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玉琢 乔旭敏
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2.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山西 吕梁 032200
自“三聚氰胺毒奶粉”以及“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以来,人们越来越追求绿色无公害的产品,并且我国政府也逐渐加大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管制。那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以及原因有哪些,又如何对其犯罪行为实行更为有效的防控与治理,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所在。
(一)犯罪行为多发生在畜禽养殖、加工及保健品销售环节。据有关数据统计发现,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所发生的行业相对比较集中,主要以畜禽养殖行业、食品加工行业及保健品销售行业为主。具体来说,比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一些违禁与违规的原料进行加工、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标准的产品、收购并且出售病死的畜禽等。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所发生的频率越来越低,加之社会各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日渐重视,使得过去一些令人深恶痛绝的食品安全事件日渐减少,比如非法添加“瘦肉精”喂养肉牛的案件就已很少发生。
(二)犯罪主体特征明显。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数据来看,其犯罪主体呈现以下特征:男性比女性偏多;犯罪主体的年龄主要集中在中年;文化程度往往较低;无业、待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所占的比例较高[1]。
(三)组织化程度低。从近些年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来看,大多是自然人犯罪,很少存在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犯罪行为,主要以简单的共同犯罪行为为主。虽然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生产与销售环节,但是并没有形成一整条的犯罪链条,仅仅在单个环节内实施犯罪。
(四)生产以及销售有毒、有害的案件较为突出。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上来看,生产以及销售有毒、有害的产品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同时,生产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所占比例也很高。
(五)不同地区的刑罚差异性较大。从对食品安全罪行处理的结果上来看,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刑罚适用标准不一,所以在判罚结果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具体来说,首先虽然各地的刑罚标准存在着差异,但是从整体的判罚结果上来看,呈现出实刑适用少、缓刑比例高的特点。其次,不同地区的刑罚差异较大,比如同样是销售具有违禁成分的保健产品,在案件背景、数量等基本上一致的情况下,有些地区的刑罚是主刑刑期长、罚金数额低,而有的地方则是主刑刑期短,所处罚金较高。最后,对于食品安全案件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从而导致在判罚时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而这也是当前我国刑事法律中有待改进的地方。
通过对食品安全案件的分析,大致上可以将其犯罪原因归为两类,一类是犯罪主体自身的个人因素,另一类则是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即制度因素[2]。
从犯罪行为人的个体因素来看,很多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往往并不知道其问题产品会给人们的健康造成多大的影响,而还有一部分人则是为了从中谋取利润,从而选择铤而走险,与其侥幸心理也有着很大的关系。
1.对于犯罪危害性认识不足。造成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无知,二是无良。如上文所说,从犯罪主体的特征来看,很大一部分人在文化水平程度上较低,由于缺乏基本的文化素养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从而走上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道路。还有一部分人则完全是漠视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故意通过不诚信的行为来谋取利润,也就是无良。具相关调查研究表明,在对犯罪行为人的调查中,往往很大一部分人存在着这一观点,即认为吃了这种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食品对于身体也并没有什么影响。因此从中可以认识到,缺乏对食品安全正确的认识是造成其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2.贪利动机比较突出。犯罪行为人在得知自己所饲养的畜禽患病后,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损失,往往会选择将一些病死的畜禽进行出售,从而构成犯罪行为。还有一部分犯罪行为人则是专门为了从中牟取暴利,从而不计后果、不计代价地实施大量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因此,从个人因素上来看,对于经济利益的不合理追求,是其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3.侥幸心理较强。从当前许多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到,很多犯罪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并且食品安全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相比,具有十分明显的隐蔽性,很多对于人体所造成的危害都是长期性的,并不会在短期内得以显现。而正是如此,才导致这些犯罪行为人十分容易产生侥幸心理,甚至当其罪行暴露之后,往往还会认为自己是因为“运气不佳”所造成的。因此,想要对当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施行更为严格的治理与防范,就需要尽可能地打击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3]。
从实际情况上来看,我国食品市场以及饮食业的主体非常多,规模大小参差不齐,所以在监管难度上往往非常大。尽管我国已经逐渐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是依然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漏洞。并且相关部门人员的执法能力实际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检测设备以及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提高。同时,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也不够完善,比如虽然已经建立了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监管难度十分大,从而导致犯罪行为人有机可乘,甚至还会导致部分人群产生一种对法律的侥幸心理。除此之外,在当前很多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可以发现,很多案件往往很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往往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对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规制,追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况非常少,从而导致在食品安全方面没能给犯罪人员形成有效的威慑。并且在实际的处罚过程中,缓刑的比例也相当高,对于其罚金的数额大小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上述这些问题都会给食品安全问题的防控产生很大的阻碍[4]。
民以食为天,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上来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因此,想要更好地维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就需要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与防控,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加强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下面是对食品安全犯罪防控治理对策的具体分析。
