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珂珂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64
在内外各种因素的作用下,我国宏观经济出现一定困难。民营企业特别是外向型民营企业,也同样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大的局面。在当前情势下,政府借鉴国外经验教训,明确了财政政策的工作重心与目标,合理运用可自由支配财政政策的功能,对于缓和不良的经济运行局面具有积极意义[1]。
从纯文化的视角出发,市场经济法定义是对经济学的总结,是人们对市场经济法概念的一个高度抽象的理解。但是,不同的研究者对市场经济法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理解[1]。“市场经济法定义是市场经济法的自然规定,是对市场经济法的合理和根本认知,是市场经济法的第一基本原则。”与之不同的是,“经济法概念”是指通过道德理性认知才能掌握的立法形态——经济法的内在精神与一般模式。这也是一个不同角度的经济学观念。这也就体现出,目前对于经济法的概念还缺乏一个具体的标准答案[2]。
如果采用伸张正义的原则来制定准则,一方面可能无视整个社会主体的客观性因素和法律的滞后性,同时又会造成价值维持形式的不公平。因此社会主义经济学中所涉及的经济主义和法治形式,都反映出民商法还没有冲破个人社会地位的现代性,对一个经济社会的公益性和个性总体权益的体现都很难取得最圆满的成效[2]。社会主义经济法强调,对于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社会生活经营上存在着明显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弱势群体,有相应的法律人格保障,并致力于利用平等的权利和理性的法律秩序进行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目前,经济法具有全新的立法理念,最突出的核心理念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本位的主张。将经济社会本位同个人和国家利益相比是一个重要法律基础,这也就是在市场经济法中反映的基本价值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利益不断扩大,社会本位的法律功能也日益突出,其诉求问题与观念又是市场经济法中能够合理运用的重要元素。由于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所产生的法学理论,其在履行法学功能的同时,又承载了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3]。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人文主义将在我国的立法中表现出日益巨大的意义与影响。人文主义价值理论所反映的和谐、发展、共享等基本价值观,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贯穿于经济学的基本价值导向、经济法所制定的基本准则以及各种市场管理制度的基本规范。
我国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适当限制时,也需要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来支持其实施[4]。国家干涉有时候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所以这时要借助国际经济法的出现来约束国家干涉的行为、方式和程度。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即表现在这里。
经济法理论在实际中存在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也可能作为国家介入市场经济的正当依据,从而体现了经济法的现代性。不过,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会发生改革,人与自然的平等发展、公正等原则也应当遵循社会本位原则和公正的本质。这也是社会经济法理论始终坚持到底的总体观点[2-3]。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社会经济法等整体利益观念和社会公正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表现。社会经济法理念对市场经济现象中实质的认识与掌握,在实质上是对公正与社会本位原则的掌握。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法理论也必须不断更新与发展,所以应该受到国家立法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共同重视。
法律的价值是随着法制的产生而不断形成和发展的,这对形成完善的法制制度有着重要意义[1]。对于法的价值这一重要研究范畴,以杨震教授为代表的研究者指出,法的价值体现着人和法律的相互关联[2]。作为主体的个人或机构,对作为客体的法有着特定程度上的要求,并由此形成法的主体价值。
就法学的实质而言,法学是阶级利益分离的产品。从这个视角分析,共同利益是立法的基石,共同利益的分离是立法的前提条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立法首先体现统治者的意愿,统治者身为社会阶层,其意志应当体现并表达该阶层的共同利益。“法律的功用就是调节各类关系。实际上就是调节不同利益关系。”统治者把立法当成某种机制、工具,与统治者实现对于统治阶级的权益划分与收益分享,同时在统治者内部调节各自权益,维护特定的利益秩序,利用立法这一机制减少统治成本。这几个权益界定与分配在完成的同时,法律的价值也就完成了。公平、公正、安全、秩序、社会权益等法律的许多目的价值,在笔者眼中并不是例外的东西,也可以认为是某种“社会”,它们就是以社会观念形态所产生的,而这些又可适当地归类为其他物质经济利益、政治制度经济利益、文化精神经济利益之类。所以,笔者以为,法律的价值实质,需要针对冲突的双方、发生冲突的社会背景、冲突利益的种类等情况进行考量。
对经济法的问题研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研究者也需要从各种视角深入研究和评论经济法。经济法的实践一直处在探索中,有待不断改进与丰富。
有些研究者则主张经济法的价值是其内在的属性,是人们可以利用与使用的性能。在他们眼中,经济法价值是一个客观存在,并以此为基础区分了经济法价值和法的基本理念。另一部分研究者则提出经济学的价值是对客体与主观统一的理解,而经济学的价值又包括了工具化与目的性[3]。
在探究经济学的基本价值之前,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它的法学价值,而经济学的价值研究也首先要确定它的法学价值,因为只有在法学价值上强调平等、权利、效率、秩序等问题,才是经济学的基本价值体现[3]。有人指出,经济法价值作为法律的一种范畴,和法学的价值基本相同,只是加入了人际关系与市场的元素,秩序、公平、正义、效率这四大方面就构成了一个全新的社会价值链,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经营效能与社会经济公正这二者的共同价值地位得到了突出表现。因此笔者以为,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实质上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实现公正,并同时兼顾了自由、效率与社会秩序的平衡统一[1]。
