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修订的若干问题思考

2022-11-21 17:53杜前进
法制博览 2022年12期
关键词:森林法权属林地

杜前进

漳平市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福建 漳平 364400

1984年我国首次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分别在1998年、2009年、2019年经过了三次的修订,相关的内容也从早期的七个章节四十二条增加到了九个章节八十四条。从《森林法》的修订来看,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与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需求相符合,同时在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丰富以后,更好地保障我国的生态绿色发展,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新《森林法》主要是立足于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以及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来进行细致修订的,并且与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优先,以及生态优先紧密结合以后,进行了一系列新的调整[1]。鉴于此,本文首先针对新《森林法》修订的亮点进行阐述,再深入地对修订的重要方面进行探索,旨在更好地将我国新《森林法》的各项法律法规深入落实。

一、新《森林法》修订的亮点

(一)融入了新发展理念,具有新时代特征

新《森林法》在修订的过程中,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理念有机地融合,将创新和绿色,以及开放和共享等发展理念充分地体现[2]。此外新《森林法》还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目前国内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均衡性不足和充分性不足等方面的问题紧密地联系,立足于对民众生态多样化需求满足,对生态公共产品进行不断地发展,还要以国家培育良好的生态森林为基础的目标,将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核心作用性充分地发挥出来,进而将更好的生态服务和产品提供给民众。此外就是要对森林资源进行科学的开发和使用,对林区的民众要加强指导工作,让其能够对森林的社会和经济以及生态效益等发挥最大限度的促进作用,就此方面来说,新《森林法》的拟定和完善,全面凸显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绿色发展的时代特征性。

(二)目标责任明确,具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在我国的新《森林法》当中,对于国家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开发的主要目标责任和测评的制度体系进行了明确,要求上级单位要对下级单位开展全方位的指标测评工作,而后要将测评的结果进行公示,以此来保障生态资源的良好修复和保值增值,对我国构建生态文明产生促进的一面。并且新《森林法》还以强化治理体系建设为抓手,对森林治理的能力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地方政府要将林长制进行科学的构建,地方的林业管理单位要依照自身的职责,深入地落实分级管控的原则,对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进行明确以后,开展全面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实现森林资源管理意识的增强。此外还要求对森林的发展和保护问题进行协调,对不同类型的森林违法犯罪行为要开展深入的打击,此方面对于森林的治理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性,同时自身的创新和可操作性也相对较强[3]。

(三)森林权属界定清晰,体现了不同权利的主体平等与责权统一

新《森林法》中针对森林权属的问题进行了单独章节的设置,同时对于森林权属的基础性质也进行了强调,依照我国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的变化情况,对于森林的登记也进行了规范,对林木和林地的权属问题给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森林的运营和承包以及所有权等方面进行分置,实现生产要素之间的科学发展,并且对于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管理看护的积极性产生促进的一面。从森林权利的登记方面来看,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的单位负责对重点的林区开展登记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单位对其开展整体的登记造册,并且审核完成以后对证书进行发放。从权属的确定方面来看,其主要是将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参考,规定了国家或者是集体为林地的权属主体,林木所有权能够开展不同类型的运营活动。林地的承包运营主体拥有运营的权利,而没有实施承包运营的林地,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对其实施整体的运营。此外针对林地的运营权利方面,要求经过批准或者是签订了合同以后,能够对其开展出租和转让以及作价出资等方面实施流转,将权利主体的权责和平等进行了有机的整合[4]。

二、新《森林法》修改的若干问题分析

(一)森林分类经营

在新《森林法》总则当中,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林地和商品类型的林地等开展运营管理进行了明确,此方面的修订是立足于林业工作分类运营改革而实施的,并且依照森林的主导和生态区位的功能性,对八种不同的公益区域林地进行了有效的确定,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和没有开发利用的原始森林等等。针对森林的运营管理权力确定以后,要求对公益林地开展全方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商品运营的林地拥有主体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开展自主运营的活动[5]。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林地实施分类别的管理以后,能够让其功能性和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同时对于森林的不同功能性也可以进行整体的协调和发展。我国政府针对商品林地运营期间,对于商品林的发展持鼓励的态度,并且界定了没有对其进行公益林地都属于商品林地,商品林地的权属主体可以使用集约化的发展模式,对生产力进行全面的激发和创新,以此来对经济效益进行提升,实现林地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6]。除此以外,还要求商品林地依照自身的现实情况,科学地选取采伐的模式,但是要注意对砍伐的面积进行控制。

