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儒 尹海立 李赵鹏
(1.韩国国立群山大学 体育学院,全罗北道 群山 54150;2.鲁东大学 体育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0;3.福建师范大学 福清分校体育学院,福建 福清 350300)
2019年年末,我国爆发“新冠”疫情,新冠肺炎不同以往其他公共卫生灾害,具有发病率高,感染群体广,传播路径杂等特点,因此对我国的社会治理,医疗体系,政务系统带来极大考验。由于疫情危机,举国进行了政府管理下的居家隔离封闭式生活。就体育赛事而言,2020年“体育大年”更是蒙上了厚重阴影,大至2020年东京奥运会取消并推迟至2021年7月举行,下至各个国家大小赛事长期休赛,对各国家各层级体育组织、民间社团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国内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应该采取如何的系列举措,也变成了各类体育组织、体育科研人员、体育从业人员协同解决的重大命题。面对国内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这一问题,知网等收录的文章数量有限,总体来看,主要围绕着以防控效果和防控手段为目标的理论视角对其进行了系统的解读与分析。但是针对体育赛事风险防控,相关部门无论做出如何决策,似乎都很难保障各方利益不受损害,既要保障生命财产,又要合乎法义道德。笔者认为在保全一种价值同时就要消弭另外一种价值,那么是不是有一种普适性的,大家趋向于一致的价值认同呢?基于此,笔者在整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把法学的价值位阶理论和体育赛事风险防控的现实困境进行结合,尝试性地让多种价值的抽象概念在风险防控中得到具体体现,以此论证不同价值在体育赛事风险防控中的优先选择。
2007年,美国运动医学会提出“运动是良医”(Exercise is medicine)的运动健身新理念,旨在通过增加体力劳动来刺激人体机能,提升免疫能力,增加人民幸福指数[1]。人民群众对体育运动的广泛参与,离不开体育赛事的组织带动。从国家层面来讲,体育赛事的顺利举办,一是对外的综合国力展示,二是对内的社会治理提升。2016年国务院颁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是全面提升身体素质,实现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2]。体育赛事是带动社会体育氛围,孕育个人运动动机的重要保障,在体育赛事或职业联赛当中,涌现出了众多“优质偶像”,以积极阳光的方式培养了人民群众的亲社会行为,所以说“健康中国”建设离不开各类别各层次体育赛事的强力支撑。体育赛事的举办,具有场域广、人员多、环境杂的特点,面对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体育赛事是否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防控能力,是否具有效能化、精准化的风险防控机制,不只是赛事组织者对风险防控的意识强弱及风险防控的能力大小的综合体现,更是基于国家健康发展建设远虑出发,科学地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
体育赛事的顺利举办,离不开组织者的精心策划,离不开监督者的全程督促,更得益于各行业赞助商的物质支撑。如人们熟知的体育赛事冠名问题,体育赛场广告播报问题,其中牵扯复杂的多方利益,都是体育赛事规划时需要整体把控的事宜。公共安全风险来临时(以新冠疫情为例),会造成国内大小赛事延期、易址、取消或空场,因此赞助商的投资收益不成比例;体育场馆不仅没有收益,还要面临一系列的整理工作加大了成本投入与消耗;体育赛事的取消和变更,会直接影响服务交付类合同( 安保等) 、劳动合同(裁判以及工作人员)和租赁合同(场馆使用)的履行,使得原计划的赛事冠名、媒体转播、场馆改建、宣传营销等行为终止或延期,无上限增加赛事不可控风险成本。例如根据福布斯的估算,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越南大奖赛被取消,F1( 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 将会损失3500 万美元的主办费用、350 万美元的招待门票和来自河内的汽车制造商 Vin Fast 的 600 万美元赞助费[3]。科学精准地分析体育赛事的风险防控,是基于体育相关从业者的利益保障视角,尽可能规避赛事相关从业者的不可控损失。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在其名著《自杀论》中通过研究表明:也许对一个人来讲自杀是个人的事情,但是当我们把眼光扩展到一个国家、一个大陆,我们就会发现自杀率的高低受到宗教信仰、自然环境、职业结构、民间习俗等一系列社会因素的影响。换言之,对个人来讲体质健康与否也受到家庭成员运动爱好、社会环境体育氛围以及体育赛事顺利举办的辐射带动。2019年,CCTV-5体育频道年度观众收视规模达10.36亿人,平均收视份额达1.75%,最高收视份额出现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期间的10月22日,频道收视份额达5.14%。其中2019年亚洲杯、第七届军运会多场赛事收视率超2%[4],由此可见,体育爱好者基数庞大。体育赛事的魅力不仅仅展现了纯粹的竞技魅力,更是体现出运动员拼搏奋斗的精神,这些可贵的精神滋养能深刻激发体育爱好者的运动动机。另外,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孕育体育爱好习惯的基本单位[5],体育赛事的线上转播方式、线下互动方式,为体育爱好者嵌入家庭之中实现了路径保障,实现了社会基本单位培养体育爱好的理想状态,促进了“以点带面,以面立体”的全民健身浪潮,实现赛事带动家庭,家庭拥护赛事的良性循环。
