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杰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生物安全是指与生物有关的人为或非人为因素对国家社会、经济、人民健康及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以及对这些危害或风险进行防范、管理的战略性、综合性措施。[1]进入21世纪以来生物实验室泄露、生物恐怖袭击、生物资源安全等各类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不断出现。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处理能力。[2]在当前生物安全威胁不断涌现并加剧的情况下,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危害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类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类行为、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类行为入罪,增加了三类生物安全犯罪。在此立法背景下,如何正确理解生物安全法益是解决生物安全的前提。
生物刑法的保护法益在于生物安全,因其事关人民的基本安全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内容,在新时代背景下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安全属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范畴,且系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扩大安全的范围在于扩大公民的政治、经济机会,保障安全在于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等利益,将安全感延伸到每一个人身上。[3]生物安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在于每一个人类个体所获得的安全感。在现代国家安全是一项人权,国家有责任通过法律塑造一个有效预防化解风险的形象从而确保每一位公民生命、健康等人身安全法益不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侵害。对于一个合法的国家来讲,尽到对民众安全照顾的责任是其合法性来源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生物安全相关法律引入其中,所体现的是为保护人民免受生物引起的危害带来的威胁,进而产生人民恐慌、社会动荡的严重后果,这种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讲造成的破坏堪比看得见的战争所带来的灾难。从这个角度来看,生物安全法益远远超越个人法益,应当进入到国家安全的范畴,一个国家的稳定很重要的一部分是来自国民、社会的稳定,生物威胁造成的影响直接作用于国民个体的安全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最终将转化为对国家安全的威胁。这是从最基础的个体因素开始产生的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终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安危,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跨越国家产生影响越来越普遍化,生物安全威胁跨越区域到达国家层面,其传播的国际化也有了相当的可能性,以2020年的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为例,从一开始的个人感染、再到区域性感染、再到后来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化仅仅用了几十天的时间,生物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危害和后果远远超乎想象。如若生物不安全因素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健康、社会的秩序,将产生经济倒退、人民恐慌、社会动荡的不利后果,该后果足以对国家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因而,生物安全不仅关乎个体安全、一个地区的安全,更是关乎一个国家的安全。
生物技术如若应用于侵略战争或者恐怖袭击也将为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毁灭性的、不可逆转的灾难。生物侵略战争或者恐怖袭击的伤害性在于规模和随机性,生物技术在其中的使用更增加了其破坏性,其破坏力不仅局限于被袭击的对象,甚至对于被袭击之处人们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也将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这种伤害甚至是一种持续性的伤害。另外由于生物具有的种类的多样性以及危害的毁灭性也因此对于法益的侵害具有多重性,即不仅侵害个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同时也会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生物刑法创设的目的在于保护生物安全法益,生物安全则涉及国家安全、人民安全、个体安全三个相互交织的层面。严重的生物安全犯罪势必会同时侵害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安全、个体的安全三个层面。首当其冲的是个体安全遭到侵害,进而导致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破坏,最终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生物安全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等重要的法益。任何危及生物安全的刑事不法性乃是基于对不特定人之法主体地位的否认,不法要件的设定须反映生物刑法之保护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的溯源关系。[4]个体作为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结构的运转产生着重要的作用,个人法益得到保护是保护集体法益的前提,个体法益与集体法益之间具有内在紧密的关联。个体是组成社会集体的基础单位,在社会集体中个体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如果个体失去了发挥作用的能力那么集体也将处于瘫痪之中。因此,对生物安全法益的保护产生的益处是直接作用于个体的,因此,对于生物法益的保护也应当以个体法益的保护为基础,生物安全法益的首要目标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安全观在生物安全中的体现。
