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思睿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比例原则这一思想最初出现于德国学者温伯格的《德国警察法手册》这一本书[1],在当时的德国警察的权力会对公民的权利带来一定的威胁,就此现象,温伯格在《德国警察法手册》这本书中提出,警察的权力只有在必要时才可以行使,这是比例原则的思想萌芽。最初比例原则是为了限制警察的行政权力,但是在之后的发展过程当中,比例原则逐步超过了警察这一领域,被应用于更广泛的领域当中,产生了更加广泛的影响[2]。现如今,我们所说的比例原则,在行政法意义上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具备法律依据这一重要前提之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选择所造成的损害最小的这一方式。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之间由于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问题而提起的诉讼[3]。民事诉讼运用司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些纠纷,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代表国家在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中行使法定的审判权,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既是居中裁判者又是公益的维护者。民事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事官司,在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经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打民事官司,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4],除了要考虑最终的行政目标之外,也要注重、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要在能够实现行政目标的前提下,减少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影响。比例原则就是指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达到目的的过程中,要在所采取的手段与人权之间作出一定的权衡,使得国家行为对相对人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广义的比例原则还包括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这两种原则能够更好地衡量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当中,我们每一个人在行使自身的权利时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制约,这些制约主要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内在制约与外在制约[5]。内在制约主要是基于公民自身的道德素养,外在制约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为了维护或者达到公共利益而运用一定的国家权力来对公民的权利加以制约或是限制。这样虽然有利于社会整体价值的实现,但是与此同时也要注重滥用职权、随意使用国家权力现象的出现。比例原则的出现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公民权利被不当限制这一问题的出现,比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公民的权利,一般只有公民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时才会使用。
现如今人们越来越追求自身权利的保障,更加追求民主与自由[6],而这一比例原则,正是民主与公正的化身。行政权力可以对人们所拥有的权利以及人们的自由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这样的影响应当是适当的,不能过度,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制。而行政比例原则正是为了追求适度而生,比例原则讲究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的适度性,如果为了微小或者说不起眼的行政目的而运用会造成极大破坏的行政手段是不当的,行政手段所带来的破坏,远远大于行政目的的价值,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这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与人们所追求的自由民主的目标相背离。
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利益,是为了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7]。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社会变得更加稳定。比例原则是法律法规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比例原则体现了公共利益的价值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比例原则注重保护私人的权益,更加强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应当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要重视私人权益,公共利益不能全面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与此同时,比例原则也并不是完全偏向于私人利益,它讲究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当中也不能过于强调私人利益的重要性,如果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过于强调私人利益,不利于社会整体价值目标的实现,无法实现行政的目标。
比例原则更多的是指寻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要让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得以共存,在行政过程中,可以牺牲行政相对人的较小利益,但是不能过分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应当控制行政主体的行政手段以及行政行为,避免行政主体滥用职权损害私人利益等现象的出现。
比例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实现诉讼程序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比例原则中包括利益衡量以及成本效益等内容,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采取最小的投入,最终获得最优的效果。比例原则的应用会使得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对相关因素进行仔细分析、斟酌考量,最终选择最优方案,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资源。
比例原则是《宪法》构成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宪法》制定以及执行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说比例原则并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中体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比例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用武之地。比例原则常常被应用于行政层面,也已经被行政立法承认,如我们所见,在民事诉讼审判之外的其他事项中,常常会需要存在一些行政相关的程序。这也就说明,比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也有着一定的作用。
