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学三 张园园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公证处,山东 东营 257000
新时代的经济不断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生活体验的同时,各类民事纠纷现象也不断涌现出来,公证法律服务在解决民事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但是当前公证法律服务机构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为此,人们积极探索公证法律服务的规范途径,拓展公证法律服务业务,从而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公证业务的办理程序缺乏规范性。在公证法律服务中,相关人员在开展相关业务的办理中经常会存在不按程序操作的现象。许多人员由于嫌麻烦,在实际办理中会省略许多公证流程,从而影响公证法律服务效率。
其次,公证法律服务的标准缺乏统一性。在正常办理工作中,对于一些证件的要求存在不统一的现象,人们过于重视证件办理对自身的影响和利弊,却不重视它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
最后,对公证人员的管理缺乏硬性标准,例如符合工作性质的人员进不来,同时不符合的人员也调不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总结起来说,就是由于公证法律服务的工作流程不规范,缺乏一定的秩序要求,从而造成严重的影响。不但损害公证部门的服务质量,同时信用度也会大打折扣,更是会对我国行政管理以及国家公信力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不利于公证法律服务的职能发挥,影响经济市场的长久发展。
公证作为一个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首先,通过协调市场经济领域分析,近几年我国改革开放的影响下,公证所依靠的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广大群众无论是基于思想意识还是发展理念,都存在严重的不适应现象。其次,基于公证机构以及机构人员的主观角度分析,产生公证法律服务问题的主要原因也包括公证部门具备自主收支的权限,同时相关人员可以结合公证机构的效益获得薪酬,一些公证部门的人员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也会引发各类不光彩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拓展了业务范围的资金收入。从客观层面来看,我国当前正面临着社会经济的全面转型,市场经济环境下也存在各类的错误因素,例如竞争环境存在不正当行为,都会对公证法律服务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另外我国当前除了公证以外并没有对行业给出明确的范围限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公证部门的社会影响力,会诱使相关公证人员开展一系列不合规方式进行竞争。最后,公证法律服务部门对于诚信制度不够重视,基于我国公证行业当前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守约制度和失信行为处罚条例[2],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在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工作中,大多数行为都没有明确的约束要求,而且公证法律服务自身也缺乏一定的守约制度,从而影响公证法律服务职能的发挥。
基于我国当前的业内发展来看,对于公证服务是否为公益性服务,抑或是营利性服务活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各个领域都存在不同的见解。一部分人们对公证法律服务的看法,认为它是一项具备营利性特征的公证法律服务项目,主要是公证部门虽然不归属社会企业,但是通过现代化社会对公证部门的体制改革,大部分工作部门的财务都已经具备了自收自支的权利,然而政府也不再负责为公证法律服务部门提供活动经费,所以被认定为营利性服务业务[3]。此外,还有一部分声音认为公证法律服务业务属于非营利性业务范畴,这主要是结合民事活动来看,其中许多内容都需要进行强制公证,而且公证法律服务也表现出较强的公共服务特征。因此,从某个角度来看,公证法律服务也是为广大群众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要将公证法律服务定义为营利性业务,那么可能会造成一些经济能力薄弱的企业和个人无法负担公证法律服务的相关费用,从而导致社会上出现严重的不平衡现象,甚至还会导致工作人员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而忽视了公证法律服务的根本理念,导致公证缺少真实性与合理性。
然而从公证法律服务角度来看,其是否具备营利性的争议其实和公证权利有着直接联系。我国相关领域的学说理论认为,公证权利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同时也是我国的证明权之一,一般由公证部门行使相关职能。然而从实际角度来看,公证权利不是行政管理权力,它作为民事生活权利,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权利。从不同的角度看虽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都能够呈现出公证权的实际价值和特点。综合来看,无论是哪一种观点,都无法抹掉公证法律服务的职能与作用,必须重视其规范性。所以,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把控公证法律服务人员的相关资质,结合公证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公证部门也要具备较强的效力,避免随意定价和随意拒绝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基于此,我国设立了相关法律规章,并从经济发展角度出发,深刻界定了公证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将其定义为非营利性质的服务内容。
通过对公证部门的人才队伍开展调查分析,其中大部分工作人员都存在低职称和低学历等问题,这也直接暴露出当前公证法律服务部门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问题。另外,公证法律服务部门的人员配置不足,人才数量稀缺问题较为严重,无法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实际需求[4]。而引发公证法律服务人才队伍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1.各地区的公证法律服务部门人员的社会保障力度和薪酬待遇不到位,导致很难吸纳人才的融入。当前大多数公证法律服务都属于公益性,而且公证法律服务部门的设立一般也是以市场的大小进行考虑,对于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区域,公证法律服务部门虽然能够获取一定的费用,但是仅凭借着微薄的收入很难解决人才保障的困境,无法满足人才吸引需求,这也是导致人才流失严重、人才补充困难的主要原因。2.公证法律服务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不足。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教育和培养中很少会以公证人才的培养为目标,大部分高校学习法律的人才都将人才的培养目标设定为律师、检察以及审判等岗位,这也忽视了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机构的重视,导致专业人才输送越来越稀缺,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3.从社会舆论角度来看,公证法律服务管理的影响力仍旧不及检查和审判工作,社会对于公证法律服务部门的重视度较低,导致人才导向也不倾向于公证法律服务部门,从而影响人才的流入。4.面对当前的公证法律服务人员管理工作来说,仍旧有部分机构对于人才专业性的重视度缺失,导致人才培训体系不足,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无法有效激发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引发公证人才队伍不稳定现行的发生。
