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晋
(六盘水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六盘水 553004)
“枫桥经验”是浙江省诸暨县干部群众创造的,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样板,其中蕴含着丰富且高超的中华传统法文化智慧,体现了中华法系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的独特地位。“枫桥经验”也蕴含着党领导人民共同依法治理社会的深刻哲理,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强劲生命力,还对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是对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启示和镜鉴价值。
商鞅很早就提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1];韩非子也强调,“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2]575。法治贵在与时俱进而式微于因循守旧,中国法制的嬗变史雄辩地表明,中华传统法文化中包含着与时俱进的文化因子。每逢朝代更迭,王朝统治者往往殷于前朝覆亡之鉴而制定符合时代需求的法律制度。譬如汉高祖约法三章,使民众得以休养生息;隋文帝约法省刑,制定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3]的《开皇律》。历代法制的沿革变迁显现出了两个规律:代有传承,是一般规律;革故鼎新,是特殊规律。中国传统法文化在传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又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更好地传承。
无论古今,社会治理采用综合手段所取得的社会效果都比单一手段更为理想。综合治理策略在中华传统法文化当中是具有前鉴的。《礼记·乐记》有云:“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4]713中国古代社会的“礼乐政刑”综合为治便可视为“五治融合”的滥觞,后者较前者又有新的变化与发展。可见,唯有将创新意识贯穿于治国之法,方能“并遇变态而不穷”[5]192,这对当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不乏积极启示。
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我国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国家法治机器超负荷运转,这样的状况使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履蹒跚。“枫桥经验”应运而生,通过创造性地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说理斗争,把尖锐对立的敌我矛盾成功转化为相对缓和的人民内部矛盾,做到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枫桥经验”创造的自治、法治、德治、心治、智治“五治融合”治理方式在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实践当中是最鲜明的特点、最具参考价值和可复制的成功经验。“枫桥经验”由点及面的成功推广,让我国社会治理在保证良好效果的前提之下极大地减轻了负担,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是新时代枫桥经验最核心的要义,而通过治理方法的不断创新则更加展现出其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正是得益于治理理念的不断创新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发展,才使得“枫桥经验”成为了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历久而弥新。
荀子强调,“大巧在所不为,大智在所不虑。”[5]267在中国传统思想当中,“实”常常与“名”“虚”相对应,求实就是强调要尊重和讲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周代有“刑罚世轻世重”之训,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满足社会实际需求,以“五听察民情”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以求得狱讼理断之实。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6]40,表明了他以生命追求真知实道的坚定意愿。他又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6]167,名实相副才能使得刑罚得中,从而实现政通人和。荀子说:“王者之论,……无能不官”;法家术治派认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这都是在强调只有名实相副者才能治国理政、司牧一方。“圣人不法古,不循今”,因为“法古则后于时,循今则塞于势”,治国理政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形采取不同的统治策略。韩非子所谓“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亦是强调在统治策略的抉择上要实事求是,做到尊重客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7]604,法律应当慎重地关注社会发展的实际,审查其中蕴含的道理和规律,自古无一成不变之法,立法者必须“推时拨乱,博施济时”[7]597,从实际情势出发增革损益、因时而立法。诸暨人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发展“枫桥经验”,做到了与时俱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这是对传统求实理念进行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修学好古,实事求是”[8]1839,敬修学问,爱好和研习历史,就是要从历史事实中寻求治国正理。《后汉书》有载:“哀平之际,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痾祸非一。议者不以成数相参,考真求实,而泛采妄说,归福太初,致咎四分。”[9]这里讲的“考真务实”就是要厘清事实真相,实事求是,否则就会招致错咎。治国理政当求实效,假若“美意虽多,实政未究”,那么一切都是虚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管用性,应当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权益,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同时,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提高纠纷解决方式的及时性、有效性、实用性,是提升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所谓“处事者不以聪明为先,而以尽心为急;不以集事为急,而以方便为上。”[10]77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群众路线,夯实基层秩序基础,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尊重和相信群众,倾听群众呼声、采纳群众意见以实现民主立法;坚持组织发动群众、积极支持群众以拓宽社会治理渠道。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实效,始终坚持求真务实,真正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这是秉承“求实”理念的生动体现。
