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何通过绿色金融服务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在农村地区的深入贯彻落实,一直以来都是农村地区管理部门不断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此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绿色金融服务的本质和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为促进乡村振兴添加助力。
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支持,而积极开展绿色金融的创新工作则能有效地缓解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绿色作为农村地区的代表色,在绿色金融服务战略规划的导向下,推动农村地区向绿色金融发展是地方政府部门实现乡村振兴任务目标的重要路径。
所谓绿色金融发展,究其根本是对农村地区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这离不开绿色金融体系的支持。该体系可通过动员资金、配置资源等方式,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就目前来看,乡村振兴战略以“各大产业发展兴旺、打造宜居生态环境、带领乡村居民共同富裕”为发展总目标。其中,乡村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在产业兴旺上,关键在于生态宜居,最终目标则是实现共同富裕。
绿色金融主要是指为强化资源使用效益、支持环境保护、积极应对恶劣的气候环境的一种经济活动,简而言之便是对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等领域开展的项目融资、项目运营等方面进行资金支持的一项金融业务。
地方政府有时会干涉农村地区的金融组织机构的运营,对这些金融组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已然超过了正常的管理权限范围,因而导致金融组织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活动时受到掣肘。与此同时,相关部门针对绿色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力度又相对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绿色金融机构的运营费用显著增加。究其根本,主要在于绿色金融相关产权界定不清,无论是乡村地区的绿色金融机构还是相关政府部门,其对肩负的职责和拥有的权限均不甚明确,这些不确定因素会对金融组织机构扩大绿色金融服务范围产生阻碍。
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村地区大多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通病,其根本原因在于绿色金融服务开展时体现出的信息不对称。农村地区的金融组织机构与当地居民之间也存在上述问题。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信息来源不可靠,这会导致农村地区正规的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全面地获取农户信息。
二是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出现严重失真,或者获取信息的方法不够科学。这些原因均会造成金融组织机构在处理当地居民金融信息时消耗的成本较高。
在传统的农村金融社会中,如果两人互不了解,通常很难在经济上有来往。在此境况下,金融组织机构摒弃熟人关系开展的绿色金融活动在实践过程中的应用成效也不甚理想,绿色信贷业务的推广也将会受到阻碍。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打造以国家政策支持为主的金融组织机构、以商业营利性质为主的金融组织机构及以农村地区本土具有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机构为主的金融组织体系。但结合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政策支持与商业营利性质为主的金融组织机构对乡村绿色金融体系的入驻标准进行明确,通过这种方式激励一些创新型绿色金融机构,同时适当地扩大其经营范围。虽然绿色金融组织机构对促进我国“三农”经济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监管制度加以约束,不利于其长期稳定发展,滋生了管理混乱等问题。当前农村地区开展的绿色金融服务存在供需不均衡的情况,需大于供,因此暂未形成完善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国家政策支持的金融组织机构成立以来,部分农村地区依然未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立法依据,继而导致企业在开展及组织管理的过程中做出许多非规范性的操作行为。在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这一方面,金融组织机构的信贷资源投放缺乏规划,国家政策支持的绿色金融组织机构的发展也趋于落后,局限于风险防控和资本金补充机制等常规性内容。
完善政策法规,增强相关政策的协调性和有效性。农村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转变职能,大力提升其供给效率从而为绿色金融市场注入源动力。对于超出监管范围的金融业务可适当放权,通常由金融组织机构自行处理即可。与此同时,对于在监管范围内的绿色金融服务事项则应对其引起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监管工作,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也绝不姑息。客观来说,明确农村地区绿色金融机构产权不仅可以减少绿色金融产权不清产生的矛盾纠纷问题,而且可以减少因解决纠纷问题时产生的不必要的成本支出[1]。
因此,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部门应不断优化和完善与乡村绿色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各经营主体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提高金融产权的清晰度。除此之外,农村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还应对农村地区新出台的绿色金融政策之间的协调性进行优化,通过这种方式显著降低政策执行过程中因协调性不佳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增加交易费用。因此,为进一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相关部门还应重视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地区土地资本的金融化发展。虽然目前农村地区部分金融组织机构在承包经营权中已经将经营权进行分离,经营权在入市和流转等方面的应用已取得政策上的合法性,但其在实践应用中尚存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与贯彻落实。2018 年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规范提出,将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政策加以落实,农户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向当地的金融组织机构进行担保融资。该举措的有效实施不仅可以明晰农地产权,为当地居民带来可观的收益,为农村地区绿色金融的实践与创新创造了契机。
