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禹霖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14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随着技术的革新,安全环保要求日益深入,供给侧发生了结构性的改革,企业竞争日益严峻,一些技术低、效率低的企业不再适应发展要求,甚至导致破产,最后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破产法》要为企业提供确定性指引,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债权,这也是各级政府都关注的社会问题。企业破产大多是因为资金不足,因此,在破产清算中,经常存在资不抵债和无产可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剩余财产关系到一系列债权主体的利益[1]。从保障弱势劳动者的权益方面考虑,劳动债权应该优先受偿,但是,无限制的劳动债权优先受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合理对劳动债权进行保护是目前研究的重点。本文阐述劳动债权的概念、优先权性质,分析了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现状和问题,对于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保护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
劳动债权是在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提出的,劳动债权是由于公司破产产生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债权,主要包括企业欠下的工资、保险、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关的待遇。劳动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取向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在劳动债权包含劳动者的工资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前者是劳动者生存权的体现,后者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2.内容具有丰富性,劳动债权同时包含了私债和公债;3.存在具有时间性,在时间上,劳动债权必须是破产宣告前发生的;4.具有程序性,劳动债权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实现[2]。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不仅仅局限于我国,在世界各国都有体现,这主要是因为劳动债权是劳动者生存权的体现,生存权是人权的体现,是人的生存之本,劳动者只有在生存权得到满足后,才能行使其他权利。劳动债权的享有者是弱势群体,其所在的企业破产后,他们面临失去生活来源的危机,因此,《破产法》对劳动债权进行充分考虑后,决定给予其优先特权。劳动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是在劳动创造的过程中形成的,这是一种人身属性,不能被替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创造了财富,企业的所有财务都离不开劳动者的付出,因此,劳动债权理应优先受偿[3]。
1804年,法国最先确立了工资优先制度,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认可,我国也将工资优先作为法定优先,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承包人法定优先权,劳动债权的优先也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对此,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劳动债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劳动债权的享有者不仅仅是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应该是所有为企业付出劳动的劳动者,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学徒关系、帮工关系、实习关系等不同形式的用工,例如在建筑领域,就有“合同无效,有效处理”的原则。由此可见,扩展性理解劳动债权是符合我国现实和世界立法的趋势的。
2.劳动债权包含与劳动者生存相关的所有报酬,《破产法》中规定劳动债权应包含工资、保险、补偿金等,也有学者认为劳动债权的范围还应扩展到改善职工的各项福利。但是笔者认为,劳动债权不应无限扩展,那样不利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劳动债权既是私法保护也是公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主要包含工作权、报酬福利权以及其他子权利,这些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劳动权,基于对弱者的考虑,我国很多法律都将劳动债权列入了保护范围,《宪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刑法修正案(八)》都规定了对劳动债权的保护内容,对此,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是一种责任和担当。
《破产法》中明确了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的顺序,依次是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保险、补偿金、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则需要按比例分配。在我国,破产的企业大多数都是资不抵债,劳动者的工资和保险大多都处于拖欠状态,企业宣布破产后,劳动者只能把希望寄托于政府,希望政府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甚至没有资金清偿劳动债权,这种情况经常会造成劳动者的恐慌和不安定,给社会带来难题。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由于资金的不足导致存在很多矛盾,其中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就是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的矛盾,《破产法》修订前,规定劳动债权是优先于担保物权的,但是其修订后,劳动债权已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给劳动债权的优先造成了困惑[4]。
1.破产清算各步骤对于劳动债权的保护
在申请阶段,企业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同时向人民法院递交公司的各种情况表,尤其是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保险缴纳情况和对劳动者的安置情况,对于破产企业来说,安置劳动者的方案都是终止劳动合同,这就涉及补偿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合理都会造成劳动者的矛盾冲突。在债权申报阶段,劳动债权是不用申报的,只需企业列出清单并公示,在公示期间,如果劳动者对清单有异议,可以提出更正。在债权人会议阶段,职工和工会代表必须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在清偿阶段,《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后的受偿顺序,在这一顺序中,劳动债权是享有优先政策的,它排在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后,国家税收之前。
2.现行法律对劳动债权的保护范围
《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的顺序,并将关于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债务列入了劳动债权。明确了劳动债权的保护范围,它是处于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后,国家税收之前的,破产费用包含律师费、财产管理人工费、破产清算和分配所需的人力费,共益债务是指企业申请破产后,为了共同利益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即时发生即时支付的。这些费用付清后,就结算劳动债务,这里主要指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和补偿金,劳动者的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但是不包含福利性补助。其次,就是补缴欠下的社会保险,包含“五险”。
