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中途退场”纠纷的处理

2022-11-21 13:36周腊梅
法制博览 2022年1期
关键词:协商一致退场发包方

周腊梅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300

一、中途退场的原因分析

(一)生产成本上涨,导致中途退场

近年来,随着资源性材料的紧俏,建筑市场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劳动用工成本也水涨船高,逐年上升,劳动用工成本从项目总成本占比的30%左右上升到40%左右;2020年的新冠疫情防控也致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拉长,变相影响到工人工资、材料价格等成本上涨。人、材、机等生产要素的成本大幅上涨,超出了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的范围。施工方措手不及,继续履行合同只会让其亏本更多,还有的施工单位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只能要求中途退场。

(二)管理不善,导致中途退场

管理不善,也是近年来施工方中途退场的一大原因。一方面,劳动力偏老龄化,一些新技术新工艺难以掌握;而年轻的劳动力往往心不在焉,一边工作一边玩手机,晚上不睡觉白天没精神,工伤事故一触即发。施工方管理不善的结果是,工期赶不上、质量不过关、生产中出现事故,只得选择中途退场。

(三)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导致中途退场

在目前供方市场十分强势的形势下,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很少有协商和修改的权利,但施工方急于求成,不斟酌条款细节,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误解,继续履行将入不敷出,施工方要求中途退场。

二、中途退场的事务处理

(一)法律依据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发生中途退场解除合同是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方式之一。通过合同解除,能够使当事人在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摆脱现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重新获得交易的自由[1]。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二)双方协商一致时中途退场处理

任何一方都不希望发生中途退场事件,但在出现此类情况时承发包双方均应积极处理,妥善应对,从止损的角度争取协商一致达成退场协议。不管承发包双方最终能否达成退场协议,以下几个方面是承发包双方均应完成的内容。

1.确认已完工程量。作为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提交已完成工作量清单供核对。作为施工方也应当积极制作已完工程量清单,并要求发包方组织行政主管部门、监理方、公证机构共同参与,对已完工程量清单到现场进行一一确认。并通过拍照、录像等形成原始影像资料,便于在后期各方再有异议时有据可查。同时,应当收集好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日志、检测资料、跟踪审计报表等相关书面资料,形成对已完成工程量的充分证明。

2.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一般情况下,施工方退场后,发包方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进行施工时,表明发包方已对承包方的工程予以接受,应当视作工程质量合格。因此,达成退场协议时,有必要对施工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或进行专家评定。如涉及质量问题影响后续施工,或者需要整改、修复的,一般不宜约定由原承包方继续修复,可以直接约定由第三方代为修复,并就修复内容及价款的处置作明确约定。

3.清点并交接现场物资。为便于及时办理现场机物料的交接,一般应由施工方先制作现场物资清单,并列明机物料价格,该价格可以依据购置价、市场价、行业惯例等作出备注,对现场仍需继续使用的各类物资进行盘点后,对模板、脚手架、钢筋等涉及金额较大的物资建议附原始合同,以供发包方参考是否留用或选择作其他处置。对不需留用的物资应安排施工方及时撤场。

4.梳理欠付工资及材料款情况。随着政府对工人工资保护的升级,大部分工人均能按时拿到工资,但如果存在欠薪,则发包方存在依法先行支付的责任。

对于材料款,虽存在买卖合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基本法则,但考虑建筑材料与工程的关联性,在退场前作梳理有百利无一害。有效掌握施工方的付款情况后,必要时可以通过工程款、材料款代付等方式避免潜在的诉讼风险。

5.确认索赔事项。施工方在退场前,就索赔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就索赔事项应列出清单,交发包方审核,不仅有利于索赔时效的延长,也为以后索赔价格的确定打下基础。承发包双方如就工期、质量等违约责任进行索赔也应当在协议中列明,以防退场结算协议签订后,视作双方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2]

6.重视安全问题。“中途退场”既有协商一致时的顺利交接,也有不能协商一致时的擅自撤离、人去楼空。无论是哪一种,均应十分重视安全问题。

对于协调一致的中途退场,应单独制作一份安全事项交接清单,供双方签字确认。

如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能办理中途退场交接手续,施工方切不可破罐子破摔、一走了之。对属于发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等应消除安全隐患,妥善放置并予以封存;对属于发包人的临时设施、生活办公设施等,应对水、电、气切断源头,封存设施。除对房屋等加锁外,亦可以委托第三方专门单位予以看管,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中途退场的处理

中途退场纠纷双方矛盾较大,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可能性较小。施工方会以发包方存在诸多过错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施工方的工人也往往会以留置权、工资未清偿等理由占据施工现场不肯退场。针对此类合同解除及清场分述如下:

1.针对合同解除问题。不能协调一致的中途退场,发包方也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方解除合同。如果施工方已经停止施工,甚至已经退出施工现场,但对发包方要求履行解除合同的配合义务置若罔闻,则发包方在通知无果时,应及时诉诸法律,要求对合同解除先予裁决。

