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俊贵
[提要]网络传播信息环境也即网络信息环境,是指社会中的个人、群体或组织可能接触的由网络信息设施、网络信息资源、网络信息机构、网络信息活动、网络信息内容,以及相应的网络信息制度等综合构成的一种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传播环境。网络信息环境的好坏对网络信息传播、网络信息交流和网络信息利用具有重要影响。客观地讲,自互联网走向商业利用以来,由于网络人口不断增多,网络信息呈爆炸性增长,再加上某些网民行为失范所导致的网络信息污染等,网络信息环境表现出日益混浊化的趋势。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对于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社会信任、社会秩序等造成严重的危害,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都是一个挑战,因而建设清朗化的网络信息环境成为网络传播信息环境治理和网络传播效益提升的重要目标和重要内容。网络信息环境清朗化的关键策略在于:开展网络信息环境清朗化的认知教育,重视网络信息环境清朗化的道德引导,加强网络信息环境清朗化的行政管治,推进网络信息环境清朗化的社会协同,增强网络信息环境清朗化的法律保障,构筑网络信息环境清朗化的技术支撑。同时,还应心怀祖国,放眼世界,不断深化网络信息环境清朗化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20世纪中后期以来,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正经历着一个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与转型过程,人类社会已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从纸媒社会向网络社会大步迈进,目前更从信联时代走向万联时代。[1]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为人类传播活动构塑了一个崭新的传播环境——网络信息环境,不仅促进了社会信息的传播、交流和吸收、利用,而且给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大步发展。然而,现在的网络空间并非一个洁净天地,网络信息环境中恰如现实社会环境中有雾霾、有污水、有酸雨、有毒素一样,网络空间也存在一种严重的信息环境混浊化现象。这种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现象,不仅给人类社会的网络传播活动或网络信息活动带来巨大的危害,而且给人类社会的其他各种实践活动造成巨大的影响。
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现象并非现在才出现,有关这种现象在网络社会学界、网络传播学界和实践界虽然还未形成一种统一的提法,但学者和实践者对与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现象相关的关注和研究早已有之。在国外的学术界,德国学者拉菲尔·卡普罗1989年便从生态学角度探讨了信息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并对信息污染和信息贫富差距等问题进行分析。[2](P.122-139)彼特·H·琼斯研究了信息系统中信息人的行为对信息系统功能的影响。[3]什姆等四位学者研究了网络信息生态的稳定性问题,建议从长远角度研究网络社区搜索的演变给信息生态带来的影响。[4](P.584-588)在国外的实践界,欧洲和美国微软等大公司早就联合开发出PICS(Platform for l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即“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软件,它可以对特定信息进行监控,将污染信息“从互联网中驱逐出去或至少加以某种限制”。[5]
在国内学术界,涉及“网络信息环境”一词的文献似乎不少,通过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NKI)检索发现,①篇名中含有“信息环境”一词的文献达到1965篇。但经详细考察CNKI收录的有关文献可知,在以“网络信息环境”作为篇名用词的225篇文献中,直接以网络信息环境为研究对象的文献不多,绝大多数的文献都不是以网络信息环境为研究对象,其中又以“网络信息环境下……”作为题名的占多,达到168篇。这些文献题名中虽然含有“网络信息环境”一词,但文献的作者只是将网络信息环境作为研究背景,真正研究的却是其他方面的论题。即使在剩下的50多篇文献中,也只有10篇左右的文献直接以网络信息环境作为研究对象。这些以网络信息环境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涉及的议题主要在于:网络信息环境的特征,网络信息环境引发的伦理问题,网络信息环境污染问题,网络信息环境的异变与控污,网络信息环境的治理机制,网络信息环境的构建、培育与可持续发展等。②
这就给我们一种提示,在我国学术界发表的题目含有“网络信息环境”一词的论文中,绝大多数并不是以研究网络信息环境为对象,更不是以深入认识网络信息环境为目的,学者们更多地是以网络信息环境作为研究背景,而探讨其他学科或实践领域的研究问题。在这些以网络信息环境作为研究背景的论文中,虽然也有论文会对网络信息环境做出一定的描述,但却不是主要研究成果,何况更多的论文根本就没有对网络信息环境做过任何描述。由此,可以做出一个文献分析的小结:我国学术界真正以“网络信息环境”作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极少,体现出我国对网络信息环境的专门研究相对缺乏,研究基础显得比较薄弱,这种状况,不仅表明当前我国学术界对网络信息环境的认识、建设和治理的贡献较少,而且影响了我国学术界对以网络信息环境为背景的其他社会事物研究的水平和质量。
