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
——以布依族枫香染工艺为例

2022-11-23 06:31:03
关键词:枫香布依族手工艺

王 通

[提要]民族传统手工艺属于民族传统知识的核心组成部分,以布依族枫香染工艺为例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当前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为主,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挥了一定保护作用,特别权利保护制度则尚未建立的保护状态。通过对这一保护现状进行审视,可以发现其存在忽视非遗行政保护缺乏市场化而导致尚未健全整体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尚未建立特别权利保护制等突出问题。因此,需要依据促进民族手工艺的传承保护和市场化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从构建同市场化充分结合的非遗保护制度,依托龙头企业充分利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以及充分考虑布依族枫香染传统制作工艺现代化发展的特别权利制度体系等维度,以促进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优良传承和现代化发展。

我国属于多民族国家,众多民族在悠久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诸多具有文化特色和审美价值,以及实际使用价值的民族传统手工艺。这些民族传统手工艺具有独特的文化艺术价值,是各民族传承艺人的智慧和劳动成果的结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人类智慧劳动成果的本质要求,对其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保护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促进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商业化和现代化,并在新时代焕发出其应有的文化艺术魅力,为各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然而,由于民族传统手工艺本质上属于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主体的确定性和创新性等方面的不兼容,[1](P.98)从而使普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难以对其传承和发展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以典型的民族传统手工艺布依族枫香染为例,2008年6月,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枫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P.65)布依族枫香染传统制作技艺保存完整,艺术风格独特,纹样传递规律清晰,具有非常鲜明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特征。[3]经过包括非遗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布依族枫香染工艺虽然基本上摆脱了濒临消失的传承危机,但并没有因此得到进一步的现代化发展,使其应有的独特文化艺术价值在现代社会得到充分实现。因此,对以布依族枫香染为典型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在确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情况下,对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符合其目标的体系性构建,对于布依族枫香染工艺的新时代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现状观察

民族传统手工艺具有典型的传统知识属性,在主体不存在明确的持有人,而且由于世代传承,也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创新性标准,从而很难得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4]只能作为传统知识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然而,这并不等于民族传统手工艺不具有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事实上,由于民族传统手工艺在文化艺术上的独特性,从而使其对于现代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文化艺术价值,其独有的审美和文化特征[5]也使其拥有量数量不小的消费群体,因此在相关要素符合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获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另外,由于民族传统手工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普通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的差异,还可以针对其主体、客体,以及传承性等方面的特殊性设置特别权利保护制度。为此,以下即以布依族枫香染为例证,对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现状进行具体考察与阐述。

(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为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列入不同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文化技艺进行保护。[7]布依族枫香染2008年成为国家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即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对布依族枫香染传统制作工艺进行了有效的全面保护。事实上,从2006年国家公布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开始,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民族传统手工艺即被陆续纳入到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中,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当前包括布依族枫香染传统制作工艺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主要保护方式。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国家对相关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和具体内容进行整理和保护,对具有相关工艺的传承人进行国家资助,鼓励开办相关的经济实体和传承培训班,将相关工艺纳入到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在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进行广泛的宣传等。

(二)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挥了一定作用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为市场经济下的智力成果提供具有激励作用的法律保护,[8]对于现代社会的技术创新和文化繁荣等,有着非常有效的促进作用,主要包括著作权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标权方面的保护。[9]然而,通过对布依族枫香染的实际考察,可以发现以其为代表的民族传统手工艺市场开发程度非常有限,很少存在布依族枫香染工艺经营者通过创新产生的符合现代著作权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及商标权保护的相关权利客体,因此获得现代知识产权主动保护的情况并不多见,相关司法保护案例更是没有。但这并不等于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完全没有得到现代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事实上,由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标权等对于创新性和禁止与在先权利抵触的要求,任何不尊重布依族枫香染传统制作工艺,通过抄袭或者不正当使用布依族枫香染传统制作工艺而产生的作品、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均构成对布依族枫香染传统制作工艺的侵权,从而使布依族枫香染以及与其类似的其他民族传统手工艺能够得到现代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保护。然而,这种保护主要体现为被动保护形式,虽然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保护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的作用,但对其现代化和市场化的效果甚微。

(三)特别权利保护制度尚未建立

由于民族传统手工艺的持有主体难以确定,以及其世代传承的特征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具有确定权利主体和创新性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很难得到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这也是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非常欠缺的主要原因。而对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进行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行政保护,侧重于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保存和延续,对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商业开发以及利益分配等,则缺乏必要的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由于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同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上,根据其特殊性设置专门的特别权利保护制度[10]最适合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和发展。然而,就当前的现状来看,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均对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根据其特殊性采取了一些特别的保护政策和措施,但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形式,特别权利保护制度尚处于待构建的状态。

