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荔斌 林智华 郑鹰翔 林志钗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46
网络盗窃与传统盗窃的盗窃方法不同,但其本质相同,对于网络盗窃行为可依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网络盗窃的刑法问题探究中应明确现代化社会背景下其表现特征、犯罪构成及犯罪类型,明确其犯罪认定等,进而约束网络盗窃行为。
我国已步入互联网时代,依托信息技术构成了一个互联网社会,人们利用互联网完成了各项生活活动和经济活动,这样便利的环境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进而出现了不同类型的网络盗窃违法活动。不法分子利用信息技术或是特殊的职位身份获取网络用户信息,并利用网络病毒侵入到网络用户账号中,获取他人资料或实施网络盗窃,且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盗窃方式层出不穷,为司法认定和案件侦破增加了阻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基于《刑法》法条分析,网络盗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传统盗窃形式不同,主体、客体不同,网络盗窃主要是通过编程、解码等信息化技术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或是非法交易的行为。
在信息时代的发展中,应重视网络盗窃案的防范工作,首先要加强网络盗窃相关内容的宣传,提升民众防范意识,切勿因为好奇点击短信、微信、QQ、购物平台中的不明链接;其次要使用正版软件和正规途径下载软件,防止木马病毒的侵入,并能够在计算机设备的使用中运用防火墙技术,对于重要数据、信息进行严密的监控,减少网络冲突问题,保证网络服务安全。另外要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加强网络安全宣传,倡导网络文明,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从根源上降低网络盗窃事件的发生[1]。
结合网络盗窃的相关案件分析,其犯罪行为具有隐秘性的特征,以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盗窃行为,与传统盗窃有着很大的区别,互联网本身就具备非常强的流通性、隐秘性特征,让侦查人员很难掌握到其作案规律,这也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增加了难度[2]。例如2021年江苏公安机关侦破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数据和信息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便借助职位的便利性,以非法的途径获取了公民信息,其中包括医疗、交通、快递等个人信息,搭建非法查询服务的数据库,并在暗网中发布广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谋取不法利益,其在暗网中发布信息十分隐蔽,公安机关通过信息侦查技术抽丝剥茧收集证据,破获此案。
当前的网络盗窃行为已呈现专业化、集团化等特点,有着专业的销售平台和强大的技术支持,通过信息技术引入到网络用户的计算机系统、网络平台等盗取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虚拟财产,或是通过微信、QQ、短信等传播带有病毒的链接,攻击网络用户服务器,这些不法分子通常具备非常专业的网络知识及信息技术,犯罪分子的专业性也加大了案件侦办的难度[3]。同时其专业性特征也让网络盗窃的影响范围变得广泛,很多网络盗窃不法分子会进行跨国犯罪,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利用网络的流通性混淆视线,危害国家及人民的财产、信息安全。例如在2018年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某市原农业局一工作人员的计算机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远程控制,通过其计算机的应用程序、制图软件、社交软件等盗取工程建筑等信息,对国家安全构成危害,影响重大。
传统盗窃通常会采用扒窃、入室盗窃等方式,而网络盗窃的犯罪方式众多,常见的盗窃方式包括通过发送邮件、链接等方式,控制他人计算机或植入病毒,进而读取他人计算机的个人数据资料、获取网络用户的相关数据信息,在现代化社会大发展下,网络盗窃不仅会通过PC端实施盗窃,更会通过移动端网络用户实施网络盗窃违法行为,不法分子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攻击服务器,盗用网络服务、窃取数据信息、盗取账号密码或虚拟财产,以此非法获利。相较于传统的盗窃犯罪问题,网络盗窃的方式层出不穷,且花样百出,其通常呈现高度信息化、专业化的特点。例如犯罪分子用非法划拨的方式借助信息技术和网络服务非法侵入他人账号、设备,将被害者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或指定的他人账户中;或是通过篡改金融凭证实施盗窃行为,犯罪分子会利用信息技术侵入到被害者的计算机,篡改被害者账目,并将被害者账号中的资产转移到其他账号中;或是通过植入病毒,攻击被害者的计算机,以此盗取财物;或是非法占用电信服务,犯罪分子借助信息技术和网络服务侵入到被害者的电信服务账号中实施盗窃行为等犯罪方式。在对于网络盗窃的刑法问题探究中,应明确当前网络盗窃的不同犯罪方式,深挖其内在联系和本质,为今后的案件侦破和刑法认定提供有力的依据。
基于客观角度分析,盗窃是指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盗窃的犯罪主体与传统意义上的盗窃主体有所不同,其网络犯罪主体通常具有一定的学历,并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是一类“高智商”犯罪[4]。网络盗窃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主观行为,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还利用自身技术、不法行为获取公私财物,根据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可认定是网络盗窃行为。
虚拟货币通常是指非真实的货币,例如比特币、Q币、夸克币、点券等,网络虚拟货币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于游戏金融市场的游戏币;二是门户网站发行的专用货币;三是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其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互联网时代下虚拟货币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且数字货币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得其流通范围愈来愈广泛,这也使得虚拟货币类型的网络盗窃案件逐渐增多,且涉案数值大、影响深[5]。