司马迁在“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以后,得出了“法令者治之具,非制治清浊之源”的结论。自古以来,立良法并不必然就得善治,在良法与善治之间还须以贤官能吏为桥梁和纽带。对于人才的选拔任用而言,先贤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孔子云,为政“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孟子的言论则更为犀利:“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把“善显设人”视作一种为国之道,“善显设人者,人乐之”,强调“尚贤使能”,才能使“民知方”[5]199。白居易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直接道出了治世须有良法与贤吏的紧密结合方能实现。梁启超提出,治国理政应有值得秉承的“治道”,否则“虽法如牛毛,亦不过充架之空文而已”[11]。然则此“治道”为何?梁启超认为有三,官方、士习、民风。地方官身系一方治吏,肩负教化之责,应带头树立和坚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养成良好风气以带动民风。宋代苏洵曾言:“夫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12]这就是说,对于各级官吏都应加以考察,并以考察的结果作为赏罚、升降的依据,是所谓“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相反则是“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2]48-49。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应该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真正体恤民情,让人民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和法律困难的时候能够想到政府、信任政府。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在社会治理过程当中的干部任用,努力做到让专业人干专业事,提拔任用具有实践经验的管理干部人才,重视新乡贤在基层治理中的特殊作用,坚决禁止领导干部干涉司法办案,严厉惩处违法乱纪者,努力实现“陈力就列,不能者止”[6]220。
“国无常强,无常弱”,决定国家强弱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坚持“奉法”,因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2]37。一个国家想要保持强盛,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将法律奉为治国理政的圭臬。“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13],法律能够得到实施,治国理政者做到严格依法执法、依法办事,国家就能保持安定有序,反之就会导致混乱无序。“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14],法是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指引人们如何行事的社会规则。古人云,“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也”[15],这是在强调执法的重要性。法律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与内心的幸福感、获得感。
孔子曾说:“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4]981,意思是说,上天公正无私地覆罩着世间万物,大地公正无私地承载着世间万物,日月公正无私地照临着世间万物。公正是千百年来人们对于社会和司法的理想追求,是古今中外司法机关必须竭尽全力去实现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同样也是国家司法工作落实情况的衡量标准。孔子强调:“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6]167;荀子认为,“公平者,职之衡也”,并且进一步指出,“中和者,听之绳也”[5]116;韩非子明确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2]44;董仲舒更是直言:“刑罚不中,则生邪气”[8]1903。古人们都在强调司法应当保持公正,唯有如此,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才能保证司法的公信力。否则,便会如培根所言:“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所以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尤烈”[16]。这些都是在强调和告诫世人,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注重司法的公信力,是坚持和加强法治信仰,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保障。
“夫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17],意思是说,国家实行法治,就是用法律来禁止民众做坏事,鼓励他们力行向善、远离罪恶。国家实行法治是为了控制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不至于引发社会动乱进而威胁社会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为公不为私的。法律的制定必然要以其规范性体现其价值内涵,以有效性来实现其社会功能。如果国家制定的法律得不到强而有力的实施,那么法律的社会规制机能就会大大削弱。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紧紧围绕的目标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8]145。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严格依法司法,建立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要始终坚持违法必究,以实际行动来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18]148的要求;要坚决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坚决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守好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明法制,去私恩。令必行,禁必止”[2]150,意思是说,明确法律制度,摒除个人恩怨,这样才能做到有命令必然实施,有禁令必然生效。“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19]1909,就是说,执法过程当中能够遵守和奉行法律,这样才能使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一律平等,进而实现社会文明和谐、国家繁荣富强。反之,“不奉公则法削,法削则国弱”[19]1909,也就是说,不依法执法甚至违法办事,那么法律的权威就会荡然无存;法律失去权威,社会混乱无序,国家也就会动荡不安,更难以强盛。古人的告诫是有道理的,“欲成方圆,必以规矩”。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执行,才能更好地彰显其权威性,保持其生命力。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党员干部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进而不断推进各项治理活动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很好地解决了张居正提出的“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20]问题。
