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圣鹏, 翟 凯
(东华理工大学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屋与市政设施建设、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活动的大量实施,建筑垃圾产生的规模日益增长。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物[1]。据测算,截至2020年,中国建筑垃圾堆存总量已超过200亿吨,每年增量约35亿吨,其中绝大部分被违法倾倒,回收利用率仅占5%[2,3]。建筑垃圾违法倾倒,不仅污染环境,加剧土地与建设资源紧张,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如2015年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发生特大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81亿元。合法处理成本远高于违法倾倒成本,导致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现象非常普遍,已成为城市公共管理的重要难题。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建筑垃圾违法倾倒问题提出更为严厉的规定。因此,加强对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者从建筑垃圾产生规模预测、资源化技术、影响因素、组织模式与制度完善等方面,展开了相关的研究。例如,Song等运用混合模型法,预测了中国建筑垃圾产量[4];Sakshi构建了基于BIM技术的建筑垃圾管理框架,并通过实例检验该框架的有效性[5];Yuan系统归纳了影响建筑垃圾治理的关键因素[6];José-Luis等基于政府部门、建筑垃圾价值链参与者的需求,探讨了建筑垃圾治理的组织模式[7];胡鸣明等通过大量的制度政策研究,分析了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制度的演变规律[8]。社会公众参与污染治理,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创新治理模式与机制有重要作用,这逐渐引起学者、政府的关注[9-11]。本研究基于演化博弈理论,构建排放单位、社会公众、政府三方演化博弈模型,依据排放单位获利情形,从博弈均衡视角对其违法倾倒行为展开分析,探讨不同情形下的三方策略选择问题,这将为政府治理建筑垃圾违法倾倒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在建筑垃圾违法倾倒治理过程中,排放单位、社会公众和政府是主要的参与主体,基于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与相互影响关系,构建三方演化博弈模型。
(1)假定在建筑垃圾治理过程中,三个参与主体(排放单位、社会公众和政府)均是有限理性的,策略选择随时间演化稳定于最优策略。
(2)假定排放单位的策略选择空间为合法处理或违法倾倒,社会公众的策略选择空间为参与监督或不参与监督,政府策略选择空间为监管或不监管。
(3)假定排放单位选择合法处理的概率为x(0≤x≤1),选择违法倾倒的概率为1-x;社会公众选择参与监督的概率为y(0≤y≤1),选择不参与监督的概率为1-y;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为z(0≤z≤1),选择不监管的概率为1-z。
(4)排放单位合法处理建筑垃圾的方式包括:促使建筑垃圾循环利用、运输到建筑垃圾消纳场、交付给资源化企业等,选择该策略的成本为Cr;若排放单位选择违法倾倒,所需的成本为Cn,地方政府的监管成本为Ct;假定排放单位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给社会带来的生活与环境损失为D。
(5)政府发现违法倾倒行为的概率为k1,社会公众发现违法倾倒行为的概率为k2(k1>k2)。假定排放单位违法倾倒行为被查处,将受到政府给予的处罚为F,同时排放单位需承担建筑垃圾二次处理费用Ce;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所需的成本为Cp;政府对参与监督的社会公众的经济激励为S;政府治理建筑垃圾违法排放问题,会获得包括名誉及奖励等政治得益为G;而排放单位违法倾倒时,政府不监管会受到上级部门的处罚为P。
基于上述假设,所构建模型的主要参数,如表1所示。
表1 演化博弈模型参数描述
根据以上假设,构造排放单位、社会公众、政府三方演化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三方演化博弈矩阵
根据表2中的三方博弈矩阵,可得排放单位合法处理的期望收益为:
Ex1=yz(-Cr)+y(1-z)(-Cr)+(1-y)z(-Cr)+(1-y)(1-z)(-Cr);
(1)
排放单位非法倾倒的期望收益为:
Ex2=yz(-Cn-(k1+k2)(F+Ce))+y(1-z)(-Cn-k2F-k2Ce)+(1-y)z(-Cn-k1F-k1Ce)+(1-y)(1-z)(-Cn)
(2)
排放单位的平均期望收益为:
Ex=xEx1+(1-x)Ex2
(3)
排放单位策略选择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x=dx/dt=x(Ex1-Ex)=x(1-x)(Cn-Cr+yk2Ce+zk1Ce+yk2F+zk1F)
(4)
对Fx求x的一阶导可得:
d(Fx)/dx=(1-2x)(Cn-Cr+yk2Ce+zk1Ce+yk2F+zk1F)
(5)
