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看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

2022-11-23 05:06孙晓红
法治新闻传播 2022年3期
关键词:受贿罪新闻记者办法

■孙晓红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这样定义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这意味着要成为新闻记者,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有专职的工作并需经过专业认证。2016年2月,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闻记者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要做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能够担当起如此大任,需要新闻记者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能力。

但是,在新闻实践中,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新闻记者在采编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17条至第20条对相关行为作了规范。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出台后,一方面,相关部门结合新闻传播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出台更为细致的,或者是针对某方面问题的专项规定,如:中宣部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2013年)等,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紧密对接。

另一方面,2012年,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从2014年起,中宣部等九部门就深入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进行专题座谈、专项部署,深入推进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每年都会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案例,可见重视程度高、打击力度大。

归纳这些被通报的典型案例,笔者发现当下新闻记者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的“重灾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虚假新闻,二是新闻敲诈。这些行为不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并且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一)行政责任

关于新闻记者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4条至第36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结合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处罚类型,将新闻记者违法违规应该承担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1.申诫罚,亦称名誉罚、声誉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法者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发出警戒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使其不再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警告、通报批评均属于此类。

2.财产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制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6 条、第37 条规定及其他部门规章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就是这类罚则的体现。

3.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4 条规定了责令改正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的行政措施;第35 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的情形;第38条规定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二)刑事责任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5 条、第37 条均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对于承担哪些刑事责任,该部门规章并未一一罗列。笔者结合多起典型案例,对于记者做哪些类型的新闻报道容易被判刑、需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1.因有偿不闻被判刑。所谓有偿不闻,是指新闻工作者接受新闻报道对象为掩盖丑行而发放的“封口费”,从而不刊发披露真相的批评性报道。这些记者多被以受贿罪判刑,个别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刑,同时会被处以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吊销记者证等。如2008年7 月河北蔚县导致34 人死亡、1 人失踪的特大矿难发生后,8 家新闻单位的10名记者收受了3万元至44万元数额不等的“封口费”,其中9人被判处刑罚,1人被主管机关纪检部门作出处理。9 名获刑的记者中,有8 名被以公职人员身份判处受贿罪;另外1名记者收取25万元,在《网络报》上刊登了宣传蔚县文化节旅游和剪纸艺术的两版广告,属于以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被判处强迫交易罪。①

2.因虚假新闻被判刑。此处的虚假新闻主要是指新闻工作者为了不正当目的而有意炮制不实新闻,罪名主要是损害商业信誉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新快报》的陈永洲案最具代表性。法院查明,陈永洲在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在其供职的广东《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四篇(其中一篇与另一记者共同署名)关于相关企业的虚假新闻。上述不实报道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造成重大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一审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陈永洲作出判决,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

3.因新闻敲诈被判刑。所谓新闻敲诈,是指新闻媒体或者新闻记者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包括编发内部报道等)相威胁,强行向报道对象索要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被以受贿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判刑,有两起案件最具典型性,下面作简单介绍。

一个是孟怀虎案,作为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原站长,孟怀虎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的手段,以收取顾问费、广告费或者委托调解费用等名义,向多家单位索贿共计人民币73 万元,实际索得人民币63 万元。2006年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2007年二审法院认为,孟怀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索贿,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②依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在侵犯的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该案的罪名从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且刑期增加了5年,说明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行为主体犯罪故意更明确,危害性更大。

另一个是沈灏案,沈灏身为21世纪传媒公司总裁、《21世纪经济报道》创办人兼发行人,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三种罪名判刑。与此前的新闻敲诈案不同,此案中增加了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这是诸多新闻敲诈案所涉为数很少的一个罪名。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沈灏被判此罪,显然与其职业角色有着紧密关联。

让新闻记者为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是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新闻记者的形象、侵蚀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对相关企业、部门带来危害,甚至影响和败坏了社会风气,还警示新闻记者切不可滥用新闻采访报道权牟取私利。

从近年的情况看,在相关部门严格监管、不断加大曝光与处置力度,新闻媒体加强责任意识,新闻记者相关素养提高等背景下,新闻记者因为上述三种情况被判刑的人数在减少。当下值得关注的另一个方面是假记者被判刑的情形,假记者违法犯罪不属于本文的研究对象,在此不赘述。

观点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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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奋勇、周庚虎、滕泽人,中国记者微信公众号

注释:

①《蔚县“封口费”,九记者全部被判刑》,大众网,http://www.dzwww.com/special/ts/jdf/201004/t20100404_5465470.htm。

②《孟怀虎案二审改判 敲诈勒索改受贿 刑期增加5年》,央视网,http://news.cctv.com/law/20070420/101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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