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土建筑遗产价值认识的发展与演变

2022-11-22 01:31李晶晶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民居遗产价值

李晶晶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北京 100084)

从20世纪初的“民居研究”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的“乡土建筑研究”,再到20世纪90年代的“古村落保护”和近年来提出的“传统村落保护”,名称的变化反映出学术界对乡土建筑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文物保护界对乡土建筑遗产价值认识的不断提高。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内容、方法以及保护实践中折射出的价值认识的发展与演变,梳理中国乡土建筑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历程,探讨当前保护工作的发展趋势及保护思想的未来走向。

1 乡土建筑遗产价值的早期认识

1.1 20世纪初的价值认识

中国的乡土建筑研究伴随着营造学社的古建筑研究起步。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学社创立之初以“整理国故,发扬民族建筑传统为宗旨”①参见南京工学院建筑研究所为1982年出版的《刘敦桢文集》所做序言。,因此,成员们的精力主要放在官式建筑上。然而,彼时第一代建筑史学者已经敏锐地认识到民居、门楼、磨坊等乡土建筑的研究价值②刘敦桢在《大壮室笔记》(《中国营造学社汇》三卷三期,1932年)一文中首次提出民居研究的重要性:“且住宅者人类居处之所托,上自政治、宗教、学术、风俗,下逮衣服、车马、器用之微。罔不息息相关,互为因果。自应上溯原始居住之状以穷其源,下及两汉宅第以观其变,旁征典章器物以求其会,而实物之印证,尤有俟乎考古发掘之进展,未能故步自封,窥一斑而遗全豹焉。”梁思成、林徽因在之后撰写的《晋汾古建筑预查纪略》中,除了将“山西民居”独辟一节以外,还对门楼、磨坊等乡土建筑进行了描述。,开始了以传统民居为主的乡土建筑初步探索。

朱启钤在《中国营造学社缘起》一文中,对营造学社的任务做了说明,其中一项任务是“资料征集”,除了收集实物、图样、摄影、金石拓本、记载图志等资料以外,还需进行“远征搜集”,即田野考察。梁思成加入后,又进一步提出必须开展田野考察和古建筑测绘的建议[1]。基于这样的工作任务,文献研究与田野调查二重印证法成为营造学社成员的主要研究方法。由于民居的文献资料寥寥无几,民居研究基本以调查、记录、测绘的方式展开,侧重于建筑现象的描述。这一研究方法也影响了之后的民居研究,成为很长一段时间内,民居研究的主要方法。从研究内容来看,这一阶段的研究尚属建筑史的范畴,研究者主要关注民居作为“古物”的3大价值。

对民居历史价值的关注,首先表现在民居作为中国传统建筑的一部分,对全面揭示传统建筑风貌,展现中华传统文化,构建完整的传统建筑体系的史学价值。对这一价值的关注,普遍地反映在涉及民居研究的相关文章中。也有一些学者侧重于关注民居对于建筑形制发展的历史见证价值,如《穴居杂考》[2]一文,作者通过考证从穴居到窑洞的演变,研究了黄河中游地区居住形式的发展。对科学价值的认识,主要体现在研究者对各地民居因不同气候、环境,在选址、布局、用材、结构以及营造技艺方面反映出的民间智慧的关注。刘敦桢、刘致平2位先生对这一价值尤其关注,在《西南古建筑调查概况》[3]《四川住宅建筑》[4]③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西南古建筑调查概况》与《四川住宅建筑》未能及时付梓,前者收录于1987年出版的《刘敦桢文集(三)》;后者收录于刘致平先生1990年出版的著作《中国居住建筑简史—城市、住宅、园林》中,遗憾的是原稿中所附图纸、照片全部遗失。《云南一颗印》[5]等文章中,均有颇多论述。对民居艺术价值的认识主要指建筑的造型、装饰以及空间布局等方面所体现出的审美趣味。例如,《晋汾古建筑预查纪略》[6]一文对山西民居布局的赞美,以及《西南古建筑调查概况》中对建筑细部的论述,均反映了作者对民居艺术价值的认可。基于对传统民居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认识,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传统民居对当代建筑设计的借鉴价值④例如,刘敦桢在《西南古建筑调查概况》中提及:“我国将来之住宅建筑,苟欲其式样结构,犹保存其传统之风格,井使之度皇恢廓,适应时代之新需求,则丽江民居,不失为重要参考资料之一也。”,但是,对这一价值的关注在当时并非主流,也没有展开相应的研究。