基于上述的简要分析,笔者认为,网络信息环境研究是网络传播学、网络社会学、网络管理学等学科和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环境的研究是我国网络传播学、网络社会学、网络管理学等学科和领域的一项紧要任务。正因为如此,笔者提议我国网络传播学、网络社会学、网络管理学的学者应着力激活网络信息环境这一亦续亦断的研究议题,将网络信息环境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网络信息环境形成和变化的规律,不仅要加强基础研究,而且要加强应用研究。正是出于这一想法,本文拟以网络传播活动中的网络信息环境为研究对象,借由理论思考和经验事实,具体探讨网络信息环境的深层意涵以及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问题,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关于网络信息环境研究的认知缺陷和理论缺失,为我国科学构建网络信息环境、不断优化我国的网络传播环境提供参考借鉴。
网络传播信息环境即网络传播的信息环境,本文将其简称为网络信息环境,是网络空间信息环境或网络空间传播环境的一种,要对其有较好的认知,先得了解信息环境。在早期的传播学中,信息环境(Information environment)最早叫拟态环境(Pseudo-environment)。[6](P.3)拟态环境的概念是由美国传播学家沃尔特·李普曼在1922年出版的《舆论》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拟态环境存在于人与其所处的环境之间,这个环境是人们为了对环境的适应而虚构出来的。但“虚构不等于谎言。虚构指的是对于环境的某种再现,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人类自己创造出来的。”[7](P.14)拟态环境的人为创造是由于人们没有能力把握庞大、微妙、多元、复杂,且总是转瞬而逝的真实的环境,而为了能对现实环境加以把握,就必须按照某个更加简单的模型对真实环境进行重建。如果要从李普曼对拟态环境的论述来理解我们今天所讲的信息环境,大致可以析出两个要点:第一,信息环境并非是对现实环境照镜子式的再现,而是人们创造或建构出来的,是一种“象征性现实”;第二,信息环境不仅对人们的行为或认知产生影响,而且会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或认知来作用于现实环境。
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信息环境一词逐步取代了李普曼的拟态环境。1962年,詹姆斯·罗伯逊发表了现代信息技术投入应用后较早的一篇信息环境论文——《信息环境:有效地传递信息》。他调查了信息技术在工程领域的应用,认为该专业领域需要在更大程度上参与信息工程。人类目前只知道2010年将要知道的知识的5%,而信息技术知识则是每两年翻一番。因此对信息环境的有效管理是未来企业成功的关键。[8]这表明信息环境是有价值的。1975年,理查德·T·巴特和伊兰·维滕斯基在《目标取向与信息环境对科研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一文中指出,信息环境是信息寻求者基于对信息的需求而进行信息检索、信息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共享等的系统,因此信息环境也称为信息系统。[9]这是较早对信息环境的解释。1983年,约瑟夫·F·贝克尔在《不断变化的电子信息环境》一文中将信息环境分为印刷信息环境和电子信息环境。他说,当我们接触信息的方式来自口头、书籍、杂志、文档,这种环境就是印刷信息环境,而第三代计算机的出现,使我们的信息环境发生了改变,即电子信息环境的出现。[10]这是较早对信息环境的分类。也是在1983年,川崎健一发表《信息环境与当代青年文化》,[11]这是对信息环境社会文化价值及影响的较早关注。
国内学术界对信息环境的关注始于1984年,③对信息环境概念的探讨则晚于这一时间。张新华(1992)认为,所谓信息环境,或称信息生态,是指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信息的生长、传播、利用等环节的相互关系的宏观表现形式,或宏观平衡、协调状态。[12]岳剑波(1996)认为,信息环境是社会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信息环境,是一个意义十分宽广的概念,它是指与人类信息活动有关的一切自然、社会和心理因素的总和。信息环境系统是由多要素组成的复杂系统,这些要素是:信息、信息人、信息技术、信息政策。[13](P.前言1,32-33)刘军燕(2010)则将信息环境解释为“信息环境是社会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信息、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是宏观信息环境的基本构成要素。”[14]这些关于信息环境的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从宏观层面定义信息环境。
