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玥 杨 毅
目前,电子金融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适应经济一体化、网络化之趋势,货币形式也变得更加电子化、虚拟化。早期,“虚拟货币”的官方解释是指网游虚拟币,通过发行方指定,可以借此获得相应的网络服务,如游戏币、腾讯Q币等,但是很少有人将其等同于真实的货币,也不具备金融属性。随着“比特币”出现,“虚拟货币”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与实体货币的关联性更加紧密,出现了较强的金融属性。因此,随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不断提升其货币色彩并逐渐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流通的功能,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也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由于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市场机制和信息网络,它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相当程度的不可控性,增加了犯罪洗钱的风险。在现实中,借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虚拟货币市场交易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已屡见不鲜,传统犯罪活动的交易方式已经逐步被虚拟货币交易取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执法机关的监管难度。因此,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缓解虚拟货币的无序化发展,对虚拟货币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如今,通过虚拟货币扰乱市场、进行价格操纵、欺诈等问题被大众所熟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督管理已经迫在眉睫,需要采取更加主动的控制方式对虚拟货币市场机制进行干预,以防止由此衍生的越来越严重的虚拟货币洗钱问题。
从虚拟货币防控的实践角度来看,所有存在虚拟货币的国家普遍面临困境。而我国面临的困境是独特的,仅以比特币为例。
一方面,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其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前列,开放的市场体制也为虚拟货币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已经集中了全世界60%以上的比特币掘币能力,拥有全球最大的几家交易平台如OKCoin、火币、BTCC等,国内比特币交易量达全球总交易量的80%-90%。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层层推进的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针对当前兴起的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空白”,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虚拟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譬如,通过虚拟货币交易避免了直接参与,使上游犯罪范围严重受限,间接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在我国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洗钱罪方面新增了“自洗钱构成犯罪”的规定,有效破除了上游犯罪的本犯可直接认定构成洗钱罪的困境。因此,实践的困惑唤起了理论的呼声:该如何理性客观重新面对虚拟货币的现在与未来。
虚拟货币不仅是本国的现实问题,由于其越来越复杂的市场需求和国际化条件,其在世界范围内也拥有广阔的市场,形成了一种趋势。因此,采取避而不谈或顺其自然的方式或态度,势必会产生更为严重的金融秩序问题。为此国内专家学者多次发出倡议:“当前需要注意把握网络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问题,使监管措施更加科学适用,以此保障网络虚拟货币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造福世界。”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治理不单单是惩办打击,预防也不能忽视,更要去疏导。如果对于虚拟货币采取绝对禁止或者断然拒绝,则会因方法极端,适得其反,导致互联网虚拟货币转到幕后、转到地下形成“黑市交易”,扩大金融风险,增加监管难度。因此,为保证虚拟货币向有益化方向发展,应当考虑把虚拟货币纳入严格有序管理,同时,合理调整监管视角。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正如传统铁路适应不了高铁的运行,虚拟货币因快捷性、隐蔽性、跨空间性等特点,导致其无法与传统反洗钱制度体系中的货币画等号。更因为虚拟货币对主权货币地位、网络信息安全、投资者权益保护、金融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的稳定,因此,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都十分重视。
从国际上对虚拟货币监管经验来看,其主要思路是将国家与地方监管相结合,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纳入监管体系之中。为弥补我国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空白”,规范虚拟货币领域的健康发展,控制洗钱风险,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构建适合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法律监管的体系框架,可以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明确法律主体归属、坚持监管原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监管平台、成立反洗钱跨国战略同盟。
从中央地方两级监管主体出发,逐步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的范围,健全反洗钱法律。
首先应明确虚拟货币的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权归属。其管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保监会、工商管理总局、文旅部等多个部门。但是,目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还不清晰,不利于监管权职能的发挥和有效防范虚拟货币领域的洗钱风险。因此,尽快明确监管主体,是进行虚拟货币监管立法的第一步。
我国监管部门应建立起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与目标监管的监管模式。参照FATF针对虚拟货币反洗钱指引的中心内容,以及FATF反洗钱评估报告中我国的不足之处,作为FATF组织成员国,我国应以关注反洗钱的风险问题为核心要旨。在对待虚拟货币的态度上,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看待其发展,在监管上不能“一刀切”,而是鼓励其在一定的监管框架内良性发展,这一点可以参照国外先进的监管模式,如监管沙盒、目标监管等。
虚拟货币的国际合作和国内信息共享,是在监管过程中使监管往透明性、先进性、合理性方向健康发展的动力。因此,必须确保协调机制的确立和落实。在虚拟货币使用过程中,风险保护机制是防范要点。我国针对虚拟货币消费者保护机制、风险评估与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尚为“空白”,应继续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立法与建制。
以各种人工智能技术为手段,利用信息挖掘技术深入分析虚拟货币交易信息,通过建立密钥托管机制,形成虚拟货币交易监管平台,发挥数据挖掘等优势开展洗钱交易识别和洗钱可疑度计算,从而避免执法机构在调查洗钱等犯罪活动时无计可施,提高反洗钱情报部门发现有效线索的能力及反洗钱监测效率。
虚拟货币洗钱往往是跨国犯罪,不法分子将犯罪得来的收益通过虚拟货币支付网络在全球范围内运作,因此单靠某一国家的力量很难形成有效的防范和打击。在国际合作中要加强信息交流,在全球范围内共享相关犯罪嫌疑人信息;还要加强技术交流和司法协作,并积极参与虚拟货币反洗钱国际标准或指导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本文认为,对于金融科技创新,可以采取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思路,在保证创新的基础上,营造有助于金融科技领域创新事物健康发展的氛围,这才是正确的监管方式。虚拟货币是一种新型的货币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而迅速发展,但它在给网络经济繁荣带来巨大动力的同时,也给现存的法律制度带来了监管难题,对金融稳定、货币政策甚至消费者隐私保护都可能带来消极影响。因此,要用正确的态度处理虚拟货币带来的问题,不能只鼓励其发展而忽视其内在风险,更不能因噎废食,因害怕风险而放弃发展。合理的方式应该是设计出一个有效的监管制度,在确保发挥预防功能的同时,激励虚拟货币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