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玉辉
(剑阁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四川 剑阁 628300)
剑阁发现的两座“禁早婚”摩崖碑(图1、图2),位于剑阁县汉阳镇七里村和龙源镇红彤村,且均位于古道路上。两座碑均刻于明万历年间,皆为楷书阴刻,从右至左竖行排列4行46字,字径10.5厘米,字距0.5厘米,行距5.5厘米。其内容为:“都察院示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年至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兄重则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①因年代久远,碑刻字体风化严重,碑刻表面存在脱落、起翘等现象,但内容清晰可见。
图1 剑阁汉阳镇七里村“禁早婚”碑
图2 剑阁龙源镇红彤村“禁早婚”碑
在朝天、梓潼等地同样也发现了相同内容、相同字体的碑刻,朝天碑刻时间为万历九年(1581),梓潼碑刻时间为万历十三年(1585),且两地均为自陕西入川至成都古蜀道的必经之地,剑阁在其中间,剑阁“禁早婚”碑刻年代也相差不远。且朝天“禁早婚”碑刻明确写道“保宁府广元县立”,此碑刻明确了此“禁早婚”内容为一则告示,一道政令,由当时的广元县公布设立。广安大良城遗址古城墙的石壁上,发现了与上述几处内容相同的“禁早婚”石刻内容,是目前发现的唯一一处凿刻于古代城墙上的“禁早婚”告示。
婚姻在古代又被写作“昏因”,即在达到婚龄条件的基础上男女双方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生活等方面相结合,取得公序良俗、政治、经济等层面的认可,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和法律约束。
中国古代存在“五礼之说”,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礼形成于西周时期,春秋时期曾一度遭到破坏。其中嘉礼是和合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礼仪②。嘉礼的主要内容有饮酒之礼和婚、冠之礼等。
明代初期开始,在婚姻方面继承了宋朝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明会典》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朱文公家礼行,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③要求男子年龄需在十六岁以上,女子年龄十四岁以上方可结婚。这样的规定自北宋时期以来在庶民生活中普遍存在。但宋代及明代早期虽然规定了结婚的年龄限制,但没有明确提出若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措施。
明朝建立以后,朝廷虽然按照封建礼制的要求,上至王公贵族,下至普通官员、庶民百姓的婚礼都有相关的规定,但从明代实际存在的婚姻制度来看,仅有王公贵族、王室家族奉行,而其他各个阶层的婚嫁行为并没有受到它的严格控制,法令规定形同虚设。尤其在明代中后期,在经济社会发达的条件下,人们的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受到很大的冲击,出现了追求婚姻自由和个性解放的新风尚,传统婚姻观念逐渐被遗弃。收婢、纳妾、重婚成为时尚。但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婚嫁习俗严格按照其民族礼仪、民族习俗进行,未受到明代婚俗礼仪的冲击。
明代婚嫁制度自建朝以来随着经济、人文社会的发展及军事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虽然明代法律典籍明文规定了男子满十六岁、女子满十四岁方可结婚,但因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未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在民间依然存在“早婚”情形,且较为盛行。这对社会经济水平、文化水平、传统礼仪的冲击很大,所以明代统治者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达到婚龄条件的男女结婚之事明令禁止。
据《古今图书集成·闺媛典》记载,明代女子的初婚年龄最早是十三岁。且为了避免出现大龄女子,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六年(1374)时就下令:“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著为令。”④明代万历年间的《广志绎》记载:“蜀中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故万历十年间,政府‘每五里地立一穹碑严禁之……犯禁者重罪之。’”⑤
在明代中晚期,对于“早婚”情况做出了相关的处罚要求。若“早婚”,其父母会受到重罚,地方管理者若知情不报或者瞒报情况,将一同处罚。
《元明史料笔记丛刊》中记载:“蜀中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徽俗亦然。然徽人事商贾,毕娶则可有事于四方,川俗则不知其解。万历十年间、关中张中尽士佩开府其地,每五里则立一弯碑严禁之,每朔望阖邑报院,邑中婚娶若干家,某家男女若干岁。犯禁者重罪之。”⑥
