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静洁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新要求。从多年工作实践来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但要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取得新进展、新成就,则必须强化制度保障,厉行法治已然成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治究其根本是一种思维和工作方式。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的重要组成,是其他战略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全面”不仅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推进,而且要求我们将法治全面贯彻于各项事业发展的全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更加凸显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推进民族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逐渐意识到法治的重要作用,正在将法治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抓手,并不断强化法治的保障作用。因此,我们要清晰地认识民族工作与法治方式之间的内在关联,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民族工作。在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尤其需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厘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法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更好地理解法治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性作用,并提出相应的有效法治举措。
1.维护各民族平等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前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我国民族的实情[1],“多元”意味着各民族之间由于生存环境、历史传统的不同,在观念认知和发展阶段上存在差异性,“一体”则是强调在中华民族的发展演进过程中,随着民族之间的不断交往交流,在生活背景和价值观念上不断交融,减少差异性,增强共同性,最终实现由物质层面的利益趋同向精神层面的价值趋同转变。特别是在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由于观念上对“多元一体”存在认识偏差,片面强调“多元”或者“一体”,从而导致对民族工作的理解出现误差。究其根本,是没有认识到“多元”与“一体”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一体”并不意味着否定“多元”,也不意味着消灭“多元”,而是在承认“多元”的前提下,为追求“一体”共同努力。但承认“多元”也不意味着会无限度地放大“多元”之间的差异,而是在坚持“一体”的前提下,赋予各民族以平等地位,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各种资源,实现各民族的全面发展。坚持地位平等是各民族充分发展、共同进步的基本前提。没有地位的平等,就不可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被总结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十三个显著优势之一[2]。
2.维护和巩固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指向。习近平总书记用“石榴籽”来比喻民族团结,旨在突出维护和巩固民族团结这一重要工作,民族团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基础。在中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维护和巩固民族团结是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在中国历史上,边疆地区多为民族地区,中国数千年大一统的历史格局是各民族共同努力的结果。综观历史,凡是各民族关系融洽的时期,往往也是社会安定、国家强盛的时期;反之,则纷争不断,民不聊生。今天,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维护和巩固民族团结是我们实现这一历史使命的基本保障。
3.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共同富裕是党和国家的使命所在,我们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思想基础。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对每个公民(不分民族和出身)的权益保障。权益保障是追求个人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没有对各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就没有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也不可能有稳固的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只能是镜花水月。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质内涵是在坚持民族平等的基础上,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和巩固民族团结,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这一目标的达成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1.依法维护民族平等。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写入宪法,为沿着法治路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和坚实的法理基础。“中华民族”入宪,顺应了我国新时代加强民族团结的新要求,体现了民族平等工作的与时俱进[3]。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对民族平等的明确规定,对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示范作用,维护民族平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得以体现,形成严密的规范体系,以此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有序推进。
2.依法维护民族团结。在国家立法层面,《宪法》最早将维护民族团结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规定下来。同时,在一些部门法中也有规定体现维护民族团结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均有相关规定。之后,各地陆续通过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地方性法规,全面落实维护民族团结义务。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义务的不履行意味着严厉的法律制裁。通过明确的立法规定,使民族团结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借此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3.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宪法》第4条规定了国家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内容,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8条重申了“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包含着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罪名,对于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行为,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均有保障各民族公民用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并依法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从而确保各民族在法律事务中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在《宪法》的指导下,在各部门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下,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并不停留在口头上,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概言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需要我们在观念上予以明确和认同,更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只有法治方式才能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和巩固民族团结以及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进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被概括为“十一个坚持”。对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我们可以发现其内在的对应关系。因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健全和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体系,是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路径。
各民族一律平等是维护和巩固民族团结的基础,是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旨在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4](94)。法治建设为了谁、依靠谁,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党的政治主张和法律原则,这与“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一脉相承,在思想上高度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本位,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思想基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该制度在70多年的实践中展现出巨大的治理效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4](116)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指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制度支撑,也是实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效制度路径之一[6]。
工作经验告诉我们,民族事务的特殊性在于其内部和外部关系复杂,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巨大社会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民族事务治理是一个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检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族事务治理过程留给我们的宝贵经验就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而这正是对“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思想的贯彻落实。坚持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治理民族事务、解决民族问题,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方法支撑。
中国在民族工作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和进步,归根结底离不开党的领导。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不断总结和深化关于民族工作的经验和思想,最终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其核心是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在各个领域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坚持以法治来确保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首,它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4](7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7](223)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为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提供法律依据,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强政治支撑。
根据中央一系列文件的指导精神,依法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中华民族”写入《宪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只是间接依据,只有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宪法》,才能使之获得宪法意义上的直接依据,这是依法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根基所在。此外,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区域自治法》《反分裂国家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并在地方性法规中获得全面体现。更重要的是,还应在党内法规中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8],从而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在整个制度体系中,为其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利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民族事务,切实发挥法治对民族事务治理的引导和保障作用。”[8]要完善治理民族事务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要完善治理民族事务的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纠纷,切实维护好民族团结[8]。
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通过开展教育,切实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价值认同。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全面融入法治教育全过程,运用多种形式让更多群体接受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从思想上接受并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意义。通过法治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形成按法律办事,维护国家法治尊严权威的意识自觉,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9]。
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内涵上具有高度一致性,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延伸。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还意味着法治正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式,贯穿于各项事业之中。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领悟其方法论意义,用法治方式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当前,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民族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坚持法治方式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在推进民族工作过程中,需要不断融入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让厉行法治成为处理民族事务的基本工作方式。坚持在法治道路上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是确保民族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的根本举措。随着法治意识和法治方式不断融入新时代民族工作,民族团结获得坚强的法治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沿着法治道路稳步前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法治的背景下成为凝聚共识、推动事业的观念指导。依靠法治力量,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必将成为各民族实现共同富裕的强大动力,我们的民族工作必将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