笔者认为,信息环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环境,它是指社会中的个人、群体或组织可能接触的由信息设施、信息资源、信息机构、信息活动、信息内容,以及有关的信息制度等综合构成的一种人类信息化生存与发展环境。首先,信息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环境,它是由人们共同构塑的一种人造环境,构塑这种信息环境的有个人、群体、组织等。其次,信息环境的核心内容是人类的信息活动及其所有产物,具有客观实在性。再次,信息环境可以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两种,硬环境主要指构成信息环境的信息设施,如传统的通信设施、文化设施,以及现代的互联网、基站、各类网站等,它是信息传播与信息交流活动的物质基础环境。软环境则是除信息设施以外的其他信息环境构成因素,如信息主体(包括发布信息或接受信息的人)、信息资源、信息机构、信息活动、信息内容、信息制度等,它是信息传播与信息交流的社会文化环境。最后,在信息设施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信息环境主要是指的软环境。
通过上述的回顾与讨论,现在可以对网络信息环境做出一个基本的解释:网络信息环境通称为网络环境,是指建基于互联网的网络空间信息环境。网络信息环境是针对于特定的信息技术设施——网络(互联网)而言的。网络是一种专门用于信息传播和信息共享的新的信息设施,也是一种新的社会场域和社会空间。按照这样一种理解,所谓网络信息环境也可以称为网络传播信息环境,是指社会中的个人、群体或组织可能接触的由网络信息设施、网络信息资源、网络信息机构、网络信息活动、网络信息内容,以及相应的网络信息制度等综合构成的一种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传播环境,它是信息传播网络化的产物。这里有必要说明,在讨论网络信息环境时,作为硬环境的网络设施本身(尤其网络公共设施)大致可视为一个常量,除非需要比较某些有差别的网络设施之间所构塑的不同网络环境,在一般情况下则无须对其进行具体考察,而更需要深入考察的是作为软环境的社会文化环境。
明确了信息环境和网络信息环境的概念,还有必要对网络信息环境的社会价值加以认识。李普曼在提出拟态环境这一概念时,便讨论了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社会价值,即拟态环境具有社会控制的作用。那么,如今的网络信息环境,其社会价值又有哪些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注意的一点是,所谓网络信息环境具有的社会价值,一般偏重于指向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所具有的社会价值。按照这样的理解,通过对网络信息环境的综合考察,可以概括出一个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所具有的几个方面的社会价值:第一,培育网民信息素养的价值;第二,促进网民信息交流的价值;第三,引导网络信息共享的价值;第四,激发网民创新意识的价值;第五,维护网络行为规范的价值;第六,实现网空社会控制的价值。当然,一个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其社会价值还远不止这些,可以进一步挖掘。
混浊化与清朗化相对,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即网络信息环境混沌化和污浊化。这里的混沌化,是指在网络信息环境中,各种真实的和虚假的、明晰的和模糊的、完整的和缺项的、有用的和无用的信息等混杂在一起,进而引致网络空间的信息环境含混不清,令人眼花缭乱的状态。所谓污浊化,则是指网络信息环境中各种淫秽的、色情的、暴力的、欺诈的、污名化的信息充斥网络,进而导致网络空间的信息环境污浊不堪的状态。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是网络空间或网络社会的信息环境走向相对恶化的表现。类似于现实社会中的生态环境混浊化即雾霾四起、污水横流、有害垃圾遍地那样,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也就是在网络空间或网络社会中垃圾信息充斥、虚假信息四起、浮夸信息屡见、污染信息横流、流言蜚语盛传、网络暴力横行、欺诈信息频现,从而使网络空间或网络社会充满过量、模糊、虚构、无用、有害的信息所形成的一种信息环境不良状态。
回顾信息传播的历史可以知道,信息环境混浊化并非网络时代的特产,在网络社会到来之前的现实社会中,同样存在信息环境混浊化的现象。有一个发生于19世纪中叶“报刊宣传活动”时期并写入传播学和公共关系学教科书的信息环境混浊化的案例。这一时期也称为“巴纳姆时期”或“公众受愚弄”时期。在这一时期里,美国的巴纳姆作为报刊宣传员,本是一个报刊宣传的行家里手,具有卓越的吸引公众才能,但他没把才能用在正道上,而走向了传播虚假信息的极端。他无中生有、挖空心思地“制造新闻”,欺骗公众,鼓吹“凡宣传皆好事”“公众应该被愚弄”。在整个报刊宣传活动时期,巴纳姆案例并非个案,严格说来他只能算一个典型。巴纳姆之流的行为把报刊宣传活动引向一条邪路,不仅败坏了报刊宣传人员的声誉,而且使当时美国社会的信息环境变得异常混浊。这就使得整个巴纳姆时期在近代公共关系和信息传播的历史上成了一个不够光彩的时期。[15](P.43-44)
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是信息环境混浊化的一个特定范畴,是体现在网络空间和网络社会的一种信息环境混浊化现象。在当代网络社会中,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状态。说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是一个过程,是指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有一个混浊化的渐变过程。在互联网刚刚走出实验室投入社会应用的时候,网络信息环境应该说是一个相对洁净的环境,那个时候的网络人口(网民)不多,主要是科研教学机构那些文化素质很高的科研教学人员,网络功能还比较少,网络信息内容和形式都相对单一,而且信息传输总量相对来讲也不是太多,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问题尚未产生。后来,随着互联网进入商业化和社会化利用阶段,各类网站纷纷建立,网络的各种新功能不断被开发出来,网络信息的内容和形式纷繁复杂,网络人口(网民)迅猛增长,网络人口的结构发生变化且良莠不齐,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信息环境变得混浊起来,进而步入一个加速混浊化的过程。