2.针对中途退场的先予执行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中途退场所涉合同解除尚不是最难问题,实务中最难处理的是合同解除时的人材机清场问题。针对一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发包方生产经营的项目,为避免损失的扩大,笔者认为,发包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责令施工单位退出现场。对中途退场先予执行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对情况紧急解释为:(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2)判例参考:锡林郭勒盟镶黄旗人民法院(2020)内2528民初171号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9535号。

裁判观点:施工建设期间,被告某第一分公司未能在指定的限期内完工,导致99户回迁户长年无法进行回迁,且被告不能支付回迁户的损失,致使政府每年向99户回迁户支付房租,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3日经协商签订《终止镶黄旗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项目协议清退场协议》,约定了工程结算、施工现场处理、清场事项、违约责任等,被告某第一分公司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撤出苏敦小区施工现场,但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撤出苏敦小区施工现场,致使原告无法开展尽快解决苏敦小区回迁户问题的后续工作。鉴于苏敦小区涉及的回迁户人数较多,因长期无法回迁导致99户老百姓居无定所,为使涉案工程中99户被拆迁户能够顺利迁回住所,本院认为原告镶黄旗住建局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责令被告撤出镶黄旗苏敦小区施工现场。

(3)先予执行适用条件。综合法律规定及判例分析,发包方就施工单位中途退场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①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紧急情况;②施工单位存在工期等严重违约行为,影响到发包方的生产经营,为避免损失的扩大;③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四)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问题的处理

毋庸讳言,建筑施工行业挂靠、转包、分包现象十分普遍,屡禁不止。相较于施工企业的中途退场,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更为常见。

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施工企业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外签订者,不得不履行合同义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出现实际施工人欠薪问题,行政管理部门也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垫付责任。为此,施工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结算约定明确。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对于进度款的支付及工程结算的约定,应当准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并避免显失公平,影响施工项目推进。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的,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应当及时进行结算,结算后存在超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应予退还。实际施工人不予配合结算的,施工企业应当固定证据材料,做好追偿准备。

2.注重日常管理。施工企业应当特别注重现金流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前做好资金规划及融资安排,避免资金链的断裂,对于项目大宗材料或物资应当坚持合同流、服务流、发票流、资金流四流合一。降低实际施工人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将工程款挪作他用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工期严重延误、欠薪等风险。

3.掌握用工情况。施工企业对于各工种日常用工情况,应当予以掌握。因实际施工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中途退场,极易出现欠薪讨薪的群体事件,导致施工企业对欠薪承担兜底责任。施工企业除了在支付实际施工人进度款时对劳务工资的支付进行日常专项监管之外,也应当对日常用工情况予以掌握。当实际施工人恶意逃避劳务费支付义务时,既能防范劳务工人与实际施工人串通一气、恶意讨薪,也可组织证据材料,依法追究实际施工人恶意欠薪的刑事责任。

三、中途退场的注意事项

(一)退场协议约定内容的提示

1.中途退场的协议必不可少的是结算价款,该结算价款不仅应包括已完工程的量和价,还应当对发生损失金额、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等进行确认。

2.对已完成工作界面的固定,不仅应附清单也应当将公证文书或各部门、各单位现场确认材料作为附件。

3.中途退场的原因、达成协议的过程也应当在协议中进行描述。以防止一方反悔要求撤销。

(二)行政管理手续变更的提示

建筑工程项目有其特殊性,施工单位中途退场后,发包方仍然有很多行政管理手续需要施工方的配合。因此,双方达成的退场协议需要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此项配合义务。可以考虑采用结算价款逐步支付、工程资料逐步完善、人材机逐步退场等平衡各方权利义务,避免一方履行全部义务后,另一方不再配合而致新的纠纷发生。

(三)退场协议撤销风险的提示

1.行使撤销权的原因。《退场结算协议》达成后,承发包双方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也较为常见,这与双方达成协议的初心有关。施工方为了能够尽早拿到工程款,往往会对结算价款作很大让步,一旦拿到大部分工程款后,又会以工程价款显失公平、受胁迫等为由申请撤销退场结算协议。发包方为了让施工方尽早交还施工阵地也会对结算价款、违约责任等作让步,发包方占据主动地位后,往往会以重大误解等为由要求撤销达成的协议。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以退场等一揽子事务达成协议,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初心合意。一方当事人主张案涉结算价款显失公平,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等要求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2.判例参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9535号民事判决书①镶黄旗人民法院(2020)内2528民初171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前提应当是当事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对外表示的意思存在不符。本案所涉的《结算与解除施工主合同的协议》和《关于结算与解除施工主合同协议的补充协议》,系各方就解除总承包合同的具体表意行为,各方当事人对于该表意行为的性质、目的、表意对象等并不存在错误认识。四维公司仅以股东变更、国通聚富公司作为协议签订时的股东对情况不是很了解为由,就主张对合同履行存在重大误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中途退场是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都不愿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中途退场,各方应遵从《民法典》的规定,及时履行通知的义务,也不可在不符合解除条件时胡乱通知解除合同。充分考虑解除合同的风险,慎用中途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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