营造学社的研究工作也促进了古建筑的保护。虽然民国政府1935年6月颁布的《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已将书院、宅第等乡土建筑列为建筑物类古物保护的对象,并指出古物的价值包括“科学的、历史的、艺术的价值”,但是,受限于这一时期古建筑的研究重点和当时的国力,保护、修缮工作仅限于殿堂、坛庙、陵墓等规模宏大、历史久远的建筑,尚未涉及民居。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价值认识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创作中华民族的新建筑形式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20世纪30—40年代,以宫殿、庙宇为基本范式的建筑设计已经无法满足新建筑既要具有“民族形式”又要体现新民主主义文化和时代新风的要求,无法满足不同建筑类型需要更多可供选择的形式要素和参考资料的需求。进一步研究中国传统建筑,寻找新的设计源泉成为必然。在这一思想的推动下,新建筑的设计与建筑历史研究相结合,设计单位与高校合作,以获得第一手资料成为一种新的工作模式⑤除华东建筑设计公司与南京工学院合办的中国建筑研究室以外,中南工业建筑设计院也曾寻求与中南土建学院合作,但因学院领导没有达成统一的思想未能实现。参见:杨慎初.怀念贺老[J].南方建筑,1996,16(4):52-53.。1953年,在刘敦桢的主持下,由华东建筑设计公司与南京工学院合办的中国建筑研究室正式成立,成为这一时期民居研究的主力军。

中国建筑研究室的首要任务是编写《中国建筑图集》,为“民族形式”提供设计参考资料。一方面在营造学社成员的努力下,已经积累了许多关于宫殿、庙宇等建筑的研究资料,而民居研究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刘敦桢在抗战避难期间考察了大量民居,深刻认识到“以往只注意宫殿陵寝庙宇而忘却广大人民的住宅建筑是一件错误事情”[7],因此民居调研成为工作重点。20世纪50—60年代,在中国建筑研究室(后改为与建筑工程部建筑科学院合办)的组织下,全国各大高校及研究机构也纷纷加入民居调查的队伍,产生了一大批调查报告。虽然从研究内容和方法来看,这一阶段的研究没有突破营造学社时期建立的建筑史学范畴,但是民居研究的地域范围得到了大幅度扩展,几乎覆盖全国。

由于民居研究的目的是为设计提供参考资料,因此,调查工作除了注意平面、结构、样式、装饰等,还特别强调气候、地质、材料等自然条件与建筑的关系,借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8]⑥详见《南京工学院华东建筑设计公司合办中国建筑研究室一九五三年的工作计划书》(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档案室藏),资料源自文献[8]。。这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研究目的,使得传统民居对新建筑设计的启发性和借鉴价值成为这一时期学术界对民居价值的主流认识。1958年的全国建筑历史学术讨论会进一步促进了这一认识的发展。会议批判了之前“轻视劳动人民建筑的错误思想”和“脱离社会生产和生活内容,单纯从建筑艺术手法来研究的形式主义观点”,进一步强调了“厚今薄古”“研究服务于社会实践”[9]的观点。此后的调查报告从注重建筑实体的描述转变为更加侧重对设计手法的总结,将学习建筑创作经验作为重要的研究目的。从彼时开始,基于这一认识的研究越来越多,并一直贯穿于之后的研究中。这次会议也使民居成为日后建筑史学研究的重点。

古建筑的保护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得到了加强。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以加强对“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有关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的保护,文件指出,弃置、拆毁、破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建筑“与国家保护古代文化之政策相违背”。这份文件清晰地显示了乡土建筑的历史价值还包括革命纪念价值,并在1961年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将韶山冲毛主席旧居、上海中山故居、古田会议会址等乡土建筑列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份文件阐明了保护乡土建筑对于保护古代文化的意义,但这一时期,并未出现关于乡土建筑文化价值的讨论。

2 改革开放后乡土建筑遗产价值认识的发展与演变

2.1 从民居研究到乡土建筑研究

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的学术环境更轻松、自由,改革开放前被视为禁忌的文化研究,此时如火如荼地展开,这股潮流也波及建筑界,《建筑学报》《建筑师》《新建筑》等重要的学术期刊上均发表了研究民居文化的论文。这些文章或对民居与传统文化、地方文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或将民居与地理、气候、文化、伦理结合起来研究,解释了之前在技术、艺术层面难以解释的现象,学术界对民居文化内涵的认识有了显著提高。

