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骁,陶姝芮
1.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1;2.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广汉 618307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成立以后,充分认识到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把为广大农民谋幸福作为重要使命。”[1]回顾建党以来的百年历程,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始终坚持依靠农民,并把为广大农民谋幸福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通过适时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借以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断为农民谋幸福提供完备的制度支撑和坚实的物质基础。在党的带领下,广大农村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为农民谋幸福的康庄大道,正朝着“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阔步迈进。党为什么要为农民谋幸福?百年来党为农民谋幸福走过了怎样的历程,积累了哪些有益的经验?本研究将此过程分为解放农民、富裕农民、幸福农民三个阶段,并试图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时期,回顾和总结党为农民谋幸福的原因、历程和经验。
无产阶级政党是消灭一切束缚、剥削、压迫人的制度的先锋队。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首要条件之一”[2]。虽然工业无产阶级的产生和发展无法脱离资本主义这一“母体”,但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都依靠剥削无产阶级的剩余劳动维持它们的寄生,并通过资本主义制度将这种寄生和剥削固定下来。因此,无产阶级天生就是以消灭资产阶级为其“志业”,他们的使命和任务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通过彻底的革命挣脱并打碎这一束缚和剥削人的“母体”;随后在全社会实行公有制,逐步淘汰私有制,并通过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调整和变革生产关系,充实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然而,这并非一帆风顺的过程,资产阶级不甘心被夺取私有财产,他们会利用手中掌握的政权组织强有力的对抗。因此,“为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组织成为政党是必要的”[3]。列宁指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引的无产阶级政党,就是带领群众在极端艰苦的环境下同资产阶级进行各种斗争的阶级的先锋队,其目标不仅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而且是要力争实现改造社会、改造人的宏伟目标[4]。
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压迫下,旧中国的农民被剥夺了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他们占有的物质生产资料和可享受的精神文化产品,都十分匮乏。就农民所占有的生产生活所需要的物质资料份额而言,封建制度下的分配十分不合理,贫雇农占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总量仅约一成。除地租外,农民还要向各派系军阀、反动政府上缴各种厘捐,承担他们的各种摊派。在精神生活上,各种反动政治势力的宣传、宗教迷信流行、反动会道门广布。缺乏正规教育和现代科学知识的农民,不懂得自己生存状况困苦的根源,反而被反动政治势力所欺骗,寄希望于各种宗教迷信,甘心被会道门等封建势力豢养,而且极易被煽动和利用。束缚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下的农民,生活极端贫困,仅勉强维持生命,如遇天灾人祸,则流离失所、易子而食,更枉谈幸福生活!因此,他们改变自身处境的希望迫切而强烈,蕴藏极大的革命潜能。
农民是无产阶级的“天然同盟”。在传统中国,“农民居处散漫势力不集中,文化低生活欲望简单易于倾向保守,中国土地广大易于迁徙避难苟安”[5]31,若缺乏专门的发动,有革命潜能而欠缺革命意识的农民很难主动参加革命。由于阶级局限性,农民中虽然蕴藏革命之伟力,但并不具有领导革命的地位,而只能“把负有推翻资产阶级制度使命的城市无产阶级看作自己的天然同盟者和领导者”[6]。为了铲除继续压迫农民的封建制度,也为了防止民主革命胜利后中国的资本主义逐渐发展壮大,与无产阶级形成对抗,中国共产党“引导工人们帮助民主主义的革命运动,使工人和贫农与小资产阶级建立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5]15,激发农民所蕴藏的革命潜能。党向他们灌输革命意识,把他们同无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一起组织发动起来,形成一股支持他们追求幸福生活权利的革命洪流。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发动下,广大农民“意识到压迫,从而使现实的压迫更加沉重”[7],实现了由无产阶级的自在的同盟者向自觉、自为的同盟者的转变。
中国共产党向来注重调查了解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为农民谋幸福的实践探索伴随着党诞生至今的全部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幸福”应当被理解为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发展和实践条件不断变换、内涵不断丰富和充实的经验概念。只有如此,才能为“幸福”提供足够的经验标准。纵观党为农民谋幸福的百年鲜活实践,可以从解放农民、富裕农民和幸福农民三个阶段予以总结。
新民主主义革命是解放农民的必由之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推翻剥削、压迫中国人民最深、最重的“三座大山”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提出通过“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社会”[5]15。
在旧社会,“农民因为土地缺乏,人口稠密、天灾流行、战争和土匪的扰乱、军阀的额外征税和剥削、外国商品的压迫,生活程度的增高等原因,以致日趋穷困和痛苦”[5]14。在封建土地分配制度下,占人口总数约十分之九的农民仅拥有约十分之一的土地,且品质不高,农民的基本生计都难以保障,要让他们过上幸福生活不啻于痴人说梦。因此,只有打破“三座大山”所制定的那些剥削、压迫、束缚农民的不合理制度,将农民从封建土地所有制下解放出来,让农民切实感到党为他们谋幸福措施的真实可靠,才能把他们翻身参加革命的愿望和热情彻底激发出来。这一阶段党为农民谋幸福最亟需和最有效的法子,就是在农村平均分配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此,党提出了建立“工农联盟”的设想,并积极鼓励工人参加和领导农民运动。例如,彭湃早在1922 年就已经在广东海陆丰领导农民运动,并于次年成立了广东省农会;1924 年,他又创立了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提出“农为党本”的主张。毛泽东和他都曾在此培训农民运动的积极分子,广泛地播撒革命火种。在大革命期间,像在广东这样农民运动的先进省份,党领导的农民运动已经提出了相关经济要求以维护农民的利益,如限定土地租额、限制高利盘剥农民、统一各地市场规则等[8]。