“爱民之要,尤先于使民远罪”,若因法治宣传缺位以至老百姓“抵冒而不自觉”[10]164,则是为政者的过失。“一民之轨,莫如法”[2]44,是说要想规范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法律是最佳途径。班固说:“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国家要加强法治宣传,做到“欲其难犯而易避也”[8]933。然而,如何才能让广大人民都知晓法律,坚持和巩固法治信仰,进而建设法治中国呢?毫无疑问,国家要尽一切努力,先让广大人民群众人人知法,正如边沁所说:“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21]。知法才能懂法,进而才能用法、护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要树立全民“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需要继续加大全民法治宣传工作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法学教育是法治宣传的重要途径。一百多年前,晚清名臣张之洞曾勉励世人:“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理在学。”[22]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国家的重视下,取得了新的成绩,业已呈现出渠道广泛、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格局,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的宪法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当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
新时代枫桥经验显示,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以“爱国主义”凝聚法治共识,通过宪法和法律建立、维护社会共识,促使我国的法治宣传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得到了明显的增强。
皋陶认为,知人安民为之“德”,并将德分为九,即“宽而栗,柔而立,愿而共,治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实,强而义”。在皋陶看来,以此“九德”便足以知人安命,理民之事。殷商覆亡之后,周公汲取前车之鉴而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治理主张。周公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治国理政之圭臬首在于“德”,即须关心民瘼以体察群生之苦,涵育苍生以赢得民心归服,重刑慎罚以保全生民之命。于齐国首倡革新的管仲认为,周公之“德”失于空洞,应当更加切近于现实,对此他提出了“仓廪实而知礼节”,就是只有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之后才能使人知晓法律和礼仪。在齐国进行一系列的生产发展和改革以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之后,管仲将此“德”进一步充实为“国之四维”,即礼、义、廉、耻。吕坤曾说:“我洁己而后责人之廉,我爱民而后责人之薄,我秉公而后责人之私,我勤政而后责人之慢”[23],意思是说,要做到自己先廉洁清正,而后才能要求他人廉洁;自己关爱民众,而后责备他人对民众的冷漠;自己秉公持正,而后才能斥责他人的徇私舞弊;自己勤于政事,而后才能指责他人的简慢。德治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同时对当下社会治理又具有引领作用,历经千年而不衰。
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德治的引领效果,以实现德润人心。通过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全市各村都成立红白理事会,提倡老百姓婚事新办、丧事俭办以及其他喜事减办,形成了新的风尚,构建了“诸暨模式”。以教化群众、减少矛盾为工作重点,构建“实践中心—实践所—文化礼堂”三级体系。建立村级关爱基金,倡导“书香暨阳”以鼓励全民阅读,举办“善行暨阳”活动以弘扬崇德向善新风,评选“最美诸暨人”以树立道德榜样,寻找“最美家庭”以弘扬家风典范,开展道德讲堂、乡风评议会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德在人们心中的春风化雨作用,让社会各阶层因为德而规范有序,而德的价值让越来越多的人重视我们礼仪之邦的文化精髓。因此,党员干部要加强德的培养,让德的熏陶充满党的队伍,持续有力地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与此同时,党员干部要更加积极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始终坚持有法必依、带头守法、以身作则、格尽职守,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和领悟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培养和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定而真诚的信仰。
新时代枫桥经验中蕴含着丰富且高超的中华传统法文化智慧。“不法其故,不循其礼”的创新意识、“大巧在所不为,大智在所不虑”的求实理念、“无能不管,尚贤使能”的用人之道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中华传统法文化中治理理念和治理方略的传承与弘扬;“令出必行,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悬法象魏,使民易知难犯”的法治宣传、“典范引领,德润人心”的价值取向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中华传统法文化法治要求与核心价值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新时代枫桥经验让我们领悟到了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的智慧精髓,同时又凸显出鲜明特色和时代特征,对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有着诸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在进入信息化时代的今天,新时代枫桥经验创造的治理方式内涵将日益丰富、形式将日益多样,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蓝本,牢牢抓住了社会治理的重心,夯实了基层社会治理,是中国特色基层社会治理的经典范例。学习借鉴和大力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把握其“党领民治”的核心要义,贯彻和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始终坚持结合基层治理实际,提高治理实践效能,加快推进我国社会基层治理现代化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