与此同时,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建设大规模展开,部分城市的传统风貌遭到破坏。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交流的频繁,国际上对于城市历史环境保护的观念逐渐被国内专家、学者所接受,如何在城市化进程中保护历史城市、街区的讨论日益增多。1982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并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学术界对民居保护的关注,从单体建筑走向街区、片区、城镇、村落形式的乡土建筑群。《建筑学报》发表了第一篇涉及乡土建筑保护的学术论文—《绍兴水乡古城的保护规划》[10],从中我们可以管窥学术界对于乡土建筑遗产价值认识的提高。

首先,当时的乡土建筑保护思想正处于从单体建筑保护到建筑群保护的过渡阶段,因此,文物保护界对于绍兴古城的保护存在2种意见:一种主张局部保护,只保护几处文物建筑和几条河道、街区;另一种则主张设立分级保护区,总体保护。虽然这2种保护理念都基于乡土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但是后者已经认识到:建筑群体所蕴含的历史信息远高于单体建筑,而1个街区、1座城镇所传递的传统文化也远比1座孤立的建筑丰富。

其次,相较于其他类型文物建筑的使用价值已经大大下降的情况,古城镇、古村落乡土聚落的使用功能仍十分显著,基于这一认识,《绍兴水乡古城的保护规划》将当地居民的生活诉求作为设计依据之一。例如,根据百姓有河边乘凉习惯,建议优先恢复与主导风向平行的河道;根据城郊百姓自古就有进城赶集的习惯,建议道路功能要考虑山水间不同交通工具的需要,并保持“水上商店”特色。规划方案还针对游客的情感需求,提出保护各重点文物建筑之间的石板小巷以及咸亨酒店、恒济当铺等乡土建筑,以便游客验证从鲁迅作品中获得的古城印象。

这份规划能够从整体性和活态性的角度认识乡土建筑的价值,并且能考虑主体与客体不同的价值需求,具有较强的进步性。然而,这些观点在当时并没有达成较为广泛的共识,按照传统文物建筑的保护方式,注重建筑实体的博物馆式保护仍是主流,反映出对乡土建筑活态性认识的不足。1988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虽然列入了古村落和古街巷,却均以“民宅”的称法出现,如“丁村民宅”“祥集弄民宅”,反映出对乡土建筑整体性认识的不足。

一方面,缺乏研究深度是造成价值认识不全面的根本原因。与前一个时期相比,这一阶段的调查报告类研究减少,探讨各地民居的形式风格、空间营造、历史演变、技术经验、建筑美学、人居环境等方面的专门性文章增多,反映出研究向更深入、细致的方向发展,但研究方法并没有大的突破。另一方面,民居文化研究的深入,在保护实践中得到积极地反馈。在绍兴古城和楠溪江芙蓉村、苍坡村的保护规划[11]中,都可以看到文物工作者对乡土建筑文化价值的重视。前者表现在规划师对鲁迅笔下风土人情的关注,以及对被文学、艺术赋予文化意义的兰亭、沈园、青藤书屋等建筑的重视;后者希望通过修复重点建筑,再现古村重教育的文化精神,并特别强调恢复舞鱼灯、办灯会、演地方戏等传统活动,反映出对乡土建筑延续地方文化以及充实人精神世界作用的认知,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在当时具有进步性。

2.2 从乡土建筑保护到古村落保护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与国际接轨。各类关于乡土建筑、小聚落、历史性村镇的研究理论、保护思想、国际宪章不断涌入,吸引更多学者关注乡土建筑,我国的乡土建筑研究迎来了一个高潮。不同学者从自身的学术背景出发,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拓展了乡土建筑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促进了乡土建筑遗产价值的讨论。

清华大学的陈志华与楼庆西、李秋香组创了“乡土建筑研究组”,引入社会学视角,将乡土建筑与乡土生活联系起来研究,借助家谱、碑刻、题记以及访谈材料,研究乡土文化影响下的乡土建筑。他们将乡土建筑当作一种动态的文化过程,主要关注乡土建筑与乡土社会中各类要素的相互关系,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意识形态等“如何建造出了它的建筑,反过来,建筑又如何影响了社会”[12]。这一研究视角,包含了建筑文化与建筑本体,以社会深层因素定义乡土建筑,又以乡土建筑解释乡土社会,是对乡土建筑文化价值的进一步认识,同时也给予乡土建筑的社会价值前所未有的关注。

