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的犯罪特点及裁判规则研究

2022-11-21 13:36:45
法制博览 2022年1期
关键词:犯罪团伙借款套路

王 烨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河北 唐山 063000

套路贷属于近些年来兴起的产物,始终以经济纠纷和民间借贷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是很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套路贷活动较为活跃,主要是由于套路贷的侦查、惩治和防范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套路贷相较于其他的犯罪案件而言,通常是犯罪团伙借着被害人迫切需要资金,但短期内无法从正规借贷渠道获得审批的情况,以无抵押、低利息和快速放贷的特点来吸引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收取保证金、调查费和家访费等费用,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在多平台借款,并将还款证据销毁掉的一种虚拟债务关系,其实质上是对公民财产违法占有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伴随着扫黑除恶力度不断增加,套路贷逐渐成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的重点内容,因此,加强套路贷的犯罪特点和裁判规则研究分析,为后续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参考和支持。

一、套路贷的犯罪特点

(一)犯罪团伙化,犯罪行为专业化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特点较为鲜明,犯罪团伙呈现职业化、专业化特点,内部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作,通常内部包括财务、审核、业务和催收等部门,有计划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在统一指挥下,内部的业务部门主要是负责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发放贷款;审核部门则是用于审核业务的可行性,接待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多是选择名下有房产,但是法律意识不强的人员为目标;财务部门用于发放贷款,从中抽取中介费或是手续费;催收部门则是通过威胁、滋扰和暴力等手段来讨债,对被害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通常情况下,犯罪团伙多配备专门的法律顾问,用于在签订借贷合同时为被害人设计陷阱,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发起虚假诉讼,各环节紧密相扣,专业化程度较高[2]。

(二)黑恶势力交织,形成多种犯罪

套路贷犯罪团伙为了保证借贷人可以如期偿还债务,通常雇用社会闲散人员暴力催收。伴有涉黑性质的犯罪组织,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设置借贷陷阱,过高的利息,暴力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无法如期还款,可能出现犯罪团伙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并且伴有人格侮辱和暴力胁迫等行为,通过多种不符合法律准则的手段去逼迫债务人偿还贷款,导致借贷人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受到极大的干扰影响[3]。在犯罪过程中,催债行为软硬兼施,因此形成了多种犯罪行为,不仅增加了社会侦查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极度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证据相对完备,诉诸公权力

由于套路贷犯罪团伙多配备一名法律顾问,所以为了在后期诉讼时可以占据优势,多是在贷款初期准备好相对完整的证据链。犯罪嫌疑人在与借贷人签订合同时,经常通过“按时还款就没事”“行规”等话语来哄骗借贷人签订阴阳合同,但借贷数额与还款数额差异巨大,以此来获取书面证据。制作虚假的转账痕迹来确定借贷人已经获得足额的资金,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但本质上,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迫于犯罪行为获得完备的证据链,因此如果借贷人无法偿还贷款,敢于寻求司法诉讼支持,以此来达成侵占借贷人财产的目的。

(四)犯罪行为态势严峻,社会影响巨大

当前时代人们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升,面对社会不断增加的物质诱惑,很多消费不理性、金融借贷知识储备不足和法律意识薄弱的人成为套路贷的主要目标群体,容易受到犯罪团伙哄骗背上巨额债务。目前社会上此类套路贷犯罪案件屡屡出现,自从2017年开始,套路贷开始在上海、浙江和江苏等省市地区大肆蔓延,套路贷案件激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审理压力[4]。另外,由于套路贷案件数量激增,不可避免地带来巨大的社会不良影响。由于套路贷犯罪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借贷人合法权利,但通过深层次分析,套路贷案件诱发了一系列问题,借贷人无法如期偿还债务,迫于催债人的压力,不得不卖房或自杀,最终落得家破人亡的结局。犯罪团伙在催讨债务时,主要是选择滋扰和暴力胁迫等手段,容易诱发不良社会事件,不仅会威胁到现代社会的稳定发展,还会造成公民安全感和幸福感下降。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虚假证据链发起诉讼,由于证据链的完备,最终结果不仅会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还会导致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损。

二、套路贷的套路分析

(一)签订虚假借贷合同,伪造银行流水

套路贷案件之所以快速蔓延,其本质原因是抓住了借贷人急需要资金来解决燃眉之急,但却无法短时间内从正规渠道获取信贷资金的心态,假借民间借贷名义来提供信贷支持。套路贷多是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和中介介绍等方式来推广宣传,并且大肆宣扬快速房贷、无息房贷的特点来吸引借贷人信赖和支持,然后通过行业规矩或是手续费等理由,诱导借贷人签订借款过高的阴阳合同。合同签订后,通常选择当面交付现金拍照方式,或是制作虚假的银行转账证据,营造出一种借贷人已经取得合同借款的假象,并且制造出相对完备的证据。私下房贷时,则会克扣虚高部分资金,借贷人所获取的实际资金额远远小于合同约定借款额度[5]。如,杭州李某通过朋友圈找到放贷人张某,希望可以借款5万。张某借由走账要求李某签订16万虚高借款合同,银行转账给李某16万,私下将剩余12万回收并获取手续费5000元。经过短短几个月,通过利滚利达到了90万以上,最终李某不得不卖掉房子来偿还贷款。

