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拓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共享经济最早出现在美国,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它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席卷全球。时至今日,在全球很多国家都能看到共享经济的影子。我国也不例外,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已经充斥了人们的生活。根据相关机构的预测,到2025年,全球主要领域的共享经济市场规模将从2014年的140亿美元增长到3350亿美元。除了规模的增长,随着共享经济的深入发展,将会拓展到更多的领域,以新的形式呈现在大众面前。我国共享经济是从2015年开始进入快速增长阶段,尤其是在优惠政策的支持下,中国共享经济的市场快速拓展,且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为深化供给侧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发展共享经济的要求,以共享经济为切入点寻找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并出台了配套政策和措施,为共享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保障共享经济的平稳发展,合理的法律规制是必需的。针对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面对的各种问题,需要站在更高的角度,跳出传统的商业思维,用更灵活的方式对共享经济进行法律规制,保持新兴商业模式与法律监管之间的平衡,让共享经济在合法范围内健康发展,为中国经济赋能,促进中国现代化战略的实现。
共享经济正式成为术语是在2010年,由美国学者Rachel Botsman和Roo Rogers在他们的著作中提出。共享经济一词将共享、出租、对换等多种商业模式组合在一起,有别于传统的商业模式,昭示着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出现。共享经济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它是消费理念升级的产物,代表着人们对于高质量消费的需求,物美价廉的商品始终是大部分理性消费者的需求。但是理念上的创新并不能带来共享经济,事实上,互联网等新兴科技的发展给共享经济的出现提供了技术支撑,才使得这种商业模式能够真正投入实践。依托于互联网,共享经济搭配大数据算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新的投资红海,为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消费方式。虽然“共享经济”这个概念早已出现,但学界对于其的定义还未完全统一,尤其是关于“共享经济”的内核和外延,学界的认知还比较模糊,仍需要深入研究下去。但是,学界一致认为,平台是共享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优质的平台才能实现共享经济中的有效交换,让消费者以低廉的成本消费到优质的产品,同时,平台的良好信誉还会转移到商家身上,增强消费者对于商家的信任,能够有效促进交易活动的开展。总的说来,共享经济可以将闲置的物品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条件下再次回到流通中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
共享经济与以往的经济模式不同,涉及新的供给方等,因此需要对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出新的解答。共享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利用闲置物品,让闲置的物品重新在商品流通中创造价值。这就涉及闲置资源的供给方,共享经济的顺利运行是建立在对闲置资源供给方的保护之下的,法律必须要保障供给方的合法权益。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商品的交易是企业对个人,但是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很多商品交易都是个人对个人的,供给方暂时让渡物品的使用权,而使用者需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此过程中,如何保护好资源供给方的所有权,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我国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即《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为相关法规的制定指明了方向。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对于发展共享经济的信心和期望,强调要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工作的重点,保证共享经济的顺利运行。由于共享经济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针对该商业模式的保护,政府也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这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给予了高度肯定,未来有望出台一系列保护共享经济的具体方案,为共享经济的发展营造健康的环境[1]。除了保护供给方的权益,还应当注重保护使用者的权益。在过去的商业模式中,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是企业,在企业的监管上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但是在共享经济中,企业的角色被个人取代,而个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很难得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损。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不仅能够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最重要的是,共享经济还可以实现闲置资源的再利用,极大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发展共享经济,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改变原有的分配格局,重塑资本的影响力,同时改变原有经济增长的方式,由供给面规模经济转变为需求面规模经济,优化消费方式,促进人们的消费升级,改变消费者对于物品的估值方式,模糊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界限,有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发展共享经济会带来诸多好处,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新的机遇,它伴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而出现,也会倒推信息化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思考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时,需要站在更高的角度看待问题,基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为共享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服务于共享经济的深入发展,注重平衡共享经济本身和外界环境之间的关系,保障资源供给者与使用者的权益,对该商业模式涉及到的各种微观主体做出调整,同时对共享经济进行细分,更加合理地进行法律规制。
从共享经济元年,即2015年至今,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不乏对于细分的共享经济的法律思考,例如如何用法律来为共享房屋、共享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从共享经济涉及的主体入手,思考如何保障不同主体的权利,赋予不同主体怎样的义务,尤其是对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约束,这是保障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应当把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和现有的法律框架结合,以现有法律为基础,根据共享经济的特征做出调整,以便实现共享经济法律规制与现行法律的适配,同时还能优化原有的法律框架,使其更加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需要。在评价现有共享经济法律规制时,需要从民主和效率的角度分别考虑,站在多角度思考现行法律规制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合理做出调整,实现法律规制的创新。但是目前学界对于共享经济的思考大多停留在初级阶段,缺乏对于共享经济发展方向和未来发展态势的思考,较少关注共享经济背后发生的各种变化。
