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乐
道德治理作为一个独特性、综合性、完整性的社会系统,总是围绕着一定的目标展开活动的。道德治理的目标,是在某一特定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性质的客观要求,基于道德治理活动的自身需要,在道德治理过程中确立道德原则或外在、内在价值标准,并力求在现实治理实践中要达到的结果。其中,最重要的是既定社会发展过程中各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理应共同实现的根本目标。这一根本目标既是其所处时代整个社会道德治理的总目标,也是社会道德治理目标体系中的核心要素。一旦缺失这一总目标或核心目标的指引,道德治理的本质特征也就往往会失去其意义与价值所在。因此,探寻道德治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首先要对其目标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认识,才能聚合各个治理手段的合力,调动整个社会治理系统,从而达成最终的治理效果。
道德治理承担着社会治理的底色功能,是实现从社会到社会各种治理手段相沟通的中介和纽带。在目前的学界研究中,对“道德治理”问题的探讨,往往与“以德治国”“德治”等学界研究中的传统理论相结合,大致有这样三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总体上认为道德治理与以德治国和德治是彼此涵盖的,只是提法不同;第二种认为随着时代变迁,道德治理主要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以往的以德治国和德治理论相去甚远;第三种认为道德治理与之前的以德治国和德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且有着紧密的前后承继关系。基于对道德治理问题的理解,学者们对道德治理目标的内涵,也有三类较具有典型性的观点。一种是将道德治理的目标视为统治阶级利用道德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性的包含制度建设和美德建设双重维度的治理活动;一种认为道德治理的目标在于对现实道德治理活动进行价值取向上的纠偏,应从义理上注重分析道德之“本”与“末”;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理论规范与实践精神内在地统一于道德治理的目标内涵之中。这些观点都认识到道德治理目标内涵的独特性和丰富性,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学理性启发。
按照系统论与控制论的表述,结合现代治理理论的观点,一个成功的、科学的治理活动应该建构在一系列具有导向性和原则性的目标基础上,而且在治理活动中的这些目标不但各自有其指向,且环环相扣、相关运行,形成一个完整、高效的目标体系。由此,将道德治理目标体系视为一个整体,分析其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目标要素与目标体系的关系、目标体系的结构与功能的关系、目标体系各个历史阶段的关系,等等,是考察道德治理目标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据此,道德治理的目标内涵,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道德治理的目标、道德治理目标的达成方式,道德治理目标体系相关活动的事实与价值分析。
道德治理的目标是道德治理活动预期所要达到的某种结果,也是道德治理活动本质的主要体现。道德治理的目标突出表现为主体性,而道德治理的主体又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则这一目标表现为社会的主体性。“这里的目的(ends)本身就是作为行动主体的人们企图通过一定的手段(means)而获得他们所期望的东西,包括人们所期望得到的客体事物以及主体自身的属性、结构和状态等。”[1](253)本质上而言,“大多数伦理学家都承认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和建立一种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培养有道德的人的理论”[2](2)。而道德治理作为伦理观念性把握现实世界的实践性活动,其本身就蕴含着自觉的目的性。
道德治理的目标是主体把握现实关系的第一阶段产物,受主体的欲望、兴趣、需要驱动。作为一个系统整体的道德治理,其目标必须是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的客观要求、自身内外有机关联性形成的必然趋势,而在其运行过程中所达到的结果。目标本身就包含着向现实结果的转化,当这一目标所指向的是社会关系及人自身的完善并通过人自身的完善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发展与进步时,就可以明确地说这就是道德治理的根本目的。目标本身是双重指向的,它既指向道德治理的对象,以对象的固有属性为依据,又指向主体自身的需要,是一个根据道德治理如何从“实然”走向“应然”所提出的综合性创设物。实质上,仅有主观的需要,而缺少对客观规律的把握,这样的需要只能是一种无法最终达成的愿望;仅有感性的冲动,而缺少理性的缜密分析,该冲动就只能局限在感觉领域而无法升华;仅有人性的追寻,而缺少对人之德性的考量,此追寻最终也就只能在美德的面前自惭形秽。
道德治理不仅强调个体的主体精神,而且更为强调社会的完善、群体的和谐对个体完善所具有的治理意义。目标的实现,只有转化为人们行为的动机,成为激励人们服膺道德治理的精神力量,才会使目标从观念转化为现实。道德治理的目标所涉及的对象多种多样,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两类:一是外部的,包括社会中的伦理关系、伦理秩序、伦理传统和伦理行为等。目标在这类对象作用的时候,就会涉及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个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对这些关系的处理,不仅体现主体的价值取向,而且还体现了主体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二是内部的,包括主体的观念、理想等。由于目标所涉及的对象不同,治理活动常常表现为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方面。