(二)森林权属

新《森林法》当中对于森林的权属章节增加了以后,明确了森林资源的权属主体为国家,并且对于产区保护也进行了强化,此方面的修订不仅对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运营权,以及承包权制定了明确标准,并且对于不同权利主体的条件和实现方式,以及权利的边界等等方面进行了界定。新《森林法》针对森林权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效的明确以后,其对于森林权属制度的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也将人和林地、人和林之间的关系,逐步地转变为了运营主体和政府的关系,以及拥有主体和使用主体关系等方面,构建和完善了森林管理服务和投融资服务等体系[7],在林业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有效纳入了资本和股权以及财富和资源,为我国的林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能够实现绿色发展和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双赢[8]。此外,早期在对国有的森林资源权属使用的期间,主要是以无偿划拨的模式,来将运营使用的权利赋予林业管理单位和林场[9],但是在新《森林法》当中,针对公益林地以外的商业林地,能够让林地的权属拥有主体使用,并且该主体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了森林和树木的使用权利以后,能够实施出租和转让以及作价出资等等,充分证明了林地使用的主体并不是早期的林业管理局和林场[10]。

(三)“放管服”改革

从客观方面来看,新《森林法》当中对于采伐许可的相关制度,以及采伐的限额等制度给与保留,但是对于森林木材的运输许可制度全面消除,此外还针对几个老旧的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订,其主要为下述几个方面:首先就是对采伐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要求了采伐的相关限额要经过国务院的林业主管单位许可以后,同时还要上报当地的省一级的政府,在经过批准以后才能够实施,同时国务院要对其进行备案。其次就是针对采伐许可证的发放范围进行了改变。在新《森林法》当中针对采伐的相关规定,要求了自然保护区之外的林木不需要对采伐许可证进行申请,同时不属于公益林地的林木以及防护林等等,也不需要对采伐许可证进行申请,但是要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来进行管理和维护[11]。但是针对采伐的许可审批程序要进行完善,在对采伐的许可证进行申请的过程中,早期存在申请特别困难的情况,因此在新《森林法》当中,对于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程序给予了丰富,以此来对办事的效率进行提升,同时针对采伐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范,并且对于申请材料也给予简化,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将审批的流程进行便捷化[12]。最后就是针对采伐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在最近几年时间中,越来越多的民众对花卉盆栽喜爱的程度不断地提升,因此少数的违法人员为了能够实现自身的利益获取,对野生的树木进行大肆挖掘,造成了严重的植被破坏的情况,损坏了区域的林地生态,同时对于当地民众的生活环境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所以在新《森林法》当中,要求了采挖移植林木要依照采伐木来实施管理工作,以此来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更好的保护。

(四)扶持制度

新《森林法》中纳入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制度,同时对于公益林地的补偿重点和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以及保护区的生态效益补偿等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以此来对公益林地的保护力度不断地强化,此外还针对森林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融资保障体系等方面也进行了完善,对于林业投融资政策实践期间出现的问题给予有效弥补。从客观的方面来看,新《森林法》对林业投融资的保障机制进行修订明确以后,要求了我国政府可以针对林业开展信贷的相关业务,加之林业保险的支撑,能够全面地激发林业运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对于我国的林业发展也注入了新的活力[13]。

(五)监督保障制度

新《森林法》针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以及更新等方面,规定了监督检查的细则,同时也明确了林业主管单位是开展此项工作的核心。为了能够让林业的主管单位依照相关的行政法规开展监督工作,新《森林法》当中对于“监督检查”章节给予增加,同时对于监督检查的制度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确定,能够让林业部门开展扣押和查封等等强制性的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森林法》在经过了重新的修订以后,不仅为生态文明的健康发展给予了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对于森林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于物质和文化,以及生态等等方面的需求也进行了全面的满足。此外新《森林法》修订中针对分类运营和权属,以及放管服改革和扶持等制度方面,进行了细致的修订,不仅对于目标进行强化,同时也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全面地凸显了出来,同时也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给予了展现,对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落实有着极大的意义,能够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本文在

对新《森林法》进行研究分析以后认为,在实践的过程中可以从激发林农积极性,丰富林业多样性,以及扩大林业产业发展几个方面来更好地实施,首先就是在林业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要实现现代化和生态化,才能够让林业产业朝着规模化的方面不断地推进;其次就是林农的积极性激发以后,在对其权利进行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可以让其生活质量实现更好的提升,进而对于林地的生产属性也能够更好地发展;最后就是要想保障森林的良好发展,就要对覆盖率不断地扩大,对森林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改善,以此来保障森林资源能够可持续地使用,进而对于森林的生物和生态平衡进行有效保障。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发展森林旅游产业的方式,有效地满足城镇民众对于绿色生活的现实需求,进而将民众的生活幸福感不断地增强。

猜你喜欢
森林法权属林地
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合理认定
立足职能发挥作用 全面推动新修订的《森林法》贯彻实施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举行新《森林法》宣传活动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有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森林法修改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
丹东市林地分类研究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
浅谈林地保护及恢复措施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
论权属档案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