为什么要思考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呢?这是因为随着共享经济的深入,它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内容更加丰富,而很多现有的法律规制都是从最初的概念出发的,不再适用于现实的情况,就需要做出调整,将共享经济的新方向涵盖在内。目前的共享经济并不局限于简单的共享单车,还发展到了共享金融、共享房屋,交易的金额越来越大,是对现有的法律规制的挑战。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平台参与到共享经济中来,甚至共享经济本身也催生出了新的平台,如何协调不同平台之间的关系,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关系,是立法者需要思考的问题。除此之外,最初的共享经济是闲置资源的再利用,其中大部分用于交易的物品都属于个人,规模较小,但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交易的物品不再局限于闲置资源,很多专业的商户参与进来,利用自身强大的财力专门购买资产用于共享经济领域,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资源,可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要,极大地拓展了市场规模,是消费领域的一次巨大改革[2]。所以,针对这些新的变化,法律规制也应当及时做出调整,根据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直面现行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将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与传统的商业模式分离开来,对不同类型的共享经济模式采取差异化的法律规制,将共享经济的发展方向纳入考虑范围,增强法律规制的预见性。
与共享经济欣欣向荣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监管方面的“小心翼翼”。对于一项新生的事物,地方政府既害怕过分放开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又害怕监管过严扼杀了新兴事物的活力[3]。因此,监管部门只能小心翼翼游走于两者之间,认真履行职责,合理把握监管的维度,增加对于共享经济的关注,时刻注意市场竞争的动态,设置科学的准入门槛,坚持底线思维,审慎监管,为共享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政府各部门还应当加强协作,简化企业的办事流程,减少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成本,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但是,地方政府也不能过于谨慎,应当积极做出改变,应对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允许试错,加强各项监管政策的弹性,为共享经济的后续发展预留空间。相关部门不仅要看到共享经济向好的发展势头,更要按图索骥,看到推动共享经济持续发展的深层动力,深刻认识到互联网等科学技术对于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坚持科学强国、科技兴国战略,用科技的进步为共享经济注入动力,为新时代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赋能,合理使用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共享经济的发展,充分履行职能的同时把握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的比例,让共享经济的发展更具活力。
必须要认识到的是,共享经济是建立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快速便捷的信息传播方式为共享经济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所以,要想弄明白共享经济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什么变化,就需要先认识到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改变。互联网不仅让信息的传播更加迅速,更改变了整个社会的话语权分布,大大强化了普通人的话语权,个人的消费需求得到了更充分反映,各种定制化的消费方式纷纷出现。而共享经济也是人民消费升级的体现,能够充分反映出消费者对于市场的期望[4]。因此,在对共享经济进行法律规制时必须要做到实事求是,深入调查了解消费者的需要,解决消费者的痛点,增加市场中高质量供给的占比。在处理与共享经济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应注意精细化操作和个性化处理。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隐私的保护,尤其是身份、性别、年龄、工作、收入等信息,如果遭到侵犯,将会引发消费者的强烈反感。而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必须要考虑到消费者的隐私保护需求[5]。但共享经济的运作本身就需要收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如果放任其自由发展,只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必然会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此时就需要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用法律的准绳来约束共享经济的供给方,保护消费者的隐私。这一点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也有体现,《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同时,《网络安全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是保护公民隐私的有力工具。这不仅是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更是对共享经济的规范化管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过度的自由也会导致混乱,只有适当的约束才能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实际操作方面,个人隐私的保护还需要各方的参与,消费者需要增强个人隐私意识,主动保护好自己的信息,不要随意泄露,发现个人信息泄漏时应当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权益,而企业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护好客户的信息,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定时对共享经济的参与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是否有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出现,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侵犯个人隐私的成本,为共享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秩序。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到了新时代,国内外的经济发展环境都发生了改变,此时正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在寻求将经济发展目标由规模转变为质量的方法,而共享经济的出现正是一次良好的机遇。因此,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为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调整法律规制,把握监管的力度,秉承宽严相济的原则,引导共享经济的发展方向,用法律为共享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共享经济向纵深发展,这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促进中国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