土地革命期间,除了武装斗争之外,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地农有,并通过法律形式把土地农有固定下来。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使贫苦农民摆脱对旧土地制度的依赖,另一方面得到土地后的农民积极生产,能够解决他们生计问题。如毛泽东指导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9]35,将其分配给农民耕种,明确征收土地税额分为5%、10%、15% 三等,如遇天灾等年景,还可以核免土地税。这一土地法实施以后,革命根据地农村的封建生产关系基本被消灭,分地后的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其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改善。但《井冈山土地法》的一些规定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革命发展的情况,因此,一些规定后来在《兴国土地法》中作了适当调整。该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9]38。为了防止土地兼并,该法还禁止土地买卖。在山地、林地和不同肥力的耕地分配上,对各成分农民的利益予以充分照顾。同时,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各根据地实行,贫苦农民开始懂得翻身行使权利。苏区党委和政府还主张废除苛捐杂税、高利贷,并采取开展农民合作运动、实行农村教育等手段改善农民生活。此外,党也十分重视革命根据地的农业司法和廉政建设,苏区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120 多部法律法令,规定了农民的权利义务、税收标准,并建立了保障农民生活的福利制度等。
抗日战争期间,为集中抗日力量,尽可能地团结根据地各阶层人士,党主动调整了土地革命期间的土地政策,以适应抗战形势。在政治上,按“三三制原则”成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吸纳农民党员参与政权建设;在经济上,在充分保障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的前提下,不要求平均分配土地,而是要求地主主动“减租减息”,农民积极“交租交息”。这些措施在兼顾地主富农的利益、有力地防止他们滑向反动的同时,缓解了边区的阶级矛盾,巩固了革命政权,为持久抗战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解放战争初期,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要求直接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并提出“参军保田”的口号,吸引翻身农民参军巩固革命成果。解放战争期间,党开始系统地梳理之前各历史时期农村工作和土地政策的经验,毛泽东对这一时期总结道:“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10]
总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把在旧土地所有制上艰难求生的农民解放了出来,通过及时调整生产关系,在保障根据地农民生活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动员农民,支援革命战争。
2.2.1 农业合作化与人民公社运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曲折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不再受“三座大山”的压迫,并且分得了土地、农具、耕牛、家畜等生产资料,巩固了人民共和国的群众基础。1953 年,我国开始实行工业化建设。“一五期间”,苏联援建的156 项大型工业项目上马,对粮食和劳动力的需求大增。然而,分地后的农业依然是孤立分散的小农经济,生产效率低下、生产方式单一,农民既是个体生产者,又具有互助合作的特征,这种状况下的农业发展无法满足大规模工业项目铺开的需求。如果不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仅无法保障农民生活水平,而且长期放任将重蹈历代农民因丧失生产资料而破产的覆辙。从现实情况来看,将农民组织起来进行互助合作,一方面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提高生产效率,抵抗天灾;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取农业剩余支援社会主义工业化,完成工农两大部类产品的交换,避免农村自发滑向资本主义。党中央认识到,“如果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跟不上去,粮食和工业原料作物的增长跟不上去,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就会遭遇到极大的困难”[8]166。只有把农业纳入工业化的框架下通盘考虑,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充分畅通工农两大部类产品的交换,才能“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9]11。
工业化催生了迫切改造传统农业的需求。党中央认为,只有实行农业合作化,农民才能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济繁荣看成是不断增进自己物质与文化的幸福的主要源泉”[11]。按照农村既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水平,农业合作化可划分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四个阶段。但是,初级社按占有土地数量分红,高级社则按工分分红,占有土地较少的贫农对初级社转向高级社极其热情。1956 年初,合作化和农业生产都出现了冒进的倾向,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及时开展了“反冒进”。1956年底,全国农民几乎尽数加入合作社。随着“大跃进”的持续,1958 年10 月,全国范围的高级社都合并为掌握工、农、商、学、兵等各部门,囊括了公安、贸易、财政、税收、会计及计划等工作,覆盖近乎全部农村人口的基础医疗、基础教育、民政体系等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制度客观上为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不过,“一大二公”的体制虽然有助于遏制农村贫富分化,但这种逾越实际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谋求生产关系变革的制度,带有传统小农经济浓厚的平均主义倾向和强烈的空想色彩,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它不仅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没能实现集中经营的规模效应,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改善农民生活。
