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张喜亮
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是在改革中不断完善的。1927年,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了国有企业概念,上个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便开始了领导改造、设立国有企业的实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有企业之管理原则和体制得以创立,并不断改革完善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武装在福建开辟了革命根据地,当时的长汀是首屈一指的经济中心城市,有十几家公营工厂和上百家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如中华织布厂、红军被服厂、印刷厂、斗笠厂、弹棉厂、兵工厂、熬盐厂等,公营、集体、个体等不同性质的企业,有工人5000余人,为解决苏区军民的给养和粉碎国民党对苏区的经济“封锁”作出过巨大的贡献。1933年1月至8月,刘少奇多次深入汀州市各工厂和手工业合作社并在调查研究中发现:一些国有工业企业参照红军的做法,实行军事化管理,在工厂重大管理与决策上,政委拥有最终决定权,厂长却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多数工厂没有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原材料浪费的现象非常严重;生产不讲成本,不计盈亏,生产出的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不少产品报废;工人不分技术高低、工作好坏,报酬一律相同等弊端。针对企业的这些问题,刘少奇提出了修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建议,要求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建立完全的厂长负责制。”
1934年3月,刘少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论国家工厂的管理》,发表在苏区中央局机关刊物《斗争》第51期上,这篇文章明确提出了国有工厂管理体制的具体构想。刘少奇指出,必须建立厂长个人负责制:“厂长对于全厂的生产和行政,负有绝对的责任。因此,他有权利决定和支配全厂的一切问题,在不违反劳动法的范围内,关于工资、工作时间、生产数量,以及调动处分和开除工人职员等,厂长是有完全的权利决定与执行。但厂长在决定各种问题时,必须事先与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商量,尽可能取得他们同意,配合党和工会系统一致执行。但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不同意时,厂长有最后决定执行的权利(有政委时一定要得到政委同意),并同时提到上级机关讨论。”刘少奇要求,必须要“建立真正的工厂制度,执行劳动纪律,科学计划生产,组织生产,吸收工人参加核算,算得愈清楚,愈有把握,愈不吃亏。”
1934年4月1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正式颁发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有企业《工厂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规定了国家工厂的管理体制:第一,在厂长之下设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工会代表、团支部代表、工厂其他负责人、工厂代表等5人或7人组成,开会时厂长是当然的主席,以解决厂内的重大问题;第二,管理委员会内设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和工会支部代表组成的“三人团”,以解决处理厂内日常问题;第三,工厂各生产部门设主任及领班,执行厂长的命令与决定,对所辖部门负有绝对的责任和解决本部门内的一切问题之权利,对违规工人的处分或开除必须呈报厂长才能执行;第四,国家工厂必须确立经济核算制度,按月规定生产计划与财政预算,按月将生产计划的实行情形详细报告该管上级机关。
《工厂管理条例》的实施,可谓是完成了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第一次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