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马安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边某平最近遇到了件头疼事,自己原本因工伤在家休息,却被签署劳动合同的新疆汇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告知“因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新疆汇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性质的公司,服务于不同的用工单位。2018年年底,边某平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到期,期间边某平在新疆某电矿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合同到期后,边某平又续签了劳动合同至2021年11月30日。
在工作时,边某平被十字镐溅起的石渣崩伤了右眼。于是,他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眼角膜云翳、右眼球钝挫伤、右眼视网膜震荡伤,医嘱休息21天。
边某平因伤休息期间,其所工作的某电矿业有限公司向汇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函,主要为“边某平累计旷工20日,违反规章制度,将退回汇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在接到该函十日后,汇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竟然以边某平没有请假手续,无故旷工20天为由,将其辞退。
边某平表示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被该仲裁委员会驳回,于是,边某平向法院起诉。
汇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辞退边某平是在其工伤鉴定之前,且边某平仅提供了一周的医院证明,因此对边某平的辞退不违法。但边某平认为,自己无法正常上班,不属于旷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边某平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构成十级伤残,且医院医嘱时间为21天,在此期间,边某平是无法正常上班,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汇某企业有限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将其辞退,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汇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边某平46428.4元。
对于该判决,汇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因工受伤后该如何处理,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对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要先做出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便凭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强调,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