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烨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自由心证制度对发挥裁判者的主观能动性,缓解只运用法定证据规则难以认定事实的困境,使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案件从而得出合理公平的裁判起着积极作用。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逐步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纠纷种类变得繁多,法官在适用自由心证进行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时会遇到更多的问题。为了保障自由心证制度的规范适用,就需要厘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价值功能,分析现存的缺陷并思考相关应对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法官绝不是仅通过复述法条进行机械重复办案的,他们的性格特征、职业经验和阅历经验等都会对其判断案件是非产生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经验法则,通过分析证据并结合自己的职业经验、良心理性等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而据此自由地去判断证据真实和案件事实情况[1]。可以将自由心证制度理解为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不完全依据预设的证据规则等而是运用经验法则、逻辑规则以及自己的良知等自由地对案件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并达到内心确信得出裁判证据的一系列活动过程。
(一)有利于提高法官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的灵活性。适用自由心证进行事实的认定,需要法官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职业和生活经验,内心良知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逻辑的思考判断。该制度使得法官在对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时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依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经验灵活进行裁判,有利于充分发挥证据的最大作用进而公正地解决案件纠纷。
(二)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规范,相对稳定性和长期有效性是其主要的特点,而社会经济在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对比不停向前发展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即使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需要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判。这时,若法官生搬硬套不符合案情和社会现状的法律进行处理,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正确的做法是由法官适用自由心证处理该类型案件,通过全面客观地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析并结合自身司法经验和内心良知而得出符合实际的裁判结果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
(三)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一系列活动中,在法庭上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法官适用自由心证来说是最为重要的,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是案件审理的消极中立方,其对案件如何裁判主要取决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进行说理证明的诉讼活动。为了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裁判,双方当事人都会积极举证质证以使法官达到对自己这一方的内心确信,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如果法官审判案件只是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定和判例不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那么无论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如何积极地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举证说明都不会影响法官,这会极大地打击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积极性。由此可见,法官适用自由心证灵活处理案件能够充分调动当事人双方的参与诉讼活动的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庭审理的功能。
(一)有关自由心证适用的成文法律条文欠缺。自由心证适用的原则性较强,不利于法官进行具体操作,所以应该对如何具体适用自由心证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自由心证的适用的原则,但是对于自由心证制度规范适用仍然缺少成文的具体法律规定[2]。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法官在实践中适用自由心证裁判时也会出现各种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教条,机械式地审查证据判断案件事实。这种情形下法官几乎不通过自由心证处理案件,被法律条文所束缚有可能会做出不合理的判决。第二种表现为法官过分依赖经验法则。虽然说自由心证依赖法官的职业经验进行事实认定,但是经验并不是自由心证规范适用的全部,法官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得出最符合案件事实的裁判结果。第三种情形表现为法官滥用该项权力。法官滥用自由心证这一裁判权力,在裁判过程中通过曲解证据及其证明力来谋私利。以上三种情况都是自由心证制度缺乏成文法明确规定适用标准及其他具体事项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因而有必要对自由心证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官素养水平参差不齐。适用自由心证进行裁判的主体是法官,法官的不同素养决定着其适用自由心证的规范程度,进而直接对案件裁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法官要恪守职业道德不能知法犯法以权力谋利益。然而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法官通过曲解证据及其证明力,自由裁判以求为自己牟利。另一方面,法官的专业学识素养是其规范适用自由心证进行裁判的有力保障。从事司法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还要懂得与现实进行良好的接轨,拥有丰富的经验具备实践能力。因而只有进行过系统的法学知识方面的高等教育并被严格选拔上来的专业学识素养高的法官才能保证民事诉讼办案质量。目前我国从事民事诉讼裁判工作的部分法官面对复杂的民商事案件,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并迫于结案率的压力,存在着直接参照类似案件的审判结果来审理手中案件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缺少独立思考的能力,没有进行充分分析以达到内心确信就出裁判结果,很有可能带来不公正裁判的结果,这将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在关于自由心证制度的法律标准不具体明确的情况下,要保证自由心证的合理适用,就需要保证法官的自身素养水平。