比较有影响力的研究派系还有华南理工大学陆元鼎倡导的运用“民系”的观念和方法研究民居[13],以及东南大学的朱光亚提出通过划分“地理文化圈”研究建筑谱系的方法[14]。前者从移民路线、方言、习俗的角度切入,研究分布于各个地区的同一民系的居住模式,并通过不同民系居住模式的对比,勾勒出我国传统民居的整体面貌;后者将中国传统建筑按照地区分布划分为12个文化圈,研究不同地域环境、文化影响下,各文化圈独特的建筑风貌和发展谱系。在两者的基础上,同济大学的常青进一步提出“以语言作为文化纽带”的风土建筑谱系[15]。这些研究方法虽各有侧重,但均超越了单一地区、单一民族、单一类型,在广阔的空间范围和社会系统中讨论乡土建筑的特征谱系,进一步拓展了对乡土建筑社会价值的认知。

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极大程度地促进了乡土建筑的保护。1994年,在编制长江三峡淹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时,重点项目—云阳县张飞庙的保护规划和搬迁设计,在充分的价值分析与评估基础上进行了方案论证。项目负责人吕舟在论证方案中明确提出,张飞庙具有“民俗与文化价值”,强调了它在三峡沿线“三国文化”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与云阳当地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认为这一价值比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更为突出[16]。正是在这一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确定了张飞庙的新址,对其保护起了关键作用。这不仅在价值认知上是一次重大的突破,其工作方法也影响到之后的保护项目,推动了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在2000年之后进入以价值评估为基础的时期[17]。

由于认识到乡土建筑的价值与社会生活、地方文化密切相关,人们已不再满足于过去仅保护物质形态及其历史信息的博物馆式保护,而是更加注重与乡土建筑伴生的有生命的文化形态、文化氛围、文化环境[18],以村落(聚落)为单元的整体保护,逐渐被更多人接受。尤其是1997年、2000年丽江古城、平遥古城和西递村、宏村先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更加促使人们以整体的眼光看待乡土聚落。古城镇的申遗成功,也推动了我国的乡土建筑保护开始以古村镇保护的形式展开,乡土建筑与道路、农田、山水以及生产、生活设施一样,成为古村镇保护中的一个保护对象。从价值认识的角度看,这一转变不仅是保护对象在物理空间范围的扩充,也不仅是保护类型的增加,而是乡土建筑保护从“文物”保护向“活态遗产”保护转变的良好开端,是我国文物保护界对乡土建筑价值认识的一次全面提升。

2.3 从古村落保护到传统村落保护

1999年10月,ICOMOS大会通过了《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墨西哥宪章)》。2000年,这部宪章被引入中国,促进了乡土建筑价值认识的发展。宪章强调:乡土建筑具有情感价值,“在人类的情感和自豪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使用价值和艺术价值,“是有特征的和有魅力的社会产物”“是有实用价值的,同时又是美丽和有趣味的”;具有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是那个时代生活的聚焦点,同时又是社会史的记录”;具有文化价值,“是社会文化的基本表现,是社会与其所处地区关系的基本表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具有景观价值,“是文化景观的组成部分”[19]。这些认识构成了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对乡土建筑价值认识的基础。但这些价值认识被广泛接受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200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表述突出了古村镇作为文物的历史价值。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设立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制度,并在评选办法中指出:历史文化名镇(村)应该是“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⑦引自《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建村〔2003〕199号)》。。可以看出:评选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重要标准是乡土建筑数量的丰富和年代的久远,也就是“古”村镇;虽然对于乡土建筑价值的认定,在其作为文物的3大价值基础上增补了文化价值,但总体而言,关注的重点仍是物质层面的建筑实体,忽视了乡村环境、社会生活以及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因为如此,在日后的新农村建设中,大量虽然乡土建筑数量不多,但是在文化层面和精神层面具有较大价值的村落遭到破坏。

针对这一现象,2012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对全国范围内“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进行调查。与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相比,传统村落将之前忽视的2类村落纳入保护范围:一是传统建筑数量不太多,但选址、布局具有丰富的文化要素,体现中华传统文化精髓的村落;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并且与村子有密切关系的村落[20]。

从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到传统村落保护,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以聚落为单元整体研究乡土建筑,到21世纪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研究乡土建筑价值所取得成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界在乡土建筑遗产保护领域30多年的工作在国家政策层面得到的反馈。

3 乡土建筑遗产保护思想的未来走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文物保护工作做出批示并提出更高要求。总书记对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村落保护的关注以及对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视,极大地推动了乡土建筑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各类保护项目不断设立,保护工作进入了空前繁荣的阶段。

