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发生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

2022-11-25 03:45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22年7期
关键词:承包经营经营权人民法院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某村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本村东南的一块约1.33公顷的洼地承包给张某,承包经营期限为10年;当日收取承包费6万元,但是未办理权属证书,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争议解决办法。后来,李某看到这块地收益高,愿意出10万元承包,村委会又将洼地承包给了李某,并办理了土地经营权证。村委会、张某、李某发生争议,张某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坚持要求先进行仲裁。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吗?需要先仲裁才能起诉吗?

【评析】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发生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法律法规中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案中张某与村委会、李某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李某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也没有进行约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需要先进行仲裁。

【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可进行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这一款中,法律采用了“列举+兜底”的立法技术,明确列举了五项可进行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另外,为了能够让仲裁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和调解活动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第二条第六款认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可被仲裁委受理,并不仅限于该款明确规定的前五项内容。除此之外,第二条还规定了仲裁委不可进行调解和仲裁的纠纷,即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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