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中婚姻家庭伦理在配偶继承权重构中的价值探究

2022-11-24 15:33谭春琼
法制博览 2022年31期
关键词:继承权婚姻家庭民法典

谭春琼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云南 曲靖 655000

在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模式中,哪一方配偶如果去世,那么该方配偶的财产往往会被其父母或者子女直接继承,在这样的情况下,在世一方配偶的继承权就无法得到保护。这种财产继承模式从本质上来看,就是属于对传统婚姻家庭伦理规则的直接继承。这种财产继承模式也使得社会婚姻关系逐渐紧张,并且导致了婚姻家庭伦理和配偶继承权之间的冲突。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国民的财产数额也在不断增长,传统的继承模式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1]。因此,当前我国也逐渐开始推动配偶继承权的重构,通过修订继承法的方式来保障配偶在财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继承法的修订,就必须要把握好婚姻家庭伦理和配偶继承权之间的冲突,并且采取合适的手段进行配偶继承权地位的重构,更好地推动婚姻家庭伦理和配偶继承权矛盾的缓解。

一、当前婚姻家庭伦理和配偶继承权之间冲突的原因

(一)我国现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

家庭伦理观念在我国历经了几千年的发展,其核心就在于构建起了以男性为主导的传统家庭理念,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理念,主要是因为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年代,进行体力劳动主要是依赖男性实现的。正是因为这些传统理念的存在,使得当前时期我国许多地区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仍然是遵循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甚至还在一部分区域内存在着非常鲜明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残余,这种情况就使得在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中,更加重视保护男性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错误的传统思想文化已经被社会抛弃。特别是当前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男女平等逐渐成为社会主流观念。而且随着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于女性配偶继承权的确定,使得在当前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男方和女方逐渐成为对等的两个个体,这种双方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和传统观念之间有着较大的冲突。随着两种观念冲击的不断加剧,传统婚姻家庭伦理逐渐成为导致配偶继承权无法充分实现的重要因素[2]。

(二)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女性配偶继承权进行了确立

随着我国现代化法律体系的确立,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明确地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不仅丈夫对于妻子的遗产有着继承权,同时妻子对于丈夫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特别是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制度中,将配偶和父母子女共同作为的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就对于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三)现有的法律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

法律的制定要具备非常鲜明的时代特点,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有着较大的差别。而随着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行,社会经济已经迈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中的许多现实条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当前许多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份额也在不断地增长,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拥有相同的处置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继承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了,就需要对于现行的继承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修订[3]。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制度来看,存在的最大难点,就是配偶继承和血亲继承之间很难实现平衡。这种情况也就使得婚姻家庭伦理和配偶继承权之间产生了冲突,要想保证重构之后的配偶继承权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就必须做好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之间的平衡。

二、婚姻家庭伦理在继承权重构中的意义

(一)婚姻家庭伦理代表婚姻关系的本质

从当前婚姻关系的本质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于婚姻关系的有关规制主要也是以调整婚姻家庭伦理关系来构建的。同时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也更加重视构建起双方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消除传统的男尊女卑的错误思想。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继承权的重构时就应当把握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制度,更好地推动婚姻家庭伦理和配偶继承权之间的平衡。

(二)婚姻家庭伦理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

虽然在当前时期,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但是许多传统的法律思想和传统文化,仍然对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婚姻家庭伦理就是属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自周朝开始就逐渐地通过礼制实现了对于各种人伦的规制,并且在中国古代的传统婚姻伦理关系中存在的“男尊女卑”理念不仅是传统婚姻关系中的特征,同时也是维系古代传统社会制度的重要手段。这些传统的社会制度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所以在当前时期,对我国进行现阶段的配偶继承权重构时,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传统文化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充分考虑好婚姻家庭伦理来做好配偶继承权的重构,从而更好地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同时,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继承法律和社会伦理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实际上,家庭才是各种社会伦理道德的根本来源,而在进行与继承有关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和修订时,专家学者就必须充分把握好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各种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如果不考虑社会伦理道德直接进行各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很容易导致国民产生不认可的心理,不利于法律制度的践行。而在我国社会伦理道德中,婚姻家庭伦理是社会伦理道德的主要内容,这也就要求在进行继承法律制度建立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婚姻家庭伦理关系[4]。在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既要保证法律可以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应当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婚姻家庭伦理关系是中华传统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配偶继承权的重构时,应当做好对于各种有益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继承,并且结合现代化的法律理念,构建起更加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基层法律体系。

