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2022-11-21 18:04王莎莎
西部学刊 2022年19期
关键词:前科犯罪行为刑罚

王莎莎

未成年人由于诸多方面的不成熟,受内外因素的影响,有的很容易迷失心性而走入犯罪歧途。为了不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十分必要的[1]。要了解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首先要从前科的概念入手。前科分为一般意义上的前科和刑法意义上的前科,总体来看,前科是指对人不利的、足以影响一个人终生的污点。因为前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有诸多不良影响,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对未成年犯本人和社会有重要意义。通过参考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现实情况,现对我国构建以及有效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探讨。

一、前科概述

(一)前科的概念

若要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首先应该了解前科是什么,追根溯源,才能更好地明晰前科消灭制度。总体来讲,我国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人在经过法院审理后,被判处刑罚,刑罚已经由其本人执行完毕,后又实施犯罪行为[2]。通常来看,前科是指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经法院审理认定其有罪的判决,其物质载体是司法机关掌握的当事人的档案资料。所以说这些记录着前科信息的司法资料是十分重要的,国家事务的运作、刑事司法制度的贯彻、社会的稳定均离不开那些保留在有关机关的材料。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曾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受过刑罚处罚,如果他想当兵、就业,须向有关单位如实陈述自己曾受过刑罚的过去,绝对不能隐瞒。前科,是司法机关对一个人过去的行为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往往会影响这个人的现在包括未来,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在婚姻中,凡是有前科的,人们往往会对其有一些偏见,虽然也许不会显现在明处,但已经在心里出现了隔阂,所以前科对人的影响往往是终生的。

(二)前科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影响后果

1.前科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法律后果

从刑法范畴上看,法官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进行决议时需要考虑各类量刑情节,各类量刑情节就成为法官决议犯罪分子能否可以被免去刑罚或决定刑罚轻重的要素[3]。法官在量刑上有自由裁量权,前科是酌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法官根据酌定量刑情节对案件的量刑作出判定,有前科的人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将被从重处罚。

在民事、行政领域中,前科人员不能从事两类职业,一类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职业,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教师法》等都规定,如果一个人曾经受过刑罚,无论是因何原因受到的刑罚,都不能在相应的职业或特定的单位任职。还有一类是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职务,《公证法》第二十条强调有过前科的人的就业限制,《兵役法》规定如果一个犯罪行为人被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他不能服兵役。

2.前科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非法律后果

在一些公民眼中,如果一个人曾经犯过罪,背负前科,那这个人身上就永远有污点存在,不论他干过多少好事或为人是多么和善。事实上,未成年人因为各方面尚未成熟,很容易被人哄骗、被物质吸引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等他们成熟明白事理后,会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他们真切希望能过上和普通人一样的生活,所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被改教后,在行动和思想上是有很大变好的可能性的。如果早早地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极容易使有的人自暴自弃,那么他们的一生就彻底地毁了[4]。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解释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前科消灭是指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犯罪人曾被宣告有罪的法律事实或者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法律事实,将这种法律事实予以注销的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前科消灭是指曾被宣告有罪或者实际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在经过某个机关一定时期的考察后,认为该犯罪人已经满足了前科消灭的所有必需条件,就可以启动法定的前科消灭程序,使其犯罪前科得以消灭的法律制度。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未成年犯罪人虽然事实上年龄小,但确实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种有罪的、触犯法律的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不能因为满足某些法定条件而把宣告有罪的法律事实予以注销,仿佛一切都没有发生过,未免这样有些太过彻底化与理想化。后一种观点提出的前提是承认确实有前科的存在,前科消灭的方式与前科消灭的结果也都包括在内,使得前科消灭的概念和内涵变得更加完整。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二款是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背景[5]。其中未成年人轻罪报告的义务免除,是对前科报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根据,其目的是避免前科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它不仅在学习工作中存在,普通的日常生活中也有很多[6]。

近年来,在全国一些地区法院展开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提交密封的轻罪犯罪记录或消除试点,目的是为了能够让未成年人健康地成长。未成年人大多心智不成熟,想法极容易被他人所诱导,情绪波动大,很容易失控、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自身的主观恶性比较小,等他们再长大一些,也许想法会完全改变,会极度后悔自己当初的所作所为。所以对曾经犯过罪的未成年犯要立足于教育、拯救,而不是彻底放弃,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了希望。

(三)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消除犯罪“标签”

可以试想一下,如果犯罪人因为多方面原因在未成年时不慎失足,他需要用自己的一生来弥补曾经犯下的错误。对于当时心智还不成熟、没有分清是非的未成年人来说,这样的惩罚未免太过于残酷了。如果能够对未成年人采取一种谅解的态度,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则可以让他们同样拥有一个崭新灿烂的人生,不再因为曾经的失足而悔恨终生。