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一年两年的事了。自从1993年美国政府资助的NSFnet逐渐被若干个商用的因特网主干网替代,出现了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互联网进入商业利用或社会利用开始,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进程就已同时起步。而随着“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的出台,光纤通信成为时代潮流、“一网打尽”成为时代主调,进而直接促进了网络人口的迅速增长、网络功能的多向开发、网络在各类经济社会领域中广泛应用。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速度与程度也不断增加。时至今日,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状况可谓堪忧。有学者指出,“网络中的信息良莠不齐,网络既是一个信息宝库,也是一个信息的垃圾场,网上信息污染严重,尤以色情信息、暴力信息为代表的有害信息污染泛滥。”[16](P.7-8)针对严重的网络信息污染,有学者表示,“如果有人向你问候:今天,你被信息污染了没有?你不必奇怪。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信息污染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公害。”[17](P.8)更有学者认为,因特网中“存在一系列网络信息环境污染的问题,这类活动虽然不一定带有明显的犯罪企图,但却给网络信息的传播和运行秩序带来混乱和制造障碍,影响网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正面作用的发挥”。[18](P.337)
中国网信网“执法督查”栏目自2015年2月2日到2020年4月24日公开发布多条对网站的执法督查新闻,其中具有明确查处原因和执行方式的新闻38条。④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网络信息环境即使在管控甚严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某些污浊化现象。从网站角度讲,这些执法督查对象有门户网站、商业网站、娱乐网站以及搜索引擎、微博、APP等,涉及网站数量不少。单是2015年,全国网信系统全年依法约谈违法违规网站820多家、1000多次,依法取消违法违规网站许可或备案、依法关闭严重违法违规网站4977家,有关网站依法关闭各类违法违规账号226万多个。[19]这些可归因为网站的污浊化现象主要包括:(1)存在严重导向问题。如登载有害信息、违规转载时政信息、抢发散布不实信息、制造传播虚假信息。(2)涉嫌违法牟利行为。如违规从事低俗营销、搭车营销、虚假广告,非法从事网络敲诈、有偿删帖,非法从事证券业务以及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等。(3)涉嫌违背社会公德。如大肆传播低俗庸俗信息、肆意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甚至为卖淫嫖娼、售卖淫秽色情音视频提供推广和平台服务的即时通信工具。(4)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如传播血腥暴力、侮辱诽谤、传谣造谣、宣扬邪教、泄露个人隐私的信息,疫情防控期间制造恐慌情绪等。
从网民角度讲,网络环境混浊化与网民也不无关系。综合考察网民在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中的诸种行为,可以将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表象概括为:一是信息泛滥。有的人群发垃圾信息,转发平庸信息,制造虚假惊悚新闻,传播夸张不实数据,有的人甚至雇佣“网军”大量“灌水”,从而引致网络空间的信息泛滥、信息过载和信息爆炸,明显造成了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二是信息污染。有的人在网络空间大肆传播谬误信息、谎言信息、迷信信息、恐怖信息、黄色信息等,更有甚者,为谋取利益不惜出卖人格、出卖色相,或通过微博微信,或建立色情网站、APP等传播露骨的色情信息。这些行为更是直接造成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三是信息欺诈。有的不法之徒利用网络传递欺诈信息以欺骗网民感情和信任,实施病毒勒索、黑客勒索等疯狂窃取他人财产,更为加重了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四是信息霸凌。有的人针对他人进行信息挑衅,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展开网络攻击,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实施信息霸凌。这些都是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表现。