三、做好配偶继承权的重构对婚姻家庭伦理的意义

实际上夫妻双方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长时间共同生活的伴侣,配偶之间的长时间互相陪伴,也是构成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基础所在。配偶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努力创造财富为家庭生活提供了经济支持,同时还履行了对幼儿的抚养以及照顾年老的父母的义务。一旦配偶一方去世,那么本来应当由配偶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就直接转嫁到另一方身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好配偶继承权的保护,就可以更好地保障传统的养老育儿模式的稳定运行。配偶继承权的来源,主要就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关系,这种特别的共同关系又赋予了配偶继承权的独特法律效力。如果出现了配偶一方死亡,无论是从家庭经济发展来看还是从家庭关系的维护来看,做好配偶继承权的维系,才可以更好地推动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发展。在未来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婚姻关系仍然会在长时间内占据重要地位,所以做好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容。在进行配偶继承权的重构时,既要吸收传统婚姻家庭伦理制度中的优秀内容,同时又应当做好配偶和家庭血亲之间冲突的协调。

四、配偶法定继承权的重构策略

(一)明确好配偶继承的遗产份额

为了有效避免婚姻家庭伦理和配偶法定继承权之间的冲突,在推动配偶法定继承权重构的过程中,就应当做好配偶继承遗产份额的明确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法律的形式将配偶应当继承的份额进行明确规定,就可以更好地保护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各自的权益,并且减少双方之间的冲突,维护好家庭关系。从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于继承的规定来看,配偶和子女以及父母都是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了避免这几个继承人之间产生直接的冲突,就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配偶继承份额的方式来缓解矛盾的产生。在这其中配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5]。因为夫妻双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缔造者,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继承时,配偶应当拥有更高的继承额度以及更大的继承权。做好配偶继承份额的确定,对于有效解决配偶法定继承权和婚姻家庭伦理关系之间的冲突有着重要意义。

(二)做好配偶法定继承权的获得限制

从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继承权的规定来看,配偶获得的继承权是直接享有的,这种继承权是依托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来实现的。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不利于配偶法定继承权的实现的,因为如果对配偶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没有做出一定的限制,就无法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进行配偶法定继承权的重构时,应当明确采取有关手段来限制配偶法定继承权的获得,从而保证当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和配偶法定继承权之间产生了矛盾时,可以依照有关的规定有效解决各种问题。并且通过这样的限制,可以保证夫妻双方在夫妻生活中保持对等的地位,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维护优化。

(三)重塑配偶的法定继承地位

从我国当前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不同顺位继承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这样的情况下,配偶可以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继承权,但是与此同时,配偶和其他血亲之间所产生的继承权冲突也会随之加剧。这种情况就使得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有效缓解婚姻家庭伦理和配偶继承权之间的矛盾,所以在进行配偶继承权的重构时就应当有意识地解决这一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内对于法定继承人进行规定,主要就是采取亲属继承无限制和亲属继承限制两种原则,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别。而在我国的继承法律体系中,则没有将大多数旁系血亲作为主要的法定继承人。在我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配偶和子女及父母占据了主要地位。这种情况从表面上来看,虽然看似更有利于配偶继承权的实现,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仍然难以有效保护配偶继承权,并且还很容易导致产生各种家庭矛盾。并且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普通国民的家庭结构逐渐更加简单,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将配偶和其他继承人放在同一顺位,不仅难以维护配偶的继承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家庭稳定。所以在进行配偶法定继承权的重构时,就必须要保护好配偶的继承权可以得到实现,从而确保在一方过世之后,原有的婚姻家庭体系可以继续维系。

(四)尝试让配偶获得优先继承权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采取的制度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下,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拥有着相同的所有权。这种制度的出现,就解决了古代婚姻家庭伦理关系中,女性个人财产所有权被剥夺的问题。但是这项制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情况下女方个人财产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针对这一情况,在进行配偶继承权的重构时就可以考虑赋予配偶优先继承权。并且由于夫妻婚姻关系中的双方经过了长期互相照顾,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依赖关系,如果一方突然死亡,那么将会对另一方产生巨大的打击,如果可以确立好配偶的优先继承权,不仅可以更好地符合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同时还可以保证配偶中的另一方在经历重大打击之后还可以正常生活[6]。

五、结语

进行配偶继承权的重构,对于更好地优化当前婚姻家庭伦理关系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在进行配偶继承权重构的过程中,必须要把握好婚姻家庭伦理和配偶继承权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在维护配偶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构建起更加稳定的婚姻家庭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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