有必要通过宣传、教育来提升人民的网络政治安全意识。网络空间是宣传工作的主阵地,国家应占据网络宣传制高点。通过宣传正能量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来端正公民正确的政治思想取向,反制网络空间中的不良政治信息,提升公民能够甄别与抵制不良政治信息的意识和素养。

第三,重点培育的赋能策略。能力是素养在实践中的运用表现,赋能过程就是通过内外在努力,在主观上让公民能有高度的政治安全意识,而客观上则使其具有理性的政治安全行为能力。公民网络政治安全能力的提升是一项持续性的系统工程,不能够一蹴而就。为此需要构建系统的公民网络政治安全素养培育体系,形成长效培育机制。具体来说,在培育项目上,针对当前网络安全教育中重技术培训、轻政治价值观引导的问题,国家在设计网络安全教育培训项目时需注重融入政治安全方面的思想知识;在培训资源上,政府除了自身的投入外,还应发动学校、媒介、企业以及社区等主体资源多方发力,共同参与培育工作;而在培育周期上,既要持续为公民提供必要的网络政治安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育项目,而且还能够针对技术新发展、政治安全新形势与时俱进地开发新的培育项目。

(四)赋意以询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的社会自觉

在促进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社会共治的进程中,无论是赋权、赋责还是赋能,都还只是相应地拓展了社会主体的安全能力和行动空间。而要形成社会共治的主体自为力量,归根到底还需要通过意识形态建设(即赋意)以促成社会主体主观意识上的自觉作用。没有自觉的社会意识,就没有自为的社会行动。要充分发挥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社会共治力量,内在里要求询唤广泛的社会主体对国家政权在网络空间存续与运行的意识形态认同。

第一,赋意是询唤社会主体参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自觉性的根本举措。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政权的瓦解往往是从思想领域开始的”[24]。在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社会共治行动中,意识形态建设极为重要。当网络社会主体对国家所倡导的主流意识形态越认同,就越会自觉自为地支持和拥护这个国家以及国家政权,网络空间政治安全的社会思想基础也就越牢固。[25]由此,依靠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关键是要能够将主流意识形态传递到社会主体并促其内化于心。也就是说,加强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建设,以询唤广泛的网络社会大众参与网络空间政治安全治理的自觉性、培养主动维护政治安全的社会氛围。

第二,赋意的核心是旗帜鲜明地倡扬和灌输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社会主体参与政治安全共治的意识形态自觉性虽然是一种内在的价值和情感归属,但其需要外界的文化熏陶和意义灌输。列宁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意识从来不会自动形成,而需要通过灌输实现。”[26]“实现中国梦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国家主流意识形态。”[27]在开放的网络空间,国家不仅要确保主权和政权的在场运转,也要能够让主流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入场发挥影响。也就是说,主流意识形态要注重占领网络空间意识形态阵地,发挥凝聚人心、引领思想的作用;主流意识形态建设者和传播者在网络空间要能主动作为,不仅敢于斗争,而且要能积极地正面宣传。

第三,赋意的关键是发展与网络社会生活特点相契合的国家意识形态的话语体系。在虚拟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影响力不止源自于自身内容而且还寄寓于话语形式来传递。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话语传递中,话语形式呈现为各种各样的符号互动之中,既有直白的意识形态宣传话语,也有较为隐蔽的意识形态叙事,甚至是网络生活中的日常交流话语。而要形成意识形态话语影响力,关键在于意识形态的能指话语符号与其所指精神思想是否相契合、能否传而达之并为对象所理解。这也就意味着,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建设要能够把握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坚定意识形态立场内容的刚性的基础上提升表达形式的灵动性,特别是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话语以大众化、网络化的表达体系,让主流意识形态真正被社会主体接受、内化于心并外化为安全行动。

第四,赋意的重心是充分尊重人的主体性,帮助社会主体养成意识形态甄别能力。从主体性范畴来看,社会自觉意味着人的主体性在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实践中的充分觉醒。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思潮多样激荡的客观情况下,仅仅通过灌输、教化等方式虽然可能促成社会主体预期的政治安全行动,但此时的社会主体本身只不过是有限的主体,其主观能动性势必会大打折扣,也就难以形成持续性力量。由此,帮助社会主体发展相应意识形态甄别能力应成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意识形态甄别能力的关键在于批判性思维的养成,也就是要求个体在网络社会生活实践中能够合理质疑、理性分析和反思我们所见、所听的话语内容,进而个体能够据此自主认识、把握和应对各类意识形态思潮。通过个体批判性思考而形成的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体认以及对各种网络意识形态思潮威胁的抵御,才是网络社会主体在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中主体性的充分展现。就此而言,国家要真正发挥社会在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中的作用,需要在立足人的主体性基础上最广泛地促成理性和政治性相统一的社会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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