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预防性侵教育的思考

2022-11-22 03:45王慧丹
法制博览 2022年20期
关键词:预防性社交案件

王慧丹

新疆妇女干部学校,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层出不穷,因其作案手段恶劣,对儿童身体和心理危害最大、影响时间最长、最不可逆等特征,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数据显示,近年来,性侵未成年犯罪呈现出增长态势,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比极高,而且随着互联网和智能科技手段的兴起,性侵案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要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防范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1]家庭作为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的第一道关口和防线,在家庭教育中进行预防性侵教育,是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同时也是法律规章规定家长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概况

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关注,有利于提高家长的警惕性,使家庭预防性侵教育更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根据近年媒体曝光案件、裁判文书网公布信息和相关研究文献,笔者梳理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

(一)案件类型。以强奸罪、猥亵罪类型案件为主。

(二)案件特点。一是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被害性突出;二是熟人作案比例居高,如与被害人有网友、亲属、朋友、邻居等关系的熟人;三是加害人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如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幼儿园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四是性侵实施者呈现出无固定职业、流动人口、未婚青壮年等特征,酒后作案情况较多;五是作案手段既包括暴力威胁手段,也包括哄骗、引诱等手段;[2]六是被性侵的儿童不限于女性,已出现对男性儿童的性侵害;七是精神发育迟缓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性侵;八是案件发生场所具有隐蔽性;九是网络成为性侵的媒介。[3]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凸显出的家庭教育问题

(一)未成年人家庭情感方面缺失。通过对相应案例分析发现,被实施性侵害的儿童和未成年人中,未成年被害人多是单亲离异家庭或者流动务工人员家庭的子女。在流动人口居住较多的区域,父母平时忙于工作,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照顾,从而使得一些被害人缺乏预防性侵方面的知识,或者与父母发生矛盾或者厌学逃课,缺乏从父母处获得情感的支持。家庭的教育、约束缺乏,父母管教和关爱的不足导致被害人叛逆和以其他方式寻求精神慰藉,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情况较多。加之网络交友的低龄化、网络虚拟化,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良好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条件。未成年人对于社会交往、人际交往以及爱情观的不成熟认识,寻求通过社交软件或者社会其他人员来获得情感支持,进而容易陷入被性侵害的危险。

(二)家庭安全知识教育的缺失。《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内容就包括了要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1]分析已发的未成年人安全事故案件发现,部分家长对安全知识教育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教育责任在学校和社会,单纯希望靠国家提升社会治安治理能力和相应法律法规措施来保护孩子,家庭教育中应该承担的安全知识教育责任缺失。对于家庭安全知识教育家长的需求高,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家长有效教育行为不足,无法有效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家庭性教育的缺失。家庭作为性教育的第一课堂,其重要程度和效能作用远远大于学校和社会开展的性教育,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在家庭生活中更容易被家长察觉,家长能够在在亲子互动中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教育和引导。但是受我国传统观念中对性知识的错误认知,很多家长本身对此避而不谈,在性教育的过程中“重女轻男”,对女孩说得多,忽视对男孩的教育。结合办理的案件分析,很多案件能够被发现是因为被害人的父母给其传授过相关的一些预防知识或者传授过一些行为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要及时向父母报告,或者父母对孩子的情绪的变化有警觉,进而及时地报案。[4]但是也有很多案件的被害未成年人缺乏此类知识,没有在校园或者父母那儿接受过此类教育,进而即使是被长期性侵,也无法知道如何处理。而案发也是因为儿童或者未成年人身体出现了变化或者性格情绪有变动或者偶然的发现,但是因为时间过去太久导致案件的认定和证据及时固定方面的困难,导致一些关键事实和证据缺失,进而导致案件性质认定和量刑出现问题。随着案件的多发、频发以及网络曝光率的提升,家长虽然认识到了预防性侵教育的重要性,但是缺乏相应的知识,不知道给孩子讲什么、怎么讲,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三、家庭教育中加强预防性侵犯教育的思考

在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当中,除增强法律的保护力度以及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外,还应根据性侵害私密性、个体化、伤害不可逆的特点,发挥家庭教育的天然优势,在事前和事后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伤害。一方面要将关口前移,加强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另一方面要提高家庭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