生物安全法益的本质是在于保障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安全权。其首先展现的是人之为人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作为社会组成的主体,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人这一重要因素的参与及其发挥的重要作用。人民在一个国家之中具有最高的地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就是对社会和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生物安全指向的受体是人民群众,所谓法益也就是指法律所认同和支持的人的利益,生物安全所保护的同样是人之利益。有学者认为:生物安全的基本内容也包括动植物安全。笔者认为生物安全应当以保护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生物在《刑法》的领域只能理解为外来侵害物、危险物而不是《刑法》要去保护的对象。纵观《刑法》我们可以看出其对法益的保护最终归结为对人发展有利的那些东西。例如,滥伐林木罪本罪旨在保护环境法益,但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对环境的保护其实也是对人类自身的保护,如果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被破坏那么人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受到严重的阻碍。生物安全所体现出来的人民安全,是以每一位公民最根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利益为中心的拓延,它需要以更高层次为其根本提供解决条件。
《刑法》的目的在于法益的保护,打击犯罪是《刑法》保护法益的表现形式,在生物威胁日趋紧张的社会发展阶段背景下保护生物安全法益是对国家安全发展需求的回应。2020年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继同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的“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决定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后,再次声明,我国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决定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可以看出,生物安全不仅事关公民个人安全,对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出现了对于生物安全的科学治理方式。世界卫生组织成立国际生物安全协会、2007年欧盟发表生物威胁绿皮书、2018年英国发布《国家生物安全战略》[5]。而我国在2020年10月正式颁布《生物安全法》,旨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为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保护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与后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生物安全犯罪互为配合,全面强化了生物安全的保护力度,将《生物安全法》与《刑法》有效进行衔接,为打击生物安全犯罪、保护生物安全法益从国家层面提供了合理的方式。我国《宪法》赋予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将生物安全纳入《刑法》保护法益范围之内是应对社会迫切需要的现实必然。[6]
20世纪以来,由于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和生物科学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生物安全已由传统的自发被动威胁,转变为由人类参与的主动威胁。例如,新型生物技术的谬用、生物实验感染物外泄等成为威胁人类安全的新一类风险点。加之转基因技术、基因编辑等新兴技术的使用不当也使得人们对于生存的环境担虑重重,实验室病毒感染、传播等事件同样为人类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与此同时,这种生物技术也极易被心图不轨的生物恐怖主义利用,生物恐怖主义犯罪是对人之为人所享有安全权的侵害,安全权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但是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安全权属于人权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保障公民的安全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一项义务。
总之,生物安全犯罪是对人类安全的威胁和破坏,威胁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间接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水平的发展,而要免受生物安全的威胁就需要国家提前干预。
人类的发展虽然是自由的但也并非没有底线,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最终手段之一,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保障者的角色。从古至今人类发展的脚步从未停止过,现在的我们继承着前人们创造的成果并继续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例如,上文中提到的生物技术在为人类生活创造更便利的条件下也可能对人类生活造成巨大的灾难。人类就是在这种既充满希望的可能,又充满“灾难”的可能中曲折前进,但是人对美好生活的愿望是一直存在着的。而法律的作用在于将存在灾难的可能控制在人类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发展和控制看似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从表面上看,一方高歌猛进,一方画地为牢,两者相互制约。若仔细思考其实两者总体是互相促进的。生物技术发展往往要快步于法律的制定,生物技术的应用也往往先于相关法律的实施,在没有法律制约的期间如果技术被加以滥用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严重影响到人类自身的安危,人类的发展来之不易,一次大的生物危机足以对世界的发展产生震荡,而这震荡中表现得最直接的就是人类个体身体的健康、生命的安全,生物危机的实质就是人类与生物之间的“战争”,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有着比人类之间的战争更为广泛且明确的目标,所产生的后果也更加难以想象;同时,为了避免或者减少这种可能性的发生,法律的制定不可避免地要与时俱进,甚至预前制定,在这一方面来说,生物技术促进了法律的即时性、科学性,同时也促进了法律的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生物技术也是相对而言的,这里的相对而言指的是现阶段的生物技术对于法律的影响。无论是生物技术还是其他领域的技术都是在不断发展的,它们对法律的影响都是局限在当时的发展水平和历史阶段,例如,古代司法认为口供是最有利的证据,便会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使“刑讯逼供”变成了让犯罪嫌疑人开口的有效手段,也因此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但是基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和历史阶段来说,“刑讯逼供”是有效的,虽然以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确实属于“司法黑暗”。所以说对于生物技术的应用效果和影响几何要以当下的眼光看来待,我们无法站在现在用未来的眼光审视当下,但若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常高悬,我们便不得不作出有利当下人类发展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