2016年,宾斯法尼亚大学的传播学博士方可成对当时的网络信息环境曾发出过这样的惊叹,他说,“我们在粪便般的信息环境里生存”。[20]这一表述虽然话粗但理不粗,它体现出网络信息环境的一种基本现状,即现在的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确实比较严重,甚至比较恶劣。作为人类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生存的网络信息环境,其混浊化不仅反映出现实社会中的各种不良行为与丑恶现象,而且在网络空间中派生出一些更加为社会所不齿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广泛存在,将对社会造成多种严重危害。在此,可以将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初步概括为十大危害:(1)冲击社会传播生态,消解官方传播权威;(2)形成网络空间乱象,损害网络传播形象;(3)导致有用信息淹没,提高信息利用成本;(4)真假信息难以分辨,影响科学决策质量;(5)引发人们猎奇心理,浪费学习工作时间;(6)毒害社会成员心灵,引发多种信息疾病;(7)加剧社会信任危机,制造社会紧张关系;(8)助长网络自由主义,加重价值观念分化;(9)干扰人类数字生活,破坏社会正常秩序;(10)增大网络监管任务,加重社会治理负担。
通过对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基本涵义、形成过程、主要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的讨论,使我们对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以及当前的网络传播信息环境状况有了一个基本的感性和理性认识。但仍有必要讨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有哪些社会因素促生、促成、促长了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从而造成了网络传播信息环境的不良状况,或者说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社会症结有哪些?由于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本身是一种错综复杂的网络社会现象,要讨论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社会症结便显得相对复杂,缺乏可供参考的理论模型。在此,拟从“网络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几个社会症结加以简略分析。
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可说是互联网络商业利用的结果。互联网络的商业利用也即社会利用,它明显地促进了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网络社会功能增多,以至于吸引了数以亿计的人走向网络空间,创建了一个网络社会,将世界各国推向了进入信息社会、网络社会和智慧社会的快车道,推进了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智慧化,提升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水平,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会福利,促进了社会发展。这些都是互联网络商业利用的正向功能。但是,互联网络的商业利用又产生了诸多的负向功能,它将互联网络与商业利益紧紧地绑在一地,在商业理念和商业利益的驱使下,网络空间变成了一个“自由市场”“自由王国”。于是,一些网络企业、商业网站以至更多的商业利益攫取者或拜金主义者为了获得利益,根本不顾社会公德、网络道德和网络法规,疯狂利用网络信息传播方式捞起利益,在网络空间中不断重复着“巴纳姆时期”的故事。一些不法网民为了获得利益,不讲道德、不遵法规,甚至连搏出自己的肉体也在所不辞,利用互联网玩弄着吸睛和吸金的勾当。
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再是在网络发展的初期疏于管治的结果。在互联网推向商业利用的初期,最先的网络社会研究者对网络积极作用的方面关注较多,他们将网络空间描述为一个开放、自由、平等和共享的社会。然而,这种认识很快走向一个极端,形成一个“网络无政府主义”学派。该学派的基本观点是:互联网是一种不需要监管的、自由的生活空间,政府没有介入其中的权力。以约翰·佩里·巴洛和托德·拉平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21](P.4)巴洛还于1996年发表《赛博空间独立宣言》,向工业世界的政府们宣布:“我们不欢迎你们。在我们的国度里,你们没有主权,你们没有统治我们的道义权力,你们也不再掌管有任何可以对我们实施会使我们畏惧的司法手段。”[22]在网络无政府主义者的鼓噪下,政府实施网络监管往往不为社会看好,同时也确实缺乏监管经验和监管艺术,从而使得网络空间管治薄弱,网络成为自由市场和自由王国,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显见。
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也是网络社会运行中社会失范的一种体现。社会学中有个社会失范论,主体内容是关于社会成员对规范无所适从或各行其是的观点和理论。社会失范论认为,社会失范有两种情况:一是缺乏可以遵从的规范,二是有了规范不去遵从。前者主要指在社会转型时期,新的社会规范还没有建立,而旧的社会规范又不能适用新时期的情况,体现为一种规制性社会失范。后者主要指有了规范,但总有一部分人不按社会规范行事,体现为一种行为性社会失范。社会的网络化、信息化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转型,而且是一种剧烈的社会转型。在这种社会转型中,网络空间的社会规范(如网络法律、网络道德、网络习俗等)一时并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属于规制性社会失范。规制性社会失范的结果是,网民在网络空间中可以天马行空,可以随意而为而不会受到制约。而有了网络规范后,也总有一部分人藐视网络规范而恣意妄为,违法犯罪,这就属于行为性社会失范。无论是属于何种社会失范,都可以造成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是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一个重要致因。