2014年,山东省启动了“乡村记忆工程”,选择传统文化资源较丰富的乡村或社区,利用现有的乡土建筑设立一间乡村博物馆,收集、展示当地习俗、节庆风俗以及从各家收集来的生产生活用具、传统服饰等,与乡土建筑、农业遗产、乡村环境共同组成生态博物馆,实施整体保护[21]。与以前的保护项目不同,“乡村记忆工程”使用了“记忆”这个饱含感情色彩的词汇,通过展示从百姓家收集来的老物件,利用村民的集体记忆,引发他们的历史情怀,唤醒他们的文化自觉,从而自发保护身边的文化遗产,并借此唤起异乡人的“乡愁”,带动乡村旅游。之前的保护项目通常使用物化手段或硬性政策,“乡村记忆工程”充分发挥传统村落的情感价值,调动起遗产保护中各类人群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5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这一价值认识的转变反映出我国的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已经从过去注重对遗产本体的保护,转变为关注社区在遗产保护中的角色和作用以及遗产保护对原住民的影响。

十九大之后,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展开,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仅靠国家和政府层面的认定与保护已经无法满足乡土建筑与聚落遗产数量激增所带来的挑战,这也使得社群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自下而上”保护模式的优势日益突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指出:通过保护村落乡土建筑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振兴乡土文化,进一步肯定了社群对遗产地价值持续重构对乡村发展的重要作用,社区营造已经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

与此同时,面对大量历史文化名村和保持着原有生活形态的普通传统村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乡土聚落保护的成败取决于这些村落是否能够适应当代社会生活,并且能够与时代共同发展。基于这一认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索通过遗产保护激发乡村活力,促进村落可持续发展,从而为遗产保护提供土壤的途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清华大学罗德胤教授提出的“通过对乡土建筑遗产进行‘遗产设计’,激发乡村活力,改善、解决传统村落空心化问题”的新思路。

“遗产设计”的核心理念是:对于一些保护等级中等偏低的乡土建筑,在最大限度地保留其历史信息的情况下,通过空间改造等技术手段,使其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生活,使使用者获得更好的空间体验感,从而使乡土建筑遗产恢复生命力,使传统村落恢复吸引力,吸引更多公众的关注和社会资金,以支持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与修缮,形成良性循环。整个过程经过前期的遗产价值评估、市场定位,中期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环保评估,后期的营销推广、村民培训以及集体经济建设,形成一个乡村行业链,从而解决单纯依靠保护规划难以解决的许多社会问题,为乡村遗产的活化提供新思路。无论是“乡村记忆工程”还是“遗产设计”,虽仍处在探索阶段,但是从目前所取得的成效看,在政府和文物保护界对乡土建筑的遗产价值形成较为全面、一致认识的情况下,进行的尝试均有所裨益,我国的乡土建筑遗产保护思想已经从重视“物”转变为“人”与“物”并重,从重视“保护”转变为“保护”与“发展”并重。

4 结束语

一方面,由于乡土建筑的存在方式以村落建筑群为单元,数量众多、类型多样,其中一部分为文物保护单位,一部分为非文物保护单位;另一方面,乡土建筑是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载体,属于活态遗产,其中既包括文物或历史建筑,也包括乡土环境以及乡村文化、传统技艺等非物质的内容,因此,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其他类型的遗产相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纵观我国乡土建筑保护思想的发展历程,主要受3方面因素的影响:①乡土建筑理论研究的深入,从20世纪初第一代建筑史学者初步建立起建筑史学科视角的民居研究范式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研究类型扩展到乡土建筑范畴,再到20世纪90年代引入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方法的主动介入式研究,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促进了人们对乡土建筑遗产价值认识的不断发展;②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以及国内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不断成熟,也影响了我国乡土建筑遗产保护思想从单体保护走向整体保护,从建筑本体保护走向乡土环境和文化保护,从关注遗产本身走向重视人与遗产的关系;③国家政策的导向,从20世纪初的乡村建设运动开始,到21世纪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以及近年来提出的乡村振兴策略,国家政策不断影响着乡村的发展方向,也改变了人们看待乡土建筑遗产的方式以及遗产保护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从目前暂时成功的案例来看,它们都具有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机会。虽然这些尝试和背后的保护思想尚未达成广泛的共识,大家仍在探索哪种做法更容易被村民接受,哪种路径与中国的社会发展更加匹配,但是它们对于解决中国的乡村问题,对于整个中国未来社会的创新与发展都具有启发意义。从目前的探索情况和实施成效来看,“在地化”与“社区化”已经成为未来乡土建筑与聚落遗产保护必然的方向。

致谢:论文的选题与撰写得到合作导师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吕舟教授的指导,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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