(一)构建和谐家庭亲子关系。家庭的教育互动、父母子女关系的和谐,是防范未成年女性出现此类性侵害的重要一环。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中指出,要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其措施包括要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5]结合案件的梳理,在未成年被害人中,有一些被害人是因为与父母产生矛盾,从而出现情绪上的波动,进而寻找情感转移,从而被犯罪嫌疑人找到切入点。因此,防范未成年受到侵害的重要一环也在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以及子女与父母关系的良好互动。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教育场地,家庭教育很重要,而父母在与子女的关系相处中,尤其是与青春期的子女的关系相处中,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并以更为合适的方式来与孩子进行沟通和交流,与孩子形成良性互动并成为孩子信任及依靠的人。为此,父母除了对孩子学习成绩的重视以外,也要关注孩子精神和情感方面的变化,与子女形成多元关系的良好发展,从而引导子女走向正常的青春期之路,也让子女能够信任父母,与父母形成情感的寄托与交流,而不会将自己的情感转移到陌生人身上。因此,家庭教育、父母与子女关系,也是防范此类社交类性侵害案件出现的重要的一环。

(二)积极开展家庭性教育。加强儿童预防性侵害教育的前提是家庭把性教育作为一项必修课,家庭性教育是指在家庭背景下对孩子进行的性相关的教育活动,它是以父母为主要教育者的性教育模式。[6]要打破传统的谈“性”色变的思想窠臼,家长首先要改变对性知识的隐晦暗喻、羞于启齿的态度,根据孩子年龄阶段和成长变化采取科学自然的方式与孩子讨论交流有关“性”的知识,其中包括生命起源、男女身体构造、青春期身体发育、性器官卫生保健、性行为等,其中预防性侵教育应该贯穿孩子成长的各个阶段。只有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地认识“性”,才能使孩子理解和把握哪些身体触碰行为是不正当的,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的,要勇敢拒绝和大声抗议。

(三)提高家长预防性侵教育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对案件分析发现,家长对于预防性侵知识的需求高,但是很多家长缺乏预防性侵教育的知识和沟通技巧,需要家长自身通过加强学习、接受专业指导等多种方式提高教育能力和水平。家长首先要提高对预防性侵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主动通过看书、听讲座、获取网络教育资源等多种方式自学;其次由于家长的学历水平、工作性质、学习能力能各不相同,需要借助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接受系统的培训,积极参加学校、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办的指导培训班,获取专业的预防性侵教育的知识和技能。[7]

(四)家校社协同管理构建防御体系。鉴于未成年人多在学校学习,且对社会的认知不全面,因年龄及所处的环境,导致个人心智方面的不成熟,缺乏必要的警惕意识及自我隐私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因此,作为未成年人所处的主要环境的学校、家庭,还有相关的社会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未成年预防性侵犯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在未成年人周围形成一道保护墙。而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也要从自身的法治宣传职能出发,做好相关的教育工作。在早发现、早预防方面,学校要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完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教育部门、妇联、共青团等要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8]只有多方面、多机构、多部门齐抓共管,才能构建全方位的预防和惩治体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五)加强对社交软件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与自控能力。未成年人在其青春期期间,面临生理上的变化,精神上、学业上的多重压力,因此存在进行社交的强烈需求,并且随着手机社交软件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社交也必然成为未成年人的一个重要需求的倾向。当今社会各类社交软件蓬勃发展,规范管理社交软件已经成为一个趋势,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以净化社交软件的氛围,提升其管理质量。这就需要相关的主管部门在进行调研后,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社交软件出台一些科学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对一些以交友为主题的社交软件,在用户资料的审核、用户年龄的准入以及用户的使用及不良行为的举报上,出台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才能为网络环境的净化起到第一步的预防作用。

(六)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通过分析已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数量占比高,产生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的认知、被告人的供述、性侵时间的长久、关键证据的缺失等,导致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这就要求家庭、学校必须提高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行动轨迹主要在家庭和学校当中,因此家庭和学校有早发现的天然优势,作为孩子最亲密的关系人,家长和教师发现疑似性侵犯事件后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做好证据留存,便于警方立案调查。如果家长在遇到类似性侵事件后忍气吞声隐瞒事实,只会纵容犯罪分子更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同时司法机关要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并探索制定性侵害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要开展专题讲座指导家长和教师早发现、早报告,才能保护好未成年人,并及时依法严惩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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