社会是一个矛盾运动的统一体。现实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进而形成某些社会关系不协调甚至社会冲突的状态。当前的社会转型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更产生了许多现实的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关系的不协调,引发各种社会冲突的可能性有所增加。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冲突往往具有空间的特定性或影响的局域性。于是,冲突的一方、双方或各方为了寻求社会矛盾的社会关注,或者为了使社会冲突的影响扩大,他们便想到了网络,原因是借助网络信息平台可以使有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信息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和扩散,从而网络空间很快成为社会冲突的一个效率极高、影响广泛的社会场域,现实的社会冲突大量向网络空间转移。现实的社会冲突大量向网络空间转移的结果,便造成了网络空间“公说公有理,婆说理有余”的网络信息对抗格局,冲突各方都可能将真真假假、争争吵吵、夸张掺水的信息不断充塞到网络空间之中,一些看热闹不嫌事大的人也会发出大量信息,从而客观上造成了网络信息环境的严重混浊化现象。
社会声望是指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综合性价值评价,是个人或群体受社会尊敬的程度。[23]异类社会声望则指个人或群体在网络社会中利用网络而塑造出的与其正式社会声望有所区别的一种社会声望。众所周知,一个人的社会声望是其知识学问、才能本领、社会贡献等在公众(包括网民)心目中的一种正常投射和评价。然而,异类社会声望不同,它是当事者自己、粉丝甚至水军通过网络声量塑造出来的。在网络社会中,一些网民将网络声量视为个体或群体社会声望的重要甚至唯一尺度,并以当事者的网络声量和应和者的网络声量两个指标进行测量,将一个人的网络声量直接等同于他的社会声望。于是,某些声望竞争者便一方面利用网络频频露脸,发表千奇百怪的网帖,发布吸引眼球的视频,以提高自己的网络声量;另一方面托人捧场点评点赞,甚至花钱购买水军大肆灌水,以提高应和者的网络声量。这样,网络空间便变成一个网络声量比拼场,各种无用信息充斥网络空间,导致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关心清朗网络信息环境的建设。就国内而言,他提出了“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的要求;[24](P.197-198)就国际而言,他发出了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25](P.532-536)当前,网络技术、传感技术、大数据技术、新的智能技术、元宇宙、人脑联网等新技术和新概念“正在将人类社会导向一个万物互联的万联时代”。[26]一般认为,万联时代的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问题可能更加严重。这一方面是因为万联时代的网络人口更多、网络自媒体更为发达。俗话说人多口杂,从而更容易造成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另一方面是因为,万联时代的信息网络应用更广,传播的信息更为多样,也更容易造成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因此,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与策略,加强网络传播信息环境的治理,建设一个清朗的网络信息环境,是我国从网络大国走向网络强国进而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不可忽视的大事。
互联网推广之初,它所构塑的网络空间受到社会大众的青睐,究其原因是互联网所构塑的网络空间被人理解为可以摆脱现实束缚的一个自由之地。有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传播信息,且认为自己的言行对他人不存在危害,体现出一种“无知者无畏”的认知状态。这种认知状态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在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中伴随着西方政治意识形态的植入,另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是一种新生事物,有关网络信息环境的规范尚未建立或尚未完善,致使一部分人钻了空子。因此,加强对网络经营者、推广者和使用者的认知教育,扭转人们的认识偏差,是建设清朗化网络信息环境的基础环节。一是广泛普及合理使用互联网的知识,让人们懂得网络自由有一定技术边界、道德边界、法律边界和社会边界。二是科学揭示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社会危害,以提高人们保护清朗化网络信息环境的自觉性。三是高度重视网民信息素养的有效培育,以增强人们网络利用的人文关怀。
