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润
(筑波大学,茨城县 筑波市 305-8577)
从20世纪末起,我国学者就开始了对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持续关注。继最初赵汉生、姜丽荣的《简介日本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方法》,王军的《日本的文化财保护》等著作之后,到21世纪初,我国学者对日本非遗保护制度的整体把握又有了进一步的深化。虽然我国学者对于日本非遗的范围界定还有许多分歧[1],但大部分学者还是认同无形文化财属于日本非遗的范畴。关于传承人的概念问题,由于日本一元化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不同于我国现阶段二元化的认定制度,而且中日关于非遗的分类也存在差异,导致两国对于传承人没有完全对等的法律定义[2-3]。尽管如此,我国学者较早就意识到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对于“人”的关注,并点明了对于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点保护是该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4]。虽然也有学者指出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方式是一种“工作分类”,显示出“迭加”或“层积”性的特点,缺乏将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性保护的制度关照[5],但也承认将“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两者并重是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一大突出特点,并指出日本对文化遗产的理解也经历了一个从“物”到“人”再到“环境”的深化过程[6]。其对非遗保护意识的出现并不是古已有之,而是以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认识为基础发展而来的[7]。只是对于从“物”到“人”的变化过程及其原因还有待继续探讨。
综上所述,从对日本非遗保护制度的字面解读,到对该制度从制定到演化背后的思想脉络的考察与思考,学者们对于日本非遗保护制度的总体把握有了非常明显的深化。实际上,该制度从对“物”的关注渐渐转移到对“人”的重视,这期间也经历了一系列思考方式的变化,并反映在对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本身相较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差异化安排上。但目前学者们对于这种差异及其原因的分析还不是很多。两种文化遗产在保护方式上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与“物”本身的不同,本文就“人”不同于“物”的一些特性来尝试阐释日本在保护这两种文化遗产时的不同制度安排。
在日本现行的,也就是2021年6月14日开始施行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法,即《文化财保护法》中,将文化财,即文化遗产分为6大类,分别是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文化景观以及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8]。另外,还规定了对埋藏文化财与文化财保存技术的保护,只不过未将它们纳入严格的文化财的定义范围。日本的有形文化财包括在日本历史上、艺术上以及学术上具有很高价值的建造物、工艺品、雕刻、墨迹、典籍、古文书、考古资料、历史资料等有形的文化产出物[9]。无形文化财包括在日本历史上或艺术上具有很高价值的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的文化产出[10]。由于承载这两种文化遗产的载体不同,其保护措施也有很大差别[11-12]。应用于“物”的保护措施不能生搬硬套地直接应用于“人”,这其中日本也经历了一些观念转变的过程。本文就以“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保护制度的差异为例,尝试阐释日本这种观念转变的过程及其原因。
日本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全体国民,作为个人予以尊重。关于国民的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祉的情况下,在立法与国政中,有必要予以最大的尊重[13]。由于无形文化财的主要载体为人,而人权是日本国宪法规定的国民基本权利,对于人权的尊重就不可避免地被纳入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之中,并与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逐渐产生了一些区别。
1.1.1 文化财公开的原因
虽然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是以保存,即保持现有状态为第一优先级,但是尽可能给国民提供与优秀文化遗产接触的机会,对于加深国民对文化遗产的理解,加深对国民共有文化遗产的关心,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努力保存文化遗产的基础之上,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推进文化遗产对国民的公开以及相关知识的普及[14]。而无形文化财的公开,即给国民提供鉴赏艺能与工艺技术的机会,能够在加深国民理解与认识的同时,起到扩大爱好者与支持者群体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与文化多样化的极速演进,日常生活中直接接触文化遗产的机会也因为被挤占而相应减少,因此有必要积极推进无形文化财的公开。更进一步说,无形文化财的公开,特别是传统艺能的公开,也与传承人技艺的磨炼息息相关,对于培养接班人也很有助益[14]。对于有形文化财来说,其公开与保存可以分离开来,不公开其实更有利于其保存。但是对于无形文化财,特别是对于传统艺能来说,保存与公开是不可分离的关系,没有公开的演出,传承人技艺的磨炼以及接班人的培养都将难以想象。而工艺技术的保存也特别依赖参加作品展、演示制作过程以及销售作品来实现,公开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11]。因此,日本政府也将文化遗产的公开作为遗产保存的一种重要手法来贯彻实施。