上文提及,本研究是以法的价值位阶理论为逻辑主线,以此作为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的策略选择的理论基础,力争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法的价值极其广泛,较为常见的价值有自由、安全、平等、秩序、利益、效率、公正等。在法的诸价值之中,立法时考虑的价值的顺序问题便难以避免,价值的冲突也是普遍存在。最常见的冲突譬如,“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冲突”、“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安全与经济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价值”等,难以一一道尽[6]。笔者通过梳理文献发现,价值位阶概念说明已较成熟,本研究不做赘述,即价值位阶,主要是指当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按照简单的先价值优先于后价值的方法[7]。通俗来说,就是当不同价值的选择面临冲突时保留大的价值舍弃小的价值。
从以上的定义来看,我们依然很难以唯一的标准去永久地、固化地衡量一种价值的绝对优先性。举例说,在各种价值中过于强调平等亦容易走向平均主义,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先价值优于后价值”是很好的原则说明,指导我们在对价值进行选择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回归文章主题,体育赛事在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时面临的因素很多,也可以说需要保全的价值很多,但是风险防控是一个持久而且动态的过程,我们同样很难以相同的标准,采取相同的手段治理。以新冠疫情为例,全球范围的病毒侵袭,各国体育竞技水平的不同,体育产业环境的迥异更加考验了各个国家的体育赛事风险防控水平,在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必当“有大有小、有难有易、有长有短”,难以采取万全法则去“胡子眉毛一把抓”。所以,基于价值位阶理论视角,剖析体育赛事在面临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时需要理清的困境问题,争取既要做到重视风险防控问题的“大、难、长”,还要兼顾风险防控问题的“小、易、短”,争取实现“以动治动”。
疑问在于:体育赛事的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会涉及到平等、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吗?答案是肯定的。法的诸多价值是宏观层面的理论指导和抽象概念,体育赛事的风险防控面临的问题则是具体价值的现实体现。如,没有安全价值的存在,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人身安全如何保障?又如,没有效率价值的护航,我们的体育核心产业、边缘产业该如何实现经济增长?按图索骥,笔者梳理了体育赛事的风险防控时面临的价值割舍与策略选择。
2.1.1 体育赛事风险源头的构成复杂性
“安全与自由的价值之争”曾经是一个难以割舍的哲学话题,包括现在争论之声仍不绝于耳。要自由就会削弱安全属性,要安全势必就要失去一些自由。但是就自由来讲,绝无绝对的自由而言,因为人具有的社会属性与绝对自由无法并立存在:绝对自由是说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没有限制标准,那么势必就会对他人造成利益损害,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还可能会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8]。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我们也常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说明生命安全是最前面的“一”,有了生命安全的基础才会有后续发展的无数个“零”。安全的生存环境虽然不一定延长生命周期,但是可以保障人民安全地享受美好生活的权益。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多个省、市、区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一级是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危害程度的最高级别。从第一例病例的确诊到全国范围的蔓延,再到最后规定举国体制的居家隔离,一是体现了疫情初期对疫情的源头和性质难以盖棺定论,二是党和国家也始终坚持着保护生命价值的人权理念。虽然疫情面前居家隔离生活限制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某些外媒更甚说是“侵害人权”,恰恰相反,我们牺牲自由换取的安全,才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总体保障。现在来看,保护生命安全是我国政府以及人民最普遍最一致的价值观念。所以,要想保护参与体育赛事的人民的生命安全,必须首先理清体育赛事的公共安全风险是何种风险源头。