公法上的义务常常会被认为存在于行政法领域,这样的想法很正确,但是要知道,公法上的义务除了存在于行政法领域之外,也存在于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当中。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同,在私法自治情况下,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定义内容。公法与之不同,公法的法律条案在执行过程当中,要受到依法行政这一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
一般的公法上的义务归属于行政法,所以一般说违反了公法上的义务是违反了行政法相关条例。但是也存在着一些规定公民公法上的义务的法律条例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比如说,如若公民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违反了法庭秩序,便会受到一定的惩戒。因为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法庭秩序的维护相关规定,出席法庭的人员需要遵循法庭之上的秩序,如若有违反法庭秩序相关的行为,将会受到训诫以及处罚。除此之外,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还规定了许多需要公民去遵循的公法上的义务,这些都需要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去遵循。而在这些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在督促公民履行公法上的义务时,需要运用到比例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这一章节,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辅助司法权的运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行。仔细思索不难发现,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之间有着些许联系,存在着一些共同点,比如说二者都具有制裁性。法院在对相对人施加强制措施时,并没有掺杂其他复杂关系,只是法院对相对人施以简单的制裁手段,这更与行政权相像,也会存在着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而这一点,也正是比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原因之一。
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确保公民能够履行公法以上的义务,制定了一定的法规,对违反或者不履行公法上的义务的公民采取一定的手段。第一是行政秩序罚,行政秩序罚主要是针对在过去的时间内违反了公法上的义务的人,对其进行制裁。第二是行政手段中的强制执行,目的是促进公民们履行公法上的义务。在前文的叙述中我们讲到,民事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方式都属于公权力手段,民事强制执行也可以被看作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公民违反民事诉讼中的公法上的义务时,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强制措施的采取便可以参照人民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时所采取的手段以及措施。
民事诉讼过程当中,法院为了能够让人民履行公法上的义务,难免会代表国家行使一定的公权力,会在这一过程中采取行政秩序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让人们履行公法上的义务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侵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需要运用比例原则来对利益进行审查、衡量。为了保障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在采取强制措施时,需要结合比例原则进行行为是否恰当的考察。
在国家进行民事诉讼相关法案的确立以及通过时,应当将比例原则纳入法案当中,法律规定也会讲究法案的合理性以及法案执行的效率,而比例原则可以对此进行充分的考量。比例原则能够分析当前法案的合理性以及效率,进而判断该法案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实现私人利益损害最小化,又是否能够达到法案想要达到的目的。
在规制或限制当事人诉权和程序基本权中应当应用比例原则,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当中,需要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规制或者是限制,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地减少滥用诉权这一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还能够保障当事人能够在需要的时候正常使用诉权。现如今我国关于提起诉讼的要件规定过于严格苛刻,这使得当事人提起诉讼过于麻烦、步骤过于繁琐。
为此,我们应当找寻一个平衡,使得既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又能够有效避免滥用诉权的行为的出现。为此,我们可以引入比例原则,运用比例原则来设置对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规制或限制,在对当事人进行程序基本权的规制与限制时,可以运用比例原则来进行充分的衡量与斟酌,进行全方面的权衡。比如说,可以规定失权效,意在采取这样的方式来维护诉讼安定性,同时能够避免诉讼迟延现象的出现。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如若在此期间出现具有争议的证物,那么只需要针对这一有争议的证据来进行开庭审理,这样的方式减少了开庭时间,提高了开庭审理的速度以及质量,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
在实现债权人债权过程当中,应当应用比例原则,在执行过程当中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因执行行为受到的损害与债权人所欲实现的利益是否相等,在二者之间进行充分的考量与权衡。法院最终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主要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完成债务清偿,但是与此同时,也要注重更大的正当权益的维护,也应当最大化地或避免弊端的出现。这也就要求,需要为强制执行加上一些必要的限制,比如说在强制执行过程当中始终坚持“执行标的有限性”这一原则。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一些财产或者财产权不能成为执行标的物,比如说医疗卫生设施、学校等。与此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债务人的人权,不能约束其自由。除此之外,法律在强制执行过程当中,不能侵犯被执行人的休息权,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
比例原则作为处理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能够正确处理行政手段或者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之间的关系,能够使得最后的执法手段既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以及制裁,又能够在此过程中不侵犯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比例原则要求执法过程中目的与所采取的步骤与手段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应当是相称的,既能达到最终的目的,又能使损害最小化,在民事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