西方有学者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要治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就必须首先改变社会环境,也有一些西方学者如笛卡尔认为,应“始终只求克服自己,不求克服命运,只求改变自己的欲望,不求改变世界的秩序”[3](146),主张人要反求诸己;而儒家传统认为,要完善社会,就必须首先从完善人入手,先正心诚意,然后才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但是,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倾巢之下岂有完卵”,不兼善天下难以独善其身,“无有涓溪难有阔海”,不独善其身也难以兼善天下。只有将改造个人与改造社会、完善自我与完善社会结合起来,才能在现实的道德治理活动中形成强大的精神力量,从而改造现实社会关系、使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向既定目标的方向发展,通过道德治理实践活动达到完善自我、完善他人、完善社会的根本目的。
在探讨道德治理目标的层次性之前还必须解决一个本体论的问题,即道德治理目标何以会有层次性。就其本质而言,道德治理目标层次性的根据主要在于:其一,道德治理目标的层次性是由社会现实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决定的;其二,道德治理目标的层次性,反映了现实性与理想性之间存在的差距。这就决定了道德治理的目标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的辩证统一,现实性确保了它的生命力,理想性又赋予其感召力。道德治理目标仅有现实性而无理想性就缺乏激励导向功能,治理就不能推动社会完善发展;仅有理想性而无现实性就缺乏利益引导功能,治理就不能转化为普遍的社会实践。从道德治理的实施角度来看,可根据目标的层次性,将目标大致分成三个层次:远期目标、中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更通俗的意义上说,长期目标是一种理想信仰,中期目标让人觉得终有奔头,短期目标让人知道眼前该怎么做。制定道德治理目标的时候,需要在远期、中期、短期三个层面的结合与平衡上,将其内在地融合于目标体系之内。
道德治理目标的层次性主要取决于道德本身就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社会规则所构成的特殊社会意识形态的总体。这就使得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们有着纷繁复杂、盘根错节的社会伦理关系。而这些复杂的社会伦理关系就往往会表现出不同的层次要求。依据这些不同层次的要求,对现实的伦理关系有所区别地加以调节,就会需要和建立起具有不同层次结构的道德治理目标体系。正如《礼记·中庸》指出,“君子之道,辟如行远必自迩,辟如登高必自卑”[4](276),宋代的朱熹在其《小学辑说》中指出,“古者小学,教人以洒扫应对进退之节,爱亲、敬长、隆师、亲友之道,皆所以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古人由小学而进入大学,其于洒扫、应对、进退之间,持守坚定,涵养纯熟,固已久也。大学之序,特因小学已成之动。”[5](434)可见,个体和社会的道德水准本身就是一个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的过程。如果道德治理的目标缺乏层次性,就很容易造成只有高度没有梯度、只有高线没有底线的社会现象出现。如若如此,现实道德治理活动的目标就会出现既缺乏层次递进关系,又缺少内在逻辑顺序,从而最终导致有目标就是无目标,甚至还不如没有目标的情况。再者,人在发展过程中个性、认识水平、道德取向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个体品德和社会公德的形成也是沿着有序的系列、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将道德治理的目标分层,就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阶段,用不同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对社会成员提出相应有序的伦理道德要求。
道德治理目标层次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确立道德治理活动的基本目标。道德治理的基本目标实质上朝向的是全社会的道德理想,受其社会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规范所限定。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系统整体,社会必须要有调控成员关系、为所有成员遵守的基准道德原则和价值规范。这一层次目标的实现,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保证基本目标对各自不同取向目标的核心、支配和主导作用;第二,需把基本目标具体化到不同级次目标之中,并积极而正面地协调各个具体目标的发展;第三,基本目标顺应内外环境和运行过程及运行条件的变化,同时保持在正常的标准值内,不能过于偏离并能得到有效矫正。每一个社会治理系统都会有一个低阶的行为目标,这就是该低阶的内在价值,但是其目标价值又为二阶的目标系统所控制,以此类推,内在价值和内在善就是多层级调控系统中的最高的和根本的基准,这也是从系统论角度考察道德治理目标所必然得出其具有层次性的结论。
从本质上分析,道德治理的目标大致应具备这样几个特征:第一,理想性。目标本身就是一种基于历史和现实对未来应当如何的设想。因此,理想性是道德治理目标的一个基本的规定和内在的属性。道德治理目标的理想性主要表现在它的趋善性和价值性。从其趋善性和价值性的角度看,道德治理目标的范畴往往与伦理学研究中所探讨的价值、善等概念密切相关。在中西伦理思想史上,“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广义的善可指任何事物发展的结果或所追求的目的;狭义的善特指人所欲求的东西,即是通过人自身的活动所能达到的目的。孟子指出“可欲之谓善”。而人的欲求有高低之分,因此目标也有大小之分,善也有一般的善和最高的善之分。而至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在行为领域,如有一种我们作为目的本身而追求的目的”,“那么,显然这种目的就是善,而且是至善”[6](283-284)。道德治理的趋善性要求人们将善与至善作为人类社会现实治理活动的理想与旨归。如果完全否认理想性目标的存在,只承认社会关系中的必然与偶然,甚至是单方面地承认必然性或认可偶然性,那么整个世界将丧失掉善、价值、评价、判断等这些范畴,价值世界也将离人类社会生活系统而去。正如马克思所言,“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7](208)的东西。