就目前来看,针对食品安全案件,我国《刑法》判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很多地方亟待完善。因此,想要利用《刑法》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治理与防控,就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且更具操作性的食品安全刑事保障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需要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条例所组成,并且还需要尽可能地做到相互之间彼此衔接[5]。同时,在这一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将各法律、法规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做到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相一致,并且,在案件的定义以及判罚方面还需要与我国的《刑法》做到统一与衔接。因为一旦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没能与《刑法》做到统一与衔接,那么就会导致在具体的判罚上处罚率较低,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威慑性,从而难以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有效治理与防控。
从很多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来看,相关政府部门是存在一定监管责任的,并且想要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实现防控,那么就必须强化政府的监管。但是从实际情况上来看,在很多案件中政府的监管行为仅仅体现在了事后对犯罪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上,从而导致部分犯罪行为人会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一种侥幸心理,也很难达到一种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因此,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应当仅仅表现在事后的处罚上,而是需要强化对整个可能的犯罪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并有效杜绝对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调查、不移交、不上报,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现象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刑法》的作用,对食品犯罪行为实现更强有力的防控与治理。
当前,从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管行为来看,依然是行政处理较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并且所查处的基本上都是一般的犯罪行为人,由于是行政处理,也无法对案件展开深层次的调查,很少会去追究幕后的主犯、共犯,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甚至还会助长一些违法分子的气焰,这对于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都是十分不利的,就拿此前轰动一时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来说,其发生并不是偶然的事件,而是我国整个奶制品监管体系的失控,即便是一些知名的奶制品企业也无一幸免。因此,从这一事件上来看,食品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部分企业的管理漏洞以及个人对利益的贪恋,但是相关的食品监管部门是不是也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否则不仅会使我国的食品监管形同虚设,而且还会成为酝酿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新土壤。所以,想要对当前我国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更好的管控与治理,就需要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严厉的打击,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民守住食品安全中最重要的关卡。
从我国刑事法律上来看,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刑事责任行为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犯罪行为,与行政以及民事案件是存在着很大区别的,所以在对待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这件事上,有关的行政部门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对于在处理食品安全案件过程中谎报、授意他人隐瞒的有关部门人员,应当给予降级以及撤职的行政处罚;如果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并构成犯罪行为的,不仅需要在行政上进行处罚,还需要依法对其行为追究刑事责任[6]。
与其他明显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相比,食品安全犯罪具有十分强的隐蔽性以及分散性。因此,往往想要及时地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对案件进行查处,仅仅依靠执法机关的力量是很难做到的。为此,就需要充分调动社会上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来。具体来说,需要在各地逐渐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机制,并借助于有奖举报的方式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力度,通过广告、新媒体以及广播等传播渠道让更多人了解与熟悉举报电话,从而让有奖举报制度的作用得到更为充分地发挥,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人人喊打”。
想要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实行更为有效的防控,政府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食品安全意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当前的新媒体渠道进行宣传,也可以通过发放手册以及组织相关个体经营户参与培训等方式。这样一来,就能让更多的食品生产者以及销售者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也能从中了解到实施食品安全犯罪所需要承担的后果。以此来让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法律意识不断得到加强,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一些因为无知以及无良所实施犯罪的概率。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但是直到如今,这种问题一直都没能得到有效解决。而想要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实现更为有效的治理,除了上文所说到的几条措施以外,还应当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测,并确保每一项监测措施都得到有效落实。这样一来,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形成一种遏制,对食品生产以及销售环节进行规范,从而让市场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难以得到正常的流通,从源头上对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进行排查,从而保卫人们“舌尖上”的安全。
综上所述,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却悄悄“抬头”。为了更为有效地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治理与防控,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具有操作性的食品安全刑事保障法律体系;重视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完善检举制度,协同防控犯罪;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减少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