二、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问题反思

民族传统手工艺作为民族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具有人类智力成果的属性,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进而以此促进其传承和发展,是现代社会对其所具有对人类文化独特价值的认可和必然选择。正是出于保护和促进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这一独特的文化成果的目的,当前国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而且也获得了以被动保护为主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相应的特别权利制度虽然尚未建立,但已经有了相关的特别保护措施。总体上来讲,通过非遗保护、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和特别保护措施的结合,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已经摆脱了濒临灭绝的不利局面,并且通过市场开发为其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然而,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多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保护依然停留在非遗行政保护为主的较为初级阶段,并没有真正解决其市场经济下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忽视非遗保护的市场化

非遗行政保护是当前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获得的主要保护方式。这种保护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独特工艺之前面临的濒临传承断绝的窘境。然而,与非遗行政保护主要目的在于保存而不是促进发展。非遗行政保护主要重视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保证其在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下能够继续保持其对人类文化具有独特价值的元素。因此,非遗行政保护主要集中在对相关工艺的传承至关重要的知识整理、相关场所和设施的保护,以及传承主体的资助等方面。非遗行政保护虽然也鼓励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市场化,但一般只是在相应的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方面对其进行宣传,并没有采取较为有效的系统市场化支持措施,导致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多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依然处于被大众欣赏,但是难以市场化的状态。正是因为非遗行政保护对市场化的忽视,而且作为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多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主要保护方式,导致其生存主要依靠国家资助,缺乏必要的市场发展空间,不利于其市场化和现代化发展。

(二)缺乏现代市场主体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均有其独有的文化特征和审美视角,在现代社会并不缺乏相应的消费者,从而使其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与市场经济密切联系的促进权利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虽然与作为民族传统知识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手工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兼容,但本质上并不排斥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民族传统手工艺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必须有赖于相应的市场主体的有效运作。然而,由于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多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一直以来的传统技艺特征,导致其市场化程度很低,从而缺乏相应的现代市场主体,进而导致民族传统手工艺以被动保护为主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的不利局面。虽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和政府的鼓励扶持政策,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部分民族传统手工艺产品已经开始走向市场,但当前的市场化开发还停留在较为低级的国家资助的旅游文化规划的范围,没有形成具有较强市场开发能力的大型企业。现代市场主体的缺乏使积极利用现有的民族传统手工艺,开发相应的版权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乃至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等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能力均相当缺乏,从而导致缺乏整体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三)亟待构建特别权利保护制度

为了有效解决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民族传统手工艺之间存在的差异,有效促进作为民族传统知识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市场化发展,有必要制定为民族传统手工艺量身定做的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才正式提上国家相关行政保护的日程,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的特别权利保护制度至今尚未真正建立。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术界均已经意识到民族传统手工艺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的特殊性,从而应当采取不同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权利保护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保护的特殊政策和具体措施,但依然缺乏正式的国家级立法和地方立法的支持。特别权利保护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意味着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对民族传统手工艺持有人的市场激励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等,均缺乏规范的法律对其予以保障和确认,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并不能得到现有法律的充分且适当的保护,进而不利于民族传统手工艺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可持续发展。

三、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的目标指向

之所以需要对民族传统手工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在于民族传统手工艺这一特殊形式的人类智力成果,对于人类文化发展有着特殊重要的价值。对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其进行充分保护,能够使其得到有效保存和发扬,从而为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产生持续的促进作用。因此,从有利于人类文化传承和发展这一宗旨出发,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应当明确划分为传承和发扬,即“守正”和“再设计”[11]两大部分。一方面,民族传统手工艺之所以需要保护,在于其缺乏市场基础的传统文化技艺对于中国的民族文化传承乃至人类文化发展有着难以替代的特殊重要性,因此需要通过非市场化的国家力量对其进行专门的保护,从而使其能够维持现有传承;另一方面,民族传统手工艺要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对现代社会所具有的审美和文化价值,必须通过市场化的形式才能为消费者所接触和接受,进而在市场化的基础上使其发扬光大并实现现代化基础上的持续发展。

(一)传承保护

之所以需要建立联合国公约和国家正式立法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在于类似民族传统手工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人类文明发展所具有的特殊意义。从布依族枫香染传统制作工艺的具体流程和表现形式可以看出,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不仅是一种民族工艺品的制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反映了布依族这一特殊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审美,而这些文化传承和审美对于人类更好地认识自身,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发展有着特殊重要的物质和文化意义上的重要价值。正是因为这一价值的存在,对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进行传承保护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之所以需要对民族传统手工艺进行保护,最重要的目标在于使其对民族文化传承和人类文化发展具有价值的内核能够得到有效保存和延续,不至于在市场化的冲击下彻底湮没,从而给民族文化乃至人类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文化损失。

