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猪补检处理案例的思考

2022-11-22 05:06朱珍珍王宇胡一帆贺亮李庆蒋国才
湖南畜牧兽医 2022年2期
关键词:常德市检疫生猪

朱珍珍,王宇,胡一帆,贺亮,李庆,蒋国才

(常德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 常德 415400)

常德市是湖南省排名第5的生猪养殖大市,辖区内7个区县市为生猪调出大县。2021年常德市跨市州调运生猪605批次299124头,其中跨省调运生猪共359批次207303头。2021年我市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26起,实施补检3起。在实际情况中,补检对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及检疫设施设备条件的要求均高于常规性检疫。目前,自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因违法行为的发现主体不同,补检的工作程序较之前复杂。现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未对补检条件进行细化量化,不能科学作出判定。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新形势下,非洲猪瘟等疫病潜伏期较长,补检条件及尺度更难准确把握。通过工作实践,本文对发现“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生猪”的工作案例、补检处理提出几点思考,以期优化补检制度,加大法律宣传及监管力度。

1 案例介绍

1.1 案例基本情况

案例1:2021年1月2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称,常德经开区某镇生猪交易市场伍某攀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91头。案例2:2021年11月9日,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市屠宰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常德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待宰栏内49头生猪,佩戴本省耳标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49头生猪佩戴耳标号属地为益阳市资阳区、安化县两地。

1.2 发现主体不同的处理方式

本文案例1由市动监所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报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补检。

案例2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迅速锁定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申报补检,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与性质等,按照程序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2 现行四种处理方式

2.1 不具备补检条件

对不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动物产品)不符合补检条件通知书》,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2 具备补检条件,补检不合格

对动物而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补检合格条件是3条同时具备:(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符合补检条件经补检不合格的动物,按《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的规定处理。

2.3 具备补检条件,补检合格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过补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涉案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2.4 拒不补检的

现行法律、规章没有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申报补检的”情形设定处罚,但这个情形不常见,只能自由裁量。

3 思考

补检制度自1985年第一次写入《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至今已经有30多年。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交通运输网络快速发展,运输流通方式多样化。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日趋严峻,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日益严格的形势下,建立更为严格、规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已显得十分迫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经重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补检制度也应做出调整和优化,明确执法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补检工作程序和细则,或设置更为严格的补检条件,规避因实施补检可能造成的疫情传播和履职风险。现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补检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3.1 对不符合补检条件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收缴销毁。笔者认为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符合补检条件通知书》《行政强制决定书》。

3.2 对符合补检条件且补检合格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货主以外承运人也要处罚。

3.3 对符合补检条件且补检不合格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笔者认为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4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二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动物检疫是依申报而进行的行政许可,责令货主申报检疫,是对当事人的教育与政策宣传,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议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申报补检,笔者认为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责令补检通知书》,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与性质等,按照程序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

猜你喜欢
常德市检疫生猪
常德市依托名师网络工作室推进教师队伍建设
常德市安排部署中小学教育装备信息化管理工作
常德市武陵区实验幼儿园
探究影响生猪屠宰检疫的因素与对策
常德市第十七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在澧县举行
论动物检疫常见问题及改进对策
生猪屠宰价格信息
2016年2月生猪市场行情及分析
动物检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湖北2009年7月13日企业收购生猪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