《明史·礼志》记载:“ 庶人婚礼云婚礼,下达则六礼之行,无贵贱一也。朱子家礼无问名纳吉止,纳彩纳币请期。洪武元年(1368)定制用之,下令禁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凡庶人娶妇,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⑦明代庶民百姓的婚嫁制度主要采用了《朱子家礼》中“纳彩、纳币、请期”⑧之礼。庶民百姓结婚,男子年满十六岁以上、女子年满十四岁以上,方可进行婚娶礼仪。
但在明代,天子的纳后、皇太子的纳妃、亲王的婚礼、官员的婚礼,都没有对年龄和婚嫁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对其婚嫁礼仪、婚俗有一定的要求。剑阁的两块“禁早婚”碑,其文字记载对婚嫁年龄的约束制度只针对庶民,且在明晚期“禁早婚”政令发布之后,对发生“早婚”情况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要求,但关于处罚形式未做明确的说明。同样,川北地区的“禁早婚”碑刻上只提到年龄的限制,未涉及违反规定后的处罚要求。中国古代各朝统治者对不同阶层的人的婚姻礼仪有不同的规定,明代对品官和庶民百姓的婚嫁礼仪最为严格,这也充分体现了明代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
《大明律》共三十门,其中名例律、课程门、仪制门等十一门法律条款多于婚姻门。大多数篇门主要为封建贵族在打击影响社会稳定、威胁皇权统治的基础上制定的。因而从《大明律》篇门和条款来看,婚姻门在明代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说明明代统治者对婚嫁的礼仪和社会稳定是非常重视的。朱元璋严令子孙遵守《大明律》,此作为“酌中制以垂后世”的范本,因而整个明代婚姻都是很受重视的⑨。明代对婚姻的约束,除不得违反法律禁止的制度外,还有以下具体内容:一是婚嫁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二是婚嫁过程中必须履行婚嫁礼仪和婚姻程序。
从上述文献记载可见,明代“禁早婚”制度盛行,且大多以政令形式发布,道明了“禁早婚”制度是当时国家对婚姻制度的明令制度,要求必须执行,否则给予重罚。在明代,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早婚”频频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社会财富来支持,这就需要更多的人口来创造财富。古代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只能依靠人口数量的增长来增加经济收入。二是军事需要。古代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统治,预防外敌入侵,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增强军事力量,这就需要社会更多的青壮劳力充沛到军队中。三是家庭需要。古代社会,受医疗技术的影响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影响,庶民百姓中常存在技术不发达无法治疗和无财力治疗的情况,整体人均寿命较低。受古代社会思想的影响,为传宗接代、后继有人,且能赡养老人和照顾子嗣,在这些需求的影响下选择“早婚”⑩。
当然,古代社会也存在“晚婚晚育”的情况,但只存在于少数人群当中。一般来说,出现晚婚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家庭生活水平较低,没有财力来支撑婚嫁事宜。二是参军男子因长期在外,无暇顾及婚嫁之事。三是因特殊生存环境因素,无法举行婚嫁之礼。
其实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早在周代就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不断改朝换代的古代中国,婚姻制度也随着当时社会的经济、文化、军事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周礼》记载:“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⑪周代末年出现“男二十不娶,女十七不嫁”。汉惠帝六年规定“女子至十五以上三十不嫁”。南北朝时期出现“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所在军民,以时嫁娶”。李白在其文《长干行》里写道:“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说明唐朝时男子十五、女子十四岁就可婚嫁。宋中晚期“男十六至三十,女十四至二十,均可婚嫁。”明代时期,如前文所述,与宋代婚嫁年龄大致相同,只是在个别时期有所变化,但变化不大。
从上述内容阐述不难看出,古代婚姻制度的约束盛行,从天子、王公贵族、品官至庶民在礼仪方面都有规定,但在婚姻年龄方面的规定大多只针对品官和庶民,主要针对庶民来颁布相关政令,并对外公布。
对“禁早婚”制度的研究自古以来一直在持续。当代考古学者、文物爱好者对“禁早婚”碑刻的研究数不胜数,对明代“禁早婚”碑刻的设立和其作用各有己见。但从四川川北地区发现的“禁早婚”碑刻来看,其设立的位置与目的显而易见。