根据微分方程稳定性理论,若x同时满足Fx=0和d(Fx)/dx<0时,x则表示排放单位的演化稳定策略。当y=[(Cr-Cn)-zk2F(Ce+F)]/[k2(Ce+F)]时,所有的x均为稳定状态;当y>[(Cr-Cn)-zk2F(Ce+F)]/[k2(Ce+F)]时,x=1为演化稳定策略;当y<[(Cr-Cn)-zk2F(Ce+F)]/[k2(Ce+F)]时,x=0为演化稳定策略。
根据表2中的三方博弈矩阵,可得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期望收益为:
Ey1=xz(S-Cp)+x(1-z)(S-Cp)+(1-x)z(S-Cp-D)+(1-x)(1-z)(S-Cp-D)
(6)
社会公众不参与监督的期望收益为:
Ey2=(1-x)z(-D)+(1-x)(1-z)(-D)
(7)
社会公众的平均期望收益为:
Ey=yEy1+(1-y)Ey2
(8)
社会公众策略选择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y=dy/dt=y(Ey1-Ey)=y(1-y)(S-Cp)
(9)
对Fy求y的一阶导数如下:
d(Fy)/dy=(1-2y)(S-Cp)
(10)
若y同时满足Fy=0和d(Fy)/dy<0时,y表示社会公众的演化稳定策略。当S=Cp时,所有的y都为稳定状态;当S>Cp时,y=1为演化稳定策略;当S 根据表2中的三方博弈矩阵,可得政府监管的期望收益为: Ez1=xy(G-Ct-S)+x(1-y)(G-Ct)+(1-x)y((k1+k2)(F+G)-Ct-S)+(1-x)(1-y)(k1(F+G)-Ct) (11) 政府不监管的期望收益为: Ez2=xy(-S)f(1-x)y(k2F+k2G-P-S)+(1-x)(1-y)(-P) (12) 政府的平均期望收益为: Ez=yEz1+(1-y)Ez2 (13) 政府策略选择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Fz=dz/dt=z(Ez1-Ez)=z(1-z)(P-Ct+Fk1+Gk1+xG-xP-xk1F-xk1G) (14) 对Fz求z的一阶导数: d(Fz)/dz=(1-2z)(P-Ct+Fk1+Gk1+xG-xP-xk1F-xk1G) (15) 若z同时满足Fz=0和d(Fz)/dz<0,z则表示政府的演化稳定策略。当y=(Ct-P)/[(1-k1)G-k1F-P]时,所有的z都为稳定状态;当x>(Ct-P)/[(1-k1)G-k1F-P]时,z=1为演化稳定策略;当x<(Ct-P)/[(1-k1)G-k1F-P]时,z=0为演化稳定策略。 由式(4)(9)(14)可以得到关于排放单位、社会公众、地方政府的三维复制动态方程系统(R): (16) 令Fx=0、Fy=0、Fz=0,可以得到系统(R)的9个均衡点:E1(0,0,0)、E2(1,0,0)、E3(0,1,0)、E4(0,0,1)、E5(1,1,0)、E6(1,0,1)、E7(0,1,1)、E8(1,1,1)、E9(x*,y*,z*);其中(x*,y*,z*)为方程组(17)的解。 (17) 微分方程系统描述的群体动态均衡点的稳定性,可由该系统的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12]。系统(R)的雅可比矩阵为: (18) 系统的均衡点若为渐近稳定点,必须满足该均衡点对应的雅克比矩阵的所有特征值小于0[13]。系统(R)各均衡点对应的特征值及其正负号,如表3所示。 表3 各均衡点对应的特征值及其正负号 根据排放单位的违法获利(Cr-Cn)大小,对系统均衡点分析,得出以下5种情形。 (1)当Cr-Cn<0时,排放单位能够自发地合法处理建筑垃圾。这种情形下,系统稳定点位于E2(1,0,0)、E5(1,1,0)、E6(1,0,1)或E8(1,1,1)中,由于违法倾倒无利可图,无论社会公众、政府选择何种策略,排放单位都倾向于合法处理策略,也就是能够自发地合法处理,这也是违法倾倒问题治理的最高目标。 (2)当0 (3)当k2(Ce+F) (4)当k1(Ce+F) (5)(k1+k2)(F+Ce) 总结这5种情形,从情形5到情形1的演变,可以看作是违法倾倒收益(Cr-Cn)持续变小的过程。在违法倾倒收益变小的过程中,排放单位的策略选择,会从违法倾倒转变为自发地合法处理策略。其政策启示在于:政府应通过减小违法倾倒的收益,促使排放单位自发地合法处理建筑垃圾;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技术培训或资金补助的方式,降低排放单位合法处理建筑垃圾的费用Cr[14];另一方面,政府应提升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费用Cn,例如,通过预先征收高额建筑垃圾处理基金的方式[15],提高违法倾倒的费用。但是相关文献研究表明,目前合法处理建筑的成本为75.4元/t,而非法倾倒的成本为16.8元/t[16],可以看出Cr与Cn的差值是较大,这也表明现实中违法倾倒的收益是很大的,也就是减少违法收益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同时,从情形2到情形4的演变,可以说明违法收益小时,社会公众可代替政府起到违法倾倒监管作用;而当违法收益较大时,则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监管体系。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的方式,确定各参数的取值。根据She、Chen、Wu等文献资料[16-18],取Cr=75.4元/t、Cn=16.8元/t、Ct=2.5元/t、Ce=16.8元/t、Cp=2.5元/t。通过研究可知,政府一般会将F与S的力度设定为一定的范围,为简化对上述结果的仿真,令F=90元/t、S=10元/t;借鉴Jia的研究[19],令P=10元/t、G=1.5元/t;对于参数k1和k2分别假设为0.5和0.3;(x,y,z)的初始值假设为(0.5,0.5,0.5)。