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凯
中共江永县委党校,湖南 永州 425400
环境立法的目的是使环境资源能得到合理利用,防止和治理生态污染与生态破坏,保证人民健康并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而促进当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观要求我们要建设生态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关系,在当前环境情况下存在整治问题,想要解决现在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县域生态环境的办法也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建设体系去维系。
纯自然生态文明观立足于人与自然,即人们在改造客观生态世界的同时保护生态世界,并且自觉改进和调整人们和自然世界两者之间的关系,创建优良的生态环境所得到的客观生态世界物质和精神总体之和,主要用于解决纯自然的生态危机。以某县为例,该县全县有大小水利工程3158处,其中中型水库2座,中型河坝1座,小I型水库12座,小Ⅱ型水库54座,山塘3092口,总蓄引水量1.94亿立方米;其中有人工饮水工程52处。近年平均降水量为1492.1毫米,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发电量达13.71万千瓦,技术可开发量达6.84千瓦。可以说水资源非常丰富。按照国家《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的要求,以某县来叙述,该县共有五家位于某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站,理应列为退出类。近期也是按照巡视要求,进行了例行整改。可见相关部门未能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相关部门交办问题整改标准不高、以罚代管,整改口号流于形式;水利等部门对小水电清理整治重视不够,工作不严不实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其本质是没有树立发展中的纯自然生态文明观。
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生态文明观立足于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自然性与可实施性的和谐协调统一的生态文明观点。即以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自然性与可实施性的和谐协调统一作为目的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不断发展的过程,并且得到良好的有效结果。也就是说,它的本质就是保护和恢复还有改造革新的自然和谐统一,生产不断发展,生活变得富裕的同时保持生态良好,这与人类生活发展相联系起来。基于某区域经济与生态的特点,不适宜发展大型重工业,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提出“生态立县”和创“文明、卫生”县城,主打“五香”无公害生态农副产品,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观的深度体现。
基于人与人、人与自然生态文明观。其本质是把人类社会整个系统整合入自然生态系统,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双重和谐,不是单一方面的和谐,从而实现社会、自然、经济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发展,这种层次更高,更广泛。主要用于解决广义生态危机[1]。基于此以某县为例进行分析,某县要高度重视县域内某国家草地开发项目中的生态特点,既要把握好新能源风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也要进一步对生态环境进行评估,深入践行广义的生态文明观。
在研究过程中,首先需要就生态文明进行分析。生态文明在于优化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建立一个有序、科学的生态运作体系,更好地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要求。贴合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绿色可持续发展步伐,坚持对于生态文明的推进,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进程,对我国建设以及民族复兴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对于生态文明观的意义以及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例如,很多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出现了破坏环境、违背了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行为方略,对于社会也造成了较为不好的影响。而生态文明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价值导向,对于唤醒广大民族生态忧患意识、正确认识生态问题的严重性具有极大的帮助。为了更好地加快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进程,需要完善有关的环境法律制度,严格实现法治效果。纠正对于生态文明观的错误理念,促进我国生态文明观建设能够实现又快又好发展[2]。
为了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以及国策,需要根据环境治理的政策,完成生态与法制的融合。例如,为了实现生态法治体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制度,包含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更好地方便了我国执行一系列的环保政策,打造全新的环保体系。在这些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人与自然的发展要素[3]。在未来,需要结合生态文明,进行我国生态环境发展绿色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将其作为我国目前建设的首要目标。在“五位一体”提出以及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理念下,实现“四个全面”。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深入,对目前的生态文明理念,需要更好地实现融合推广。从我国总体发展而言,我国环境与以往相比实现了相应转变。但对于群众而言,绝不能大意以及松懈。我国部分地区,尤其二、三线城市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环境治理问题。且在各种法律条款中,由于法律条款自身的时效性,生态法制建设较为艰难,但其总体依然是一条优越的法制环境治理道路。在此道路上,需要更好地完善其法律责任,实现法治建设、法治行动,使群众能够更好地从认知程度上了解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身体力行地投入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有效发展[4]。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环境治理也可以用法律来助力。由此可见,对于生态文明法治制度,其展开的法律原则可以更好地使生态文明法治制度能够跟随当地的实际情况得以开展,保障其践行基础。在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过程中,法律原则的融合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为其把握正确航向。一直以来,因为法律原则是方向性的引导,可以构建生态文明法治制度的实施[5]。因此,对于整个生态文明法治制度的构建基础,生态文明法制制度可以落实其根基以及底座。