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徐淇, 何阅雄
( 湖州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 浙江 湖州 313000 )
中国古代的教育腐败问题比较严重。 本文将对明朝的教育腐败问题进行探讨, 希望通过对明朝教育腐败及治理措施的分析, 能为当前治理教育腐败提供一些启示。
明朝的官学大致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中央一级的国子监; 另一类是地方一级的府、 州、 县和卫学; 另外, 明代还有大量的带有半官方属性的社学[1]11。 明朝官学的教育腐败现象相当普遍。
所谓官学, 就是由政府直接出资兴办的学校。 因官学与吏治相关, 吏治的腐败必然导致官学的教育腐败。 官学的教育腐败主要是指国子监、 地方官学、 社学和科举的腐败。
国子监是中央级别的官学, 监生完成学业后有机会直入仕途。 这种官员选拔制度导致国子监教育腐败的滋生。 监生入学有四大途径: 举监、贡监、 荫监和例监。 贡监中的纳贡及荫监的腐败现象尤为明显[2]。
所谓贡监即进入国子监学习的生员, 是从全国各地府、 州、 县学中挑选出的优秀人才。 贡监又分为纳贡、 恩贡、 选贡和岁贡数种, 其中纳贡最易滋生腐败。 纳贡是指由生员在捐献一定数额的钱财后拥有入监念书的资格[1]47-49。 纳贡的生员文化水平过低, 靠自己无法进入国子监, 但又迫切希望进入仕途, 于是他们利用雄厚的财力,奔走于朝廷重要官员之间, 攀缘附会, 贿赂官员。 所谓 “拿人钱财, 与人消灾”, 官员收受钱财就帮助那些没有真才实学的生员进入国子监。
荫监是指荫子入监。 明初延续前朝制度, 规定一品到七品的文吏均可荫一子入监。 后于成化三年(1467)修改了制度, 规定文臣三品以上京官才可请荫。 荫监分官生、 恩生两类: 官生指官阶三品以上的官员的子孙请荫入监者; 恩生是指皇帝特别恩准的入监者, 不限其父或其爷的官阶。 正德十六年(1521), 明武宗朱厚照颁诏,凡为了坚持正义不惜以生命进谏的文官或为了战争的胜利不惜牺牲的武将, 皆可送一子入监读书; 亦或讲习诵读年久、 辅导有功的东宫侍从,殉节的守土官等, 亦可送一子入监[1]49。 这种恩荫使部分权臣利用职权之便, 将自己的家人或亲戚弄入国子监读书。 还有的官员利用一些人急切的入仕心态, 滥用自己的恩荫权利, 收受大量钱财, 送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生员入监读书。 荫监这一政策无疑给教育的腐败开了便捷之门。
地方官学分为府学、 州学、 县学、 卫学。 明代地方官学的腐败主要表现为提学官的腐败。
提学官位高权重, 专门负责一省的学政事宜。 提学官一职, 常常被认为是闲职, 不被人们所看重[1]91。 一些提学官贪图享乐, 一心拉拢权贵, 与一些地方豪族建立关系, 互相勾结, 互相利用, 更有甚者公然敛收钱财, 以权谋私。 提学官还利用职权之便, 贪污受贿, 在考试中疏通关系, 帮助那些不学无术的世家子弟作弊、 顺利进入仕途。 隆万年间, 督学宪臣玩忽职守、 伴食宰相, 万历年间的大学士张居正对此深有感触[1]194。 他指出, 士子治学不务实际的一个重要因素, 是官方忽视督学之臣, 以及这些官员未能自重以敦实学[3]。 提学官疏于职守, 已几乎成为 “具员”。
明朝政府在乡镇区域建立的学校即为社学,一般多指小学, 也被看作府、 州、 县学的基础教育学校。 洪武八年(1375), 明太祖为了更好地普及教育, 开始在全国各地广泛设立并推广社学。 但社学旋立旋废。 《御制大诏社学》 一书中记载: 官吏们贪婪无厌, 剥削百姓, 在社学设立之初就徇私舞弊: 不准许家境贫寒的读书人入学; 有些家庭孩子厌恶读书, 官吏们允许他们不念书, 听任他们为所欲为, 只为敛财; 而又有家庭人丁稀少, 要谋生, 孩子没时间去读书, 官吏们却逼迫他们入学。 官吏为了敛财和欺骗朝廷,把有钱人的孩子私放, 强迫贫困家庭的孩子和没时间读书的人入学, 以增加生员人数[1]18。
