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佳慧
西夏文献中多见“局分”一词。据《番汉合时掌中珠》记载,“局分”的西夏文形式写作“筞非”[1]15,“筞”意为事务,“非”意为侍奉,动宾结构,字面意思可理解为“奉事”。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令》)中,“筞非”于各章俯拾皆是,计四百五十余处,经常用在名词短语中。
《番汉合时掌中珠》中的“局分”是一种职务,出现在关于官职的记载部分,“中书枢密……都案案头 司吏都监 局分大小 尽皆指挥”[1]32-33,此处记录了官署名号和官吏称谓,且大致按地位从高到低排列,“局分”位于官职名称的末尾处,说明它只是地位并不尊贵的吏员。同样出自《番汉合时掌中珠》的还有“大人嗔怒 指挥局分”[1]34,“局分”作为“大人”的下属出现。与之相类似的是黑水城出土《杂集时用要字》①:“司分部十八朝廷中书……司吏都监狱家……局分勾当点察。”[2]145-146张涌泉在《敦煌经部文献合集》中对此处“局分”做出了解释,引用了《梦粱录》进行论述,“如富豪士庶吉筵凶席,合用椅桌、陈设书画、器皿盘合动事之数,则雇唤局分人员俱可圆备。……盖四司六局等人,祗直惯熟,不致失节,省主者之劳也。欲就名园异馆、寺观亭台,或湖舫会宾,但指挥局分,立可办集,皆能如仪。……且如筵会,不拘大小,或众官筵上喝犒,亦有次第,先茶酒,次厨司,三伎乐,四局分,五本主人从。”[3]344由此他得出结论,“所谓‘局分’殆即各局仆役人众也。”[4]4239这种说法在该语境下是正确的,但要明确《番汉合时掌中珠》中“局分”的释义,尚待考察丰富的西夏语料。
考察西夏“局分”所应用的范围,可以在宫内及诸司中处处找到它的踪迹。关于宫内“局分”,《天盛律令》卷十二记载,“内宫门及城门等关迟时,局分人依所定判断”[5]434。“内宫库局分人每日领取钥匙者,晚夕则当依法交还。”[5]439由上可知,位于宫内的“局分”主管关城门、管理仓库等杂役。关于诸司“局分”,上等两司均有使用,如《天盛律令》卷二十:“诸司判断公事时,未合于所定律令,有缺失语,当举语情,当引送中书内定之,别情依法兴板簿注册。倘若中转处不引送中书,及中书局分人不过问等,当依延误公文法承罪。”[5]609中书局分人,即在中书任职,管理此事的人员。《天盛律令》中,次等司使用“局分”一词的有中兴府、殿前司、御史、大都督府、三司、宣徽、皇城司、功德司等,如卷九:“京师当告于中兴府、御史,余文当告于职管处,应取状。其中有谓受枉误者时,于局分都案、案头、司吏争讼者当告于所属司大人,应转争讼局分人则转当地大人。”[5]338中等司中,有农田司、群牧司、监军司、军,如卷十七:“诸府、军、郡、县,边中地方内各库之库门上钥匙,勿置库局分处,每夜由所属管事大人藏之,每早晨当使领取。”[5]532-533下等司中有行宫司、马院司、边城司、郡县,如卷十九:“马院所属熟马、生马及所予汉、契丹马等中之患疾病、生癞者,当速告局分处,马工当遣医人视之。”[5]583末等司中有织绢院、寨,如卷四:“未得局分指示擅自放弃军寨,并令所率防守军马等散去时,住滞出不出,一律与边检校、营垒主管、州主等放弃军溜相同判断。”[5]196如此广泛的应用,说明“局分”的使用和官吏所辖的具体政务内容联系很小,它并不是一个从属于局级机构的固定官位,而是可以用于五等司中的各种领域。
“局分”用途广泛,释义关键在于局分所任的职务分类。《天盛律令》卷九记载,“诸局分人问公事中,未取贿赂,未徇情,问诉讼人情节充足,然未得实情,无理判断等罪,依所定判断”[5]341。“局分人”是官署中处理此处的诉讼公事者,作为职管事务的人员而存在。《天盛律令》卷十一:“诸局分人记、文书应由大人处校而启封,不许自行启之。”[5]383“局分”是大人手下负责送文书的小吏。“诸人为罪,他人告举,尔后司中局分人、其他人等导助有罪人寻爱乐、行贿、徇情而入举告人中时,是局分人则与枉法同……”[5]455“局分”是司内负责诉讼的吏员。以上例句中的“局分”,都是各语境下地位不高的办事人员,由此可见,西夏文“局分”作为名词的释义,应为官署的低级职事吏员。