对学界体育赛事的公共安全风险源头进行系统归纳后,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风险源:一是不可控性风险源,例如“新冠肺炎”这种自然发生危害公共卫生的传染病风险源;二是可控性风险源,例如“合同违约”等这种人为挑战社会道德与法律约束的合约性风险源。但前者发生后,后者又不得已超越人为性质的跟随发生。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增多的趋势下,国际间传染病疾病的风险逐年增加。尤其是近年来大型体育赛事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体育领域文化交流日渐频繁,传染病风险源(鼠疫、疟疾等)极易对公众健康和体育赛事等聚集性活动造成威胁,例如在 2018 年平昌冬季奥运会,以安保人员等为中心,多数人感染诺如病毒并被隔离[9]。在此,我们重点讨论体育赛事风险源中的传染病风险,例如新冠疫情体育赛事等公众聚集性活动推动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与加深,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因为不知道风险类型及特点,又为了避免疫情失控,各大小体育赛事既定赛程只能选择取消、变更、易址,尽管整个体育产业损失惨重,体育爱好者参与体育赛事的自由被禁止,但从“安全价值”来看,此举旨在保护人身生命价值,孕育体育产业新生机。所以说,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在于快速准确的风险摸排,迅速查找风险源,确定风险类型,万不得已要及时切断因体育赛事带来的人民群众的聚集路径,避免群体感染,保护生命价值。能够以快速精准方式确定风险源头,是决胜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的第一步。
2.1.2 体育赛事风险治理的部门协同性
“利益是事物价值的体现”。利益价值是法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着自己的保护对象。比如,将个人利益放在最优先考虑位置的是民商法。“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都充分体现出了利益价值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从事体育行业的公司和团体要想获取经济利益必须付出更多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交换服务来获取利益维持企业或者团体正常运转。因公共安全卫生风险(以新冠疫情为例)不光普通群众的自由受到限制,另外对各行各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利益损失,特别是体育赛事相关的体育核心产业、体育边缘产业以及服务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利益侵害。因此很多体育从业者面临着自由受限同时经济损失的直观亏损局面,特别是民营类的以人力输出为主的小型体育服务企业,极有可能因为利益难以保障被迫退出市场。另外,运动员还面临着运动成绩下降以及职业寿命缩短的潜在亏损局面,长远分析来看极有可能激发出潜在的社会治安威胁。法的利益价值的体现和法的效率价值联系密切,法的效率价值,是法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而效率价值是通过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合理调度多方资源的权利义务分配来实现这一价值的。那么在体育赛事风险防控中如何实现法的效率价值来保障利益价值呢?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是各职能部门的协同性。
从赛事的申办到赛事的筹办再到赛事的举办,论及赛事每个阶段时,都包括了该阶段的主要工作目标、重要工作内容、需要注意事项等,在每个阶段都会面临公共安全风险,以新冠疫情为例,正在筹办阶段的体育赛事受其影响最深。体现在:一是体育赛事的变更、取消、易址对赛事管理组织消耗了额外的人力、物力、财力;二是远动选手因赛事变更和训练周期的调整产生额外心理压力极可能导致运动成绩下滑进而缩短职业寿命[10];三是广大体育爱好者因体育赛事变更调整观赛计划带来的各种额外消费,例如最近世预赛40强赛剩余比赛国足移师阿联酋迪拜比赛,多数球迷要求退票,面临退宿问题等等。此类结果的部分症结在我国各级政府或者说体育赛事组织中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由于利益本位的驱动,少数部门以部门利益至上,拥有的信息只在自己部门内流动,难以与其他部门的信息进行汇集共享;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一套统一规范的信息共享标准,导致很多体育赛事管理组织下各部门存在“信息孤岛”问题[11]。再者,公共安全风险特别是传染病风险源具有突发、多变的特点,如若各部门之间只是表面联系,私下各自独享资料信息,因此在风险防控时体育赛事管理组织根据公共安全风险的阶段性变化,难以做出正确实时决策调控资源配置,则很容易造成一系列的不可逆的价值损失。实现体育赛事管理组织之下各部门的对风险防控的协同治理,尽管很面临很多杂、乱、难的问题,但是为了权衡保障各方面利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性建立必不可少。
2.1.3 体育赛事风险防控的制度固化性