马克思指出,“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27](P.775)任何技术的创造和应用都具有它的正负两方面的功能,其正面功能主要是提高了劳动生产的效率;其负面功能之一就是带来了在科学技术欣欣向荣的掩盖下的道德问题。人类进入网络信息时代以来,互联网在给社会带来诸多福祉的同时,客观上也为流言蜚语、虚假信息、垃圾信息、污染信息等的传播提供了一个“绝佳”场所和环境,这种混浊化的信息环境如洪水猛兽般侵蚀社会的公理道德,以致网络道德败坏和沦丧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加强道德引导刻不容缓。一是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人们自觉遵守网络道德,提升网络道德的认知能力,内化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切实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二要培养信息时代精神,[28]将求实求真原则内化为人们实施网络行为的精神导向。三是强化信息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意识,只有人人成为维护清朗的网络信息环境的主体,才能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网络空间已是集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于一体的社会场域,政府开展网络信息环境的行政监管合理合法。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规则制定、执行、监督、评估职能,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环境的行政监管。首先应制定完善的网络信息政策和规范。具体涉及网络行为规范、信息发布标准、网络安全条例、数据安全制度、网络生态评估、风险防控机制等,要让人们的网络行为有规可依,违规必惩,并有效维护受害者权益。其次应加强网络监管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要通过加大投入为维护清朗化网络信息环境提供物质、技术和人力保障。再次应建立网络信息环境保护责任制。在网络平台层面,要求各平台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开展网络生态专项整治活动。在网民群体层面,要像现实中的环保措施一样,明确污染网络信息环境的责任人,谁污染网络信息环境,谁就应按照行政法规接受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最后还应进一步加强网外社会矛盾化解,尽量避免各种网络冲突。
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不仅对整个社会运行和国家安全具有潜在的危害性,而且对网民个人、网民群体、涉网组织亦然。因此,建立网络信息环境清朗化的社会协同机制,对于建设清朗化的网络信息环境至关重要。一是要建立有效治理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协同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信息沟通、联防联控、应急管理等协同机制,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管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参与感,在党和政府主导下,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网络空间治理共同体。二是要赋予网民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让网民和社会大众一方面认识到不良信息行为对网络信息环境造成的危害,从而增强自律性,另一方面自觉有效地参与监督活动,以防范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带来的社会风险。三是要赋予大众媒体和社会组织监督权。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和社会组织营造社会舆论的方法,有效监督和阻止各种不良网络信息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告诉我们,“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25](P.534)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是网络信息失范行为直接造成的。网络信息失范行为按其违反规范的程度可分为违章性失范、违法性失范和犯罪性失范,其中犯罪性失范也即信息犯罪,是危害程度最深的失范。要使网络信息环境清朗起来,增强网络信息环境治理的法制保障乃是关键。一是要全面树立网络信息行为的法律意识。在较早的时期,很少有人将网络信息行为与法律问题相联系,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这就要通过开展网络信息行为的法治教育与宣传,提高人们上网用网的法律意识。二是要不断完善互联网的相关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信息传播法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要不断加强网络信息活动的司法工作,依法制裁各种网络犯罪行为。