关于西夏“局分”可以使用的具体官称,较为明确的有小监、都案、案头、司吏等低级司职,于《天盛律令》中多载。如局分小监,“局分小监、出纳、司吏等有官罚马二,庶人十五杖”[5]528。局分都案,“其中有谓受枉误者时,于局分都案、案头、司吏争讼者当告于所属司大人,应转争讼局分人则转当地大人”[5]338。局分案头,“若诸司先不录散册,不与典册、凭据好好校,案中不过问,相遮掩而不告时,局分案头、司吏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5]528。局分司吏,“倘若误期时,前五日以外,缓行自一日至五日者,局分司吏笞十五,其余罪勿治”[5]321。另外,“局分”经常在诸多并列的官职之内使用。《天盛律令》卷九:“诸司所奏者,大人、承旨、局分都案、案头、司吏等当引导而奏,不许独自奏。”[5]345官位严格按照从高到低排列,前面是官位较高的大人、承旨,“局分”的位置在都案、案头、司吏之前。同卷另载,“都监及小监、局分都案、案头、司吏等,已闻狱囚与职管大人、承旨隙之语,已承杀法指挥,无理而杀者,依故意杀人之从犯法判断”[5]333。前述官职较高的都监、小监,“局分”后接都案等。由前文可知,“局分”后的所有官职名称,都可分别找到和“局分”单独连用的例子。因此,“局分”后连用的官职名称,均在本句表示的“局分”职务之列。如上文引《天盛律令》卷十七,“局分小监、出纳、司吏等有官罚马二,庶人十五杖”[5]528,则本句中的“局分”为小监、出纳、司吏。
小监、都案的使用情况较为特殊。小监在上文例句“都监及小监、局分都案”[5]333中位于“局分都案”之前,被理解为大于“局分”范畴,而在“局分小监、出纳、司吏等有官罚马二”[5]528一处,明确属于“局分”官职。“局分都案”多见于前文,但都案也有被看作超出“局分”范畴的情况,如《天盛律令》卷十一,“若不明报时,大人、承旨、习判、都案、局分案头、司吏等所获何罪,视其未明之言情及言情轻重,酌量判断”[5]382-383。由此可见,小监、都案是西夏局分作为官位的分水岭。局分一词在官位高低方面有一定限制,但官位界限并没有完全固定,多应用于小监、都案及以下的小吏,指相关部门的低位公职。
由上述论证得知,“局分”还可以与官吏名相连,表示某些在职官吏,类似用法的短语如上文中的“局分司吏”“局分都案”“局分小监”“局分案头”等。又如“局分检人”,《天盛律令》卷四,“边地巡检、队提点、夜禁主管等,局分检沿口当常巡检,当紧紧指挥巡检人……局分检人中已检所属逸放”[5]207。在巡检、队提点、主管之职下负责巡查的吏员,便称为局分检人,这是对于“局分人”在巡检②职务下的灵活处理。关于局分的迁官,西夏设有磨勘司进行磨勘,《天盛律令》卷十记载了可以作为“局分”的都案、案头、司吏的磨勘制度:“三年毕不在续转中:中书、枢密大人、诸司案头、司吏。中书、枢密都案及京师诸司都案等,三年完毕应不应续转,依时节奏报实行。”[5]349与西夏简单的三年磨勘迁转相比,金代局分承应人的迁转制度则较为细密。《金史》卷五十三:“凡已上诸局分承应人,正隆二年格,有出身者皆以五十月为一考,五考出职,无出身者五十月止迁一官。大定二年、三年格,皆三十月为考,迁一重,四考出职。十二年,复加为五考。大定二十九年,又为四考。承安四年,复为五考。自大定十二年,凡增考者,惟护卫则否。”[6]1186由上述材料可知,夏、金局分的基本迁转制度均为依资序迁。但西夏同样注重局分的官员质量,《天盛律令》卷十:“彼权案头及司吏等于所遣都案处依律令三年毕续转时,称职而无住滞,则当遣往平级司中任正都案及下属司中案头等有缺额处。”[5]376只有“称职而无住滞”的官员才可以派遣到下一个官缺,虽然具体操作存在着一定难度,但体现了迁转制度对官员能力和政绩的要求。
“局分”常以名词短语形式出现,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局分人”。如《天盛律令》卷十七:“染匠依官染种种中,染制青一种时,局分人当磨勘,十斤可耗减一斤。”[5]555这里是指织绢院中的染匠及管理者。卷六:“若违律时,有组合成抄者处,首领、局分人等使不愿组合成抄,则徒一年,若其超出人数组合成抄,则徒二年。”[5]261这里是局分人一词在军抄中的使用,指首领以下管理军抄的小头目。“群牧司、农田司、功德司等三司所有属下人、马所有当注销者,当经由所属司,每隔三月报送殿前司一次,其中不按时报送延误者,其大小局分人等有住滞,则依迟误文书罪判断。”[5]263这是表示各司任职的低级官吏。卷五:“若违律大校毕局分人于所校军中受贿时,总计所受多少,按枉法贪赃判断。”[5]240这里的“局分人”即指军中任职点校器物数目的官吏。