2.2.2 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为农民谋幸福的调整与恢复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我国的农业发展长期没有大进步,农村贫困落后的面貌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农民生活依然困难。这意味着农村生产经营体制亟需调整。
邓小平认为,欲为农民谋幸福,必须从中国拥有八亿多农村人口这一现实基础出发,这要求“增加对农业的投资,更重要的是实行正确的政策。要使农民重视农业,生产粮食有利可图”[12]。为解决农民温饱问题,同时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经过中央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讨论,党决定从转变农村生产经营体制为突破口进行改革。在充分借鉴刘少奇、邓子恢“三自一包”的经验基础上,党充分尊重安徽和四川农民的首创精神,将农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二分,在全国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将集体土地承包后所获得的产出,只需要上交国家规定数量的产品后,便可自由出售剩余产品,各个环节都由农民支配管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劲头被充分激发。为了促进农业进一步发展,党和政府还做了大量工作,如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因人口过快增长对农业资源的占用;积极酝酿破除因服务计划经济体制而形成的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避免因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阻碍“三农”问题解决。同时,在党的领导下,20 世纪80 年代乡镇经济获得巨大发展,在缩小城乡差距上发挥了巨大作用;农村义务教育和大规模扫除文盲工作开始普及,农民文化素质有了一定提升等。经过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一系列“三农”政策的大规模调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 年的134 元增加至1991 年的709 元[13],有了大幅跃升,总体上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城乡的收入差距呈缩小趋势。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为推进改革开放事业走向纵深,破除国内外的各种阻力,党中央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要求市场机制应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整体框架,积极介入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农业发展开始步入调整结构与提高效益并举阶段。就调整结构而言,由于农业份额占社会总产值低,约九亿农民所生产的产品供给近两亿城市居民消费,城市难以吸纳、消费掉如此大量的农产品;同时,随着城市居民消费习惯多元,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和食品口味,造成了农产品价格长期在低水平徘徊,农民收入较少。针对这种情况,党利用宏观调控政策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并在确保粮食和肉蛋奶等基本农产品稳定供应和增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积极发展多种经营,鼓励农民提供优质、多样的农产品以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需求。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层次和领域不断拓展,以及城乡二元体制的持续破除,沿海等地承接的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也为农民向城市流动提供了契机。大规模的劳务输出转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缓解了农业人口过剩对土地和农业的巨大压力,也为因势利导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了空间。此外,党在深度贫困地区组织和领导开展了规模空前的扶贫开发;在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上,探索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并对贫困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实施税费改革,并于2006 年取消农业税,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减少对农民的摊派。这一时期,党为农民谋幸福的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基本实现了农村地区的总体小康。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为农民谋幸福进入关键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14]。在取得脱贫攻坚全面胜利以后,党现在正全力推进落实乡村振兴,进一步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目标。
首先,继续深入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土地承包权是只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成员权,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而土地经营权属于开放性的法人财产权,前者不能交易,后者却可以。当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时,这两种权利并不会产生冲突和混乱。随着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通过劳务输出进入城市,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承包权就和经营权事实上已经分离。而随着农业技术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要求更高效的生产经营方式,原有的承包责任制下以家庭为单位占有的耕地面积零碎分散,不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难以匹配大农业的集约规模经营。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里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近年来一些省区的实践证明,农地“三权分置”具有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合理配置、扩大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多样性等诸多优势,还具有带动农民在本地就业、改善农村生态等多方面作用。