例如2021年Y县警方破获了一起虚拟货币的网络盗窃案,本案的涉案金额达到了160万元,Y县警方在2021年接到受害者的报案,其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在网上某交易所平台上购买的20余万枚“E代币”不翼而飞,接到受害者的报案后,警方高度重视该案件,并迅速响应,协同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侦办此案,通过网络侦查等方式收集线索,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展开抓捕,于2021年12月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是在某一网络平台投资数字货币时被骗,萌生了犯罪想法,通过购买“E代币”的密钥,实施犯罪行为,将他人账号中的“E代币”转入到自己账户中,低价售出、非法获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数据信息盗窃是指网络盗窃分子盗窃存储在计算机、服务器或电子设备上的数字信息以获取机密信息或损害隐私的行为。被盗的数据信息比较广泛,其包括公民个人信息、企业运营信息、国家安全信息等[6]。例如在公安部“净网2021”专项行动中,打击了一个23人犯罪团伙盗窃网络数据信息案件,在这一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用户的网购信息,行骗、盗窃,获取非法利益,报案人表示最近在某购物平台的直播过程中出现了异常访问的情况,且在直播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中断的异常现象,通过某地公安局网络安全部门的民警调查发现,是有人在直播期间使用爬虫软件抓取数据信息,再通过网络的方式将信息传回,不法分子通过这样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经过公安机关的侦办发现,异常流量数据都指向一家网络公司,警方于2021年9月展开收网行动,将2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经审讯,该网络公司合伙人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而产生盗窃信息非法获利的犯罪心理,利用爬虫软件非法获取不同网站的相关数据信息,而后售卖获利。网络数据盗窃行为对于网络安全有极大的影响,其不仅影响公众的个人财产,更危害了国家安全。
网络服务是一种依靠各种网络形式,面向大众开展经营活动服务方式,也是一种面向服务的分布式计算技术,具有很高的互操作性,网络服务的兴起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例如通过网络订票、购买商品、下载资源等,其方式非常便利且为用户节约了时间成本,因此在数据网络的发展下,选择网络服务的人愈来愈多。在此社会背景下,网络服务盗窃案件也随之出现,结合相关数据分析,犯罪分子通常会选择用病毒攻占服务器,当网络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时进行“收割”,使网络用户遭受损失[7]。以福建公安机关破获的利用木马病毒窃取网民购物信息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向某电商平台店铺客服发送木马链接,在网络平台中诱导客服点击木马病毒,从而窃取几百家店铺的买家个人信息,经追查涉及到的买家个人信息有1000余万条,并将买家的个人信息卖给电信诈骗组织,进而实施电信诈骗。
在网络盗窃的刑法问题探究中,最重要的就是分析其盗窃对象是否包括电子货币。以2018年西安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为例,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者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经过网络安全及相关部门的协同,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专业度极高的信息技术水平,通过远程控制受害者的账户,盗取虚拟货币账户,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几乎没有留下线索。警方调动大量的警力,在相关互联网公司的协助下,将嫌疑人锁定在崔某和张某等人身上,后经多地警力协同,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在后续的排查中,查明本案涉及金额已达到6亿元。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盗窃,以此获得非法利益,有形、无形的数字化财物都可被认定为犯罪的对象。
虚拟财产被盗是否能够列入刑法标准,取决于盗窃对象的认定,现阶段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界定标准仍旧存在诸多争议,已经有部分专家学者对这一界定标准展开了研究。有学者提出,在获得虚拟财产时,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支付一定额度的现金,因此,虚拟财产也具有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窃后,盗窃者就是入侵了财产拥有者的现实财产,这种不正当获利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涉及的数额较大,按照《刑法》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并按照盗窃进行处罚。还有学者提出,盗窃虚拟财产的严重程度更大,它不仅仅涉及到对现实财物的盗窃,还会对计算机网络等信息系统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盗,代表这个人的各项信息数据也发生了泄漏,甚至影响到被盗窃者的正常网络生活。例如,在网络游戏过程中,每个玩家都需要设置属于自己的游戏账号和密码,无论是网络游戏里的虚拟财产,还是网络游戏的账号信息都涵盖在网络系统信息范围内,不法分子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后,会在对被盗窃者账号产生不良影响的同时影响到整个游戏的稳定性。因此,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者,不仅需要根据《刑法》进行盗窃罪的处罚,还要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以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严肃处理[8]。
网络盗窃数额认定问题也是刑法研究中的重点问题,因网络盗窃的具体数额决定了量刑。但基于当前实际状况,网络盗窃案中所涉及到的非法盈利和实际数额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为司法认定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例如在虚拟财产价格鉴定中,一方面是要按照虚拟货币相关出售网站对虚拟财产的货币定价,例如游戏币按照出售价格完成价格鉴定工作;另一方面要根据虚拟财产的流通价格进行鉴定;另外,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进行举证,而后公安机关与虚拟货币出售方进行核实,进而鉴定其真实的价值与价格,准确完成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虚拟财产的价格鉴定工作,让被害人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
网络盗窃、传统盗窃之间最主要的区别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选择侵犯的客体对象不同,且网络盗窃以互联网为媒介,在实施犯罪中所造成的影响不同,在刑罚问题研究上还应进一步做出调整,完善网络盗窃刑法规制,增强网络盗窃打击力度,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