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下诏恢复科举,但科举成式是在洪武十七年(1384)确立。 其标志为礼部颁布 《科举成式》, 规定了三年一大比、 考试程序、 考试内容和方法等。 此制一直沿用至清代[4]。 院试、 乡试、 会试和殿试是明代科举的四个阶段, 以行省主持的乡试及礼部的会试为主。 科举制度始于隋朝, 成于唐代, 成熟于宋元, 在明代达到鼎盛。 一方面, 明代科举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相当完善, 另一方面其弊病也显露无遗[5]。 读书人以科举考试为手段, 以谋取高官厚禄为目的, 通过徇私舞弊, 夺取功名利禄。随着科举考试的产生, 科考舞弊层出不穷, 作弊的手段也愈发精进。 明代科举舞弊行为花样繁多, 例如关节、 怀挟、 传递和割卷等, 其中以关节最为严重[1]132。 所谓关节, 即考前和各房考官商量好以某一字眼为记号, 考生在答卷时写上记号, 房考官会根据记号找到该考生的答卷, 并积极地向主考官推荐; 更有甚者, 房考官会压下其他优秀考生的答卷, 只为使该考生能被录取。 另外, 考生一旦被发现作弊, 触犯了考场规则,将会被施以严重的处罚。 因此, 权贵们往往采取攻讦考官等方法, 想方设法让自己的儿子或孙子及第。
八股文是明代科举考试的最主要方式。 八股文的格式和内容有着严格的规范, 不许考生任意发表见解, 考生必须要按照程、 朱对儒家经典的释义演绎成文。 八股文严重束缚读书人的思想,使他们成为科举的奴隶, 同时实学被忽视, 学术研究衰微。
明朝教育腐败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社会制度、 社会环境、 人为因素等。 封建的腐朽思想不断侵蚀着人们的思想, 封建腐朽的制度也为教育腐败提供了生长的温床。
景帝即位之前, 国家政局动荡不安, 元气大伤, 政治危机和财政危机日益严重。 景帝即位后, 国内的邓、 叶起义, 外部的瓦剌之祸仍然存在。 连续征战导致国力不支, 景帝为了筹备军饷, 实行纳监。 这个权宜之计为科举腐败提供了范例, 纳监也渐渐成为往后政府屡试不爽的一种敛财手段[6]。
强烈的利益驱使和对功名利禄的渴求使士子不惜铤而走险。 当时读书人读书的目的并不纯粹, 主要的是为了有朝一日求得一官半职, 得以光宗耀祖。 因此, 有些士子想尽办法, 不惜采取卑劣的手段, 跻身黑暗腐朽的官场。
明代的统治者为了更严密有效地控制知识分子, 对科考的形式和考试内容以及答题的模式做了严格的规定。 这样做是为了在思想上禁锢知识分子, 磨平他们的反抗意志, 让他们心甘情愿地服从统治, 充当统治者的附庸。 由于统治者对科举考试做了严格的规定, 增加了考试的难度, 士子们为了求得功名, 只能死记硬背, 成为考试的奴隶, 教育的风气被严重扭曲。
一些官员在掌权后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 贪污受贿, 聚敛钱财。 这些贪官污吏与行贿者同流合污, 相互利用, 相互勾结, 使官学教育乌烟瘴气。 先例一开, 其他家庭富裕的人也竞相效尤,使教育腐败风气日盛。 这样一大批没有真才实学的士子混入官场, 导致官场腐败之风越刮越烈。虽然, 朝廷也采取了一些防止作弊的措施, 但是, 一些官员在执行时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官员办事不利, 助长了投机者的作弊行为, 官员成了投机者的 “帮凶”。
座主 “提携” 其门生, 造成取士的不公。所谓座主, 即贡举之士的主考官; 门生, 也就是座主的弟子。 明代座主大多是皇帝的心腹大臣,他们掌握了大权, 便会提拔自己的门生。 座主与门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座主负责提拔和保护门生, 门生则依从和顺应座主, 为座主服务[7]。在明代, 一些大臣为了巩固和扩大自己在朝中的地位和权势, 往往采取不光彩的手段使自己的门生中试, 拉他们进入官场, 让他们成为自己的党羽, 壮大自己的力量, 以对抗其他利益团体。 这样, 教育也就成为了这些官员扩张势力的牺牲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虽然明代的教育和以往朝代相比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但由于封建社会教育体制自身的缺陷, 教育腐败绵延不绝。科举考试的录取名额有限, 而应试的士子越来越多, 通过科举入仕难上加难, 因而, 一些人绞尽脑汁营私舞弊。 同时科举考试监督体系不完善,官吏在执行时, 往往敷衍, 使舞弊之人有空隙可钻等等。
教育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进步、 社会发展的大问题。 教育腐败会滋生诸多危害, 阻碍社会发展, 具体分述如下。