其次,针对大规模扶贫开发难以覆盖的深度贫困地区,实施“精准扶贫”。这些遗留的贫困地区是脱贫攻坚中最难啃的“硬骨头”,其自然条件不利于基础设施建设,也不利于公共服务体系覆盖。“精准扶贫”总结并回避了原有的粗放扶贫的缺点,改变了传统的识别、帮扶和管理方式,填补了以前的扶贫方式的空白,取得良好实践效果。2021 年2 月,习近平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指出:“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 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 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 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15]同时,为阻断返贫发生,党把巩固已取得的脱贫成果直接纳入乡村振兴的实施框架,为实现稳定脱贫、农民稳步致富提供保障。
最后,在稳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中实现农业现代化。习近平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16]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2021 年“三农”工作重心已经发生历史性转移,从脱贫攻坚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因此,在确保农村水电路气房讯等基础设施更加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前提下,还要持续着力于特色村落、传统村落的规划和保护,加强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以此助力乡村特色电商、特色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发展;积极整治农村污染,做好乡村垃圾分类回收和农业生产生活污水处理;持续推进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资源在乡村的配置,多层次,多方面满足农民的物质精神需求。
这一历史时期,农地制度的积极探索盘活了农业生产的诸多要素。同时,消除了区域性整体贫困和绝对贫困,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达到了全面小康水平。
回顾、反思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百年历程,党在不同时期始终都紧密地依靠农民,把让农民摆脱贫苦状况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对党为农民谋幸福经验做出梳理总结,既能深入体味为农民谋幸福工作之艰辛、成果得来之不易,亦可前瞻未来为农民谋幸福的着力点,继续做好为农民谋幸福的工作。
回顾建党百年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村呈现出在追求幸福的实践中推陈出新,不断总结为农民谋幸福的经验和理论、解决这一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生动图景。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打碎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反动国家机器,彻底断绝了“三座大山”强加于农民、通过各种手段向农民转嫁制度成本的法律和制度。如果没有一个政治高度觉悟、纪律绝对严明的革命政党,农民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摆脱“三座大山”的压迫。1949 年后,针对不同的农村发展特征、农民现实需要和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党在探索中逐步形成了适合民情、党情和国情的为农民谋幸福的理论。脱贫攻坚的完成以及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证明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激发社会主义制度对农村发展的巨大作用,才能带领亿万农民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农民占我国人口结构比重较大,是农村生产经营的主体,承担着城市生活产品的供应这一关涉国计民生的重要任务。农民生活是否幸福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关键问题。为农民谋幸福不是简单的政治任务:在革命期间,它关系着根据地的稳定、部队的兵员和口粮供应等;1949 年后,它则关系着城乡食品供应、工农业劳动力供应、城乡社会稳定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为农民谋幸福的重要性,时刻注重绝大多数农民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竭力避免农村再次出现两极分化。同时,数千年自然经济形塑了农民的有限视野和保守心态,往往导致他们仅仅注重获得现实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如为了开垦土地而破坏生态环境等。总之,丰富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无产阶级只有同农民紧密地团结起来,形成牢不可破的工农联盟,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检验党为农民谋幸福的效果,归根结底的判断标准还是要看农民收入是否增加,农民生活质量是否提升,农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总结来说,就是农民是否真正得到实惠。农业不是一个孤立的部门,它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农民生活是否有保障,关系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健康发展。我们党始终把农业发展、农民生活质量提高视为衡量党为农民谋福利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党是在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里领导革命,任何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现实水平的政策注定会违背农民利益,还会造成适得其反的结果。土地革命期间,共产国际对中国的指导在某些方面脱离了中国农村实际状况,相关政策不仅没能保障农民利益、巩固苏区政权,反而阻碍了党在苏区开展农民工作,因此受到在农村一线工作的党员的抵制。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成立人民公社,固然有出于满足工业化需求的现实考量,但也是造成农民贫困的一个原因。这些情况促使农民开始在旧有政策外自主探索一些适合农村现实状况的生产经营方式,如四川、安徽农民在七十年代末期进行的探索。面对这些情况,党对农民的首创精神予以充分肯定和尊重,实事求是地了解广大农民的愿望,及时变革了阻碍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生产关系,并将其实现制度化。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本党为农”与“农为党本”。进入新时代,党又提出了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的目标。这既是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赓续,也顺应了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新需要,更彰显了党的历史目标与历史责任的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