网络信息环境清朗化是针对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而采取的清污止浊行动。这种清污止浊行动不仅需要制度化的保证,而且需要新技术的支撑。多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界做了大量工作,开发了一些绿色软件,意在辨识和阻止某些污浊信息的传播和泛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问题总体上仍未得到很好解决,只能投入大量人力,通过辨读和删帖的方式清除某些严重影响网络信息环境的不良信息,于是又加重了网络空间治理的社会负担。现在需要做的事情是,切实研发一类用于网络信息环境智能治理的先进技术。这种智能治理先进技术应该是一种综合技术,其功能在于:一是能够及时阻止污浊信息的传播;二是能够通过全网自动搜索清除网上的冗余信息、垃圾信息、黄色信息、恐怖信息等;三是能够有效实现技术与认知教育的结合、技术与道德引导的结合、技术与行政监管的结合、技术与社会协同的结合、技术与依法治网的结合等。
自从互联网从实验阶段走向社会且与社会各个领域深度融合以来,一种与现实社会环境相对的特殊社会环境出现了,这个特殊社会环境即网络信息环境。在较早的时候,网络的技术性功能较单一,社会性功能不显著,进入网络空间从事信息活动的网络人口较少,且主要集中于一部分社会的精英群体,如科研人员、教学人员等,因此网络空间中的网络信息活动较少,网络信息行为较为单纯,网络信息环境基本上不存在混浊化的问题。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大举商业利用以及随之而来的网络人口爆炸性增长,加上网络空间行为规范的缺失,网络社会治理行动的后置,大量的不良信息充斥于网络信息环境之中,造成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网络信息环境的混浊化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个过程,若不加以控制,将会愈演愈烈,从而对网民以及合法涉网组织都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同时,这种危害还将通过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互动关系延伸到现实社会中,进而不断扩大危害的范围。
随着5G技术的推广应用,我国行将进入“人-事-物”全面互联的万联时代。万联时代的网络信息环境有着更为混浊化的可能性。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网络人口规模截至2021年6月30日已超过10亿,而进入“10亿+”超大规模网络人口发展的新阶段。网络人口的超大规模化必然使网络空间的网络活动频密化和信息数量巨量化,“人多口杂”也易使不守网络规矩的网站和网民兴妖作怪,网络信息中难免夹杂更多虚假、欺诈、庸俗、淫秽等不良信息。同时,网络人口的超大规模化必然带来网络人口结构、网络人口需求、网络人口行为的变化。这些变化则可能导出各种网空社会矛盾,加剧各类网络社会冲突,从而致使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程度更加严重。另一方面是因为,万联时代的网络更加智能化,智能化不仅能给社会成员带来诸多福祉,而且可能促长网络失范行为的智能性、隐秘性、多样性和严重性等,从而有可能不断增大我国维护和建设清朗化网络信息环境的压力。
总之,目前互联网飞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人们在为网络技术发展带给社会更多福祉而欢呼的同时,必须看到网络技术带来的各种传播风险和社会风险,尤其要看到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带来的传播风险和社会风险。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的要求,从而心怀祖国,切实加强互联网带给社会的各种风险、危机和危害的分析,积极推进网络社会规划和网络社会前置治理,及时扭转网络信息环境混浊化的局面,将我国领网空间建设成一个清朗的网络信息环境,为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以及网络传播打下良好的网络生态基础,提供清朗的网络信息环境支持。同时,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要求,进而放眼世界,切实与世界各国或国际组织加强网络信息环境保护沟通,扩大网络信息环境建设共识,深化网络信息环境治理合作,为建设清朗化的国际网络信息环境做出贡献。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硕士研究生陆珍旭同学参与了本文的资料搜集整理工作,特予致谢!)
注释:
①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检索,网址:https://www.cnki.net/,检索时间:2021年7月18日。
②有关文献参见:王辉《网络信息环境的特征》《情报科学》,2004年第7期;王文华《网络信息环境引发的伦理问题》《情报科学》,2001年第12期;默秀红、施风芹《网络信息环境污染问题浅析》《情报探索》,2007年第9期;韦劲《网络信息环境的异变与控污》《中国信息导报》,2000年第4期;王延龙《网络信息环境污染治理的机制》《新闻采编》,2001年第6期;崔伟《关于网络信息环境治理的对策建议》《沈阳干部学刊》,2017年第9期;方允璋《网络信息环境(市场)培育》《情报科学》,2004年第8期;孙祯祥《构建无障碍网络信息环境的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08年第9期;陈勤《论网络信息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2期。
③1984年,《情报知识》杂志简要地介绍了《信息环境学》。参见:《情报知识》,1984第2期。
⑤中国网信网“执法督查”查阅,网址:http://www.cac.gov.cn/,查阅日期: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