为了能够更好地展现出公证法律服务的公信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和职能效用,必须重视专业公证人才队伍的建设,解决传统人才问题,构建高素质和高专业的公证人才服务团队,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强化法学教育机构的对公证法律服务教育的重视度,提高公证影响力,针对教育机构开展科学的宣传工作,强化公证法律服务的社会地位,同时重视专业技能的学习,为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多机会。2.强化公证法律服务人才的职业素养。职业素养是我国公证法律服务发展的核心,作为一种证明行为活动,不能简单地实现私人证明,必须充分发挥其法律意义和真实性。而且工作的证明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必须提高人才的专业素养,强化公证法律服务机构的公信力。3.解决经济落后地区的人才保障困境。对于一些市场经济吃紧的地方,不能仅依靠公证法律服务部门自主收入进行生存,政府财政要适当地给予政策和经济补贴,为公证法律服务人才解决后顾之忧,从而不断充实人才队伍,提高良好的公证法律服务。
在新时代的发展背景下,公证法律服务也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拓展业务规模,才能符合全新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从而获取社会公信力,取得广大群众的认可。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体制下,公证法律服务还要做好社会需求的衔接工作,主动探索社会发展方向,实现公证法律服务的业务改革,激发主体与工作服务需求。目前,我国不断推行深化市场建设的全新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劳动、物权以及破产等方面相关法律制度,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提升。例如在金融、抵押、股权转让、土地招标、医疗赔偿[5]等多个领域都涉及了全新的公证法律服务业务,所以,公证法律服务机构也要积极做好调研工作,不断扩大公证法律服务范围,转变业务形式,从而发挥出公证法律服务的发展潜能。
在创新公证法律服务业务的发展中,通过不同业务规范标准,将全新的公证法律服务推广出去,满足新社会的公证法律服务潮流,从而有效预防风险,了解民事法律的所有环节,确保其合法性与真实性。我们必须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公证法律服务制度,例如以房地产买卖公证为例,其中的公证法律服务由以下几个流程所组成:1.结合买卖双方的申请,基于相关部门管理的核查待转移不动产自身是否存在障碍转移权利问题,明确不动资产转移历史明细和使用情况,向当事人告知相关内容;2.通知国家有关规划部门待转移的情况,并由相关部门结合国家规定行使有限购买权,从而获取不行使优先权的证明;3.向有关规划部门查核已有规划对该不动产的可预见影响,获取合同附件简图,同时购买人也可获得提示;4.核算应缴纳不动产转移税款,同时带入合同,并代为收缴相应税款。
公证法律服务作为一种法律服务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在公证法律服务部门给当事人或者关联人造成损失后,自然也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严格维护公平性。但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民事赔偿的原则中,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界限不清晰的情况。例如法律中明确规定公证法律服务部门并非隶属于国家的机构,同时也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公益性和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间互为矛盾,因此也必定会引发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赔偿金问题。倘若工作机关的自由财政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款,那么就会导致相关人员无法得到公平的赔偿和有力保障。此外,由于大部分工作业务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如果发生失误很容易造成公证机构面临巨大的风险[6]。因此,在公证法律服务风险的影响下,相关人员也很难做好长期的规划,这样就造成了许多短期行为,为此,必须充分改善相关制度,降低公证法律服务风险,为公证法律服务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
在民事赔偿的责任承担中,要充分结合公证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以及资金获取途径进行分配赔偿。对于公证法律服务机构来说,一些自主收支的公证法律服务机构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可以自主承担,对于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或者合伙经营的模式,可以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民事责任由政府适当地给予补贴,并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全面推动公证机构人员的行为责任险,对于公证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民事赔偿后,还要向存在重大过失以及故意的嫌疑人员进行追责,但这种事后间接责任和公证员直接承担责任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民事责任采取填平理论,不但能够激励公证法律服务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同时也能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公证法律服务作为一项极为复杂的社会行为活动,对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公证法律服务的价值与公证法律服务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关系,同时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环境下,广大群众对于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识缺失,导致公证法律服务部门公信力不足,影响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人们必须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措施,规范和拓展公证法律服务业务,发挥出公证法律服务的职能,从而满足社会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