一般而言,在法经济学中,经济社会效用意味着所投入的经济社会成本和收益双方的比较,而其中利益交换的实质意义则是经济社会各种资源的合理有效分配和高效利用问题。一般来说,基于民事的司法特性和社会个人的社会利益本位性特征,社会效益是确定于个体的和微观的,而经济法的特性和本质的经济安排则是对市场经济组织功能的概括。而行政体系与市场经济的双重组合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各种类型[4]。其中,体制有着不同的功能结构特点,可从社会效益的视角划分为四种功能结构,但所有体制均无法确切地说某一个效能最好,只注重某一方面,也就是由于这些功能不同的因素产生,影响整个体制的效能高低。因此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制,以及对政府部门的行为规范都具有降低成本、改善制度绩效、提升政府制度效能的功能。
公司的倒闭不但会危害债务人和其他社会个人的权益,而且还会危害全部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权益。在将公司破产关系逐步冲破为原来的私有经营关系之际,对其调节方法和调节手段就需要有一定的重大突破。破产法的另一种重要不同之处就是,它把这些变化都纳入了国家调控的视野,并具有保护全部经济权益的价值导向[4]。市场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学,其所调适的关系也是一个社会性的经济关系。所以,本文就把新《企业破产法》的这个改变叫做新《企业破产法》在市场经济法中的意义。
新《企业破产法》的法律价值核心的最深层问题,就是对原经济秩序的“颠覆”。这些扰乱是由企业法人体制引起的。企业法人制度作为一种虚拟的立法市场主体,其最根本的特点是有限体制。有限责任制度的建立有其合理化和必然性,它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福音。“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了不起的发明创造,它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蒸汽机和电能。”既然立法市场主体创造出了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那么立法市场主体就需要建立适当的法律机制,以维护股东的利益[2-3]。为此,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种类、破产企业破产准备过程和破产终止附加了限制性条款,并同时提出了企业管理人制度、破产重整人制度和破产豁免制度的限制性条款。所以,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设立是新《企业破产法》的价值取向的制度性原因[4]。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使破产管理关系超出了传统的仅限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间破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视野。管理者在组织结构和权益方面,完全自立于破产欠款人或者债主。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有关条款:“本法中所称管理者,系指根据本法有关条款,在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欠款人或者其他事项的团体、组织或者个人。”其组成人员可由其他债权人大会确认或另行确定。管理者不但要保护欠款人的合法性,同时还要兼顾债务人的整体经济权利。但事实上,管理者已经超出了债权人与欠款人双方的具体共同利益,并试图以全社区的视角回避企业破产后对整个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4]。
重新整顿是指利害关系方在司法机关主持下,在利害关系方参与下,提出申请,对有理由或者有能力重新整顿的生产经营债务人,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新《企业破产法》相应放宽了申报重整的前提条件,即可在公司没有清偿期满欠款、个人资产也无法清偿全部欠款或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甚至公司法人也可以完全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破产重整[4]。它不但可以增加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行性,同时促使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公司经济一蹶不振之际尽快求得重整保护,还能够帮助公司脱离贫困,重新找回经济活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因破产债权而带来的连锁效应,更能够维护公司整体效益。
劳动债权优先权,是指在公司的破产处理过程中,由于企业破产或者终止了劳动合同,债务人有权请求公司给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金,或者公司必须提供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它可以在某些情形下优先于无担保债务人,或者优先于有担保债务人[4-5]。新的《企业破产法》还充分考虑了公司劳动中的困难群体。同时,新《企业破产法》还详细规范了公司劳动财产权保障制度。通过对劳动债权人保障范畴的重新划分以及明确劳动债权人保障原则,从根本上维护了公司职工和其他破产有关方之间的权利平等,进而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和企业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如后者无法纠正,职工即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这样不但提高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节省了大量司法机关资源,同时扩大了保护劳动债权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树立了司法裁判的标准权威[4-5]。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价值有不同的讨论,但应该指出的是,经济法始终注重制度的效率。经济学的基本意义就是保障经济制度的效率,在保障经济制度效率的过程中,由于经济法有着推动经济社会整体利益和维护实体正义的价值导向,所以,公正与效率这两个经济学意义并不是完全平行的,而是有着公平可以被内化成经济制度效率的意义。新《企业破产法》的一些法律条款都比较强调社会整体经营的效益,反映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所以政府应该注意保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