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李某取得了土地经营权,租期10年,而且合同约定李某可以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后来A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高价承租农用地,李某便与A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比之前与张某约定的价格高出不少。张某因此心有不满。通过咨询,张某得知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不仅需要承包方同意,还需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张某认为李某转租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没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因此其与A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无效。
在该案例中,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再次流转吗?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话,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没有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这说明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再次流转。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情况下,只要得到了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有效;但是如果没有取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无效。承包方的书面同意既可以是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人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单独出具的书面同意条件,也可以是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的事先同意,还可以是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中作为当事人的签章,或在该合同上明确表示同意。本案中,李某已经通过合同获得了争议土地的土地经营权。李某依法享有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其次,在张某与李某的合同中约定了张某同意李某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李某已经取得了张某的书面同意。再次,李某与A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虽然没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但备案并不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总之,李某与A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是有效的。
【拓展】在具体的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会先征求村民们的意见,然后将村内大面积的农村土地一次性流转给有资质和有技术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做法是出于效率上的考虑,因为如果让村民单独去和受让方磋商的话,不仅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成本,同时也不利于村民们取得一个更高的对价。目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村民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委托协议后再与受让方进行磋商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则上承包方和受让方是流转农村土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于便利的考虑往往会代签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代签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大部分村民往往都会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村集体与被申请人之间应当是民法上的代理关系。村集体作为代理人代理被申请人去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被代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而不能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非本人亲自签订”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