(三)自由心证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法官自由心证的有效方式是对法官的自由心证的适用过程进行公开。这是提升当事人对法官裁判的认同度和信服度,进而提高裁判公信力的有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判结果原则上都要公开进行,公民都有权到法院旁听案件,也能从网上查询各类裁判文书,这些都是法官自由心证得以公开受公众监督的表现。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官不注重对自由心证过程的公开,以及公开效果不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表明了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监督机制的不完善[3]。自由心证是法官进行民事诉讼审判活动全过程的内心判断,既然自由心证的适用贯穿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询问等诉讼活动的始终,那么对其起到监督作用的自由心证的公开也应贯穿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始终,然而实践中这种形式的公开阐述较为简单,当事人难以进行对法官的心证历程进行捕捉和理解。这种形式的公开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对法官自由心证适用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为了确保自由心证的适用既能良好地发挥法官审判时的主观能动性,又能防止其滥用自由裁量权,下文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给出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适用相关的规范建议。
(一)完善证明标准制度和经验法则机制,使自由心证适用的法律规则更具体。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相对抽象,法官由此适用自由心证的标准不够具体。若对证明标准制度进行完善,法官适用自由心证时就会受到合理的外在制约,在知道具体标准和尺度的前提下,法官在心证过程中可参考这些具体的量化性规则,在合理的心证范围内正确形成内心确信,从而进行更接近案件事实的裁判。证明标准制度的完善能给法官提供操作指引,限制了其自由裁量权以帮助其更规范地适用心证,从而形成内心确信。此外,经验法则运用机制的完善也是给法官提供具体适用自由心证规则的有效方法。不同法官经验不同,为了尽量避免主观化要完善具体的经验规则。例如,确立经验规则的社会性。这指的是将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角度确立为经验法则的审判角度,这样可以避免法官盲目地以自己的经验作为自由心证的标准,有利于做出更符合社会伦理和现代化的裁判。证明标准制度和经验法则机制的完善都是弥补法律关于自由心证规定不够具体的表现,这有利于法官进行参考,更合理地适用自由心证制度解决复杂的民事纠纷,进而提高办案质量。
(二)提高法官职业和道德素养。法官适用自由心证制度判断事实判决案件时,主要依据的是自己的职业经验,理性思考,日常经验以及内心良知,所以一旦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出现了问题就会产生不公平的裁判结果,这对公民信赖法律相信法官以及对社会的和谐安定都是极为不利的[4]。因此,为了裁判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维护社会安定,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必要提高法官职业和道德素养,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注重完善法官的选拔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往往需要对大量且复杂的证据进行取舍,并且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甚至突发状况进行综合判断,这就需要法官具备极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因此,重视和完善法官的选拔制度对于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正规化也至关重要。法官的选拔不应该只重视笔试结果,更应该从法官的实践性、经验性、灵活性和逻辑性多方面考虑。例如选拔法官考虑参试者的法律工作经验,工作时长,工作能力等,也可以从律师中进行选拔。
高尚的职业和道德素养也是选拔法官制度的应有内容。唯有具备职业和道德素养,法官才能始终保持对法律的尊重,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才能在巨大的金钱和名利的诱惑下,在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下始终坚持自我,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保持理性和良心,进行公正裁判。因此,在选拔法官时也要重点审查他们的职业和道德素养,例如通过灵活的面试来考察参试者的道德素养。
2.注重加强法官的理论和实践培训
加强法官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培训意味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多形式的培训,包括法学理论的基本学习培训、司法实践的实操演练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社会实践学习、轮岗交流学习等方式[5]。通过对法官理论和实践的培训,法官能够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这对提升法官专业素质和帮助法官从容应对新兴和复杂的法律纠纷作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在提升法官业务能力的同时也加强对法官廉洁公正意识的培养,使之尊重自己的职业,廉洁奉公,确保法治队伍的全面发展。
(三)强化自由心证的公开。自由心证的公开应当不仅包括自由心证结果的公开,也要包括自由心证理由及过程的公开,只有全面公开才能做到对法官适用自由心证是否规范进行有效监督,这是保障法官公正裁判的有效制约方式。然而司法实践中许多裁判者大多只公开判决结果,而对其整个裁判过程中关于证据评判的心证历程并不公开,为了强化自由心证的公开需要思考完善的方法,具体措施如下文所述。
首先,法官自由心证结果的公开需要完善。法官对自由心证的结果公开应当包括当庭宣判、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事实认定的心证过程进行叙述以及在审理结束后对自己的心证过程进行记录三个部分[6]。目前许多法官在进行自由心证结果公开时只是公开案件裁判结果附加对作出该裁判结果的简单说理。说理是自由心证结果公开的精髓,法官在公开裁判结果时应当对这种结果的得出进行充分说理。其次,还要强化对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的公开。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中都有自由心证的适用。强化对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公开,可以使得法官对每一段诉讼活动的自由心证的适用做好记录,便于检验自己内心判断的正确性,有利于法官全面地审理判断,也有利于对法官自由心证适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最后,可以一定程度地加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公开。社会公众及媒体的参与能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压力,打消一些法官利用权力谋私利的念头,使法官在适用心证时充分思考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的合理性,严格约束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同时新闻媒体对案件正确合理地报道能够及时传达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解决公众疑惑和引导良好的社会舆论,这对加强对法官自由心证过程的监督具有积极作用。
适用自由心证审理案件对提高法官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的灵活性,弥补法律滞后性和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着积极的作用,是法官进行公正裁判的有效措施。规范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对自由心证的适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裁判合理和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