“局分人”也可以简写为“局分”。《天盛律令》卷三:“按库局分人他人分别盗法,依其罪状判断。其中除库局分以外,仅旁人足五人则当按群盗论。”[5]170这里的“库局分人”和“库局分”指的都是看守仓库的官吏,局分人简写为局分。卷十七:“及彼逾期,则一律自一局分至三局分徒一年,自四局分至六局分徒二年……”[5]526“局分”是“局分人”的简写,“一局分”则为一位局分人之意。另外由“一局分”“三局分”可知,局分人的计数方式,为“数字+局分”。
另一种常见用法是“大小局分人”,《天盛律令》卷六:“其大小局分人等有住滞,则依迟误文书罪判断。”[5]263“大小局分人”,即相关职事的大小吏员,它还可以简写作“局分大小”及“大小局分”。又如卷七:“刺史、监军司局分大小、地方巡检等捕得已卖敕禁者而枉法释之,或问时转换其罪情,受贿徇情等,一律依第九卷上枉法加罪之罪状法判断。”[5]286这里的“局分大小”指监军司中的大小职事吏员,和“大小局分人”明显表示了相同含义。又如卷十九:“若违律时,寻安逸者、遣者、大小局分等一律徒二年。”[5]600“大小局分”则是大小违律吏员之意,即“大小局分人”。
“局分人”还有一种用法,“执局分人”。《天盛律令》卷十七:“诸局分人执官物种种应耗减者,执局分人迁转磨勘时,当依所定减其耗损。”[5]542本句中的“执局分人”明显和“局分人执官物”含义相同,即表示管理官府物品的官吏。同卷记载,“诸执局分人小监、出纳等之食粮,每月于边近处应取几何,依法当实予之”[5]541。“诸种种执局分人于所定长短期限内当告纳典册,各自收入、支出凭据等,皆当注于册上,不许留缺。”[5]528这些例证中,粮食、典册、凭据均属于官物,因此“执局分人”也应和前文含义相同。
将官署名加在“局分人”之前进行使用,也可以表示主管此事的当值吏员。如《天盛律令》卷三:“按库局分人他人分别盗法,依其罪状判断。”[5]170“库局分人”的含义为库内的相关吏员。又如卷九:“若诸司人未依季节而报,而中书、枢密局分人未过问等,一律依延误公文判断。”[5]323“枢密局分人”指枢密院管理公文之人。官署名称同样可以和“局分大小”连用,表示某官署内的大小在职官吏,如“若经略局分大小亦有争讼,则入状于匦匣中”[5]339,“只关取文、司局分大小转承次第等,匦匣司人当依法为之”[5]339。
“局分”还可以组成名词短语“局分处”。“局分处”代指上下文出现的职管部门,使用方式十分灵活,如《天盛律令》卷九“冬夏二季甚冷热时,中书、经略司等局分处当过问”[5]337,卷四“其中已检,检地派遣时,旁检人相接,当立便告于局分处”[5]203,卷五“正军、辅主之已向局分处告,且已减除,隐瞒者及不校者一律徒一年”[5]239,卷六“大小官员、待命者等引举诸人中有巧智艺能人,允许告局分处引荐奏官”[5]255。上述例子的范围上至中书、经略司,下至工匠组织,在如此广泛的语境之下反复出现的“局分处”明显并不是某个官署的专有称呼,而只是指代上下文出现的职官、小吏的所在任职官署。“局分处”还可以简写为“局分”。《天盛律令》卷四:“诸副行统等率军马防守,住于边境,在任时期日未满,及虽日满但其地上敌人不安定,及闻知有疑,未得局分指示擅自放弃军寨,并令所率防守军马等散去时,住滞出不出,一律与边检校、营垒主管、州主等放弃军溜相同判断。”[5]196由于“局分处”才能做出指示副行统放弃军寨的行为,因此此处的“局分”意为“局分处”,即上下文职事官吏所在官署。这也是“局分”作为名词的另一种含义。
“局分”一词不是西夏的原创,它是历史悠久的汉语词汇,很有可能是西夏由中原引进的,考察宋代“局分”的含义,有助于理解西夏语境下的“局分”。除了上文所提到的《梦粱录》,“局分”也出现在宋代的其他文献中,如《靖康要录》:“不可更分御前使唤之人,以失其余军士之心,兼自来权贵之家,及诸局分多占蔽,手下人盗博纵恣,稍加绳治,反遭屈辱。”[7]732-733此处的“局分”即为前句中的“御前使唤之人”,和《梦粱录》所记含义相似,都表示杂役。“局”作为宫中杂役机构诞生于南北朝,经过隋唐两代逐渐广为人知,于是宋代“局分”发展出了“局中杂役”的词义,并广为流传。这就可以解释“局分”一词流传至西夏时,被用作地位不高的职事者的原因。“局分”同样以低级办事吏员的含义存在于金代。《金史》卷五十三记载,金代有宫内局分承应人,其职务有护卫、尚衣承奉、知把书画、奉辇等,另有正班局分如尚药、地位低下的杂班局分如鹰坊子、其他局分如酪人[6]1183-1188。以上职务,涵盖了种种宫内低级公职乃至杂役。