1.1.2 有形文化财的命令公开与无形文化财的劝告公开
关于有形文化财的公开,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第51条规定,在动用国库来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以进行管理、修理以及买取重要文化财①有形文化财中重要的,可以被文部科学大臣指定为重要文化财。重要文化财中,从世界文化的观点来看价值高的,其他文化财难以匹敌的国民宝物,可以被指定为国宝。正文中此处的“重要文化财”也包括国宝。,或为重要文化财交付辅助金的时候,文化厅长官对于文化财的所有者或管理团体,在3个月以内,拥有命令其公开文化财的权力。而对于无形文化财的公开,国家虽然也会辅助一部分费用,但对于公开本身的规定却要缓和许多。该法第75条规定,关于重要无形文化财及其记录的公开,文化厅长官有权对保持者或保持团体②保持者或保持团体即日本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或传承团体。以及重要无形文化财记录的所有者进行劝告。其中的差别,从“命令”与“劝告”的用语不同就可见一斑。日本政府为了表示对人权的尊重,尽量不以命令的形式来推动无形文化财的公开。
其实在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制定之初,第68条规定:文化财保护委员会有权命令国家资助的、与无形文化财保存有关的人员进行文化财的公开[15]。但考虑到当时无形文化财保存的有关人员即为传承者本人,基于对尊重人权的考量,事实上国家并不能强制其公开。于是,在1954年《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修订之时,便将“命令”改为了“劝告”[16]。在当时的文化财保护委员会事务局局长发放给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委员长的通知文件中也明确表示,废除之前的命令公开制度改为劝告,是基于对传承者人格的尊重[14]。不过,由于日本国民对于文化遗产的公开与普及,普遍抱有积极的态度,并愿意配合政府的相关呼吁,即使将“命令”改为“劝告”,大多数传承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愿意公开其无形文化财的。
1.2.1 有形文化财管理的义务化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规定了所有者对于重要文化财的管理义务。该法第31条规定,为了对重要文化财进行适当的管理,在必要的情况下,所有者有权选任适当的管理责任者代替自己进行管理。为了防止管理不善,该法第32条又规定,在无法判明重要文化财的所有者或在所有者或管理责任者明显管理困难或管理不当时,文化厅长官有权指定适当的地方公共团体或其他的法人对该重要文化财的保存进行必要的管理。也就是说,只要对该重要文化财的指定没有被解除,就总要有人或团体对其管理承担义务,以保证它能够被良好的保存下去。
1.2.2 无形文化财传承的非义务化
由于无形文化财的主要载体为人,对无形文化财的管理主要体现为对人的管理,而基于日本国宪法对国民基本人权的保护,这种管理无法以义务的形式强制执行。《文化财保护法》第72条规定,当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保持者均死亡或保持团体都解散的时候,应解除对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从对保持团体的态度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在管理方面,法律在此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保持团体有解散的权利,没有必须传承无形文化财的义务。即使对无形文化财的指定面临着被解除的风险,换言之,即使无形文化财无法继续传承下去,法律也无法干涉保持团体的自行解散。
虽然以人为主要载体的无形文化遗产可以一代一代传承几百年,但是到目前为止,单个人的自然寿命极限也只有122年[17]。相对于有可能完好保存上千年的单个有形文化遗产差了一个数量级。例如,建于日本奈良时代的药师寺东塔,距今已有1 000多年的历史[18]。由于存在这种数量级的差异,使得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帮助其更好的一代一代传承下去。
对于有形文化财的所有人,在没有后代继承其遗产,或者其没有将文化财赠予他人时,如上文所述,文化厅长官有权指定适当的地方公共团体或其他的法人对该重要文化财的保存进行必要的管理。如果该有形文化财存在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时,根据《文化财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可以享受税制优惠。例如,包含土地的房屋可以享受财产评价额70%的扣除优惠,即70%的房屋评价额不用缴税[19]。而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将继续施行对该有形文化财的保护。
而对于某一重要无形文化财,当保持者均死亡,包括没有传承人或没有合格的传承人时,如上文所述,政府会依法解除对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这对于国家而言是重大的损失,因此日本政府为了加强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加入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无形文化财的记录与传承方面的额外关注。