(二)违约条款苛刻,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在签订的套路贷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的制定较为苛刻,内容较为精细,主要就是为了设置借贷陷阱,随意更改违约条件,放款人随意认定违约行为,最终目标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借贷人财产,而不是以收取贷款利息为目的。在还款日期临近时,放贷人不仅不会主动提醒,甚至会故意电话失联来设置障碍,以此来阻碍借款人还款。另外,部分还款后并未出具收条和借条,要求借贷人将部分款项转移到第三方账户,最后按照原始合同约定要求借贷人还款,陷入一个又一个陷阱中。

(三)介绍转单平账,肆意提高借款

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无法还款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放贷人诱导借款人选择平账方式予以处理,即向借款人推荐另一家借贷公司,签订数额更高的借款合同,用于偿还借款。但此种形式,本质上是坐实虚增借款的过程,致使借贷人所负担的债务总额不断增加,陷入拆东补西的恶性循环,最终达到非法侵占借贷人财产的目的。

(四)采取恶意手段追讨债务,发起虚假诉讼

由于套路贷的套路性质,所以在追讨债务中,为了达到目的软硬兼施,如,电话骚扰、泼油漆、堵钥匙孔,对于一些涉黑犯罪团伙则会采取暴力殴打和非法拘禁等行为控制借贷人。部分犯罪团伙由于准备了相对完备的证据链,甚至会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追讨债务,以此来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在借贷商谈初期,已经准备好相关的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如果法庭并不知情,面对完备的证据,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将令借贷人十分被动,难以胜诉。如,宁波市民小刘由于生意亏本,急需要资金周转运营,因此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6万元贷款,但公司通过各种理由来哄骗小刘同公司签订了虚假借款合同,金额为10.5万元,并且制作了虚假流水账单,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小刘如果未能如期还款需要支付的高额违约金。后期还款无力的小刘,只能选择平账方式来偿还债务,债务不断增长,累积到了52万元,不得不将房屋抵押,最终贷款公司将小刘告上法庭,法庭要求小刘偿还债务,不得不卖掉房屋来偿还债款。

三、套路贷案件的裁判规则和打击防范措施

(一)裁判规则

1.在套路贷实施过程中,犯罪团伙通过骚扰滋事手段,并且构成诈骗罪的,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择一重罪处断。此类情况在套路贷案件审理中较为普遍,例如某案件中违法犯罪团伙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对于在校学生多次实施套路贷活动[6]。以此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并且通过纠缠、滋扰等恶劣手段干扰被害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对于情节恶劣,并且构成诈骗罪的情况,可以按照处罚最重的法规进行判决,即诈骗罪。

2.设置圈套实施套路贷,恶意提起诉讼。很多犯罪团伙内部成员分工明确,并且为了在诉讼上占据优势地位,通常会配备一名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犯罪团伙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完备证据链,后期为了侵占他人财产可能会出现恶意提起诉讼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遵循诈骗罪判决。如,张某某诈骗案,在介绍套路贷业务过程中,不断为借贷人设置陷阱和圈套,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实施套路贷,本质上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犯罪团伙通过法院发起诉讼,是为了利用公权力来实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破坏金融秩序和公共秩序,因此构成诈骗罪[7]。

3.套路贷实施中言语威胁被害人人身安全,数额巨大的,按照敲诈勒索罪处断。如,徐某某敲诈勒索案,犯罪嫌疑人及其团伙,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设置陷阱,诱导和逼迫被害人借贷,并通过言语威胁、报假案等手段追讨虚高的债务,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滋生恐惧心理,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数额巨大的按照敲诈勒索罪处断。

(二)打击防范措施

1.加强案件甄别。在套路贷案件甄别中,公安民警应增强案件敏感度,打破传统惯性思维限制。对于套路贷案件应仔细、认真了解借贷纠纷发生过程,增强审核力度,依据法规来判断案件形制。重点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借贷纠纷中是否存在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二是借贷过程中是否存在多次收取不同的借贷费用行为;三是借贷合同有无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四是放贷人追讨债务过程中有无恐吓、威胁和殴打等行为。如果有,应果断立案、调查取证,切实维护借贷人合法权益。

2.加强侦查打击。对于套路贷案件,公安机关需要主动出击来搜索线索,拓宽线索来源,鼓励群众举报和巡查走访,重点加强社会闲散人员和相似犯罪前科人员盘查力度;加强情报研判,收集侦查线索中要注重信息研判常态化,搜索排查套路贷相关线索。

3.案件防范。加强民间借贷公司的管控力度,严格审核其经营资质和构成人员;同银监和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及时查处无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和网贷平台;主动走访辖区内有无民间借贷情况,及时发现和遏制套路贷萌芽。增强群众财产保护意识,合理消费,不要随意签订借款合同,一旦发现非法借贷情况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侦破工作。

综上所述,套路贷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仅对被害人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同时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威胁到金融秩序稳定。所以,需要加强此类案件甄别、证据收集和司法裁判工作,并通过扩大宣传力度,有效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最大程度上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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