洪武初年, 朱元璋诏令各府、 州、 县设立学校, 并对各级学校的师生数量做了明确的规定。一开始师生比例较为合适, 但不久之后朱元璋又诏令增加生员数量。 生员不再受限, 便造成了生员的泛滥。 除增加生员数量外, 又加设了附学生员, 且附学生员也无名额限制, 生员泛滥就更严重了。 明中叶后朝政腐败, 再加上生员泛滥, 尤其是在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时朝廷采用权宜之计, 允许监生回籍依亲念书以缓解国库的亏空, 使得各级学校师生比例愈发失衡, 生员游荡于社会, 无所事事。 这些监生, 作为士绅阶层他们拥有一些特权, 回乡后廉洁守法的很少, 大部分人则奔走于官府。 还有一些监生, 起灭词讼, 捞取不义之财; 更有甚者, 则勾结流氓无赖, 明火执仗地抢劫[1]189。 明末小说 《三刻拍案惊奇》 讲述了不少犯法生员的劣迹, 他们作恶多端, 有的酗酒宿娼, 有的骗人钱财。
明中叶后, 科举考试制度日益严苛, 使得学校教育变得十分功利。 读书只是一种考取功名、加官进爵的手段。 整个社会充斥着这样的一种急功近利的不良学风, 导致士子不通实务、 不通治国用兵之术。 科举制度还桎梏了读书人的思想,使得他们变得狭隘、 呆板[8]。
因为进士身份是士子进入统治阶层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 故 “座主与门生” 的关系和“同年” 的关系催生了一个个利益集团。 又由于这些进士几乎垄断了中央和各省市地方的所有重要官职, 从维护自身和利益集团的角度出发, 他们党同伐异。 以致顾炎武发出这样的感慨: “呜呼, 科第不与资格期, 而资格之局成, 资格不与朋党期, 而朋党之形立。 防微虑始, 有国者其为变通之计乎?”[9]由于朋党的形成, 不同利益集团为了维护本集团的利益而互相诋毁倾轧, 使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不断尖锐, 削弱了官员之间的凝聚力, 同时败坏朝风, 导致国家政治黑暗。
八股文盛行后, 士子们变成了刻板、 无真才实学的科举奴仆和十分可笑的学究。 举子的素质和官员所应具有的素质不相匹配, 这是朝廷的悲哀, 更是百姓的不幸, 教育空疏使得社会难以进步和发展。
明代学校诸生仅学习 “五经” 中的一种和“四书” 等儒家经典, 科考也以本经和 “四书”的内容为主, 不涉及其余四经, 以至于 “是时科举所取士, 专一经辄白首, 余经、 史付度外,而学专而识益陋”[1]98。 读书人读书的目的不纯粹, 是为了获取功名, 为了升官晋爵。 一旦为官, 会立刻弃书如敝履, 明朝没有出现出色的经学家, 学术不发达的原因大概在此[8]。
明朝之前, 中国的文化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 而从明朝起, 中国文化渐渐落后。 当时的世界正处于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的阶段, 西方工商业快速发展, 而明朝的统治者着眼于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和封建专制统治上[10]。
明朝教育腐败问题严重, 当政者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洪武三年(1370)五月初一, 明太祖朱元璋在继承并改革前朝科举制度的基础上, 推出科举保结制度, 颁布了 《初设科举条格诏》[11], 主要目的是通过科举考试选拨品学兼优的士子, 以保证国家官员的德才水准。 主要内容为: 其一, 放宽科举应试者的资格。 与元朝相比较, 《初设科举条格诏》 废除了四等人制的民族等级制度和科举取士的 “左右榜” 制度, 规定各民族士子均可参加科举考试。 其二, 放宽保举条件, 取消了应试士子的年龄限制。 与宋朝、 元朝的制度相比, 放宽应试士子的保举条件和保举者的责任。其三, 规定应试士子的条件。 具体而言, 防范罢闲官吏、 倡优之家及匿丧之人参加科举考试, 防止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士子应试[12]。 保结制度使人才选拔的范围更广, 利于筛选优质人才为国家服务; 管理上更加完善公平, 最大程度上杜绝冒籍应试者参与考试, 也防范了仕宦子弟在其父任职地冒籍应试。 同时, 对教育腐败的惩罚措施也更加严格, 对违反 《初设科举条格诏》 的应试者和保人都处以严厉的处罚, 在惩罚措施的基础上还增设了监察御史监督复查的监督机制[12]。洪武十七年(1384)颁行的 《科举成式》 规定,为了防止考试作弊, 试卷送达阅卷官手中之前必须得先后经过受卷、 弥封、 誊录、 对读等四个环节。 并且对负责考场纪律、 提供保障服务的外帘官的选用和职责也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另外, 在答卷、 誊卷和阅卷等不同环节实行异色笔制,即: “举人试卷用墨笔, 誊录、 对读、 受卷皆用红笔, 考试官用青笔, 其用墨笔处不许用红, 用红处不用墨, 毋致混同, 防范措施可谓严密。”[13]明代的防范和惩治作弊的制度空前严备,也为选拔德才兼备之才提供了保障。