在体育赛事风险防控中,首要保护生命安全价值,再者在经济封锁的大环境下要保障体育赛事各个参与部分的利益价值,特别是民间社会组织,以人力提供为主要经济创收的中小民营组织。那么如何去保障我们在体育赛事风险防控中的行为合理性?接下来笔者便对秩序价值进行了梳理。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那么秩序价值的重要性如何体现?结合相关文献综述笔者认为秩序的稳定、安定是保证社会行为的规则性和可预期性的基本前提。秩序的具体体现便是一步步法律的制度条款,不是说这些制度条款的存在维护着秩序价值的存在,而是制度条款所呈现的具体内容,所表现的效力大小维护着秩序价值的存在。我们就体育法分析,从概括性到具体性来看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体育基本法规,第二层次是体育领域法规,第三层次是体育单行法规[12]。第一层多为基本概括性内容,第三层才是在体育赛事具体问题起到具体指导作用。现在大环境是种种制度条款确实是稳定的,但是很难实现社会行为的可预期性。就像新冠肺炎带来的巨大的影响并未是哪个制度条文预期到的,也不是有哪个制度条文可以有具体的指导作用的。因此体育赛事风险防控的制度固化,是我们难以回避的指导层面困境。
笔者发现现有的制度方法过于刻板片面,缺少能随着形势变化而产生不同效力的法律制度。在体育赛事风险防控中,相关的法律制度固化大大降低了体育管理组织的风险防控能力。体育赛事风险防控的制度固化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概念化,内容模糊不清。例如《体育法》中对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性规范多,相应的义务规范却很少见。体育赛事在风险来临时,体育赛事管理组织下的各部门在什么样的适用条件下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明确规范[13]。二是法律内容老套,未跟形势变化。尤其随着体育赛事行政审批制度深入改革,由于缺乏体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以及相关协会虽具有一定范围的赛事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但没有行政审批权,致使很多商业赛事没有体育主管部门的信用支持,赛事无法顺利进行。另外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在大型体育赛事或商业性赛事竞赛规程中,尚未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指导性意见或处置措施,这也意味着在某些突发事件情形下,由于法律文本、行业规范的不完善或滞后,现行的法律文本难以提供圆满解决依据和处置措施[14]。三是法律制度型式古板,不具备弹性变化能力。在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中,传染病风险最难以控制,而且具有很强的阶段性特点,例如新冠肺炎以前的季节性活跃变化,到现在其他国家发生病毒变异。现有的体育赛事法律制度受限制于上层设计而又是单项执行,呈上层指令,基层执行的单边局面,因此其内容规定跟不上公共安全风险的阶段性变化,不具备随性、随时、随地的弹性变化能力,难以在风险防控的最佳时机及时做出精准决策来维护各方利益。
2.1.4 体育赛事风险防控的角色失准性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以国家和政府的强制力为保障手段,我们上文论述的安全价值、利益与效率价值、秩序价值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多种价值才得以实现。“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是国家对权力来源的经典表述,另外“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宪法对平等价值的经典表述。相较于道德、宗教、信仰来说,法的平等价值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体现平等的行为规范执行力更强。但是理想与现实总是相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属于“自然法”的终极诉求,但是人民群众和政府的各部门是否做到平等相对,实现政府真正的“服务角色”是值得深思的一点。在体育赛事风险防控这种持久的、动态的应对过程中,笔者对相关部门的全程参与、前线参与、平等参与进行说明。
近年来,英国政府的整体风险管理建设举措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他们把政府在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为三种“管制者、服务者和管理者”,其中管制者角色主要针对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带给社会和他人风险时,政府主要是规则制定者;服务者角色是政府在保护社会和个人免于不可抗力风险时的角色;管理者角色是政府在处理自身事务带来的风险时担当的角色[15]。由此可见,政府对待风险防控时是一个立体的政府,是一个动态的政府,是一个平等的政府。他们既要服务使普通群众免受风险带来的损失,还要为自己在风险防控中的不当行为买单。笔者认为这种平等的服务意识值得我们汲取运用。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除了体育赛事管理组织者参与,下属的各职能部门参与,更离不开政府的统筹安排。现在普遍存在的局面是在各个行业领域政府多作为”管制者”的身份出现,把各行各业当成被管制的对象,而非平等的协作对象[16]。