对于有形文化财,《文化财保护法》第54条规定,文化厅长官,在必要的时候,能够要求重要文化财的所有者、管理责任者或管理团体针对该文化财的现状、管理、修理或环境保全的状况进行报告。第55条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进行实地调查。而对于重要无形文化财,在调查之外还特别强调了记录的重要性,并将它写入了《文化财保护法》,即该法第74条之中。此外,还强调了传承者培养的重要性。
根据《文化财保护法》的规定,对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保存,在必要的情况下,文化厅长官可以自行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该文化财进行记录、推动传承者的培养等。国家对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保持者、保持团体或者地方公共团体的保存活动也给予部分经济支持,而这些也是日本文化厅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对于工艺技术的记录,2018年的预算为9 000多万日元,2019年与2020年的预算为4 000多万日元;对于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与公开,2018—2020年的预算均为6亿多日元[20]。此外,无形文化财的数据化、国立剧场的传承人培养研修计划也是日本政府在努力推动的项目。当然,不仅仅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也通过积极给传承人创造练习和展示技艺的场所和机会来助力无形文化财的继承[21]。
与有形文化遗产不同,随着时代、地域、传承人等的变化,无形文化遗产时时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而且一旦失去与当今社会的契合点,还会导致传承的无以为继,这就给保护工作增添了新的挑战[22]。
对于有形文化财中的重要文化财,《文化财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了现状变更的相关限制:将要对重要文化财的现状进行变更时,或者将要实行影响其保存的行为时,都必须得到文化厅长官的许可。除非是为了维护现状而采取的措施,或是为了防范灾害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且对文化财的影响很轻微的情况下,可以不必得到文化厅长官的许可。而对于无形文化财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对于文化财的调查,主要分为指定调查③指定调查,是指为了指定文化财而进行的摸底调查。和对指定文化财的现状调查。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都接受这两种调查,而其主要差异在于调查的频率。
对于有形文化财,在根据指定调查得到的信息被指定为重要文化财后,根据《文化财保护法》第54、55条的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比如存在损毁的危险的情况下,政府才会组织调查。可见其调查的频率并不是很高。
而对于无形文化财,由于日本政府采取了尊重传承人自主性的态度,对于无形文化财本身的发展基本不予干涉[23],其保护工作的着力点就落在了对无形文化财的调查记录上。以艺能(表演艺术)为例,日本政府以把握艺术家的现状为中心展开调查,其调查范围不仅局限在国立剧场,全国各地的剧场都在调查范围之内,对于同一个艺术家的调查也不仅仅局限在少数演出,对于其在各个舞台各个时期的演出也尽可能调查到,目的是要掌握艺术家的平均艺术水平。而这样的调查是每年都要进行的[14]。
由于有形文化财本身没有生命,有形文化财在损毁后不可能重新生长出来。相对而言,基于“人”来传承的无形文化财却可以重复展示很多次。这就在两者保护制度的设计上,特别是文化财海外输出的规定上显示出了差异。
这里说的可再现性是指单个有形文化遗产在损毁后,或单次无形文化遗产的展示在结束后的再次呈现这一性质。对于单个有形文化遗产,在其损毁后,严格来说,是无法再次呈现原貌的,其损失是不可逆的。例如,建于日本飞鸟时代,距今已有1 000多年历史的法隆寺金堂若是损毁了,从材料到形态是无法完全复原的。而对于单次无形文化遗产的展示,在其一次呈现结束后,只要传承人还在世,并且健康状况与技艺水平等没有太大变化,是有可能再次呈现的,甚至有可能反复再次呈现。例如,单次的日本能乐表演结束后,只要艺术家还健在,是很有可能继续上演的,而且其表演有可能做到跟前一次没有太大差别。当然,这与可再现性对于两种文化遗产要求的严格程度有关。对于单个有形文化遗产,只有在其损毁后,从材料到形态能够完全恢复原貌时,才能被称为可再现,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有形文化遗产几乎不具有可再现性。而对于单次无形文化遗产的展示,只要其再次呈现时能够符合原来的章法,就可以认为其具有可再现性。从中也可以看出,两种文化遗产在呈现方式上的差异。
基于文化财可再现性程度的不同,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也作出了相应的安排,集中体现为上文提到的对于文化财现状变更限制的不同规定。
4.2.1 有形文化财的海外输出
为了尽可能避免有形文化财的损毁,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形文化财的海外流失,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第44条规定,重要文化财的输出在原则上是禁止的,除非在国际交流等其他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在文化厅长官的许可之下,才可以输出。为了防止漏网之鱼,即为了防止虽然未被列为或尚未被列为重要文化财或国宝,但仍具有重要价值的古代美术品流出海外,日本还发展出了一套古代美术品输出监察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输出古代美术品至国外的日本国民必须向文化厅提交相关资料,经过审核得到文化厅许可之后,即拿到文化厅签发的《古美术品输出鉴查证明》之后,才可输出国外[24]。