农村地区的绿色金融服务通常以契约中介链这一融资模式为主。该融资模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的中部地区,如湖南等地,该地区经常会出现当地居民在城镇地区购置商品房并长期居住的情况,因此也衍生出了“空心村”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农村地区的居民数量会显著降低,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土地资源被闲置,但这也恰恰为少数驻守在农村地区进行创业的当地居民创造了便捷的条件。创业农户可向所处地区的村委等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待资料审核合格之后便可为创业农户办理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可根据创业农户的实际资信状况发放相应的资质证书。这些想创业的当地居民则可凭借经营权及担保证明等资料信息获得金融机构审批的贷款,这样可以进一步强化当地居民与绿色金融组织机构间的契合性,有效避免因农户与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信息不对称而增加的一系列成本支出[2]。
在农村地区具有示范性作用的龙头企业以契约中介链这一融资模式为主,该融资模式被广泛应用于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的东部地区。东部农村地区大多已经实现城镇化的发展目标,且农户外出务工者相对较少,对此相关部门应积极倡导农户创建以农业为主的示范性龙头企业,降低交易费用。该类企业可对当地居民开展的农产品种植工作进行科学、全面的规划,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成熟的电商平台扩展成品的销售范围。在此过程中,农村地区参与农产品种植的农户只需将种植的农产品向这些示范性龙头企业进行抵押,便可以担保的形式享受银行组织机构提供的绿色信贷金融服务。如果农户出现违约行为,则龙头企业可以对抵押品进行处置。与此同时,违约农户无法享受企业销售其抵押的农产品带来的经济收益。
相关企业需努力提高绿色金融组织的有效性。在针对乡村地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时,相关部门应对各参与主体在应对外界压力时的反应引起重视。只有这样,才可以通过金融组织机构的自我调节而显著降低政策执行消耗的成本。对于乡村合作性的金融机构而言,其提供的信贷业务主要服务于“三农”人群,因此相关部门应指导该类金融机构在做好原有金融业务的前提下,积极拓展绿色金融服务这一新兴行业。打破传统合作金融在实际应用中的局限性,在相关政府部门逐步放宽金融组织机构在农村地区入驻标准的情况下,努力丰富农村地区绿色金融组织机构的类型,如小额贷款公司等。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应紧跟时代的步伐,致力于构建土地银行等新型绿色金融组织机构,或者在农村地区构建新型的绿色金融市场,诸如农产品期货市场等。
相关部门还应建立具备对称性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事实上,农村地区的金融体系在变革时对应的政策执行主体通常会比政策制定主体更具信息层面上的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则会使得地方政府部门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在执行时极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继而导致执行人的行为与政策设计相偏离,催生了一系列的交易费用。对此,相关政府部门需创建相对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通过这种方式杜绝政策执行人产生的行为偏差,对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方式采取强制性约束,其目的是使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及标准[3]。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越趋于对称,则政策执行主体在未有效达到政策标准时便越可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反之,政策执行主体将政策执行落实到位时也会从中获益,将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降至最低。
首先是为服务“三农”的政策性绿色金融立法。就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地区在乡村振兴的背景环境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制定并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农业发展银行应承担的职能,还针对服务“三农”这一战略目标,将国家政策支持的银行组织机构与以商业营利目的为主的银行组织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进行明确。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可根据金融运行环境产生的动态变化,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机制,提高金融组织机构中资金的运营效率。
其次是为激励与约束兼容的商业性绿色金融立法。将乡村地区具有商业性质的金融机构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加以明确,其应服务于“三农”,对此相关部门可对绿色信贷的投资比例和考核指标进行量化,明确表示只有服务“三农”达标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才能享受相关政府部门下发的财政补贴,从而建立起以绿色信贷为核心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除此之外,优化绿色金融服务乡村的信用环境还有利于节约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风险。
最后是为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乡村合作金融立法。为了能够进一步发挥合作金融的普惠性功能,相关部门还可结合当地的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制定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对合作金融组织机构的法定形式加以明确,具体包括产权组织形式、经营机制等,对其合作的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性和强制性作用,为乡村合作金融提供政策保障。
就目前而言,我国相关部门在推进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这一战略规划的历程中,依然会遇到绿色金融产权缺乏明晰的界定、低效率的绿色信贷契约缔结与履行、缺乏健全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绿色金融服务相关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困境,但相关部门可通过对绿色金融产权制度加以明确、对契约链式绿色金融融资模式加以创新、对农村地区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加以健全以及对农村地区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加以完善等措施突破上述困境,为实现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