在这种管制状态下,一旦体育赛事领域面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风险 ,就会出现赛事管理组织者响应能力不足、政府自我统筹协调困难、非政府资源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另外,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之际,政府“服务者”角色的缺失,会忽略很多一线最新风险防控的信息,很难及时准确地做出风险防控战略以及策略,导致体育赛事管理组织者以及下属各个部门面临应急反应迟钝、防控能力不足、顾此失彼、互相指责等现实阻碍。政府作为“管理者”的角色,在处理因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时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时,例如授权的力度、速度、准度问题。又会加大因角色失准带来的现实桎梏,因为中国官僚行动合法性主要源于自上而下的授权,在一系列 “向上负责制”的制度安排中,自上而下的动员能力强大且有效,但是政府对于因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体育赛事管理组织者以及下属各部门产生的真正的需求的甄别往往是被动迟缓的,自下而上的传达反馈有限,因此真正的需求只是存在于由下向上的索取,而不是由上向下的给予[17]。
2.2.1 健全赛事风险的精准评估
风险的精准评估指针对识别出的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进一步精准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新冠疫情为例,对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的进一步精准分析,确定风险源的类型,掌握风险源的发生特点及其突发的可能性,便直接决定了体育赛事的整体走向,可以帮助解释体育赛事“举不举办”“何时举办”“在哪举办”“怎么举办”的连串逻辑问题,从而准确灵活地调控因体育赛事带来的人群聚集路径,避免聚集感染,保护生命价值。
健全赛事风险的精准评估,首先要革新治理理念,理念决定行动。体育赛事管理组织者要从“亡羊补牢”式的补救治理理念变为“未雨绸缪”式主动治理理念[18]。因为补救治理弊端很多,会加重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带来的恶行后果,另外又会加大治理成本,消耗治理力量。
二要提升相关部门的应急速度。公共安全风险发生时,风险的迅速应对是主动治理的重要体现。体育赛事管理组织者要在原有的公共安全风险应急部门职责基础上细化其任务,一个部门既要能处理体育赛事的风险事宜,还要能及时与权威医疗部门等进行对接获取一手资料信息,确保主动治理的效率化,确保风险源头评估的准确化。
三要提升对公共安全风险的理论认知。通过“互联网+体育”等数据模式,体育赛事管理组织者可以浏览世界各地的关于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的学术报告,对其相关论述的学术资料进行汇总梳理,归纳各类风险源的发生规律,发生特点,提升对公共安全风险的理论认知,更好地实现赛事风险的精准评估。革新治理理念,细化部门职能,提升理论认知,实现“理念带动风险预防”。
2.2.2 疏通赛事部门的协同合作
体育赛事面临公共安全风险时,各部门能否及时协同合作,是保证风险防控的“协防”效果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要疏通体育赛事管理组织下的各部门的协同合作,一是“从里到外”的协同意识疏通;二是“众志成城”的协同行为疏通;三是“全副武装”的协同技术疏通。
首先,要培养各部门的意识协同。体育赛事管理组织“顶层”要有协同合作共享格局,即使做不到像企业家一样把产品做到“万物互联”,但体育赛事管理者可以通过举办内部讲座,围绕“依靠协同合作,决胜风险防控”等一系列主题,分享国内外各行业的协同合作成功范例,开阔各部门对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的协同合作视野,激发各部门“我能做,我能行”的协同合作潜能,逐步实现各部门的意识协同。
二要鼓励各部门的人员协同。如若爆发大规模的突发公共安全风险,风管部门的风险应对能力肯定不足,可用的人力物力有限,便需要及时地进行人员补充,壮大风险防控队伍,鼓励各部门的人员协同,就是在补充风险防控业务能力的短板,有效解决职能行使部门匮乏的人力物力与繁重的预防风险任务之间的矛盾[19]。
三要武装各部门的技术协同。技术协同是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的工具手段,作为一种颠覆性的信息技术革新,大数据已经广泛赋予了政府治理与改革新的动能,成为一种新型的信息处理与知识生产体系。在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中,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十分广泛,医疗、后勤,市场开发,宣传报道等等,如若还是采取填写表格的原始方法,将会大大降低各部门的协同合作效率,体育赛事管理组织应该给各部门装备技术工具,使其能够实时客观地分享信息资料,例如聊天群组的设定;另外还要武装信息数据采集设备,将现实情况合理地转变为客观数据。若此,不仅各部门之间可以打造信息资料无障碍交互,而且客观数据上传“云端”等大数据平台进行保留,对后期的体育赛事举办具有指导性的客观意见,全面做好“合作疏通风险协防”。
2.2.3 活化风险防控的动态制度