2.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目的

刑事处罚有双重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惩办罪犯,另一方面是为了预防犯罪。未成年犯在犯罪受罚后同样需要学习科学知识和技术,目的是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但这个时候,前科的存在往往是未成年犯回归社会路上的绊脚石,大多数人会因为他们曾经受过刑罚而被疏远,犯罪标签会终生伴随着他们,这样不利于他们重返社会,这与刑罚的改造、教育目的背道相驰。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个难题,因为这个制度不仅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惩戒,也实现了刑罚的预防目的,减少再犯罪的情况,有助于恢复未成年犯正常的法律地位,帮助其走上正轨。

3.有利于未成年人家庭合睦[7]

家庭关系对于未成年人成长是十分重要的,绝大多数未成年的犯罪行为大多发生于叛逆期,叛逆期的孩子们心智不成熟,不容易理解父母的良苦用心,与父母的关系越发紧张,不喜欢受父母的约束与管制,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发生犯罪行为。等他们再成熟一些,明白一些事理与亲情,就会对亲情理解得很透彻,会十分珍惜与父母之间的感情。若这些懂得珍惜的孩子能够迷途知返,给他们机会是必要的,所以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未成年人家庭和睦是有作用的。

4.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有很大的区别,我们应该对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表现出的特殊行为表示理解,因为这种特殊行为会随着年龄的增长,慢慢地发生转变。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目的是抹掉少年犯的犯罪事实污点,更彻底地消除社会对少年犯的社会歧视,为他们的学习、工作提供公平的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他们能够平等地享有权利。

5.有利于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属于比较特殊的群体,心智还没有发育成熟,他们的成长离不开家庭、离不开学校、更离不开社会,只有这三方共同配合,才能塑造出优秀的未成年人。所以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予以特别的法律及司法保护是一个国家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社会在急速发展,时代在持续进步,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多部法典,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还有不足之处,为了加快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

三、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国外立法现状

1.美国立法

美国联邦与各州政府均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典,譬如《美国未成年犯教养法》《得克萨斯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典》《纽约州家事法院法》等。从《美国未成年犯教养法》第七百八十一条可知,美国对于未成年犯迷途知返给予高度的宽容,未成年犯罪人并不需要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前科,而是采用一种比较简单的方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由法院主动采取。

2.德国立法[8]

在德国,未成年人的信息往往在中央登记上记载,但有一些不在中央登记上记载的信息由为未成年人特设的教育记录来记录。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一般认为,在十五年期限届满后,只要私人无法获得相关信息,或者相关记录已经被勾销,那么该青少年可以自称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德国《少年法院法》第九十七条直接规定了两年的期限,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犯表现出色,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后向法官申请消除犯罪记录,同样强调了在消灭未成年人前科方面法院的重要性。

(二)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消灭方式

1.因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日本《少年法》中的一项规定是,如果一个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实施,且刑期执行已完成或可免于执行,则根据适用于该人的资格令,将其视为没有受过刑罚处罚,如果接受暂停执行,则该暂停期应视为该刑期届满,并应适用前款的决定;对于前款而言,应宣布停止执行。那些被判处刑罚和已经执行了轻度刑罚的人,或者被豁免执行死刑的人,应该被视为没有受到惩罚;这种情况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消灭犯罪记录。

2.因法院裁定而消灭

因法院判决而被排除在外,意味着法院将在请求消灭后通过裁决来消除刑事污点。德国法律规定,应检察官的要求,或者如果被判刑的人未达到要求的年龄,则少年法院可以就该犯罪记录向提供协助的机构代表宣布取消,当已经执行两年或宣布取消判决后才能作出犯罪记录清除命令。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不应做出上述命令。可见清除犯罪记录对被定罪的未成年人尤为重要,并且不限于此。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一)由法律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首先应进行相关立法,由法律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9]。现阶段,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立法构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现阶段我国法律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进行整合,结合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与具体国情,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法典,在该法典中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进行具体的规定[10]。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没必要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典,只要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加以详细规定即可。

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生理、心智均尚未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较大的区别,未成年人犯罪后对其进行矫正的难度相对较低,故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并将相关的配套法律予以完善。同时,因法律的制定、修改、设立程序具有一定的难度,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故应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采取多步走的方式,现阶段先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待时机成熟以后,整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台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最终目的是建立成熟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1]。

(二)完善相应配套措施

一是协调好档案制度与户籍制度关系。我国采取的是户籍制度,一个人出生、上学、结婚、就业等都受到户籍制度的制约,与户籍制度相匹配的是人事档案制度,正因为有人事档案制度的存在才会使“前科”对一个人的影响这么大。所以若要在中国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一定要协调好人事档案制度与户籍制度的关系。

二是依靠社区矫正[12]。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不仅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而且要有其他司法手段来保障实施的效果,譬如社区矫正干预。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惩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避免监禁刑带来的严重影响,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指引,同样可以将社区矫正对象中的表现作为是否采取前科消灭的依据,保证该制度有效运行。

三是加强对涉案人员的言论限制。媒体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案件信息泄露,因此需要制定和实施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的限制制度[13]。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作为对案件情况了解最多的人,他对外的不当言论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也不能忽视对辩护律师的限制。只有把每一个方面都考虑到,把每一步都走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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