生态文明法治制度具备全新的法律责任以及模式,主要可包含以下几点: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文明的建设根本在于服务。因此,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开展前提在于以人为本。一直以来,对于生态文明的建设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生态文明建设首要目标是要保护生态环境,而忽视了人的生存以及发展。这就出现了环保领域单一性的现象,在环境保护下,很多环保体系不利于我国农业领域发展,也不利于工业领域发展。虽然环保与农业、工业领域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对立性,但并非绝对对立。在保证三方能够得到有效发展的基础上,可以遵循法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体现生态文明自身的价值以及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最终目标在于服务于人,因此其需要更好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利用自然以及开发资源过程中,充分地实现自然规律保护,达成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的理念。在发展中,可以更好地从野蛮走向文明。但在工业革命时期,由于人类并没有了解到自然与人类发展的关系,这就使自然资源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过度开发以及利用。因此,基于生态现状,必须加强对于自然的重新审视,融合自然关系,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可以更好地实现全面成长以及和谐发展。
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其最重要的原则便是协调。一直以来,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存在着紧张关系。改革开放使我国注重经济发展,但却忽视了环境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环境保护上取得的成就,产生的环境问题尤为明显。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出现的问题纠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由此得以提出。生态文明理念的内在要求之一,便是全面协调好经济发展,并就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融合。在协调原则上,本质意义可以找寻经济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主体,树立平衡点。在未来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也不以为了环境保护而影响经济发展。
生态文明的建设,不仅需要保护整个环境,解决有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隐患。同时,更需要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完成融合,真正地做到谁污染谁治理。对于损害担责而言,需要体现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例如,新推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是否损害环境未来发展,市级政府作为本区域内生态环境负责人,更好地体现损害担责原则。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需要融合我国战略层次,以国家高度作为顶层设计,使个体能够全面参与,将公众参与作为一个主体。例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我国一直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如权力过剩或权力不足。因此,从此角度分析,公众参与可以更好地解决权力不足问题,并就权力过剩进行监督。
结合县域地域环境,完善立法的不足,将立法与生态文明观相融合,增加惩处措施。新时代的生态法治实行的前提是将法律体系贴近生态,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有了比较完备的生态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内涵是生态正义的直观表现,我们要将生态正义法治化,生态法治体系要追求生态权益。
在我国,党是一切活动的主要领导者,起着核心作用,一切的活动与工作的实行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因此,党在生态文明思想上要完成思想确立。此外,政府是法治过程中行动实行的主力军,所以政府相关执行人员与各职能部门和机关开展生态领域法规“大学习、大比武”活动,一是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做好自我监督学习工作,因为政府是社会活动的主要宣传者,在环境生态保护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二是政府在加强落实制度的同时,也要提升执法队伍的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明纪律,守住红线,在保证充实执法队伍人员数量的同时也要严把质量关,而且要让人民群众的检举权和监督权用到实处,推进全县全民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体制,从而使生态文明观得以实施践行,在法制与民众的监督下为其保驾护航。
对于我国公民而言,为了更好地提升公民法律环境意识,良好的法律体系以及公民环保自我认知是整个环境法制定以及完善的前提[7]。在环保意识中,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否,与环境状况以及环境保护的未来发展有密不可分的关联。公民价值观是体现在环境保护的具体行为上的,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总体水准依然较差。在主动参与环保意识以及自身所具备的环保知识中,与发达国家相比均处于较低水准。在环境保护上,公民会将环境保护认为是政府应做之事,但将环保事业作为一个链条而言,政府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为把握大局。在社会普及环保知识,更好地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可以使环保事业有效。此外,在生产者、消费者中,公民处于经济建设的每一环节,公民的自身素质高低决定着我国环保事业的成败。在建设生态文明的环境中,必须利用此契机,由党员发挥领导优势,提升法治理念,使社会能够形成自觉的环保意识。保障公民能够在知晓法律的情况下,自觉地遵法、守法[8]。
生态文明水平的高低在于生态文明法治与法制的完备程度,在于执法队伍的业务专精,在于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满意度与认知监督水平。生态文明的硬实力是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其软实力是完备的法律制度。爱护蓝天碧水,需要最锋利的法律武器,最严格的执法力度,生态管理模式和法律法规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未来的路将走向何方。生态文明观视角下的法律制定和法治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社会性质和本土环境实情,也离不开地域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县域特殊的环境、经济以及政治等多方面因素,而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法治、幸福”的最美小城的目标,以迎接创国家文明、卫生城市这个契机,完善区域地方性法规,全民参与,在良法善治下打造高质量的绿色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