许多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组织的部门制度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使用场景,成为了一种死亡“制度”,而这些制度的“活化”就是要赋予制度新的意义,适用于新的使用场景,融入动态变化的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中去。实现管理制度融入动态变化的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则要求制度“活化”之后还要具有张力和收缩的动态能力。具体为制度所规范的文字内容具有横向竖向的变化弹性,制度内容既要准许各部门在面对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时权力有竖向向上向下的伸缩附加使用,又要要求各部门在面对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时义务有横向向左向右的扩展附加承担。
一是法律制度内容要具体化。体育赛事在风险来临时,体育赛事管理组织下的各部门在什么样的适用条件下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明确规范,这样才能让各部门在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时明确自己拥有多大权力,能够调动多少人力物力去组织防控,不会在防控进行时畏手畏脚,不敢作为,避免因制度支持层面不足失去最佳防控时机。同时避免在风险防控时各部门推诿扯皮,无所作为。
二是法律制度内容要实用化、动态化。保证制度内容的实用化,需要做到法律制度内容更新,跟上形势变化。在制度内容的规定层面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适当下放权力,让体育赛事组织者和其他体育协会能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能够对根据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条文进行审阅批准,如此避免层层上报时的时间成本,提升效率。法律制度内容的动态化,有必要成立“战时特别小组”,而且这类组织要长期平稳的存在,侧重研究国内外体育赛事相关的法律制度,提炼切实可用的制度内容,做好充足的制度理论储备。在公共安全风险突发时,能够快速响应做好制度调整,代表具体发生公共安全风险的体育赛事行使制度内容的决策权,保证实时更新制度内容,做好“以动治动”。
三是考虑增加“转嫁风险”制度。当风险不能从源头上加以规避时,及时而合理的风险转嫁便显得十分重要。比如购买保险,开拓新领域,租赁或出售所有权、经营权,充分调动社会工作组织,把体育赛事里高风险项目进行合同外包以及签订免责协议等,明确体育赛事利益相关者( 主办方、承办方、赞助商等) 的权责和义务,实现“制度活化风险固防”。
2.2.4 定位政府参与的角色扮演
做好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离不开政府全过程、全方面的参与。政府对风险防控整体事宜的调整把控无疑是最权威、最有力、最科学的。能不能精准定位“管制者、服务者、管理者”的角色扮演,是政府层面参与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的效果保障。
首先,政府在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中应该敢于担当“战略家”、“指挥棒”,主动扮演“主角”。因为要做好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不仅仅是体育赛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还需要其他医疗技术等部门的合作支持,政府应该积极调节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各部门全过程、全方面参与风险防控的激励相容机制,激发公共安全感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促使各部门因为正确的“顶层设计”散发各自的“主角光环”。
另外又甘于担当“服务生”及“合作伙伴”这类“配角”。在体育赛事面临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时,政府要加大参与基层一线的下沉力度,既能收集掌握最新的防控信息从而正确引导风险防控一线人员,又能身先士卒激发一线人员的风险防控信心。主动慰问因公共安全风险而产生损失的体育相关利益者,甄别其真正需求,表明其他体育赛事合作意向,探索赛事利益相关者避险机制,维护好体育赛事可持续发展的非政府资源基础,做好“角色定位风险护防”。
从新冠疫情爆发初期的举国体制居家隔离,到现在疫情常态化的各行各业正常运转,作为促使民众空间聚合的体育赛事,也历经了全面禁止、线上直播、正常运行多个阶段。在撰写文章之时,国内体育赛事进行如火如荼,国际赛场上东京奥运会不久也将迎来开幕,但是国内学界关于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的话题从未减少。国内也先后经历了云南省、江苏省因境外输入发生的小范围感染;国际上也发生病毒变异,包括韩国在内的本来防控有力的国家也迎来新一轮爆发高潮,体育赛事风险防控在学界也会成为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本研究从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的动因分析出发,结合价值位阶视角的浅思考,分析了当前体育赛事风险防控的现实桎梏并拙议几点。期望学界对类似的话题继以深究,逐步提升体育赛事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的理论深度,为完善体育赛事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做好理论储备与现实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