将这些参数带入复制动态系统,然后运用Matlab进行仿真,得到图1所示的仿真结果。 根据图1可知,系统最终会稳定于(1,1,z),也就是排放单位稳定于合法倾倒策略、社会公众稳定于参与监督策略、政府以一定的概率实施监管策略。由于参数满足k2(Ce+F) 图1 初始参数下三方主体策略的演化路径 将F分别赋予30、60、90、120、170,复制动态系统随时间演化100次的仿真结果,如图2所示。图2表明,随着F的增大,排放单位合法处理的概率不断增大,但F增大到一定的域值范围(本例为90—120之间),对于排放单位违法倾倒行为约束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同时F的增大,会导致政府监管概率的减少。因此,政府应当科学制定违法倾倒处罚的力度[21]。 图2 惩罚力度F对三方策略的影响 对S分别赋予10、15、20、25、30、35,复制动态系统随时间演化100次的仿真结果,如图3所示。图3表明,经济激励力度的增大,会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然而,当S增大到一定的域值范围(本例为20—25之间),其对于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因此,政府除了通过经济方面的激励措施,还应采取非经济措施。例如,建立有效的社会公众监管平台,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教育和宣传的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建筑垃圾的治理意识,从而使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管过程中。 图3 经济激励力度S对三方策略的影响 (1)排放单位建筑垃圾违法倾倒收益的大小,是影响政府监管策略选择的关键因素。排放单位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是违法倾倒行为的内在动机。当违法收益不大时,社会公众可以代替政府起到监管作用;然而,当违法收益较大时,政府应起到监管的主导作用,社会公众则应发挥重要的辅助作用;当违法收益大于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政府监管下的损失时,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政府的监管会“失灵”,排放单位往往会选择违法倾倒策略。 (2)科学地确立惩罚力度,有助于政府有效治理违法倾倒行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惩罚力度的增大,会提升排放单位合法处理的概率;然而,当其超过一定的域值,对违法倾倒行为约束的边际效益递减,同时降低政府监管的概率。因此,政府应当科学制定违法倾倒处罚力度。 (3)科学地制定经济激励力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经济激励力度的增大,会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对排放单位违法倾倒的监督;然而,当其增大超过一定的域值,对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积极性的边际效益反而递减。 (1)减少排放单位违法倾倒的收益,应作为政府长期实行的政策,从而促使排放单位自发地合法处理建筑垃圾。政府应通过优化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减少合法处理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推动排放单位与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合作,把建筑垃圾变成社会需求的资源,从而促使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 (2)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监管体系。当前,中国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获利较高,要实现其有效治理,政府应完善法规政策、提高排放标准、直接行政惩罚、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与信息披露机制等多种举措,在建筑垃圾违法倾倒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积极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渠道,充分利用好社会公众的信息反馈作用。 (3)健全社会参与激励机制,促使公众参与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监管。目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激励力度只是给出了一定的范围,难以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加大公众参与的经济、精神奖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违法倾倒行为的监管。2.3 政府的策略稳定性分析
2.4 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
2.5 算例分析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3.2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