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 萍
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浙江 丽水 323000
在当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以及落实过程当中,经常会对法医本身的个人能力、专业素养有很多的要求,并且其在工作开展方面也需要时刻秉承严谨的工作态度。只有切实保障工作过程中的严谨性以及专业性,才能为后期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果,对于维护法律公平,确保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性带来帮助。尤其在近些年来,我国各种民事纠纷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所以这也就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医的临床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伤情的鉴定以及伤残的鉴定,其主要是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针对当事人的具体伤情进行客观分析和合理鉴定,这样将为后期司法判决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保障。近些年来,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不断改革与完善的大背景之下,法医的临床司法鉴定工作较从前而言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并且因为其往往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法医工作开展受阻。为此,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更加需要针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找到更加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为后期的司法工作开展提供更为稳固的保障,同时也为努力打造我国的司法环境公平与安全奠定基础。
1.相关专业人员能力有所差距
司法鉴定人员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主要实施者,所以这也就对其专业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鉴定结果本身的准确性和客观性都取决于司法鉴定人员个人的能力情况,所以这也就需要从不同的环节针对法医鉴定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阐述。鉴定人员专业水平方面的参差是目前影响法医鉴定结果的重要原因。从法医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建设角度来看,我国法医司法鉴定人员主要包含了公检法司内的鉴定人员,同时也包括医院的全职或者兼职鉴定人员。在其日常工作开展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许多的司法案件[1],所以这也就需要相当丰富的经验才能够有所支撑。可是,因为日常工作的繁忙加之相关人员在法医学鉴定理论知识的储备和研究方面存在着能力欠缺的情况,所以这也就导致了在后期的实际鉴定过程当中很容易出现鉴定结果并不准确的情况。而对于那些来自医院的全职或者是兼职鉴定人员来说,他们在日常的工作中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层面知识,所以往往无法更加科学地把握鉴定的程序,并且因为工作重心始终在医疗工作上,为此对于鉴定工作的开展必然无法全身心地投入。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资格门槛设定方面相对较低,长此以往就无法对相关人员的实际能力有具体的要求限制。加之人与人之间存在个体的差异,所以这也就造成了相关的鉴定人员存在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的状况。
2.职业道德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
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司法鉴定人员非常重要的一个考核方面。因为良好的职业道德将促使相关的鉴定人员始终秉承职业操守,从而科学地开展鉴定工作。尤其在近些年来,我国许多的司法机构都逐步引入了市场化建设的发展机制,所以这也就导致了许多的司法机构为了不断提高自身发展的经济效益,频繁地和事件当事人接触,甚至最终导致了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伪造的。这样的情况频发必然会造成司法工作的困难。还有一些地区因为法医的司法鉴定结构设置比较多,如果不能够有效进行规范和处理就必然会造成彼此之间恶性竞争的情况日益严重。所以这些都和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有着极其重要的联系。
根据我国在相关工作开展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规定,目前司法行政部门针对全国的法医司法鉴定以及鉴定人的管理工作开展,都需要符合司法鉴定协会的具体管理要求[2]。在实际运行的过程当中还需要不断加强内部的管理工作。因为在法医司法鉴定的实践过程当中,大多数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都是由医院以及院校所开设的,这也就表明其不仅仅会受到来自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还会受到来自医院或者是高校领导的管理。所以鉴定人本身可能除了法医的身份之外,还存在医生或者是相关教师的身份。这就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其会受到多方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管理要求方面也往往会存在着较大程度的差异。
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主要来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所以如何制定出科学有效的鉴定标准,将直接影响到后期鉴定行为与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进行科学的司法鉴定条例设置,还可以有效提高鉴定标准。现阶段我国在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鉴定方面都有着不同的鉴定标准,有一些伤情是标准当中所没有体现出来的,只是可以通过实际的鉴定从而获得相应的处理结果。并且不同的标准还会使得司法鉴定机构所给出的鉴定意见具有很明显的差异,为此这也就对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所谓其他方面的问题,主要就包括案件当事人方面的问题。鉴定的意见最终是怎样的,实际上还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伤情以及伤残情况进行评估,从而给出相应的法医诊断结果,并且严格按照残疾评价的标准,得出具体的结论。所以案件当事人所需要提供的病历档案,以及后期鉴定人的鉴定工作,都会直接影响鉴定的结果。近些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许多人对于法医的工作流程和实际情况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这也就造成个别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随意弄虚作假,甚至在具体的鉴定过程当中伪装成严重残疾,从而拒不配合相关鉴定人的工作开展,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鉴定的最终结果。
从未来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具体举措方面来看,需要不断提升鉴定人的资格认证门槛。这也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所以在申请法医的临床司法鉴定资格的时候,不仅需要注重对其进行理论知识的考核,更加需要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入手,并且结合法医鉴定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尝试通过情景模拟的手段,申请完成法医鉴定报告的相关考核,这样才能有效判断其实践能力,是对其综合工作能力进行考核的关键举措。
从当前各地区的司法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来看,需要定期组织相关的鉴定人参与专业培训工作,这样才能有效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同时还可以尝试组织开展一些交流活动,针对全新的司法鉴定技术进行研究和推广,这样才能在实际的工作中将新技术、新标准合理应用。鉴定人的培训工作开展,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这就需要加强针对鉴定人的培训制度建设,通过规范统一的工作以及培训内容,加之完善的保障制度,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控鉴定效果。针对一些表现比较好的鉴定人,则可以给予其一定程度的奖励,目的是为了激发其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创新与发展。针对一些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或者是拒绝参与培训的鉴定人员,则需要暂停其执业资格。通过多样化的培训以及管理方式,将有效提高鉴定人员的团队建设水平,并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医鉴定的准确性,是切实提高法医队伍建设水准的关键。
通过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基层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开展更加有保障。为此这就需要相关的部门针对司法鉴定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同时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鉴定人在进行伤情鉴定的时候受到来自其他方面因素的干扰和影响[3]。对于一些故意夸大伤情、伤情造假的当事人需要基于法律层面的严厉处罚[4]。并且对于一些被贿赂的鉴定人,也必须要进行严厉的处理,并且将其不诚信的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制黑名单当中。而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除了相关司法部门的监督之外,还可以通过群众的反映、电话举报等等多种途径进行举报,一旦发现,严肃处理,这也是切实保障司法公平性的关键[5]。
在未来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力度,针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全面的明确,并且在其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切实注重对高素质专业人才的挖掘和培养,通过不断建设完善的司法鉴定结构管理制度,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律的约束与规范。对于不同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需要进行必要的控制,这样可以有效规避因为鉴定机构数量过多从而引起的恶性竞争情况。另外司法行政部门针对相关工作的开展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研工作,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针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工作流程、程序设置、管理方案、鉴定标准等进行抽查,可以切实保障司法鉴定机构更加良好科学的发展[6-7]。与此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协会也必须切实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尤其需要针对法医的司法鉴定机构外部实现有效的监督,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各个机构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与竞争。在行业内部,针对一些存在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公示处理,同时对于一些违规情节过于严重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严厉打击,以除名的方式使得其终身无法参与司法鉴定工作,更有甚者则需要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基层法医的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开展,实则是为了更多案件得以侦破,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利益,是有效营造科学公平审判结果的重要保障。所以,鉴定结果是不是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就成了影响案件审判公平性的重要前提。为此。在未来相关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需要不断重视基层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的队伍素质等。针对当前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客观认识,这样才能优化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效果,营造出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净化整个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大背景,是有效推进司法工作公平性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