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律师费承担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2-11-22 03:45张庆爽
法制博览 2022年20期
关键词:律师费守约方违约方

张庆爽

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上海 200122

律师费是诉讼活动中,案件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提供如起草法律文书、出席法庭庭审等法律服务而支付的费用,一般需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其委托律师的费用。对于民事案件中,胜诉一方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能否由败诉方承担?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目前尚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部分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中规定,胜诉一方支出的民事诉讼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会根据胜诉方(守约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具体案情,酌情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支出的全部或部分律师费用。

一、法律明确规定由侵权方或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情形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仅有极少数量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由侵权方或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已实际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主要以侵权类案件为主,具体为:

(一)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主要包括侵权方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信息网络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发的诉讼纠纷案件。该类案件中,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常需支付如对侵权行为或侵权人进行调查、取证等合理支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并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被侵权人主张赔偿律师费用的诉请。[1]

(二)涉嫌制造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义务等类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特殊的案件背景、诉讼当事人为达不法目的等各种原因,该类型案件经常发生且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浪费法院的诉讼司法资源,甚至侵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原告制造虚假诉讼、无理缠诉、滥用诉讼权利等,而被告在无故被起诉后,不得不出钱聘请律师应诉,客观上给无过错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的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等正当诉讼请求。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2016〕21号。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类案件中,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符合律师收费规定且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原告为准备、处理诉讼案件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酌情予以支持。

(四)人身侵权类案件,如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但对于此类案件,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一,有的地方法院认为律师费不是受害方必然要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亦不属于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最终判决不予支持。但也有地方法院考虑到受害方遭受的损失及侵害方的过错,往往酌情支持受害方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发生并已实际支出的如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律师费等费用,若受害一方提出请求侵害方赔偿,且该费用为必需、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

(五)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具体案情,若被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因维权而支出合理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等,人民法院将判决支持被侵权人主张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六)关于合同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合同债务人常常为了逃避偿还债务,采用恶意、无故放弃已经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财产等手段,为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设置重重障碍。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上述侵害行为,并且合同债务人应负担债权人因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所有必要费用。[2]对此,我国目前已废止的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亦有明确规定,但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的该规定未被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所吸收,而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中的文件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原《民通意见》、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实体性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说理阐述①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54号。。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因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具有充实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七)实现担保权类纠纷案件。该类案件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保证或物权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也即包括债权人为实现担保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3]但当事人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中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4]

二、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除上述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外,只有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守约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人民法院才会判决支持守约方(胜诉方)提出的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其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

民事活动中,合同主体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用应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若此条款确认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主体适格、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该费用约定条款也应被认定为有效。而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律师费用,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守约方的主张,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无法律规定不保护”的原则,依法酌情予以支持。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此类合法有效的约定,且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则守约方只能自行承担己方已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

那么,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律师费承担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或“因诉讼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等,多数人民法院经审理案件后会结合守约方的损失情况,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认定此“费用”或“损失”中包括守约方因寻求司法救济而支持的律师费用。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笼统模糊地约定为“因违约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等,则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该约定并无需要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的意思表示,而律师费用亦不属于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或者说律师费用并不是守约方必然会发生的损失,最终人民法院对守约方主张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即使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但在具体诉讼中,守约方将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作为自己的一项损失向违约方提出诉讼主张,而各地诸多人民法院也最终判令支持守约方的律师费由违约方全部或部分承担。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理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鉴于诉讼活动的法律专业性强、法律专业知识要求高,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具有合理性,其由此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必然的经济损失,且可归于违约方原因造成,违约方对此也应当有所预见。因此,虽然当事人双方未对律师费负担进行约定,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法院判决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也有利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案件”中指出:“尽管各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未事先做出约定,但是,当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形下,发包人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承担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

三、法院判令违约方(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认定条件

(一)若想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由败诉方赔偿守约方已支出的律师费用,胜诉方须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或庭审辩论终结前,就提出赔偿律师费及具体金额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按照“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审判处理。

(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于守约方提出的律师费诉求,一般会根据如下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和审查:

1.我国法律中是否已有明确规定或是合同文本中双方是否已就律师费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进行相关约定,这是人民法院支持守约方律师费用诉请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依据。

2.守约方需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律师费用已实际支出,如需提供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的支付和签收凭证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等证据,用来证明诉讼花费的律师费已实际支出。

3.守约方主张的律师费用金额,应符合本地区的律师收费文件规定且合理。而认定是否合理的具体标准,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及双方的过错、产生的损失等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会以受聘律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律师收费标准作为参照,根据原告的请求金额,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案件复杂程度、律师费计付类型以及双方违约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此外,人民法院还会参考原告(守约方)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作出认定判决。

四、结语与建议

本文主要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诉讼举证、法院审理认定等角度出发,探讨守约方(胜诉方)如何采取有效举措及司法救济,让违约方(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减少守约方(胜诉方)的经济损失。但在实际操作时也需注意:

(一)为避免因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审理中有不同的理解,笔者建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写明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范围中含有“律师费”或“律师代理费”。如可约定“因合同一方发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守约方采取诉讼方式维权的,守约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应由违约一方承担”或“若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其权益的,违约方还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守约方在维权的过程中,要重视收集《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及签收凭证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使守约方主张律师费具有法律事实基础。另外为避免产生争议,守约方在支付律师费用时,应尽量在付款备注中列明代理合同编号、案件号等案件相关信息,并妥善保管好律师费发票原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需要留取律师费发票原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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