负责审核的官员对考生身份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把关。 如在乡试之前, 审核官要对全省生员的应试资格进行审查, 剔除冒籍、 替考、 出生娼门等不符合应试规定的生员[14]。 但由于生员人数众多, 审核官员为了早点结束审核, 往往疏于职守, 使一些奸邪之人有机可乘。
正统元年(1436), 明朝开始特设提学官一职, 专门负责地方的教育行政。 教育腐败往往是由于一些官员自身素质低下、 抵制不了诱惑。 而当时最重要的岁考、 科考皆由提学官主持, 如果提学官素质不佳, 品行欠缺, 则会严重败坏教育风气。 明政府选拔了大批德才兼备的提学官, 如萧鸣凤、 魏观敦等。 萧鸣凤严格管教品性不端的生徒, 即使是有才能的生徒违反了相关法规, 也绝不姑息; 魏观敦劝诫生徒要讲礼义廉耻, 他在位时即使受人欺侮, 也不曾后悔; 李梦阳以身作则, 引导士子要有高尚的气节, 力戒萎靡之风,使诸生得以好义忘利[1]83。 另外, 科考中的监考官、 阅卷官、 誊写官等也实行回避制度, 与考生有关系的都尽可能回避[15]。 提学官选授依据经明行修的标准, 若达不到标准, 不以滥充, 随意授职。 同时还加大对官员的考核, 对表现良好的给与嘉奖, 对不合格者予以废黜。 各地巡抚、 巡按御史负责考核提学官, 吏部、 都察院根据考核情况, 决定他们的黜陟[1]98。
因明代生员生活优渥, 导致顶替入学者众多, 各地儒生泛滥成灾, 因而难以得到教养之实效。 对此, 张居正要求对生员实施更加严格的考核制度和淘汰标准, 并且下令取消景泰以来生员纳马、 纳粟、 纳银就可进入国子监的不良做法[1]198-199。 严格控制府、 州、 县学生员和国子监生的数量, 不许借各种名目增加廪膳、 增广、科贡、 附学生员名额。 对现有生员进行考试, 学业期满通不过考试的发充胥吏或罢黜为民[14]。凡是发现荒废学业、 无所事事者, 或年迈平庸无为者, 难以培养的, 立即罢免, 绝不姑息。 同时还对童生的入学条件和数量也做了严格的限制。
因财富的诱惑、 利益的驱使、 功名的引诱,许多官员徇私枉法, 如果没有监察这些官员可能会随时腐化蜕变[16], 定期考核官吏很有必要。如果提学官不举行岁考, 不巡历所辖学校, 巡按御史可以据实劾奏。 同时也鼓励官吏相互监督弹劾, 尤其鼓励下级弹劾上级。 明确官职的职责并以此作为考核标准。 考核过程中, 依据标准淘汰不称职的官员, 任用德才兼备的新人。 如此, 促使各官员尽职履责, 使他们不敢虚以委蛇、 敷衍塞责[1]207。 洪武四年(1371), 吏部建议对地方官吏3 年考核一次, 朱元璋同意并采纳了这个建议, 并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称为 “大计”。 其后又制定对在朝京官每6 年考核一次的制度, 称为“京察”。 按照考核的结果对官员进行奖罚[16]。
制定法律法规、 明确规章制度、 严格监察监督以及落实奖惩机制是明代治理教育腐败的主要举措。 我国正在施行的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 也离不开教育治理的制度化、 规范化和程序化。 当前教育系统的腐败案件大多表现为权钱交易、 权色交易。 治理教育腐败, 不仅要在思想上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提升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提高整体教育工作者的道德素质, 增强他们反腐拒变的能力。 还要参照明代治理教育腐败的思路和做法, 选拔优秀的教育工作者、 设立监察人员、 提高惩奖力度等, 最大程度遏制教育腐败。 要想使教育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 唯有不断探索和完善防腐措施, 坚定改革的决心, 不断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