在企业破产后,劳动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在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面临很多困难,在利益面前,很多企业选择放下诚信,逃避困难,这时就会对劳动债权构成威胁,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要预防并避免“空转式”破产清算。在目前关于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保护上,还存在下列问题[5]。
1.程序启动机制单一,劳动债权保护不及时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权利,但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并不是对企业经营状况最敏感的一方,劳动者才是最敏感的,如果破产清算程序不能将他们列为主体,可能造成失去破产保护的最佳时间,不利于企业的起死回生,也不利于实现劳动债权。因此,如果不能在法律上赋予劳动者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利,就可能造成劳动债权保护不及时的问题。
2.程序审判流程繁琐,劳动债权保护不高效
企业的破产清算属于民事诉讼,但是,它却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破产清算没有具体的审理期限,其审理过程可能长达两三年,并且,《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设定,反而造成了案件会被拖延,使破产案件被无限延期。破产清算时间的延长会造成破产费用增多,实现劳动债权就越困难,造成劳动债权保护效率不高。
3.程序衔接机制残缺,劳动债权保护不周延
实现劳动债权既属于破产清算程序,也不属于破产清算程序,也就是说,破产清算程序只是实现劳动债权的一个开端,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审判过程中,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束也意味着劳动债权的结束,这就导致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实现劳动债权的部分失去了保护途径,尽管我国针对这一问题修改了《社会保险法》,但是还是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这种程序衔接机制的残缺,导致劳动债权保护不周延,使劳动债权的实现变得困难。
4.程序清偿序位机械,劳动债权保护不科学
我国的《破产法》在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之间一直存在矛盾,传统的民法观念认为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和留置权,抵押权与留置权本身就是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是机械地按部就班地进行清偿序位,对于劳动债权的保护是不利的,也是不科学的。
劳动债权的优先不是万能的,它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我们仍需研究如何保护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实现。劳动债权的实现需要各项法律的支持,《破产法》的颁布对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是有利的,切实维护了劳动群体的利益,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仍遇到了很多问题,例如债权难以回收、清算时间长、权利行使矛盾等,对此,还需要加大研究力度,解决遇到的问题。最好是能够减少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破产费用,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妥善处理案件中的矛盾。
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比较繁琐,造成了清算效率低下。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同时涉及涉诉问题和非诉问题的处理,再加上大量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减慢了案件的处理速度。要想提高效率,就要转变程序至上的观念,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将债务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清算处理过程中,要将清算过程简化,调动破产企业管理人的积极性,将权力下放,这样就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案件的效率。为了提高效率,还要改革司法体制,从根本上推动破产审判业务向专业化发展,并将案件的程序简化。
由于程序衔接机制残缺,劳动债权保护不周延,对此,我们可以试图建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这样就能在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保证还有一部分资产进行劳动债务的清还,实现与破产清算程序的有机对接。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已经实施了这种方法。在我国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中,有一项是失业保险,我们要挖掘出如何利用这一保险实现补偿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将社保基金产生的收益划入破产欠薪保障基金,那么就能给劳动债权的实现带来保障。
在企业破产清算偿还时,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方案,如果按照正常法律规定的偿还顺序,企业资不抵债,但是按照正常的偿还顺序可以实现劳动债权,则按照正常的顺序即可;如果劳动债权是企业破产前特定时间形成的,则以3个月为宜,这样就不会损害担保物权优先的规定;如果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仍不能达到偿还,则可以考虑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如果补偿金、其他工资债权、保险费用等也无法达到偿还,也可以考虑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综上所述,我们要尽量完善法律制度、方式方法,来确保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这是《破产法》中明确规定的保障劳动者权利的要求,也是法律义务和政治义务,我们要做的是针对案件处理中的特殊问题,寻求方法,展开多方面的工作,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债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提出的,劳动债权是由于公司破产产生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债权,主要包括企业欠下的工资、保险、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关的待遇。劳动债权的享有者是弱势群体,其所在的企业破产后,他们面临失去生活来源的危机,因此,《破产法》对劳动债权进行充分考虑后,决定给予其优先特权。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破产企业常常资不抵债,导致劳动债权的实现出现了困难,对此,本文意欲管窥企业破产清算中对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首先对劳动债权进行了概述,其次分析了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现状和问题,最后对于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保护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