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秋实
党的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缓解了我国农村社会存在的矛盾,是我国农村治理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不仅为农村地区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对我国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治理是指政府及其他社会主体,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采取一系列方法、手段进行有效规范,凝聚社会共识,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良性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1]。农村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有着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部署乡村振兴的战略中强调:“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2]。”由此可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要求农村治理要改变传统的模式,推动农村治理走向自治、德治、法治融合式发展。
自治是德治和法治的基础。自治与“他治”相对,是行为主体自主管理自身事务,独立对其行为负责的一种状态[3]。实行农村自治是推动德治和法治的重要基础。一方面,自治为德治和法治提供组织基础。我国农村现如今实行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现为以农村村民委员会为主的自治组织,通过这些自治组织对农村事务进行治理;另一方面,自治为德治和法治提供目标基础。实现治理现代化是农村自治的重要目标,在推进德治和法治的过程中,要以自治为目标为德治和法治提供前进方向,使德治和法治更加顺利的推进。
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支撑。德治是依靠道德文化作为治理内核,对农村进行德治可以理解为“善治”。一方面,德治为自治和法治提供思想支撑。德治的最终目标是和谐,达到“和为贵”的社会局面,在这种人文思想的指引下,努力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环境优美;另一方面,德治为自治和法治提供价值支撑。自治和法治需要德治作为自身的道德内核,在治理过程中体现道德文化价值,提升农村整体文明程度。
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保障。法治是运用法律法规制度在原有村规民约的基础上,有效促进农村治理的现代化程度。一方面,法治为自治和德治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法治能够为农村治理建立起制度框架,自治和德治都要在框架内进行,法治也使得自治和德治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另一方面,法治为自治和德治提供底线保障。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让治理有规可循,为自治和德治建立底线,明确自治和德治实施的有效边界,从而推动自治和德治向前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农村推进“三治”融合发展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挑战。
自治是农村治理的重要基础,其桥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可以更好地辅助政府传达一些指令,也可以帮助农民向政府反映一些意见[4]。不过,随着农村自治的发展,也发现了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是社会基础薄弱。自治依靠农村自治组织的形式来开展,但是由于农村青壮年大量外流,农村“空心化”日益严重,这使得农村自治缺乏社会基础,无法有效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是人才基础薄弱。现阶段农村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生活条件差、交通医疗落后等方面的限制,造成人才更多的涌入城市就业创业,回到农村的少之又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得农村自治组织后继无人,没有新鲜血液的充实,人才匮乏。
德治的形成是需要文化作为底蕴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源源不断的注入新的文化价值,否则德治就无法成为治理的内核。一方面,农村对德治认识不到位。农村治理主体对于“德治”认识不足,往往认为是否“德治”是无关紧要的,只是对农村的软约束;另一方面,传统德治不适应农村治理新需求。进入新时代后,传统的德治已经不适应农村治理的新需求,再结合传统道德规范的使用率低,使得德治运行机制持续性降低。
法治作为自治和德治的保障,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能够助力农村治理现代化实现,但在这个过程中,农村法治建设缓慢,发展面临困局。首先是法治意识薄弱。在治理过程中,由于治理主体文化素养的差异,对于法治的理解和意识存在偏差,导致了农村人治现象严重;其次是农村法治体系构建不足。由于农村处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基层,法治教育薄弱、法治人才短缺等原因,使得农村法治体系在构建的过程存在短缺、不健全的情况。
中国是农业大国,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治国之要。面对乡村振兴背景下推进农村“三治”融合发展面临的挑战,推动农村“三治”融合式发展,是实现我国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第一要筑牢农村自治基础。自治作为农村治理的基本形式,应该具有坚实而有力的社会基础。首先要强化村民主人翁意识。维护村民民主权利,让村民成为农村真正的主人,成为治理真正的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到农村建设发展中去;其次要留住本村人员。有人口生产才有村落,既需留住本村人口,延续村落共同体,也需人口流入,解决村落空心凋敝困境[5]。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挖掘本地特色,形成规模产业,让外出务工的村民在本地也能找到合适工作,让村子“热闹”起来;最后要吸引外来人才。农村的繁荣需要不断地注入新鲜血液,鼓励外来人才创业就业,带动农村共同富裕。
第二要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农村地区一直以来是中国文化建设的薄弱区,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德治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一方面要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养,改变旧的道德文化观念,形成并推行新的符合时代要求道德观念;另一方面应该重视农村地区的文化建设,将农村的文化建设与新时代相结合[6]。加强素质文化教育,培育新时代的农村文化和价值观,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农村文化。
第三要加强农村法治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的法治建设尤为重要。首先要提高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对农村开展法治教育,使其了解法治的同时按照法治的规定治理;其次要健全农村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理,保障村民民主权利,为农村各项事务工作的开展带来帮助;最后要落实监督制度,畅通上访渠道,使村民既是农村治理的参与者,又是农村治理的获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