4.2.2 无形文化财的海外输出
对于无形文化财,由于其海外输出不太会影响其可再现性,而且日本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没有无形文化财海外输出的相关限制。相反,基于日本“文化艺术立国”的方针,促进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加深日本与国际社会的相互理解也是其战略之一[25]。在此战略之下,艺术家的海外交流更是被鼓励的对象,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等都有对这类活动的支援项目。以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为例,其2019年度的支援金额就达到了6亿多日元[26]。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日本政府给予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以很大的自由度,换句话说,日本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传承人的自主性是十分重视,甚至是比较依赖的,政府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主要是起辅助性的作用。这从交付给重要无形文化财各个认定的保持者,也就是俗称的“人间国宝”的特别助成金就可见一斑。自1954年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制度导入以来一直到1968年的这十几年间,日本政府对于这仅有的几十人并没有发放固定的补助。直到1969年,日本政府才开始对保持者们每年发放特别助成金,但由于预算有限,发放的人数也是有名额限制的,并曾一度因此而没有增加认定新的保持者。而现今每人每年200万日元的补助是从1988年开始就没有变化过的[12]。而这相较于日本就业人口从1989年开始平均年收入就已经超过400万日元的情况而言,实在是不太相称[27]。发放给“人间国宝”们每人每年200万日元的补助还不到国民年收入的一半,仅可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上文中提到的对于人权的尊重,毕竟特别助成金的来源是国民税金,对其使用状况的审核是政府的责任。而大额的补助就意味着严格的审核,这必然会侵犯到传承者的个人隐私,进而侵犯到人权。相对而言,金额少的有利之处就在于,政府只需要对传承者进行简单的审核就可以批准继续发放补助,且对“人间国宝”的审核过程是不公开的。笔者于2021年11月通过对原东京文化财研究所无形文化遗产部部长田繁幸先生的访问得知,保持者们只需要提交简单的文件就可以通过审核,相关部门并不会特别核实文件的内容,而是表示了对“人间国宝”的充分信任与尊重。这在客观上既节约了行政资源,也保护了传承者的个人隐私。事实上,特别助成金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帮助保持者培养接班人与磨炼自身的技艺[28],这需要充分发挥保持者的积极性,而被充分信任与尊重有利于保持者积极性的发挥,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另外,日本社会推崇传统文化的整体氛围,也使得“人间国宝”们凭借自身技艺就可以比较容易地过上日本平均水平以上的生活。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笔者于2021年11月8日购得日本国立能乐堂的戏票一枚。此次演出的座位按价格分为3个级别,金额分别相当于人民币300元、200元和160元[29]。虽然笔者在开票后7个多小时就购得戏票,但此时二等座的戏票已全部售罄,一等座与三等座也已经销售大半。作为验证,笔者于2021年12月1日观看演出时也特别注意到现场确实是座无虚席,反映出日本国民对传统艺能的喜爱可见一斑。加上日本政府从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到针对不同年龄群的日本国民甚至是外国人的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的举办,积极为日本传统文化创造展示的机会,并给予一定的补助,这使得对于传承人自主性的倚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本文以日本文化财体系中的两个子项“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保护制度的对比为例,阐述了日本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针对主要依赖物体进行传承的有形文化遗产,与以传承人为主要载体进行传承的无形文化遗产之间的差异所作出的不同制度安排。
具体来说,首先,为了维护人权,不同于有形文化财的强制公开与管理的义务化,法律对于无形文化财的公开与传承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其次,在承认单个人有自然寿命的极限的基础上,不同于有形文化财管理义务的传递与确保,日本侧重强调并积极推动无形文化财的记录与传承。再次,在承认无形文化遗产的不断变化性的基础上,不同于有形文化财在现状变更时的诸多限制以及低频率的调查策略,法律对于无形文化财没有规定现状变更的限制,而是采取了高频率的调查策略。最后,基于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可再现性程度的不同,在海外输出时,日本政府的态度是限制有形文化财但是鼓励无形文化财。
日本在文化财的保护方面经历了从“物”到“人”的转变,从制度上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从僵硬到柔软的过程。对于非遗的保护,也许僵硬的制度安排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对保护传承者的自尊心、激发传承者的积极性并没有什么益处,也就不能更好地保护非遗。认识到“人”与“物”的不同,尊重人并鼓励人,通过制度设计,创造热爱非遗、积极传承非遗的社会大环境,才是非遗保护的应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