(二)市场化和现代化

之所以将市场化和现代化作为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主要目标,主要在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只有通过市场化和现代化,才能使其走进人们的衣食住行,[12]进而最大程度实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通过民族传统手工艺的现代化和市场化,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多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可能面临的生存危机,通过市场化手段保证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并与国家的非遗行政保护相结合,为其传承提供更为充分且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市场化和现代化,是促进其对人类文化进步与发展重要价值充分实现的必要手段。只有在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基础上,才能使民族传统手工艺最大程度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使其尽可能通过市场渠道为更多的消费者所熟悉和使用,从而使其在市场渠道的支持下实现广泛传播,为其后续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市场支撑,使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民族传统手工艺成为具有强大市场生命力的活得文化传承。因此,作为一种对现代社会审美和文化需求具有独特价值的民族文化艺术,要使其得到充分的传承保护,并充分发挥其对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市场化和现代化的方式才能真正实现。总而言之,在对民族传统手工艺进行传承保护的同时,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并适当运用为其量身定做的特别权利制度,促进其市场化和现代化发展。

四、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路径

前已述及,在传承保护和市场化的双重目标下,针对当前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应当充分利用当前存在的类型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对民族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相应的制度性构建。

(一)建立与市场化充分结合的非遗保护制度

非遗行政保护作为当前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多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制度,对于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支持作用。然而,由于行政保护的有限性,以及纯粹的非遗保护对于包括布依族枫香染在内的多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商业价值开发上的忽视,不利于民族传统手工艺在现代社会的充分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同市场化充分结合的非遗保护制度的方式,通过非遗行政保护带动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商业开发,并为民族传统手工艺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方面的必要保障和支持。

1.通过非遗保护促进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商业宣传

为了增强人们的非遗保护意识,相关政府部门和媒体合作,制作了包括民族传统手工艺在内的大量非遗宣传节目。然而,这些节目往往以纪录片或者专门知识介绍的方式播出,而且侧重于对相关非遗所具有的价值即相关特性进行介绍。这些介绍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普及非遗保护知识,但由于忽略了市场推广的重要性,并不能有效促进包括民族传统手工艺在内的非遗相关产品的商品化。因此,在非遗保护相关节目制作和播出的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将相关商品的商业推广作为重要目的之一,在增强受众的非遗保护意识的同时,充分从商业推广的角度对相关产品的市场价值和获得渠道进行宣传,从而通过非遗行政保护的宣传渠道有效推动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产品的市场化。

2.提高民族传统手工艺的知名度和消费者的可接触性

在加强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产品的商业化宣传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利用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资源,尽可能提高民族传统手工艺的知名度和消费者的可接触性。如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共活动场所等人流量较大的位置专门设置民族传统手工艺及其相关产品的介绍,并将相关产品放在醒目位置进行展示,通过媒体重点报道与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的新闻[13]等,在相关政府部门网页和宣传册的醒目位置投送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产品的广告等,以达到有效提高民族传统手工艺制作工艺知名度的目的。2018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中将布依族枫香染作为大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即取得了较好的提高其知名度的商业化效果。[14]与此同时,在通过上述行政部门的特有渠道提升民族传统手工艺知名度的同时,还应当在其中对获取相关产品的方式进行详细的列示,包括线上链接和实体店铺或者销售中心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以充分促进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可接触性。

(二)依托龙头企业充分利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龙头企业对于产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引领作用。当前民族传统手工艺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之所以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现代企业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发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产品。因此,有必要依托龙头企业充分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实现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产品的市场化和现代化,从而有效利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来论,相关龙头企业的组建和发展,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通过相关资金和税费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尤其是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人进行投资,并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相应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策略。

1.民族传统手工艺的著作权开发体系

民族传统手工艺虽然属于传统制作工艺,相关传统工艺形成的作品早就超出了现代著作权保护期限,但这并不妨碍当代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中在已有的传统作品基础上继续进行创作。《著作权法》是保护独创性的法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只要相关创作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即可以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因此,只要新创作的民族传统手工艺作品与传统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作品形成了一定的区分,虽然其本质上保持着民族传统手工艺文化的风格,但依然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因此,为了充分利用现代著作权保护促进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产品的市场化,有必要在相关龙头企业的倡导和带领下,形成依托民族传统手工艺的著作权开发体系,通过形成一大批与传统作品一脉相承,但又具有自己风格的现代民族传统手工艺作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产品的个性化需求,促进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产品的市场化和现代化。

