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思考

2022-11-25 04:54周海通张万全
中国农业会计 2022年2期
关键词:国有资产规范资产

周海通 张万全 杨 梅

一、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完成,科研单位在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创新和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日益凸显。科研事业单位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施积极的人才政策,才能保证科技创新事业成为有本之木、有果之花。诚然,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框架内,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来增加自身收入并依法提高分配比例,但事实上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其收入能力和水平存在着很强的波动性。那么,稳定的收入来源在哪里呢?正如前述,将现有功能完备的固定资产对外进行出租出借,可以有效补充人才培养经费甚至弥补单位自有资金不足缺口,这对公益二类科研事业单位尤显重要。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升国有资产效益,是科研单位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业务,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出租出借资产管理要求。但事实上,科研事业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还是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其中也涉及到有关房屋、土地、设备等出租出借方面的管理规定,但部分单位未制定本单位详细实施细则,只是参考上级单位相关政策,导致有些规定内容不适合单位自身情况,存在程序不明晰、批备不规范、监管存漏洞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出严密性、规范性、全面性、灵活性的欠缺。

(二)管理程序不严格

出于局部利益考虑,科研事业单位对外开展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业务时,会有意无意地出现以下管理程序上的问题:(1)不严格履行报批、报备手续,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2)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主要领导一人拍板定调执行;(3)不经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采取评审程序确定出租底价,导致资产收益流失风险增高;(4)未履行公开招租程序,缺乏出租出借合理性、合规性的有效证明;(5)未履行有效监督程序,对于承租方擅自转租局部面积和行为制止不及时,导致出现法律纠纷。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

合同文本式样繁多,不能做到统一规范。部分单位合同有的是自拟的,有的是借用商用合同,甚至还有的是用网上随意下载未经修改的范式合同。虽然这些文本合同对于主要条款都有明确,但缺少与单位实际情况相匹配的细节条款,给合同执行带来诸多潜在风险。有的单位为了取得长期效益,合同签订日期超过规定上限5年。有的单位签订中长期合同,未充分考虑市场变化、经济发展、地方政策等因素,为工作方便签订的合同租金每年相同,这样容易存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流失风险,可能为单位带来一定经济损失。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甚至根本未建立,监督部门不明确,监管不过是一个空架子;有的虽然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和监管机制,但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职,出租出借资产备查簿及资产台账等基础信息资料收集不及时、档案不完备;有的单位甚至完全忽视多部门间联动监督管理,资产出租出借只授权一个部门办理,致使岗位制衡相互监督职责失范。

(五)收入管理不合规

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账务处理比较随意,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有的不纳入单位预决算,未统一核算管理;有的将租金收入直接作为单位“小金库”或挂入往来账目;有的故意隐瞒、截留、坐支或挪用出租出借收入,导致租金收入收缴不及时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细化制度,规范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对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明确部门职责、审批程序、合同签订、日常管理、收入管理、监督检查等综合职能,防范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二)规范手续,严格程序

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严格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可行性研究。在明确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对象、提交具体申报材料前这段时间内,科研事业单位内设相关管理部门应协同组织调查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出借资产底价进行评估,完成《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为出租出借资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2.公开招租。对拟出租出借资产通过专业网站或报纸等公开媒介发布出租出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综合分析出租出借资产成交的可能性。

3.内部申报。相关部门向领导班子提交内部书面申请,并对提交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出租出借成交概率分析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4.内部审核。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出租价格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5.集体研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意向承租方,并对出租出借事项中的各项条款形成会议纪要。

6.内部公示。经单位领导班子(必要时须党委批准)集体决策同意对外出租出借并明确具体承租方后,应向单位职工公开拟出租出借资产相关信息,包括资产地点、公允价值、会议纪要、拟承租方情况、出租期限、成交价格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之后方可进入文件批复和合同签订环节。

7.正式批复。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以单位名义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800万元以上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报农业农村部审批;6个月以上经农业农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审批。

8.合同签订。按审批权限获得正式批复后,单位与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规范合同,出租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

9.年度公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和租金收入向全体职工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规范合同,确保权益

科研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规范出租出借合同文本,不得擅自对外签订未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方资质、信用、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不影响租金收缴和合同履行。要特别注意对合同内容主体及重要内容条款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确认。具体包括: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原则上承租方不许对外转租、结算方式、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水电暖气费用等承担与支付、双方安全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四)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协调统一、环环相扣的资产出租出借监督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邀请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人员参与其中,明确资产评估和组织招租程序,把责任落实到人,将监督贯穿于资产出租出借全过程。坚决制止和纠正国有资产使用、出租出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建立责任倒查与追究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强化管理,防控风险

单位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要与各部门密切配合,按时实现租金收入如期到账。其中,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催缴,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提醒,以做到应收尽收,防控和化解非系统风险。租金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和决算管理。对于因单位管理不规范或因个人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不但要追究单位或当事人责任,而且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通报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结语

科研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和监管责任,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有效盘活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发挥资产使用效应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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