“禁早婚”碑的设立,在交通和通信工具不发达的古代,最重要的途径就是粘贴告示来发布政令,同时为了告示能长远保存,将部分告示刻在重要交通要道和人口众多的地方。以剑阁、朝天、梓潼、广安等地发现的“禁早婚”石刻为例,剑阁、梓潼、朝天的“禁早婚”制度内容以碑刻形式,设立于重要交通要道古蜀道之上,而广安“禁早婚”告示则位于古大良城摩崖石刻上面。由此可以分析,“禁早婚”碑刻的设立位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重要的交通要道沿线。剑阁、梓潼等碑刻均位于蜀道金牛道之上,且为中国古代重要交通道路,自东周至明清时期一直沿用至今,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二是重要关口位置。朝天政令碑所在地的两河口乡何家村二组在七盘关主道东南方向约30千米处,与陕西宁强巴山镇接壤,这里经白羊古栈道通向曾家、麻柳,目标地是广元。三是早婚状况严重的地方。在中国古代社会,特别是在庶民百姓阶层,因各种社会原因,造成了社会人口的急剧增加。
“禁早婚”制度建立的目的在各朝代各有不同。明代“禁早婚”制度随着社会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之军事的需要,也在不断变化,但也存在一致性。早婚会对人口体质、伦理道德、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为此,历代政府多对婚配年龄有明确规定。例如,唐朝规定男子十五岁婚娶,女子十三岁出嫁;明朝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等。
“禁早婚”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有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有效劳动力和提高人口素质。二是明代的婚姻制度比起中国传统的无自主性、承嗣性、抑女性、买卖性、繁缛性“五大”婚姻弊端,应该是有进步的。特别是对婚姻年龄的规定,反对娃娃亲,严禁早婚,对保护妇女身心健康意义大于法令本身。三是明代早婚盛行,许多男丁娶妻生子,给抽丁充军、田耕等带来了麻烦,都察院为此不得不颁布禁令禁止早婚。这样既可以树新风,也可以确保男丁有充盈的体力投入田耕、劳赋,以及充实军营。
婚姻年龄的限定,从古至今长期存在,且伴随在每个人生活左右,只是在不同时期,因当时的政治条件、军事条件、生活条件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对婚姻年龄的限制条件不同,且不同民族人们的婚姻年龄也有所不同。古代对婚姻年龄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传承,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完善和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制约了婚姻乱象的发生,同时在婚嫁年龄限制的基础上,为当时社会的人口优化、社会精神文化的传播、社会婚姻礼仪的深化、整体社会素质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禁早婚”制度的实行为传承优秀社会礼仪提供了要素保障。
“禁早婚”制度在明代广为实行,且主要针对平民百姓而言,对皇室贵族则有不同的约束条件。但四川地区早婚习俗由来已久,且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这种制度其实施效果不佳,社会旧俗依旧存在。上述几处石刻不仅在民俗史研究方面有重要价值,在科技史的研究上也有其价值⑫。但其更大的价值应该在于古代“禁早婚”制度对中国现代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为我们研究明代中晚期政府对四川早婚现象的管控、政策宣传方式、早婚现象产生背景,以及蜀道碑刻文化等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
注释
①母学勇.剑阁发现明代禁止早婚石碑[J].四川文物,1989(4):46.
②⑩赵欢迎.中国古代的婚嫁研究[J].明日风尚,2020(8):153-154.
③李东阳.大明会典[M].扬州:广陵书社,2007.
④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闺媛典[M].扬州:广陵书社,2012.
⑤王士性.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M].吕景琳,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7.
⑥郭晓.元明史料笔记丛刊[M].北京:中华书局,1984.
⑦张廷玉,等.明史:礼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4.
⑧朱熹.朱子家礼[M].[出版信息不详].
⑨魏雪飞,郝敏.论明朝的婚姻制度[J].社会与法制,2014(10):31-32.
⑪《周礼》,西周时期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军事家周公旦著。在《周礼·地官司徒·媒氏》中有详细规定:“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仲春之月,令会男女,於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⑫白彬.四川明代万历年间禁止早婚碑初探[J].四川大学学报,1990(4):8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