2.基于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体系

外观设计专利能够有效保护产品所具有的具有独特审美价值的外在视觉形态,[15]基于民族传统手工艺制作的产品,还应当充分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对其予以有效保护。因此,相关龙头企业在对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产品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使每一件具有民族传统手工艺风格的产品均成为受到相应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从而有效提升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产品的艺术性,有效满足消费者对民族传统手工艺文化的审美需求。如将基于布依族枫香染这一民族传统手工艺文化特色的美术设计同时装相结合,进而申请相应的服装外观设计专利。[16]

3.以民族传统手工艺为特色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

商标的主要作用就是使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识相应产品和服务的来源。[17]为了进一步提升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产品的区分度和知名度,使消费者对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产品形成一定的品牌忠诚度,有必要实行以民族传统手工艺为特色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策略。对于相关民族传统手工艺产品,根据其艺术风格和文化特色的不同,申请最为切合其特色的商标,并以此商标为核心载体,结合其他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和商业推广方式,形成有效的品牌推广策略。与此同时,考虑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主要集中在有限的民族定居点,可以根据不同风格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结合具体工艺传承的主要地点,申请相应的地理标志保护,并即将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保护紧密结合,形成整体性的民族传统手工艺产品的品牌推广和保护战略。

(三)构建民族传统手工艺现代化发展的特别权利制度体系

由于当前非遗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以包括民族传统手工艺在内的传统工艺的市场化和现代化为重心,而是侧重于对其传承存续的行政保护,而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作为民族传统知识的民族传统手工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兼容。因此,构建充分考虑民族传统手工艺现代化发展的特别权利制度体系,能够有力促进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保护和现代化发展。

1.国家层面的特别权利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123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即是将知识产权规定为“专有的权利”,从这一条款的体系功能来看,由于民族传统手工艺属于国家非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对其进行特别权利制度体系的保护,可以以此为制度依据来构建国家层面的包括民族传统手工艺在内的非遗特别权利制度体系。[18]首先,考虑到对民族传统手工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有必要通过明确规定民族传统手工艺的权利人主体的方式予以解决。考虑到民族传统手工艺在传承上的分散性,以及同布依族整体文化的密切联系,应当直接规定相应的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所在地的县一级政府作为其市场化工程中的权利人,在民族传统手工艺市场化的过程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其次,在明确了相关权利人的基础上,在相关国家立法中明确规定利用包括民族传统手工艺等非遗需要履行的预先告知同意的利益分配原则,即对民族传统手工艺等非遗进行商业利用必须征得以其所在县一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为前提,并按照适当的比例对相应的商业收益在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为了保证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和利益分配比例的科学性,有必要规定相关条款的协商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传承人和民族代表参加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为了保证相关收益能够切实起到保护传承和促进市场化现代化的作用,规定其必须专款专用,只允许用于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传承保护和市场开发资助。最后,为了促进包括民族传统手工艺在内的非遗相关产品的市场化和现代化,还需要在相关特别权利制度中规定必要的政府资助市场开发的优惠条款。

2.地方层面的特别权利制度体系

在国家制定的包含了民族传统手工艺在内的非遗特别权利保护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民族传统手工艺所在地的地方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制定更加具体的专门针对民族传统手工艺的特别权利制度体系。具体来论,相关制度体系应当以增强国家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为中心,针对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具体特点确定相应的特别权利规范。首先,应当确定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具体特征和保护范围,有效防止相应的侵权行为,为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市场化奠定良好的知识产权被动保护的基础。其次,制定科学的市场利益分配程序,依据民族传统手工艺市场利用中不同利益相关方,包括传承人、企业主体、整体民族文化在相关传统工艺商业化利用中所作贡献的大小,以及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保护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应的利益分配方法和分配程序。最后,确定具体的扶持市场化主体的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相关市场主体,根据其实际需要以及对于民族传统手工艺市场化和现代化作用的大小,规定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税费减免,以及融资和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结语

民族传统手工艺是中国民族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其传承和发展是充分发扬其所具有的对于人类文化和审美重要价值的应有之义。然而,当前以非遗行政保护为主的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市场化和现代化,不利于民族传统手工艺在现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针对民族传统手工艺在非遗、现代知识产权,以及特别权利制度等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方面存在的不足,以促进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保护和市场化现代化发展为目标,进行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对于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有着良好的借鉴和参考意义。由于选题的研究对象所限,相关内容主要从宏观上讨论民族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而对于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构建,如特别权利制度的具体规范设计等,则缺乏详细的叙述和论证,这也将成为作者后续的主要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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