道德治理目标理想性的依据还在于,一个特定的社会总有一个最终的目标,对这个最终的目标的追求和达到,往往构成了这个社会的内在价值。并且这个内在价值不是作为手段和工具所具有的价值,而是社会自身就具有的自在的价值。如果从杜威的理论出发,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结论:随着世界的不断变化,对一个问题的解决(达到预期目标)往往就会成为解决另一个问题的源泉(手段),从而在一种情况下是目的的东西,很容易在另外一种情况下沦为手段之类的东西。因此,提出一个内在的善、内在的恶或“自在的目的”,不仅不适当,而且还极易成为“乌托邦和白日梦”的“理想”。杜威说:“已经达到的目的,或者已经获得的结果,总是对各种活动的组织,在这里所谓‘组织’是指对作为参与因素的所有活动的协调……所期待的结果(‘目的’)作为特殊的活动,是实现这种协调的手段。”[8](54-57)实质言之,杜威关于目的和手段的论述不仅颠覆了价值哲学中的事实与价值二分、目的与手段二分的理论,而且同时否定了事物自身内在价值的存在。其实,否定终极不变的、绝对的内在价值,并不能够把支配人类社会活动的、在一定历史时期里相对不变的内在价值、内在善和根本利益完全否定掉。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治理系统来说,它必须解决其出发点、立足点和落脚点的问题。这个问题实质上就是关于道德治理目标的确立问题。
第二,层次性。从现实的道德治理方式来看,道德治理的目标也是分层次的,对应不同的群体,其对应的目标层次也应该有所分别。这是因为,道德治理的目标并不是依靠某个人或某些人“拍脑袋”而制定出来的,它必须来源于社会、维系于社会、发展于社会、完善于社会。一般而言,道德治理往往通过社会的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典范教化、惩恶扬善等方式发挥着作用[9](87-91)。道德对社会关系中涉及现实利益的活动,尤其是处理自身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或他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起着重要的治理作用。一方面,道德治理使得社会成员遵循既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避免对社会或他人做出有害的活动;另一方面,道德治理还可以使社会成员依据一定的标准来评价他人或自身行为的善恶。确立道德治理的目标,不只看社会的发展状况和社会调控的总体需要,而且还要考虑和照顾到身处现实社会中的人全面发展和自身完善的需要。从伦理关系的特点出发,从处于伦理关系中不同的治理对象出发,依据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有所区别地、分层次地根据治理对象的差异,层次化地设计道德治理的目标体系。同时,还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觉地按照事物发展的矛盾性和统一性原理,深刻认识道德治理对象内部的复杂性和丰富性。一方面,认真落实道德治理总目标在各个具体层级目标上的具体化;另一方面,还要坚持道德治理目标的灵活性和策略性的原则,既避免调控目标远离社会实际,又避免其陷入停滞和僵化的状态。
第三,实践性。实践性是道德治理的本质特征,它贯穿道德治理目标实施的全过程,影响并规定着对其他内容的理解,是全面系统地掌握道德治理目标特征的关键。所谓道德治理的实践方式,通俗地讲主要是指道德治理的手段。“而所谓手段,广义地说,就是获得所期望的东西的各种条件,包括客体的条件和主体自身的行为努力。”[10](253)这样,方式对于主体的目标来说具有伦理学家所说的手段和工具的意义与价值,它对于主体的道德治理行为而言,起着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道德不仅通过价值方式把握世界,而且还以评价调控对象、调节社会关系、预测社会发展、形成行为规则等方式来反映、改造和完善社会。而道德治理的实践,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和人类完善发展的道德目标而进行的。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社会调控与治理的底色和重要力量,道德能使社会成员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开展活动,保障社会的生产、生活的平稳运行。
道德治理目标的实践性还表现在它能够更敏锐、更准确、更深刻地从理论上表达社会实践发展在道德领域的总体要求。道德治理目标的实践性特征,又反过来制约着道德治理的目标既要具有现实性,又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在治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时,有很多民间道德规范,尽管某些语言比较粗糙甚至带有迷信色彩,但它淳朴通俗,易于流行,所起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在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在某些历史时期能够出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风尚,并将违法犯罪降到最低程度,这与传统道德观念深入人心不无关系。人们纷纷以“为人不做亏心事”为准绳,强调凡事都应“将心比心”,认为一切恶和损人害己的事都是做不得的,信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起心害人,害着自人”等。这些极具实践性的语言观念,在整个社会道德秩序的维护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现阶段,实施道德治理需要把道德治理的总体目标和各个层级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把伦理关系中各个个体的现实理想与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相结合,同时充分考虑各个成员的具体状况和实际需求,有效地针对人的发展的不同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人们个体素质和推进社会整体发展,实现对现存社会和现实人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