金代拥有“局分人”,西夏“局分”的含义也与之相似,二者可以进行比较。关于人员选用,在西夏,选人出身高低对“局分”的人员选用影响不如金代明显。《天盛律令》卷十:“中书、枢密、经略使、次中下末等司都案者,遣干练、晓文字、知律法、善解之人,其遣法依以下所定,奏而遣之……中书、枢密诸司等应遣案头者,属司司吏中旧任职、晓文字、堪使人、晓事业、人有名者,依平级法量其业,奏报而遣为案头。”[5]375-377由此可知,选官原则主要表现在评估官员素质是否可以胜任,以及派遣“局分”官吏的机构等级是否合乎要求。金代则强调出身,《金史》卷五十三:“东宫妃护卫……有荫人与副巡检、讥察,无荫人与司军、军辖等除。”[6]1187美职为宗室子、恩荫子而留,而无恩荫者则被赐予相对低下的职务。西夏文献尚未体现出个人出身地位对于选任“局分”有明显的影响,这是相对于金代的一大特色。
无论是金代的“局分”,还是西夏的“局分”,都可以作为更高级官吏的备选队伍之一。《金史》卷四十九记载,山东、沧州盐司更换管勾,“以进士及部令史、译人、书史、译史、律科、经童、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为管勾,而罢其旧官”[6]1102。同样,西夏“局分”作为各部门的低级吏员,也随时可能得到进一步的晋升,成为地位较高的官员的预备队。《天盛律令》卷十记录了都案、案头、司吏的迁转条件,“中书、枢密等应遣都案者,当于本司正案头及经略、次等司正都案等中遣”[5]376。这是次等司正都案擢为中书、枢密都案的例子。“次等司都案者,于中书、枢密、经略使司正案头、中等司正都案、本司正案头等中遣。中等司都案者,于次等司正案头派正都案及权案头,中书、枢密司吏等派权都案等。彼权案头及司吏等于所遣都案处依律令三年毕续转时,称职而无住滞,则当遣往平级司中任正都案及下属司中案头等有缺额处。下等司都案者,于中等司正案头、中书、枢密司吏等派正都案及中等司权都案、次等司司吏等派权都案。末等司都案者,于下等司、本司等正案头、次等司司吏等派正都案及权案头,中等司司吏等派权都案。”[5]376-377由上述条规可知,作为“局分”的官吏,若任期已满且称职,则可以流转到上一等司中担任低一级职务,或在本司留任,或至下一等司任高一级的职务。
综上所述,《番汉合时掌中珠》中“局分”一词的释义,是各官署中的低级职事吏员,活跃于内宫、朝廷各司及不同地方官署。不同于官名,“局分”只代表职事。可以作为“局分”使用的,是小监、都案及以下官员。选任“局分”的标准主要是官吏才能,同时一部分可以作为“局分人”的官吏的磨勘年限、迁转制度也保存了下来。从语法角度来说,西夏文“局分”的形式为动宾结构,但可以作为名词十分灵活地应用在不同名词短语中。西夏“局分”的含义和宋代作为局属杂役,金代作为低级官吏、杂役的“局分”都有着相似的内涵,但不特别强调出身高低对职务的影响。
注释:
①《俄藏黑水城文献》定名为《杂字》。张涌泉指出:“许文芳、韦宝畏《俄藏黑水城2822号文书〈杂集时要用字〉研究》(《社科纵横》2005年第6期,以下简称《研究》)、马德《敦煌新本Дx02822〈杂集时用要字〉刍议》(《兰州学刊》2006年第1期,以下简称《刍议》)则认为本篇体制和内容均与敦煌写本S610、S3227、S3836、S6208、P3391等写本《杂集时用要字》相似,其中S610原题‘杂集时用要字壹阡叁伯言’,因据以改题作《杂集时用要字》。按以上三题,后题以存有原题的敦煌字书为参证,更具说服力,因从之以冠全篇。”故从之,定为《杂集时用要字》。张涌泉《敦煌经部文献合集》第4218页,中华书局,2008年。
②李华瑞在《西夏巡检简论》中,分类别讨论了巡检、检校的职能,简单概括,“负有巡逻、监视敌军出入境、国内人逃出境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